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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长沙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

2022年7月22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2022-07-22,全文共 8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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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流程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推动强省会战略落地见效,稳定住房消费,响应群众呼声,提升公积金服务质量,让住房公积金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更有作为、更显担当,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

3、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即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办理后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

4、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5、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米”的规定。

6、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

7、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全面使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公章,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提取政策提高租房提取金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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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2023-06-29,全文共 10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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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办理流程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保障缴存人住房消费刚性需求,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调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政策和办理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范围

商转公贷款业务支持拥有唯一一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办理,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

二、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途径

结合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关于实行业务预约办理的要求,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实施网上预约制

1.预约渠道:职工通过微信公众号“长沙住房公积金”,注册并登录后进行实名制预约。

2.预约方式:

每周五9:00 开放下一周工作日预约,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时问段、管理部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职工凭预约记录、有效身份证件,在预约时间段前 10 分钟到达相应管理部等候办理。错过预约时间段不予受理。如因自身原因需取消预约,可在预约办理日前一个工作日取消。如预约成功未按时办理,10 日内不可再次预约.

3.预约地点:

职工所购住房在湘江新区、芙蓉、天心、开福雨花区行政区域的(以下简称“内五区”),可选择“内五区”任一管理部预约办理;职工所购住房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行政区城的,按住房所在行政区域管理部预约办理省直分中心按照其已公布的服务网点进行预约。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当月个贷率达到 85%或 90%阑值时,次月 5日前中心向社会公布动态管理措施:

1.当个贷率在 85%以下,根据预约情况正常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综合考虑中心业务受理和资金运行状况,对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进行适度限流(实行网上预约申请办理);

3.当个贷率高于 90%()时,暂缓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及受理;

4.商转公业务暂缓后,个贷率下降至 85% (含)以下并持续6 个月,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5年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向社会披露个贷率情况。

原文链接>>>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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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3-01-30,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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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事项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帮助缴存企业纾困解难,缓解缴存职工家庭购房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2023年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职工贷款和提取权益不受影响。2022年6月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以来已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再次申请延长缓缴期间至2023年6月30日

二、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即职工家庭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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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关于打击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2022-10-28,全文共 6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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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通知

近期,我市出现了多起虚构购房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将防范和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了购房提取后,撤销了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的,应在合同备案撤销后1个月内将购房提取金额全额退回,退回后不计入个人购房提取次数;拒不退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追回.

二、职工家庭购买长沙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房,应在房屋备案满1年且备案未撤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房屋备案满1年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三、职工家庭购买长沙市非限购区域二手房和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且产权未注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对虚构提取条件,伪造提取资料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提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5年内暂停受理违规提取行为人的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向行为人所在单位通报违规提取行为,责令全额退回提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打击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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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

2021-01-19,全文共 3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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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通知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解决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 分中心”)业务政策不一致导致的“同城不同策”问题,现就统一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的贷款政策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应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职工家庭(已婚状态指夫妻双方,单身状态指职工个人,下同)未申请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三)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贷款n倍数根据我市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问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五)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去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贷款期限可至65岁,女性贷款期限可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 人员和处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可至65岁)。

(六)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七)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离婚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无论是否分配给借款人,只要尚未注销,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八)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记录。

(九)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m,再购(建) 房的,不予贷款。

(十)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不予贷款。

(十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不予贷款。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按照《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用途或性质确定。

(十二)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不予贷款。

(十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

(十四)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本省其他地、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十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应在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十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时对本 套房房龄无限制规定,已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的,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十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本套房屋未出产权证书的,符合抵押条件的其他房产即可设定抵押;本套房屋已出产权证书的,职工家庭先提出申请,待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再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十八)限购区域内(除浏阳市、宁乡市以外的行政区域) 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规定。

(十九)组合贷款总额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审核确定,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 70%,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40%。

(二十)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每年可申请 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含对冲)1次,对冲提前还贷金额应不低于 3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1万元。

二、统一的提取政策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不得申请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 别墅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按照《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用途或性质确定。

(五)职工家庭在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六)职工家庭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 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在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限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

(七)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并应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或偿还上述住厉货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九)职工家庭已办理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每年申请还贷提取1次或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

(十)还贷提取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月还贷额计算提取金额。

(十一)职工家庭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只能选择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

(十二)住房贷款结清的,职工家庭应在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

(十三)职工家庭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可以与长沙公积金中心或省直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约定每年固定日期将上一年度还贷额提取至约定账户。

(十四)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根据治疗情况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没有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

(十五)暂停长沙行政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发生在长沙行政区域外的重大灾害提取。

(十六)职工退休后可申请提取,女性职工50岁以上,女性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十七)租房提取取消最低提取额度。

(十八)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十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 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

(二十)职工已注销国内户籍或已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 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二十一)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改为提供《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

(二十二)职工每次只能选择一种情形申请提取,12个月内不能申请同一类型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除外),不同类型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夫妻双方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

(二十三)职工可以委托配偶、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以上人员之外的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该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统一的缴存政策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统一到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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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3-06-29,全文共 18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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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 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22年最低月工资标准。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 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1171 元”计算,2022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97.58元。因此,202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30293元,最低为1930元。

湖南省内铁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参照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执行(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以每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文件为准 ).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请示》的复函》( 湘建金函[2019]13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23 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 5%,最高缴存比例为 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 x(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

经测算,2023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7270元,最低为194 元

二、执行期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3年7月1日至9月 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

三、办理渠道

请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官方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到所属管理部柜台办理使用中心网厅单位版的用户,可直接在网厅进行调基和调比的操作。如果单位在同一个月既有调基又有调比时,须先调整比例,再调整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调基、调比工作,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按期按要求完成

(二)及时清理挂账。各缴存单位应与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认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挂账。

(三)核准基础信息。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在调整前,应做好单位信息、职工信息的核对工作,确保各项基础信息录入准确

(四) 认真核定数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及时变更信息。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其他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缴存单位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等相关资料至中心各服务网点办理基数调整。

(四)为提高效率,节约办理时间,建议各缴存单位提前与中心各服务网点预约办理时间,根据各服务网点通知分批次办理

(五)调整文件及相关业务表格可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http://gjjzx,changsha.gov.cn)下载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

1.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

2.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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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06-01,全文共 2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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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积极响应广大缴存职工呼声,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经研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缴存职工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再办理商转公贷款(含组合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和注销手续。

二、贷款资料

(一)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基本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

2.《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3.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提前还贷流水(注:在面签时提供);

4.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一类个人储蓄卡。

(二)职工配偶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在前款规定资料中可以免于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基本资料。

三、办理方式

1.线上:手机公积金APP

2.线下:省直公积金中心友谊路智慧信贷厅

四、办理流程

(一)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职工向原商业银行申请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并取得《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受理和审批。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3.面签。合同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4.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以中心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5.放款。中心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发放公积金贷款资金至原商业银行指定专用账户。

6.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合作银行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回执提交中心。

(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1.申请。职工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并取得《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受理和审批。中心和组合贷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3.面签。合同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4.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以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5.出具担保函。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向中心和合作银行出具电子担保函。

6.放款。中心和组合贷款银行收到电子担保函后,放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专用账户。

7.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组合贷款资金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合作银行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回执提交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其他贷款事项仍按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施行,2023年6月1日后进窗的顺位抵押方式商转公贷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已明确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方式业务的银行名单: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长沙银行、湖南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

原文链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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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开放湘赣边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

2022-10-28,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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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湘赣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通知

为全力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住房公积金领域合作,增强缴存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湘赣边区域城市职工跨市安居创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我市决定开放湘赣边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湘赣边区域合作城市包括长沙、株洲、湘潭、岳阳、郴州、萍乡、吉安、宜春、赣州、九江。江西省合作城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本省合作城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关于开放湘赣边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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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的通知

2022-10-28,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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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株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通知

为落实省、市关于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深化住房公积金领域合作,不断提升三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和质量,促使一体化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缴存职工,经三地四中心友好协商,现就进一步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统一根据长沙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推进各类人才在三市自由安居创业。

二、按照同城政策办理账户三地四中心间转移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三地四中心间转移的,新开户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做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促进三市人才自由流动。

三、精简部分业务资料

为实现三地四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数据互联共享,促进服务提升,三地四中心联合搭建了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平台。目前该平台一期功能已开发完成,以下业务在办理时进一步优化:

(一)偿还长沙(含省直分中心)、株洲、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我市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长沙(含省直分中心)、株洲、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再需要提供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异地贷款结清解冻

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在长沙(含省直分中心)、株洲、湘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或我市缴存职工向株洲、湘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或结清长沙(含省直分中心)、株洲、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解除我市个人账户冻结的,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

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3.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

4.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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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春节长沙住房公积金暂停办理业务时间(线上+线下)

2024-02-01,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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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春节期间公积金业务办理安排:

一、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个人版、开发商版)、微信公众号、“我的长沙”APP以及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将于2024年2月7日17:00后停止办理业务(在线查询类正常使用),2024年2月18日9:00恢复正常使用。

二、原2024年2月9日开放的商转公预约业务延期至2024年2月16日开放。当次可预约天数为6天。需要在2024年2月18日至2月23日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请于2024年2月16日9:00开始办理预约申请。

三、请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结合实际,妥善安排好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

>>长沙公积金贷款指南汇总(组合贷款+商转公+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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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长沙关于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2023-11-17,全文共 6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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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口迁移政策通知

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湘公发〔2023〕2号)、《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长办发〔2021〕7号)、《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规定,经报请湖南省公安厅批准,对我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优化如下:

一、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家属可随迁/投靠

取消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家属随迁及投靠限制,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及投靠落户。

>>>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家属随迁所需条件+材料

二、大中专学生拥有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在校生落户放宽

放宽大中专学生毕业落户限制,凡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长沙高校毕业生,同时在我市有就业意向的,经市委人才办认定后作为青年储备人才,按照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申请指南(条件+入口+流程)

三、放宽长株潭地区落户条件

包含区域: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落户对象: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投靠长沙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投靠落户办理指南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当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本通知未另行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21〕20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3日

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长沙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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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关于授权合作银行受理提取业务的通知

2023-05-16,全文共 5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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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合作银行受理提取业务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最大限度方便客户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23年5月22日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中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信支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等7家合作银行指定窗口受理提取类业务,中心现有各营业厅窗口、网上办理渠道继续受理不变。

授权提取业务类型包括: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提取;偿还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重大灾害提取;约定提取签约、变更、解约。

如有任何疑问,可向中心业务管理部、各营业部、归集银行询问,也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统一服务热线12329-3,中心和归集银行将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各承办提取业务银行详细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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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05-04,全文共 15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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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积极响应群众呼声,经研究,我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职工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 ) 后再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 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 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二、贷款资料

(一)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

3.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4.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还贷流水;

5.本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

7.《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8.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贷流水(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须在面签时提供 );

9.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个人储蓄卡或存折。

(二)职工配偶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在前款规定资料中可免于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长金管委[2021]6 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至第七款规定的基本资料。

三、贷款流程

(一)

申请。职工取得《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受理和审批。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贷款一般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三)

面签。合同各方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

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四) 办理抵押。职工办妥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五)放款。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我中心放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六) 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业银行抵押权注销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提交我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 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其他贷款事项仍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2023年5月15日后进窗的顺位抵押方式商转公贷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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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3-04-19,全文共 7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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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中心可以异地贷款,贷款指南如下:

一、申请条件

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本省其他地、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异地签约城市包括省会城市武汉、长沙、合肥、南昌以及观察员城市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

根据《关于开放湘赣边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开放湘赣边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湘赣边区域合作城市包括长沙、株洲、湘潭、岳阳、郴州、萍乡、吉安、宜春、赣州、九江。江西省合作城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本省合作城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贷款详情

三、申请材料

长沙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材料

四、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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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2022-10-09,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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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通知要求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有关利率调整条款约定,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

2022年10月1日之后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新利率。2022年10月1日之前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原文链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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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流程

2017-01-05,全文共 6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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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流程图: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准许贷款。

(2)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不予贷款及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初审、复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贷款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各管理部主任审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审批)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在借款审批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借款人可贷款金额,告知办理借款面签手续,约定时间办理面签。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2)对未通过审批而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3、时限:即时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指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决定的时限,不含房产抵押、贷款发放时限)

办理费用:无需办理费用

相关链接: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指南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材料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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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2024-05-24,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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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通知,新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从5月18日开始执行,具体贷款利率、执行时间、执行方式详情见正文。

长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

贷款利率调整详情

调整后利率:

1-5年(含5年)——首套房年利率:2.35%;二套房年利率:2.775%

5年以上——首套房年利率:2.85%;二套房年利率:3.325%

调整前利率:

1-5年(含5年)——首套房年利率:2.6%;二套房年利率:3.025%

5年以上——首套房年利率:3.1%;二套房年利率:3.575%

政策执行方式

1、2024年5月18日(不含)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年度内执行原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政策执行背景

5月1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明确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政策来源: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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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利率+贷款期限+调整对比)

2024-05-24,全文共 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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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利率调整表: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表(5月18日)
单位:年利率%
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
贷款期限利率贷款期限利率
首套房二套房首套房二套房
1-5年(含5年)2.63.0251-5年(含5年)2.352.775
5年以上3.13.7575年以上2.853.325
长沙新政执行标准:
1、2024年5月18日(不含)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年度内执行原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政策来源: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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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最新政策

2024-05-24,全文共 2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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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积金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4年5月18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5月1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表:

执行标准:

1.2024年5月18日(不含)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年度内执行原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2024年5月18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政策来源: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24年4月19日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月1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通知载明:

一、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90万元。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意味着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额度提高。

政策来源:《关于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年6月29日

2023年6月28日长沙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商转公贷款业务支持拥有唯一一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办理,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

结合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关于实行业务预约办理的要求,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实施网上预约制,预约渠道:职工通过微信公众号“长沙住房公积金”,注册并登录后进行实名制预约。

>>>长沙公积金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年6月27日

根据长沙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202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30293元,最低为1930元;经测算,2023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7270元,最低为194元。

>>>长沙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年4月28日

2023年4月28日长沙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后再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2023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年1月30日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即职工家庭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购买首套房,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沙关于延长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沙市缴存职工 (含省直分中心)可贷额度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6倍计算。

>>>长沙关于明确2023年个贷倍数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8日

长沙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的通知:长株潭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统一根据长沙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推进各类人才在三市自由安居创业。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长株潭三地四中心间转移的,新开户后即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做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促进三市人才自由流动。

>>>长沙关于开放湘赣边区域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通知

>>>长沙公积金关于打击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长沙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年7月22日

2022年7月22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

注意: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年6月30日

2022年6月29日,长沙市公积金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8700元,最低为1930元;2022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6888元,最低为194元。

更新时间:2022年6月8日

6月7日,长沙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阶段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企业缓缴期间,职工贷款和提取权益不受影响。

长沙公积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阶段性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年6月7日

公积金类型公积金文件
公积金缴存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提取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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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条件+材料)

2024-05-22,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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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的调整分为两种情况:

①调高缴存基数:

办理方式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资料,直接操作即可

线下办理材料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②调低缴存基数(分为正常情况调低和特殊情况调低):

1.正常情况办理条件

年度基数调低: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在每年7月调整;

当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可调低。

办理方式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资料,直接操作即可

线下办理材料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2.特殊情况办理条件:

是由于专管员操作错误、职工停薪留职、离岗、判刑等特殊情况单位申请调低。

3.办理方式分为线上与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办理:单位报告(如为停薪、离岗、判刑等情形还应按情形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手机号码)

线下办理材料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单位报告(如为停薪、离岗、判刑等情形还应按情形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手机号码)、出示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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