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省直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有哪些?
2024-05-22,全文共 563 字
+ 加入清单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中心各营业厅、分理处、合作银行柜台、“公银智联”智能终端。
线上办理:手机公积金APP,“湘直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省直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光大银行、招商银行APP。
跨省通办:申请人在非缴存地租房的,可向租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省直公积金办理业务取号规则:
1,预约取号仅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注册用户。
2,预约取号采取实名制注册预约,请预约人准确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
3,可提前7天预约办理,每天上午08:30放号,每人限预约1个号码。
4,预约业务优先办理,预约申请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按预约时间段提前10分钟到达受理网点,凭身份证到达现场排队机取号。如过号,需待当天预约时段业务办完后再行办理。
5,如不能在已预约时间段办理业务的,请在预约时间段12小时之前进入系统进行取消,否则视为爽约,15天内累计爽约3次,将自动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之日起7天内不可享受网上预约服务。
6,预约成功将自动生成预约识别码,作为预约取号的凭证。请及时关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
7,如需变更预约,请在预约时间段前登入系统,将原有预约取消后,方可重新预约。
8,如未能正常预约,请致电0731-12329。
湖南省直公积金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06-01,全文共 2294 字
+ 加入清单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积极响应广大缴存职工呼声,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经研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缴存职工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再办理商转公贷款(含组合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和注销手续。
二、贷款资料
(一)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基本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
2.《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3.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提前还贷流水(注:在面签时提供);
4.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一类个人储蓄卡。
(二)职工配偶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在前款规定资料中可以免于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基本资料。
三、办理方式
1.线上:手机公积金APP
2.线下:省直公积金中心友谊路智慧信贷厅
四、办理流程
(一)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职工向原商业银行申请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并取得《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受理和审批。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3.面签。合同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4.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以中心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5.放款。中心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发放公积金贷款资金至原商业银行指定专用账户。
6.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合作银行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回执提交中心。
(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1.申请。职工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并取得《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受理和审批。中心和组合贷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3.面签。合同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4.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以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5.出具担保函。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向中心和合作银行出具电子担保函。
6.放款。中心和组合贷款银行收到电子担保函后,放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专用账户。
7.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组合贷款资金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合作银行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回执提交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其他贷款事项仍按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施行,2023年6月1日后进窗的顺位抵押方式商转公贷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已明确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方式业务的银行名单: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长沙银行、湖南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
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
2021-01-19,全文共 3384 字
+ 加入清单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解决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 分中心”)业务政策不一致导致的“同城不同策”问题,现就统一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的贷款政策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应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职工家庭(已婚状态指夫妻双方,单身状态指职工个人,下同)未申请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三)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贷款n倍数根据我市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问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五)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去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贷款期限可至65岁,女性贷款期限可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 人员和处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可至65岁)。
(六)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七)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离婚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无论是否分配给借款人,只要尚未注销,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八)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记录。
(九)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m,再购(建) 房的,不予贷款。
(十)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不予贷款。
(十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不予贷款。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按照《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用途或性质确定。
(十二)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不予贷款。
(十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
(十四)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本省其他地、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
(十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应在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十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时对本 套房房龄无限制规定,已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的,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十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本套房屋未出产权证书的,符合抵押条件的其他房产即可设定抵押;本套房屋已出产权证书的,职工家庭先提出申请,待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再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十八)限购区域内(除浏阳市、宁乡市以外的行政区域) 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规定。
(十九)组合贷款总额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审核确定,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 70%,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40%。
(二十)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每年可申请 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含对冲)1次,对冲提前还贷金额应不低于 3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1万元。
二、统一的提取政策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不得申请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 别墅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按照《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用途或性质确定。
(五)职工家庭在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六)职工家庭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 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在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限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
(七)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并应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或偿还上述住厉货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九)职工家庭已办理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每年申请还贷提取1次或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
(十)还贷提取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月还贷额计算提取金额。
(十一)职工家庭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 只能选择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
(十二)住房贷款结清的,职工家庭应在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
(十三)职工家庭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可以与长沙公积金中心或省直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约定每年固定日期将上一年度还贷额提取至约定账户。
(十四)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根据治疗情况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没有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
(十五)暂停长沙行政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发生在长沙行政区域外的重大灾害提取。
(十六)职工退休后可申请提取,女性职工50岁以上,女性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十七)租房提取取消最低提取额度。
(十八)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十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 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
(二十)职工已注销国内户籍或已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 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二十一)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改为提供《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
(二十二)职工每次只能选择一种情形申请提取,12个月内不能申请同一类型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除外),不同类型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夫妻双方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
(二十三)职工可以委托配偶、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以上人员之外的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该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统一的缴存政策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统一到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长沙车管业务办理变化一览
2023-02-17,全文共 616 字
+ 加入清单2023年2月3日起想要办理车管业务,长沙的政策有了新变化。长沙交警发布相关提示,由于近期对车管业务办理地点进行调整,驾驶人可根据引导先预约后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提示,在长沙办理车管业务有了如下调整:
一、市交警大楼裙楼一楼大厅只办理机动车查封、解封业务。其他车驾管业务请预约后到市内车管分所、市政府政务中心、青竹湖驾考中心办理。办公地址详见预约信息。
二、驾驶证期满换证、外地证期满转入业务,可先在驾驶人体检医院体检后,在“交管12123”APP上办理,或在“我的长沙”APP上预约至长沙市政务中心大厅办理。降级、注销可恢复、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等业务,请在“我的长沙”APP上预约后,带齐相关资料至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
三、年满70周岁以上驾驶员办理期满换证,恢复驾驶资格,审验需到城东车管分所进行“三力测试”。
四、驾驶证满分复核,请到青竹湖第二驾考中心办理。
五、超限车、试验车临牌,请到城西分所办理。
六、军证、外籍驾驶证业务办理,请到城北分所办理。
为了市民能更迅速快捷地办理相关业务,长沙交警提醒,市民可先扫描“长沙公安”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点击底部的“公安业务”后在点击“网上预约”,随后点击“我要预约”,根据引导选择“下一步”—“交警业务”—“驾驶人业务”,选择自己需要办理的业务进入预约流程。如当天预约已满请往后预约,约至哪个单位,则去哪个单位办理相关业务。预约时需填写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选择预约时间段,点击确定预约。
长沙公积金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2023-06-29,全文共 1040 字
+ 加入清单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保障缴存人住房消费刚性需求,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调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政策和办理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范围
商转公贷款业务支持拥有唯一一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办理,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
二、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途径
结合长沙市行政审批部门关于实行业务预约办理的要求,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办理实施网上预约制
1.预约渠道:职工通过微信公众号“长沙住房公积金”,注册并登录后进行实名制预约。
2.预约方式:
每周五9:00 开放下一周工作日预约,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时问段、管理部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职工凭预约记录、有效身份证件,在预约时间段前 10 分钟到达相应管理部等候办理。错过预约时间段不予受理。如因自身原因需取消预约,可在预约办理日前一个工作日取消。如预约成功未按时办理,10 日内不可再次预约.
3.预约地点:
职工所购住房在湘江新区、芙蓉、天心、开福雨花区行政区域的(以下简称“内五区”),可选择“内五区”任一管理部预约办理;职工所购住房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行政区城的,按住房所在行政区域管理部预约办理省直分中心按照其已公布的服务网点进行预约。
三、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动态管理
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当月个贷率达到 85%或 90%阑值时,次月 5日前中心向社会公布动态管理措施:
1.当个贷率在 85%以下,根据预约情况正常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2.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综合考虑中心业务受理和资金运行状况,对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进行适度限流(实行网上预约申请办理);
3.当个贷率高于 90%()时,暂缓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及受理;
4.商转公业务暂缓后,个贷率下降至 85% (含)以下并持续6 个月,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5年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向社会披露个贷率情况。
原文链接>>>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2024春节长沙住房公积金暂停办理业务时间(线上+线下)
2024-02-01,全文共 290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春节期间公积金业务办理安排:
一、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个人版、开发商版)、微信公众号、“我的长沙”APP以及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将于2024年2月7日17:00后停止办理业务(在线查询类正常使用),2024年2月18日9:00恢复正常使用。
二、原2024年2月9日开放的商转公预约业务延期至2024年2月16日开放。当次可预约天数为6天。需要在2024年2月18日至2月23日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请于2024年2月16日9:00开始办理预约申请。
2024湖南省直公积金线上业务暂停时间
2024-03-21,全文共 317 字
+ 加入清单湖南省直公积金暂停线上业务:
暂停时间:2024年3月20日18:00至3月25日8:00
暂停业务:暂停所有线上业务(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等)
因中心系统维护升级,定于2024年3月20日18:00至3月25日8:00暂停所有线上业务(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等)。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2024湖南省直公积金个贷倍数:
个贷倍数: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
实施日期:2024年4月1日起
本通知执行之前贷款资料已进窗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借款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xN倍数
N 倍数根据省直中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确定,2024年N为14。
长沙人社局政务服务业务咨询电话(咨询部门)
2024-01-12,全文共 1057 字
+ 加入清单长沙人社局政务服务业务咨询电话:
电话 | 备注 | |
法规处 | 84907933 | |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 | 84907766 | |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农民工工作处) | 84907932 |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84907692 |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84907917 |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84907978 |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88666078 | |
劳动关系处 | 84907930 | |
工资福利处 | 84907827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业务 |
养老保险处 | 84907900 | |
工伤保险处 | 84907615 | 个人工伤案件的申请认定 |
84907927 | 工伤认定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 | 84907909 | |
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和表彰奖励处 | 84907968 | |
技工教育处 | 84907979 | |
信访处 | 84907910 | |
84907913 | ||
机关纪委 | 84907966 | |
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 | 84907829 |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84907759 | 创业担保贷款部 |
84907748 | 公共就业服务部 | |
84907716 | 城镇就业服务部 | |
84907768 | 农村就业服务部 | |
84907731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部 | |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84907509 | 企业退休确认部 |
84907515 | 企业待遇核算部 | |
84907550 | 待遇发放部 | |
84907668 | 个人账户部 | |
84907513 | 社会化管理服务部 | |
84907510 | 补贴补助代发部 | |
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 84907661 | 失业登记部 |
84907660 | 待遇发放部 | |
84907636 | 基层指导部 | |
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84907855 | 工伤事故受理、调查 |
84907708 | 工伤保险待遇 | |
84907698 |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 |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84428020 | |
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84420920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 |
84907746 | 公共就业服务 | |
84447251 | 流动党员服务 | |
88666740 | 人才新政窗口服务 | |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84446569 | |
市就业与社保数据服务中心 | 84907798 | 社保卡业务 |
市考试指导中心 | 84413618 | |
82563172 | ||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 84907806 | 参保登记部 |
84907820 | 社保关系接转部 | |
84907990 | 申报审核部 | |
84907801 | 征缴部 | |
84907985 | 财务结算部 | |
高级技工学校 | 84907675 | |
市创业指导中心 | 84907846 | 培训部 |
84907847 | 项目部 | |
84907849 | 创业孵化基地部 | |
局政务服务中心 | 84907961 | |
局档案服务中心 | 84907800 |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业务 |
84907591 | ||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84907571 |
电话咨询时间:
夏季:工作日( 9:00-12:00 13:30-17:30)
冬季:工作日( 9:00-12:00 13:00-17:00)
湖南省直公积金关于授权合作银行受理提取业务的通知
2023-05-16,全文共 593 字
+ 加入清单关于授权合作银行受理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最大限度方便客户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23年5月22日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中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长信支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等7家合作银行指定窗口受理提取类业务,中心现有各营业厅窗口、网上办理渠道继续受理不变。
授权提取业务类型包括: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偿还本中心贷款本息提取;偿还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重大灾害提取;约定提取签约、变更、解约。
如有任何疑问,可向中心业务管理部、各营业部、归集银行询问,也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统一服务热线12329-3,中心和归集银行将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长沙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05-04,全文共 1594 字
+ 加入清单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积极响应群众呼声,经研究,我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贷款业务,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职工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 ) 后再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住房贷款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 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 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二、贷款资料
(一)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凭证;
3.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4.原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还贷流水;
5.本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
7.《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8.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还贷流水(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须在面签时提供 );
9.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个人储蓄卡或存折。
(二)职工配偶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在前款规定资料中可免于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长金管委[2021]6 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至第七款规定的基本资料。
三、贷款流程
(一)
申请。职工取得《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受理和审批。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贷款一般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三)
面签。合同各方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
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四) 办理抵押。职工办妥我中心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五)放款。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我中心放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六) 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业银行抵押权注销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提交我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 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其他贷款事项仍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2023年5月15日后进窗的顺位抵押方式商转公贷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文链接>>>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7月22日长沙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
2022-07-22,全文共 805 字
+ 加入清单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推动强省会战略落地见效,稳定住房消费,响应群众呼声,提升公积金服务质量,让住房公积金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更有作为、更显担当,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
3、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即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办理后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
4、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5、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米”的规定。
6、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
7、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全面使用住房公积金电子公章,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提取政策提高租房提取金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
长沙驾驶人业务办理线上预约指南(入口+流程)
2023-02-17,全文共 275 字
+ 加入清单长沙市车管业务办理地点进行调整,驾驶人可根据引导先预约后办理相关业务。以下是驾驶人业务办理线上预约指南,供大家进行参考。
一、预约入口
二、预约流程
1.先扫描“长沙公安”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
2.点击底部的“公安业务”后在点击“网上预约”。
3.随后点击“我要预约”,阅读”相关说明“后点击“下一步”。
4.选择要预约办理的业务“交警业务”—“驾驶人业务”。
5.选择自己需要办理的业务进入预约流程。如当天预约已满请往后预约,约至哪个单位,则去哪个单位办理相关业务。预约时需填写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选择预约时间段,点击确定预约。
>>>长沙车管业务办理变化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