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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民

上海公民专题栏目,提供与上海公民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上海公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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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护照将恢复审批

2022-12-27,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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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适应疫情防控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促进中外人员交流交往,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3年1月8日起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国家移民管理局27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的公告,公告包括八项:

一、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

二、恢复受理审批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申请人确有紧急需求的,可循加急程序办理。

三、恢复口岸签证签发,恢复执行24/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

四、恢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恢复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五、逐步恢复陆路口岸(通道)客运通关,有序恢复陆路口岸、边民通道旅客、边民出入境,边民通道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开通,依法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六、恢复毗邻港澳口岸边检快捷通道,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可经边检快捷通道通关。

七、逐步恢复水运口岸客运通关,允许符合条件的水运口岸恢复客运班轮旅客出入境,试点恢复国际邮轮旅客出入境,依法签发登轮、搭靠证件,对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籍船员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取消“不登陆、不登轮、不搭靠”管理措施。

八、继续运行空港口岸重点货运航班“绿色通道”、陆路口岸和边境检查站重点物资车辆“快速通道”、水运口岸“边检登轮码”网上自助办理等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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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6-06-20,全文共 20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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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

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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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证件网上预约申请流程(中国公民+外国人)

2023-01-17,全文共 9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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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次性通行证的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随申办APP及小程序、移民局APP及小程序等进行预约。随申办预约步骤如下,其他平台预约方式可参照。

中国公民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流程指引

01

通过支付宝、微信进入“随申办”小程序,点击上方搜索栏,搜索“出入境”,点击下方“出入境专栏”。

02

在“证件办理”种类中选择需要办理的证件,填写基本信息、办证信息并提交,等待预审通过。

03

提交成功后等待1-2分钟后直接点击“查看预约结果”按键查看预审结果,若结果出来较慢或不小心退出界面,可以返回首页回到“出入境专栏”,下拉在“业务查询”种类中选择“出入境业务办理查询”,然后选择“业务类型”为“网上预约查询”,“查询方式”为“按身份信息查询”,点击“查询”查询预审结果。

04

在“出入境预约查询信息”页面点击下方“进入排队系统”,填写预约办证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点击“提交”。

注意

已排队用户可通过再次“进入排队系统”更改预约地点和预约时间。

外国人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流程指引

一网通办(PC平台)

01

在一网通办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出入境”,选择“出入境专栏”;

或者在首页的“部门办事”栏目中,点击“上海市公安局”,再选择“出入境专栏”。

02

选择“外籍人士服务”,并选择需要申请的证件业务。

03

选择需要申请的证件种类,点击“下一步”。

04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 。

05

选择需要预约的受理点、日期和时间段,点击“提交”。

06

显示提交成功时,可点击“查询预约回执”获取预约信息,并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办理业务。

“随申办”APP及小程序

01

在一网通办平台搜索框中输入“出入境”,点击“搜索”;

或者在“办事”页面,选择“按部门”后点击“市公安局”,再点击“出入境专栏”。

02

进入“出入境专栏”,选择“外国人签证证件办理”,再选择需要申请的证件种类。

03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选择需要预约的受理点、日期和时间段,点击“确定”。

04

再次确认选择的预约日期及时间,点击“提交”;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可点击“查看预约进度”获取预约信息,并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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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延期换领驾驶证举措

2023-02-13,全文共 1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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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消息,为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驾驶证业务,根据公安部有关工作部署,自2月10日起推出便利延期换领驾驶证、回国换领驾驶证、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等3项便利中国公民办理驾驶证业务措施。详见↓

一、便利延期换领驾驶证

(一)具体内容

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凭身份证明、委托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本人不需要回国(入境)。对无法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者影像打印件办理延期业务。

(二)办理途径和办理地点

1、交管“122”平台或“交管12123”APP提交延期申请;

2、车管所二、三、四分所办理延期换证业务;

3、各区交警支队车宣大队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手续。(具体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交管12123”APP查询)

(三)需提供材料

针对此次便利政策,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或影像打印件)、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影像打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便利回国换领驾驶证

(一)具体内容

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于2023年底前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注意】对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于2023年底前因逾期未换证、未审验原因注销的境外中国公民,可以在首次回国(入境)后的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若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如:驾驶证逾期3年以内),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免于考试;若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如:驾驶证逾期3年以上),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

(二)办理地点

1、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且免于考试即可恢复的情形,仅限车管所一分所受理(相关业务需经审批办理,审批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制发驾驶证);

2、其他恢复情形可由车管所二、三、四分所办理;

3、各区交警支队车宣大队仅受理因“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导致驾驶证注销情形的恢复业务。(具体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交管12123”APP查询)

(三)需提供材料

针对此次便利政策,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可供核查的出入境记录,驾驶证标准照片、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查)。

此外需注意,申请时如已满70周岁,还需参加能力测试;驾驶证注销时间应在申请人出境期间,且在2023年12月31日前;驾驶证注销后首次入境时间应在受理前6个月内。

便利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

(一)具体内容

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二)办理地点

车管所一、二、三、四分所和浦东交警支队综合保税大队。(具体地址和服务时间可登录“交管12123”APP查询)

(三)需提供材料

针对此次便利政策,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出入境记录(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90日以上)、境外驾驶证(是指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正式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驾驶证标准照片、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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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更新版全文

2016-03-03,全文共 4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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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

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三章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条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二十九条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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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推出6项措施便利境外中国公民(2月10日起实施)

2023-02-02,全文共 7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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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中国公民办理身份证、驾驶证等业务,便利回国后正常使用证件,公安部2月10日起,推出延期换领驾驶证、回国换领驾驶证、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委托代办居民身份证、回国就近换领居民身份证、查询出入境业务和管理政策等6项措施。详见↓

推行3项便利办理驾驶证业务措施。便利延期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回国(入境)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凭身份证明、委托书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延期办理,本人不需要回国(入境)。对无法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原件的,可凭复印件或者影像打印件办理延期业务。便利回国换领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故无法于2023年底前回国(入境),导致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恢复驾驶资格。便利持境外驾驶证换领中国驾驶证。境外中国公民回国(入境)后持境外驾驶证办理换领中国驾驶证的,境外驾驶证有效期逾期未超过6个月的,可正常申请换领中国驾驶证。

推行2项便利办理身份证业务措施。便利委托代办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期满换证的,可以委托国内近亲属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代为提出换证申请,公安机关核实受托人身份信息,线上审核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签发、制作和发放证件。便利回国就近换领居民身份证。境外中国公民因新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回国(入境)后可在全国任一户籍派出所就近办理身份证换领业务。

推行便利查询出入境业务和管理政策。境外中国公民如需获取本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可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如需了解我国出入境管理政策,可拨打国家移民管理局24小时服务热线12367咨询。

注:本文图文信息源于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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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将对中国公民实施入境30天内免签

2023-11-27,全文共 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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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26日表示,马来西亚将对中国公民实施入境30天内免签证的便利措施。

马来西亚将对中国公民实施入境30天内免签

马来西亚将从12月1日开始,对中国公民实施入境30天内免签证的便利措施。

安瓦尔表示,此举是为了迎接2024年马来西亚与中国建交50周年。他同时对中方日前宣布对马来西亚持普通护照人员试行单方面免签政策表示感谢。

据悉,马来西亚内政部将公布与免签政策相关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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