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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2023-11-17,全文共 48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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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工信、公安、商务、税务、人社、市场监管、网信、人民银行驻呼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网约车行业特点的监管机制,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本市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材料;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规范经营承诺、治安防范、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不超过3年;

(三)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二级以上;

(五)新能源车辆轴距大于2700毫米,续航里程大于400公里,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其他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人民币,7座车的购置税计税金额不低于18万元人民币;

(六)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七)满足本市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已许可在本市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办理;或车主本人持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与平台企业的合作意向书自行办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审核,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四条

网约车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网约车经营条件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身体健康,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年龄条件参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无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已许可在本市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驾驶员的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办理,或由驾驶员本人持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自行办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且从业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应当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和管理,积极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承诺等做好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营服务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一台网约车可以接入多个在我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营运,网约车辆所有人可变更车辆网络服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应当保持固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变更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等设备及专用标识,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起讫点有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巡游揽客及站点候客。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运价规则及标准,并且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信用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约车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履行市出租汽车改革和行业稳定工作职责,健全并落实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强化网约车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研判,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工作。

市交通运输、公安、网信、人民银行驻呼机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联合监管发起人为上述具体事项主要或直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区)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车辆轨迹、订单详情、服务质量、乘客评价等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要求向监管平台上传全量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运输、网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交通运输、网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防范、监督检查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充分利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市公安部门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并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

市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和人民银行驻呼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依法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由市、旗(县、区)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公安、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和人民银行驻呼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网络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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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流感到苗通知

2023-10-17,全文共 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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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流感到苗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儿童流感到苗,6-35月龄宝宝可接种(三周岁前)。

注意事项:15天内无接种过其他疫苗,七天没有生病吃药。

冬季作息时间调整通知

自10月16日起金桥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冬季作息时间调整如下: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请大家合理安排就诊时间并相互转告!

特别说明:建议前往接种前提前致电咨询是否有苗,以免跑空。

咨询电话:0471-561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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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标准一览

2024-04-15,全文共 8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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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

第七条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八条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第九条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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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武川县医院儿科医疗服务机构公示

2023-11-24,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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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武川县医院儿科医疗服务机构信息公示

近期各地儿童呼吸道疾病患者数量增加,为满足患者就医需求,进一步加大儿科医疗服务供给力度,方便患者就诊,现将武川县提供儿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信息公示如下:

名称:武川县医院

地址:可镇呈祥路西腾飞大道南

联系方式:0471-8817041

服务内容:开设儿科急诊、门诊、住院常规诊疗

支原体肺炎相关问答

1、哪些人易感支原体呢?

免疫力低下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人群,熬夜、劳累过度者,重体力劳动者)、儿童(儿童身体抵抗力弱,是支原体感染的多发人群之一,发病年龄高峰多在2-9岁)、吸烟人群、老年人普遍易感。

2、支原体肺炎的典型症状有哪些?

有些儿童会有发热(高、中、低热)的表现,会有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的症状,起初是干咳,后转为顽固性剧烈咳嗽,以夜间为主,少数病人会有类似百日咳样的阵咳,病程可持续1-4周不等,病程比较长。有许多患儿感染支原体后皮肤会出现一些红色斑丘疹或荨麻疹,严重者呈大疱型皮疹,家长会立马紧张,会怀疑是药物过敏,其实不然,支原体感染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伤害,从而会引起皮肤的一些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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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大厅恢复周六日延时服务

2022-05-13,全文共 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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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恢复六日延时服务的通知

根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市级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定于2022年5月14日起恢复延时服务。

一、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6:00

(法定节日暂不提供延时服务)

二、服务地址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三、延时服务实施主体

市级综合政务服务大厅部分窗口,包括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综合受理窗口、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自治区公安厅高速交警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四、疫情防控须知

延时服务期间,疫情防控措施与正常工作时间一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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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迎新路东区卫生服务中心流感疫苗接种通知

2023-10-26,全文共 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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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迎新路防保站四价流感疫苗接种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流感是一种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群健康。流感病毒其抗原性易变,传播迅速,每年可引起季节性流行,我中心成人四价流感(三周岁以上)和儿童四价流感已到苗,数量有限,请广大居民朋友尽快到中心进行接种。

接种时间:周一到周六上午。

四价流感疫苗价格:儿童、成人:158元/针。

疫苗接种咨询电话:4310050

地址:迎新路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街实验中学(东河校区)东南侧约70米

热门问答

问题1:为什么要接种流感疫苗?

流感是一种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严重可能导致患者住院甚至死亡。即使年轻力壮的您依然有可能被流感击倒,并成为流感的传染源。每年接种流感疫苗是降低流感风险和传播的最佳手段。

问题2:哪些人群需要接种流感疫苗?

根据《中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技术指南(2023-2024)》,建议所有≥6月龄且无接种禁忌的人都应接种流感疫苗。为尽可能减少流感的危害的影响,优先推荐以下重点和高风险人群接种:

1.医务人员;

2.60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罹患一种或多种慢性病者;

4.养老机构、长期护理机构、福利院等人群聚集场所脆弱人群及员工;

5.6~59月龄的儿童;

6.孕妇;

7.6月龄以下婴儿的家庭成员和看护人员;

8.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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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政策解读

2023-11-17,全文共 2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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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2023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呼政办发〔2023〕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及依据

原《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上位法的出台与修订,原《实施细则》中关于“设立分支机构”、“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等规定与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已不相适应,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活动和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依据六部委《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网约车行业监管实际,修订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23年2月,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实施细则》,先后向各部门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业内专家、行业企业征求了5轮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公示,结合反馈意见及法务审核建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市政府。2023年10月13日上午,市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36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及行业监管部门;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共5条,明确了申请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共6条,明确了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及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共9条,明确了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共6条,明确了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任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对《实施细则》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了实施日期。

四、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细则》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删除了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

2020年原《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对呼和浩特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因上位法的颁布与修订,原《实施细则》出现了滞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删除了“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车辆近两年内无非法经营处罚记录”、“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删除了“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作废从业资格证、暂停受理新增车辆”;删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原许可部门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与上位法冲突内容,确保与国家政策方针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提高车辆性能,实现差异化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不断打破技术壁垒,车辆性能得到极大提升,根据六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有关要求,为了能够实现我市网约车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提升驾驶员与乘客的驾乘体验,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新能源车辆轴距从2600毫米提高到大于2700毫米,续航里程从250公里提高到大于400公里。

(三)进一步精简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拓宽办事渠道、满足“放管服”有关要求。对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需要件中删除了“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作协议”,删除了“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经背景核查合格后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本人可自行办理业务,并将网约车、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两证合一”,使巡游车、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互相通用。进一步拓宽办事渠道,解决了平台公司在为驾驶员办理证件时的卡点;删除了第七条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两项已在省级备案内容,进一步精简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明确经营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将“应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修改为“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不得异地经营内容。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经营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因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变更或承担职能的转变,在《实施细则》中作了相应调整。对职能发生转变的部门重新划分了监管责任单位;取消已无监管职能的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共同对网约车行业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对一些表述进行了修改,使文件更加准确、严谨。

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将第十四条中“登记变更”修改为“变更登记”;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依法予以公示”,使文件更加准确、严谨。

政策解读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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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儿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最新)

2023-11-24,全文共 6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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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儿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最新)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23日

呼和浩特市

点击查看:呼和浩特市儿科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工作时间+电话)

新城区

为更好地保障儿童就诊需求,现将我区提供儿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能力服务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新城区恒通路22号0471-6691076住院、门诊、急诊、输液儿内科、儿外科、儿保科、新生儿科、中医科24小时(除中医科、儿保科外)
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新城区健康街11号、赛罕区健康街28号0471-6921203门诊、急诊、输液中医儿科急诊、住院24小时;
门诊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8:00-12:00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新城区爱民街57号0471-3495176门诊、急诊、住院儿科24小时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医院新城区哲里木路77号0471-6900041门诊(儿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及儿科常见传染病的诊治)儿科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呼和浩特宜兴医院新城区兴安北路与北二环交汇处东北角0471-3285120门诊、急诊、输液儿内科8:00-16:00

和林格尔县

武川县

名称:武川县医院

地址:可镇呈祥路西腾飞大道南

联系方式:0471-8817041

服务内容:开设儿科急诊、门诊、住院常规诊疗

说明:其他市区及旗县儿科医疗机构名单暂未公布,公布后会在本页面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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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可在线上服务渠道一键办理

2023-12-01,全文共 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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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业务可在线上服务渠道一键办理

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业务是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高频业务之一,年办理业务超1.2万笔,结算资金超5亿元,占结算资金总量29%。该业务已实现零材料办理,全天任意时间可办,业务秒办结、资金秒到账。截至目前,线上“零材料”办理量已超过该业务总办理量的60%,审批及结算均由系统自动完成,年减免各类材料总量约43000份,缩短办理时间总量至少3000小时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将该业务细化为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 (单笔) 和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 (自动)。

图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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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附交通指南)

2021-03-10,全文共 2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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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人才服务中心

详细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与科尔沁快速路交汇处

内蒙古大学生科技园 8号楼 一楼西侧档案服务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南

公交路线:公交车66,110,103路、呼和浩特科技城总部下车或地铁二号线百合路站下车

档案查阅:单位需要对档案进行查阅,主要适用对象是查档单位。

档案借阅:档案委托在我中心管理,且需要借阅的材料属于档案中可以进行借阅的部分内容。主要适用对象是档案已经委托在我中心管理的应往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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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居住证服务平台官网入口

2023-11-23,全文共 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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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居住服务平台官网入口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打造“网上户政窗口”,群众通过此平台打开户政业务,点击居住证办理,即可在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

相关说明

1、因特殊情形无法通过此平台完成申请的,请前往现住地派出所现场咨询办理居住证业务。

2、通过此平台申请的居住证办理业务,进入民警审核环节后,不可自行撤销,如需撤销,请到公安机关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申请。

3、申请人在办理居住证业务时,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经查实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已经办理居住证的,根据情形予以注销。

4、申请人在办理事项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上传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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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五塔寺博物馆志愿讲解服务时间一览

2023-10-30,全文共 2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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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和浩特五塔寺博物馆开展志愿讲解服务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自2023年10月27日起,五塔寺博物馆每周一、周三至周日每天提供两场志愿讲解服务。

志愿讲解时间

10:00 15:00 (周二闭馆日除外)

五塔寺博物馆

2023年10月27日

五塔寺预约方式

通过小程序“智游青城”进行预约参观。

参观提示

(1)参观请保持安静。严禁在馆内喧哗、打闹、触摸展品和文物。

(2)参观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严禁宠物入馆。

(3)馆内全面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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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金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到苗通知(2023年10月)

2023-10-17,全文共 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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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川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到苗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7日

金海路社区一类疫苗现有:

1、免费麻腮风疫苗

2、乙脑减毒活疫苗

3、儿童乙肝疫苗

4、脊灰疫苗(IPV)

5、A群流脑疫苗

6、A+C群流脑疫苗

7、白破疫苗

8、口服脊灰疫苗(BOPV)

9、百白破疫苗

10、甲肝减毒活疫苗

二类疫苗(收费自愿)现有:

1、五联疫苗

2、成人乙肝疫苗

3、水痘疫苗

4、A.C流脑疫苗

5、13价肺炎疫苗(国产/进口)13价国产肺炎疫苗只预约接种第二、三针

6、23价肺炎疫苗

7、五价口服轮状疫苗

8、成人流感疫苗

9、进口二价宫颈癌

10、国产二价宫颈癌疫苗(第二针、第三针)

未 到 疫 苗:

1、乙脑灭活疫苗

2、单价口服轮状疫苗

3、儿童流感疫苗

4、b型流感疫苗(HIB)

5、国产二价宫颈癌疫苗第一针

6、儿童收费乙肝

7、手足口疫苗

8、ACYW四价流脑疫苗

* 疫苗到苗情况可以查看微信公众号儿童疫苗预约界面了解。

特别说明:建议前往接种前提前致电咨询是否有苗,以免跑空。

预防保健科咨询电话:0471-264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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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身份证办理地址及电话号码

2023-10-13,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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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身份证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接待大厅地址联系电话
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六号一楼0471-5332017
新城区政务服务大厅泰和北街左右城南门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0471-6521891
回民区政务服务大厅海拉尔西路123号回民区政务服务大厅二层0471-3959544
玉泉区政务服务大厅小黑河镇为民路水语青城一期东门玉泉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0471-6373379
赛罕区政务服务大厅展览馆西路赛罕区服务大厅三层0471-5184961
土左旗政务服务大厅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敕勒川大厦土左旗政务服务大厅二层0471-8145826
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伊利大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0471-3251950
托克托县政务服务大厅托克托大街与通达路交汇处托克托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层0471-8568599
和林县政务服务大厅城关镇呼清路西政务服务中心一层、二层0471-7187853
清水河县政务服务大厅幸福路清水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一层0471-7915157
武川县政务服务大厅迎宾路西中石化加油站北信用联社大楼武川县政务服务大厅一层0471-8895858

备注:九个旗县区派出所电话请咨询114

温馨提示拍照注意事项:

补办身份证时需穿深色上衣,头发不允许披肩、遮挡五官,不允许浓妆艳抹、染发,不可佩戴眼镜(隐形眼镜),耳环项链等首饰采集人像前需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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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内蒙古博物院志愿者服务要求及岗位分布

2023-11-30,全文共 10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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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博物院志愿者

志愿者工作要求

1.报名后,经简历筛选、面试、培训及考核后,成为内蒙古博物院实习志愿者,并配合完成在内蒙古志愿服务联合会注册及建立个人志愿档案工作,实习期为一年,一年后通过转正考核成为正式志愿者;

2.志愿者必须遵守《内蒙古博物院志愿者服务工作章程》《内蒙古博物院志愿者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

3.能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有违志愿者精神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4.愿意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践行公共服务精神;

5.参与内蒙古博物院的讲解接待、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观众服务工作,并能按照要求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而是致力于提高公共事务效能及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6.每周至少来院服务一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全年服务次数不少于 50 次,全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50小时(说明:

服务次数和服务时间需同时满足);

7.为保证志愿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每周服务时间为周二至周日,每日限定三个时间段9:30-12:30,12:30-15:30,14:30-17:30(节假日期间按照博物院的安排执行);

8.志愿者在院服务,我院不开具相关实习证明。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内蒙古博物院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

2.享有因志愿工作使用休息区、学习区、储物柜等设施的权益;享有借阅内蒙古博物院图书的权益;享有相应的考察活动权益;

3.可在内蒙古博物院免费享用工作午餐;

4.工作业绩显著者,享有被表彰权利;

5.可对志愿者工作进行监督,对志愿者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6.志愿者可免费参观内蒙古博物院的陈列、展览(包括收费展览),优先参加内蒙古博物院举办的系列文化讲座等社会教育活动;

7.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两年以上,且已转正、工作积极、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将有机会参加社会教育部组织的外出培训及参观学习活动;

8.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条例规定,内蒙古博物院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注册志愿者累计服务时间和绩效评价结果,对注册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社会福利。

岗位分布

1、讲解服务(讲解内蒙古博物院常设展览和临时展览);

2、公众服务(咨询、导览、发票、检票、寄存包、互动空间等);

3、档案文案管理(此岗位需档案建立、数据统计、公文写作等方面相关经验,并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4、文案与活动策划(此岗位为兼任岗,由讲解服务岗和公众服务岗志愿者兼任);

点击查看:2024年内蒙古博物院志愿者招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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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儿科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工作时间+电话)

2023-11-24,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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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提供儿科医疗服务机构

近期,我市儿童呼吸道疾病患者数量增加,为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解决患儿就医需求,市卫健委统筹全市医疗资源,进一步加大儿科医疗服务供给力度,现将呼和浩特市提供儿科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公布。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支原体肺炎相关问答

1、哪些人易感支原体呢?

免疫力低下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人群,熬夜、劳累过度者,重体力劳动者)、儿童(儿童身体抵抗力弱,是支原体感染的多发人群之一,发病年龄高峰多在2-9岁)、吸烟人群、老年人普遍易感。

2、支原体肺炎的典型症状有哪些?

有些儿童会有发热(高、中、低热)的表现,会有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的症状,起初是干咳,后转为顽固性剧烈咳嗽,以夜间为主,少数病人会有类似百日咳样的阵咳,病程可持续1-4周不等,病程比较长。有许多患儿感染支原体后皮肤会出现一些红色斑丘疹或荨麻疹,严重者呈大疱型皮疹,家长会立马紧张,会怀疑是药物过敏,其实不然,支原体感染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伤害,从而会引起皮肤的一些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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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24-04-15,全文共 4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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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提升养老服务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综规〔202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贴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由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予以保障;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编制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负责补贴资金日常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预算编制建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备案全托床位10张以上;

(二)具有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消防合格证明;

(三)具有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房屋的租赁使用协议以及租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

(四)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六)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七)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八)正常运营,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

(九)公办养老机构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

(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为一级及以上,且在三年有效期内。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第五条

除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外,其他自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38号)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第六条  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资格。

(一)自享受补贴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安全强制性标准达标、服务质量评估或日常检查的;

(二)不符合养老机构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三)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从事养老服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被查实存在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在申请补贴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

第三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

第七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八条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第九条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于每年5月5日和10月10日前向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第二章中所列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100%实地核查。核对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15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的20%进行抽查核实,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25日和10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入院收费凭证、请销假登记本、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对于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备案登记、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床位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的养老机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第五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达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分配至盟市财政、民政部门。盟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补贴资金分配文件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盟市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一次性建设补贴于养老机构申报通过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由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采购,责任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厅按要求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推优评先、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强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盟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社会等各方面监督。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养老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三公”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应从事养老服务满5年,在5年内不得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退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未及时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变更老年人实际已办理出院或去世信息的,应增加对其抽查检查或评估的频率。对查实虚报冒领的补贴资金,由属地民政、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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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主府博物馆开展免费讲解服务时间公告

2023-10-30,全文共 2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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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主博物馆关于开展公益免费讲解服务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观众营造更好的参观体验,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公主府博物馆将于2023年10月26日起,每周二至周日每日提供两场公益免费讲解服务。

1、公益免费讲解时间

上午:10:30;下午:15:00

2、公益免费讲解内容:公主府博物馆陈列内容讲解,时长约30分钟。

欢迎广大游客朋友们的到来!

公主府博物馆

2023年10月25日

拓展阅读

点击查看:呼和浩特公主府博物馆门票预约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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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金桥供热服务大厅地址+电话+营业时间

2023-10-12,全文共 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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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华能北方金桥供热服务大厅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工业园区,装机容量2x300MW亚临界湿冷供热机组,2006

年投入生产,是首府地区首家单机30 万于瓦热电联产企业。

地址

赛罕区南二环与展东路交汇路口西北角华盛嘉苑小区最西侧商户“金桥供热服务大厅”。

营业时间

8:30—12:00;2:30—5:30(节假日除外)

服务电话

0471-3338008(节假日除外)

相关问答

一 、金桥热电厂供热服务范围?

1、 供热系统一次管网的维护维修

2、 有产权换热站内的设备维护维修

3、 热用户的入网、退网、报停等供热相关业务办理

二、金桥热电厂客服电话?

客服电话0471-333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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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丰州故城博物馆免费讲解服务时间公告

2023-10-30,全文共 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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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丰州故城博物馆关于免费讲解服务公告

为更好地发挥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游客朋友们的参观需求,丰州故城博物馆将于2023年10月29日起,每周二至周日(周一闭馆除外)为观众提供每日两场免费讲解服务。

免费讲解时间

上午场:10:00—10:40

下午场:15:00—15:40

注意事项

有需要讲解服务的游客请提前10分钟在入口登记处办理免费讲解手续。

欢迎广大游客朋友们的到来,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丰州故城博物馆

2023年10月29日

拓展阅读

点击查看:丰州故城博物馆门票预约官网入口及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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