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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专题栏目,提供与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呼和浩特内蒙古自治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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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学生登录)

2024-01-24,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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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

2024年1月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阅卷和成绩核验工作现已全部圆满结束,成绩于2024年1月24日(今日)公布。

查询方式

高二年级

考生可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系统”→“信息查询”→“成绩信息”即可查看成绩。

高三年级

考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选择“考试招生”→“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查询”→“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籍号查询考试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

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快捷导航”→“考试报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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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名单公示

2024-01-30,全文共 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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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名单公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经实地评估验收,2023年拟确定93所幼儿园为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2月2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对反映问题者以及所反映的问题将严格保密。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5号(邮政编码:010011),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电子信箱:1509801999@qq.com。

联系电话:0471-2856617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月27日

2023年拟认定内蒙古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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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地址变更告知函

2024-01-04,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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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地址变更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馆(群艺馆、文化艺术中心):

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于2023年搬迁新址,老馆旧址已不再使用,为使各地与本馆交流的内部期刊资料正常收悉,特请各单位协助变更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原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北路97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现地址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群艺馆巷1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邮政编码01000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与各单位交流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内蒙古公共文化》也因部分单位地址变更存在退件情况,同时也请各单位有地址变更的及时告知我馆,以便刊物能够及时准确送达。

联系人:魏国清

电话:0471-6969768

15049194622

特此函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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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原文)

2023-12-01,全文共 27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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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

(二)受理审核。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认定申请,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加盖印章后汇总上报旗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确认。旗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复审未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状态进行核实。主要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内部系统信息比对,与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运管等部门共享方式核查。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核实的,可采取个人承诺和工作人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二)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苏木乡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身份审验。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具体审验时间由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三)苏木乡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终止就业援助。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四)对已经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记录,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并对失信行为上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进行失信程度认定,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五、监督管理

(一)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社区、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按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享受到政策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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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高三年级)

2023-09-21,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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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秋季学期内蒙古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网上选课报名

报名时间

网上选课报名工作安排在10月10日9:00-10月20日22:00进行。

考试时间

2023年秋季学期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定于2024年1月3日-6日举行,为期4天。

高三年级报名官网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年级分别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高三年级)”,选择“考试报名”和“网上缴费”进行选课报名并缴费。

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48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73号)规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生每科25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人4元(只需高二年级报考外语听力的考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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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

2024-04-10,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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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选课报名入口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在首页“近期热点”中选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专栏”,即可看到相关工作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考生可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注册登录、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

忘记报考密码或预留手机号码怎么办?

(1)如果注册考籍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仍使用,忘记密码的按照考籍注册页面提示找回密码即可;

(2) 如果注册考籍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忘记或不使用,可按照密码登录网页后重置手机号;

(3)如果注册考籍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和密码都忘记,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旗县(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后请及时登录平台修改手机号。

登录考籍注册系统时,提示用户不存在?

目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注册与选课报名系统只支持电脑客户端使用,手机无法登录,如果提示语是“该用户不存在或者密码错误”,大概率是密码错误导致的,请点击右下角的“忘记密码”找回密码再登录,如果注册时绑定的手机号不使用了,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请携带考生身份证到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别证重置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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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

2024-03-07,全文共 4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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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

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改版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继续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托育机构。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三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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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

2023-12-28,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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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

序号考点代码考点名称咨询电话
1150001河套学院0478-8419900
2150002内蒙古民族大学15247535203
3150003内蒙古科技大学15547260083
4150004内蒙古农业大学13848192702
5150005乌海职业技术学院15174703378
6150006锡林郭勒职业学院15034988981
7150007内蒙古工业大学0471-6575787
8150008集宁师范学院0474-8989013
9150009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13848286715
10150010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0471-4909856
11150011赤峰学院0476-8300152
18947620525
12150012呼伦贝尔学院0470-3103077
1315001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15804830101
14150014内蒙古财经大学18647774500
13015209990
15150015包头师范学院15148998430
16150016内蒙古师范大学0471-4392545
17150017包头医学院15647282557
18150018鄂尔多斯职业学院0477-8396780
19150019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0470-6242054
20150020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0470-2283017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0471-32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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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拟在内蒙古自治区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公告

2023-08-21,全文共 14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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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5年拟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普通高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18号)精神,我区2022年启动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到2025年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高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形成依据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高校考试招生模式。

从2025年开始,我区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1”和“2”为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1”为首选科目,考生须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作为首选考试科目;“2”为再选科目,考生须在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4门科目中选择2门作为再选考试科目。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由学生统筹考虑国家和社会需要,根据自身志向、特长和兴趣,高中学校的办学条件、特色优势和学业指导,结合高校相关专业(专业类)对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做出科目选择。

日前拟在我区招生的各高校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依据《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通用版)》要求,编制了各招生专业(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为方便2025年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在科目选择时作参考,现将2025年拟在我区招生普通高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予以公布,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此次公布的专业共64212条,其中,本科37649条,专科26563条。

2、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从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中,按在我区招生的专业(专业类),分别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绝大多数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类专业均要求必选物理、化学两门科目。高校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只对首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物理(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为任意2科的考生方可报考。

第二类是只对再选科目提出要求的,如“化学(1门科目考生必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化学,地理(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地理的考生方可报考。

第三类是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均提出选考要求的,如“物理,化学(2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的考生方可报考;如“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考生均须选考方可报考)”,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再选科目选考化学和生物的考生方可报考。

第四类是对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都未提出要求的,即“不提科目要求”,表示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的考生、再选科目为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任意2科的考生均可报考。

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各高校尚未编制2025年在我区的招生计划,2025年在我区实际招生的高校、专业(专业类)及其选考科目要求,以及高校相关专业(专业类)是否在我区分别安排物理科目类和历史科目类招生计划尚未明确,且2025年还可能有新增高校或招生专业(专业类)安排招生,因此,届时在我区实际招生的高校、专业(专业类)及其选考科目要求、物理科目类和历史科目类招生计划,以高校当年在我区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5年拟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普通高校专业(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本科)

2.2025年拟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普通高校专业(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高职【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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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24-04-15,全文共 4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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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提升养老服务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综规〔202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贴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由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予以保障;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编制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负责补贴资金日常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预算编制建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备案全托床位10张以上;

(二)具有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消防合格证明;

(三)具有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房屋的租赁使用协议以及租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

(四)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六)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七)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八)正常运营,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

(九)公办养老机构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

(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为一级及以上,且在三年有效期内。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第五条

除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外,其他自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38号)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第六条  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资格。

(一)自享受补贴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安全强制性标准达标、服务质量评估或日常检查的;

(二)不符合养老机构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三)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从事养老服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被查实存在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在申请补贴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

第三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

第七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八条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第九条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于每年5月5日和10月10日前向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第二章中所列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100%实地核查。核对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15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的20%进行抽查核实,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25日和10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入院收费凭证、请销假登记本、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对于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备案登记、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床位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的养老机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第五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达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分配至盟市财政、民政部门。盟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补贴资金分配文件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盟市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一次性建设补贴于养老机构申报通过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由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采购,责任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厅按要求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推优评先、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强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盟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社会等各方面监督。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养老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三公”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应从事养老服务满5年,在5年内不得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退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未及时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变更老年人实际已办理出院或去世信息的,应增加对其抽查检查或评估的频率。对查实虚报冒领的补贴资金,由属地民政、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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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工作通知

2023-10-20,全文共 6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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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通知

2024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以下简称报名)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资格审核,优化考生服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报名工作安全、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凡在我区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统考、职教师资考试、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残障生单独考试、高职班、高职单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英才班)等考试类型和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其他单独招生等录取类型,均须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其中:

(一)报考秋季统考考试类型,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区外务工人员(含其他非我区户籍就业人员,下同)随迁子女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即满足以下对应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本科录取。

1.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除符合“25号文件”规定的参加2021年我区中考条件外,截至2024年9月1日,还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2021年被自治区内高中录取;二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四是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

2.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截至2024年9月1日,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本人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3年;二是本人取得我区户籍满3年;三是家长在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有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3年;四是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

3.不完全符合参加本科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职高专批。在网上预报名时,“承诺只报考高职高专批”项须选择“是”,并在现场确认时,签订《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只报考高职高专批承诺书》。

(二)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职对口招生,考试类型为高职班)的考生须技能考核合格。

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我区学籍和实际就读满3年(或规定学制年限),均可在应届毕业当年报考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此类往届生参加报名,须符合相应的报考条件。

普通高中应往届生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生不具备高职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条件且其子女户籍在我区的,子女在我区报名参加高考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英才班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在我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完成2024年报名的考生;

7.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9:00至2023年11月13日18:00。

所有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预报名、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等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报名手续。

(二)报名地点

1.我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考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报名,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报名资格初审,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复审通过后在学校组织下完成现场确认;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等其他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报名,直接在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并完成现场确认。

2.在我区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报名。

3.符合报考条件且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报名。

4.考生原则上在报名旗县参加考试,以下3类考生可以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指定旗县集中组织参加考试:

(1)蒙语授课和朝语授课的考生;

(2)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

(3)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以外的考生。

(三)报名方式

我区实行网上报名,考生须如实准确填写每项内容,具体操作按照《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以下简称《报名信息采集办法》)执行。

四、艺术类报考事项

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2024年起,我区艺术类包括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和戏曲类等7个艺术类专业考试类别,各类别(含子类或方向)报考规定按《报名信息采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其中,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6个类别实行自治区统考,自治区统考由自治区统一组织,采取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的方式进行,其中面试部分采取“先录音录像,后评委评分”的“考评分离”形式;戏曲类实行省际联考,考试内容及考试形式等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组考高校规定执行。相关政策详见我区已经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考涵盖专业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改革问答》,以及我区另文发布的《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

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应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办法中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的科类。艺术类考生应及时、准确了解高校艺术类专业课省统考对应情况、获批的专业课校考报名条件等相关要求。艺术类的考生如需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须先取得相应类别、相应层次的自治区统考合格成绩。高校招生专业对应统考科类、校考专业安排等详见各校公布的招生办法、招生简章等。

五、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学校负责审核。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报名时打印《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审核表》,由学籍(就读)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班主任、学校校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盖章。

(二)各旗县须通过核验考生户口簿载明的相关信息、向当地公安局提供核查名单等方式开展户籍审核。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复印件经审核人签字(签章)后留档备查。截至2024年9月1日,考生户籍变更不足三年的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且存在“高考移民”嫌疑的,要对其户籍迁移情况进行重点审核,由各旗县会同当地公安局组织核查户籍迁移等情况。

(三)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报名时未选择“承诺只报考高职高专批”,应按要求提供家长从业、居所、纳税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打印《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家长具备条件审查表》,由人社、税务、房产、苏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审核结论。

(四)各旗县要认真核对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对于考生本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但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均不符的,须打印《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民族成份审查表》,由公安部门出具审核结论或相关说明。对于考生本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但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均不符的,审核不通过的,须提醒考生及时按《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民族变更手续,如继续保留现有民族成份,须向旗县提交放弃少数民族加分、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资格申请。2023年11月13日之后,向民族事务部门提出民族变更申请的,一律不具有少数民族加分、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资格。

(五)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面向农村和原贫困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以及中央财政支持的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招生宣传,积极组织动员考生申报,并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资格审核。

(六)对于需要审核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户籍、家长具备条件、民族成份和专项计划等情况的考生,其审验资料须留旗县备查,其中户口簿原件核验后留存复印件。此类考生应在报名现场确认前,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协助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七)报名结束后,考生报名信息将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信息等进行校验。根据校验情况,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需要重新核查报名资格的考生数据下发各盟市,各盟市务必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六、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均应在报名地点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简称体检),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预计安排在2024年3月初至4月中旬,具体工作另文通知。

七、报名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在上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旗县招生考试委员会牵头,组织教育、公安、民族事务、人社、卫健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按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依据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分别进行审核,形成审核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及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探索实施便民、高效、规范的高考报名工作模式。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报名资格审核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切实落实“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报名资格审核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预报名表》初审人、复审人要清晰签字(签章),报名结束后,扫描图片汇总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不得变通或变相执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严禁出台针对考生报名的地方政策。各盟市和旗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对高考报名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各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报名期间,对于考生提交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核,出现材料弄虚作假、相关手续不全、缺少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模糊不清、填写内容不一致、不全等情况,一律不予现场确认。

针对报名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对本地区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家长的从业和实际居住情况,要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走访、核实佐证等方式进行审查。要加强对相关考生报名结束后实际就读及家长应具备条件的后续核查工作,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考生培训和服务

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2024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政策、规定和办法,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清楚、知晓、理解有关政策,重点宣传报名条件、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各中学校长要与所属教育局局长签订《中学校长责任书》(见附件,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由中学所在旗县在报名前通过报名系统照拍上传,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据此确定符合报名工作条件的中学名单;未签订《责任书》的中学,取消组织报名资格。各中学要提前做好宣传培训,并组织本校学生进行网上预报名。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考生的宣传工作,将针对残疾人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告知考生并做好服务。

各地要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不得在我区和其他省(区、市)同时报名参加当年高考。

(四)健全公示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

报名结束后,自治区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各类考生信息,各旗县、中学也要分别对招办报名和学校报名的考生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报名期间,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接听,确保考生和家长有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答。

(五)加大违规处罚,依法严格督查追责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考报名各环节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以虚假报名材料取得报名资格、不符合报名条件但完成正式报名、查实的“高考移民”等考生,考试前查实的要取消其报名资格和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要取消其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录取后查实的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其学籍,并通报自治区教育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办理户籍及学籍、伪造或变造连续就读经历、违规更改民族成份、提供虚假居住、从业、社保或纳税证明等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违法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规定为本校就读学生在本校办理报名手续或不为考生无条件提供网上报名场所和开展相关培训的中学校长,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对不按规定开展报名工作、为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和“高考移民”办理报名手续、所属招生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且情节恶劣等的旗县,一律取消其报名受理资格和高考考点设置资格。

对各类违规行为,可通过相关渠道或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请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旗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本地区各有关学校。

附件:中学校长责任书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相关文档:

文档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文档2: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试行)

文档3: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考涵盖专业范围

文档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改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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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表

2024-05-23,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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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告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了新一轮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共核准备案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48个。现将我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和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布如下。今后,相关系列(专业)和评委会进行调整的,我厅将及时对附件进行更新。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和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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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开展一次挂号管三天惠民项目

2024-05-16,全文共 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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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开展一次挂号三天”的惠民项目(试运行)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急难愁盼问题,改善全过程的就医感受,深入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活动,不断优化就医流程,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成果。

问:门诊“一次挂号管三天”具体是指什么?

是指患者到门诊就诊时,如果因检验或检查当天不能完成或者不能获取报告,例如:当日肺炎支原体核酸检测8点后送检,次日16:00后出报告,不能在当日完成诊疗,三天内(含首诊当天)可携带报告结果到我院同一科室复诊,复诊时由原科室当班医生负责接诊。无需再次挂号,享受免缴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政策。

问:门诊“一次挂号管三天”是指哪三天?

指就诊当天及后续两天。如:患者在5月12日首次就诊,可于5月13日或14日报告出来后复诊。

问:门诊“一次挂号管三天”具体流程是什么?

复诊患者可凭首诊挂号单,到门诊各楼层缴费窗口进行信息录入,之后直接到原就诊科室诊区进行签到排序,候诊区等候,依次就诊。首次到医院复诊的患者,可至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咨询。

问:三日内复诊,是否需找原接诊医生就诊?

复诊时由原科室当班医生负责接诊,不需要找原接诊医生就诊。

问:如果复诊时发现其他专科疾病,需要另外挂号就诊吗?

患者在复诊时,发现需到其他科室就诊的,要重新挂号。例如:在胃肠外科门诊就诊时,CT检查发现有肾脏方面的情况,需重新挂肾内科号并到肾内科就诊。

问:第一次诊疗已完成,三日内需要继续治疗的还要挂号吗?

如果第一次诊疗已经完成,再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挂号。例如小儿肺炎就诊时,儿科医生根据病情需要、综合考虑药物治疗效果和减少药物副作用对儿童的影响等因素,一般开具1~2天抗生素输液治疗,若第3天患儿再次就诊时,医生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诊治,所以需重新挂号。

问:是否所有门诊科室都可以享受“一次挂号管三天”?

适用于我院所有门诊就诊科室,检验、检查当日不能完成或不能获取报告需要复诊的患者。不含跨科室门诊、跨专病门诊、多学科联合诊疗门诊、特需门诊及急诊等。

问:周末、节假日是否在“三日”时间内?

周末、节假日正常开诊,按照“一次挂号管三天”流程进行复诊;如遇到未开诊科室,则顺延。医院门诊开诊时间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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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高三年级)

2024-01-24,全文共 5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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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网上选课报名

成绩公布

2024年1月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阅卷和成绩核验工作现已全部圆满结束,成绩于2024年1月24日(今日)公布。

高三年级查分方式

考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选择“考试招生”→“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查询”→“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籍号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时间

2023年秋季学期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定于2024年1月3日-6日举行,为期4天。

高三年级报名官网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年级分别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高三年级)”,选择“考试报名”和“网上缴费”进行选课报名并缴费。

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48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73号)规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生每科25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人4元(只需高二年级报考外语听力的考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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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联系方式

2024-02-22,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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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招生单位联系电话
110126内蒙古大学0471-4992114
210127内蒙古科技大学0472-5951507
310127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0472-7167830
410127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0472-6193087
510128内蒙古工业大学0471-6578901
610129内蒙古农业大学0471-4301851
710132内蒙古医科大学0471-6653193
810135内蒙古师范大学0471-4393213
910136内蒙古民族大学0475-8313508
1010138赤峰学院0476-8300519
1110139内蒙古财经大学0471-5300146
1214531内蒙古艺术学院0471-3690355
1310819呼伦贝尔学院0470-3103358
1483102内蒙金属材料研究所0574-879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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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官网入口

2024-04-10,全文共 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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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官网入口

官网入口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在首页“近期热点”中选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专栏”,即可看到相关工作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考生可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注册登录、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

忘记报考密码或预留手机号码怎么办?

(1)如果注册考籍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仍使用,忘记密码的按照考籍注册页面提示找回密码即可;

(2) 如果注册考籍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忘记或不使用,可按照密码登录网页后重置手机号;

(3)如果注册考籍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和密码都忘记,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旗县(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后请及时登录平台修改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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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问题解答(一)

2023-10-26,全文共 4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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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问题解答(一)

1.高考报名在什么时间进行?都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高考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9:00至2023年11月13日18:00。所有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预报名、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现场确认等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报名手续。

2.哪些人员需要参加高考报名?

答:凡在我区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统考、职教师资考试、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残障生单独考试、高职班、高职单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英才班)等考试类型和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其他单独招生等录取类型,均须按规定履行报名手续。

3.高考报名时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民户口簿原件、居民户口簿父母及本人页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预报名表、往届生带毕业证、应届生带高中学籍证明。

另外,以下情况考生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⑴具备高考加分、优先录取资格、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⑵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考生,还须提交学籍与实际就读、家长居住、从业、社保或纳税等证明材料,其中,学籍与实际就读证明材料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审核表》,由学籍(就读)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籍及连续就读情况,班主任、学校校长、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盖章;报名时未选择“承诺只报考高职高专批”的,提交家长从业、居所、纳税或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由人社、税务、房产、苏木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审核结论的《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家长具备条件审查表》。

⑶在区外就读的应往届毕业生,取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须提交成绩报告。

4.考生报名时设置的密码有何用途?若忘记密码怎么办?

答:考生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今后在报名信息查询、修改、确认、网上查分和网报志愿时均需使用,一定要注意保存和保密,不得泄漏给他人。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密码泄漏,造成损失或相关后果,责任自负。

若遗忘密码,考生可按报名平台操作提示重置密码,或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重置。

5.考生的考试科目是如何生成的?

答:报名时,考生须正确选择自己的报考类别、外语语种、考何种民族语言,这三项决定了考生的考试科目,选择错误将会影响到考试及总分计算。

6.高考加分项有哪些?

答:一是烈士子女考生,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三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四是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俄罗斯族考生,五是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考生应按照本人已经取得或具备的高考加分资格选择相应的考生特征,未选择考生特征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资格,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任何未申报的高考加分资格事宜。

7.优先录取资格有哪些?

答:优先录取资格有以下6种类型(若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⑴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⑵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⑷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⑸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⑹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规定,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考生应按照本人已经取得或具备的优先录取资格选择相应的考生特征,未选择考生特征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资格,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任何未申报的优先录取资格事宜。

8.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考报名,是否还可以补报名?

答:高考报名工作是高校招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高考报名后,在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资格审核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全区统一的资格复核,并报教育部进行重复报名筛查和违规报名筛查。同时,在高考报名和资格审查结束后,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考等各类考试的组考准备工作将陆续开始。为确保高考考生资格审核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确保组考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无误,实行所有考生同步报名、同步资格审核、同步进行组考安排,原则上不进行补报名。

9.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高考报名?

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0.哪些人员不能参加高考报名?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英才班者除外)。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⑷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⑸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⑹在我区以外的其他省(区、市)完成2024年报名的考生。

⑺教育部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

11.考生应该在哪里报名?

答:⑴我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考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报名资格初审,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复审通过后在学校组织下完成现场确认。

⑵区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等其他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直接在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并完成现场确认。

⑶在我区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港澳台籍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报名。

⑷符合报考条件且拟报考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12.考生应该在哪里参加高考?

答:考生原则上在报名旗县参加考试,以下3类考生可以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在指定旗县集中组织参加考试:

(1)蒙语授课和朝语授课的考生;

(2)高职对口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

(3)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以外的考生。

13.外语语种有哪些?哪些有口语测试?

答:目前,我区秋季统考外语语种有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和法语,其中外语口语考试语种有英语、日语和俄语;高职对口招生外语语种有英语,不进行口语考试。

14.考生应如何选择考试类型?

答: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体育单招”)的考生,报考类别只能选择体育类包含的报考类别。该类考生如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试类型应选择“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否则,考试类型应选择“秋季统考”。

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高职班”。

报考五年制高职转段(三二转段)的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三二分段”,报考类别应选择除高职对口招生类外的其他报考类别。

报考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单独招生的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职教师资”。

报考残障考生单独招生等的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残障生单独考试”。

报考“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英才班)”的考生应选择对应的考试类型。

其他考生的考试类型应选择“秋季统考”。

考试类型选择“秋季统考”“少年班”“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英才班)”等的,安排文化课全国统考;考试类型选择“高职班”的,安排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报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不安排文化课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15.“招办报名”和“学校报名”有什么区别?

答:这是两种组织高考报名方式,对于具有我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考生,由学籍学校组织学生报名、资格初审,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直接到学校进行现场确认,这种报名组织方式为“学校报名”。其他考生(含往届生、无学籍的同等学力考生、在区外学校就读的学生等),直接在户籍所在地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报名、资格审核、现场确认,这种报名组织方式为“招办报名”。

16.符合条件拟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报名时应该怎么做?

答:拟填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以及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志愿的考生,预报名时须选择相应项目,并按要求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的考生方有资格报考;未选择的,视为放弃相关招生计划的报考资格。

17.高考报名时,网上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完成预报名的考生,可使用有“银联”标记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按报名系统显示的应缴费金额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已完成报名缴费的考生不能自行修改引起缴费金额变化的报名信息项。若确需修改,须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办理修改信息以及补缴费等事宜。

18.高考报名时遇到疑问或困难向哪里咨询?

答:“学校报名”考生首先向班主任或学校负责高考报名工作的老师咨询,如未解决可向报名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咨询;“招办报名”考生可直接向报名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咨询。

各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咨询电话分别于10月19日和10月20日通过官网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普通高考/高考公告栏目和官微“内蒙古招生考试”公布。考生可在工作时间进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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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学生登录入口

2024-01-24,全文共 6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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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学生登录入口

成绩公告

2024年1月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阅卷和成绩核验工作现已全部圆满结束,成绩于2024年1月24日(今日)公布。

查询方式

高二年级

考生可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系统”→“信息查询”→“成绩信息”即可查看成绩。

高三年级

考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选择“考试招生”→“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查询”→“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籍号查询考试成绩。

报名官网(高二+高三)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年级分别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高二年级)”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高三年级)”,选择“考试报名”和“网上缴费”进行选课报名并缴费。

收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48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厅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名称和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73号)规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生每科25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人4元(只需高二年级报考外语听力的考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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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集中选调生考试报名申请表下载

2024-01-30,全文共 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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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集中选调生考试报名申请表下载方式

通过内蒙古人事考试网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度集中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公告》下载附件。

申请表模板

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从网站下载填写《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集中选调生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申请表》)。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高校院系党组织提交《报名申请表》。《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和学校各留一份并妥善保管。

网上报名和审核

经过高校推荐的考生务必于2024年1月29日9:00至2月25日17:00自行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网“选调生考试”入口,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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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系统

2024-04-10,全文共 277 字

+ 加入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选课报名系统

官网入口

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全部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综合服务平台”进行。

考籍注册内容

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系统由考生端和学校端两部分组成。分别需注册以下内容:

1.

考生端:考生考籍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生类别、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居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手机号、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本人简历、家庭成员、外语语种等。

2. 学校端:学校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校长姓名、学校类别、教职工数量、联系电话、班级代码、班主任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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