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培训补贴标准多少钱(职业技能+创业)
2023-03-17,全文共 886 字
+ 加入清单凡补贴性培训,培训课时不得少于56课时,培训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除《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所列职业(工种)外,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按照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课时
2.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培训,培训补贴按照基础补贴并统一上浮20%执行。基础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1)培训课时达到基本培训课时及以上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基准培训补贴+超出课时部分补贴。基准培训补贴标准为: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1800元;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1300元;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每人每次基准补贴600元。超出课时补贴按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执行。
(2)培训课时超过56课时,但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培训补贴按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中规定的课时补贴标准,以实际培训课时补贴。
(3)开展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仅限于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对所认定的专业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统一上浮30%和25%。培训专业(工种)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的,统一按上述标准上浮,不得与20%重复叠加上浮。
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名单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创办企业(SYB)培训合格的,每人补贴1000元;改善企业(IYB)培训合格的,每人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培训合格的,原则上每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培训补贴对象一年内不得就同一等级创业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呼和浩特市公证收费标准详情
2021-12-15,全文共 2320 字
+ 加入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实施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
一、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自然人申办的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文相符、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150元收取。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的证明资格、资信、章程、决议、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签名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按每件500元收取。
(三)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400元收取;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授权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按每件600元收取。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按每件200元收取。
(五)证明离婚、收养、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按每件300元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证明自然人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每件800元收取。
二、下列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证明合同(协议)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4%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和遗嘱检认1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按房产面积收费的具体计价方式为: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
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房产类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应按房产标的额和房产面积两种方式计费的从低原则选择。单套居民房产收取的公证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2.非房产类
受益额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1.0%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8%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3.遗嘱检认
遗嘱内容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遗嘱内容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办理遗嘱检认申请人在同一公证机构再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按每件500元收取。
4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5.已办理继承公证申请人再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的,按每件300元收取。
(三)提存公证
标的额1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执行证书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15%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08%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收取。
2执行证书以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主债权文书与担保债权文书公证涉及两个以上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均可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其中的赋予主债权文书或者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按主债权文书收费标准50%收取;执行证书由不同执业区域公证机构分别出具的,按第(四)条第2款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一)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办理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公证事项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二)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30%。
(二)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及证明赡养、抚养、抚养协议等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40%。
(四)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应当不低于20%。
(五)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年满80周岁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事项的,免收公证服务费。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免的公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
公证书副本费按每本20元收取。
2023年呼和浩特二胎补贴在哪领取?附发放标准
2023-10-23,全文共 293 字
+ 加入清单根据《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对满足条件的托育机构发放照护补贴。
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其合法生育的二孩、三孩,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如当年未申领,可在下一年度进行申领。
居民如何申领
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二孩三孩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户籍地所在地为呼市)社区(村居)填报申请表,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地的且夫妻双方均呼市户籍的,需要提供另一方户籍地出具的未申请一次性育儿津贴证明。审批通过后由所在旗县区卫生健康委次年通过银行账号发放到群众手里。
各旗县区政策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是多少钱?
2023-11-14,全文共 360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是多少钱?
一、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说明: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技能提升补贴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说明: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呼和浩特天然气收费标准明细(最新)
2023-11-01,全文共 383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通过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不含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天然气含税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价格由现行 3.593 元/立方米上浮为 4.081 元/立方米。
呼和浩特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销售价格在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调整为2.252元/立方米,同时阶梯气价相应调整,居民一档气价调整为2.252元/立方米,居民二档气价调整为2.702元/立方米,居民三档气价调整为3.378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调整为2.477元/立方米。
三、此次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于202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呼和浩特新华广场停车场怎么收费?附收费标准
2023-11-10,全文共 257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新华广场地下停车场怎么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是4元每小时;也推出了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晨8点:2元每小时的优惠政策。(具体请以现场收费为准)
最新消息
2023年11月8日,由市交通集团负责投资建设的新华广场地下停车场正式对外开放。
新华广场地下停车场位于新华广场地下二层,总面积37545.15平方米,结构挑高4.2米,是新华广场配建的人防设施,平时兼做机动车停车库,内设600余个停车位,出入口设在新华广场西南侧。停车场紧邻中山路商业圈,与振华广场、维多利商厦、海亮广场、转角巷步行街等商业体直线距离仅百余米。
呼和浩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一览表
2023-11-29,全文共 437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2023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一)养老保险月补贴标准:每人补贴530元。
(二)医疗保险月补贴标准:每人补贴220元。
补贴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补贴险种 | 补贴标准 | 全年补贴金额合计 | |||||||||||
1月份 | 2月份 | 3月份 | 4月份 | 5月份 | 6月份 | 7月份 | 8月份 | 9月份 | 10月份 | 11月份 | 12月份 | ||
养老保险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530 | 6360 |
医疗保险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20 | 2640 |
补贴金额合计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750 | 9000 |
补贴的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补贴险种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补贴的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以初次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计算)。
呼和浩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最新)
2024-04-11,全文共 10698 字
+ 加入清单人身损害1-10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2024版)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
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
7)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
8)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
9)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5.1.3腹部损伤 |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2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
5.2.2头面部损伤 |
20)容貌毁损(重度); |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23)双眼盲目5级; |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
26)心脏移植术后; |
27)肺移植术后。 |
5.2.4腹部损伤 |
28)肝衰竭晚期; |
29)肾衰竭; |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3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5.3.2头面部损伤 |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
42)双眼盲目4级; |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 |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
5.3.4腹部损伤 |
47)全胰缺失; |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4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
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
5.4.2头面部损伤 |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
64)双眼盲目3级; |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 |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
69)呼吸困难(重度)。 |
5.4.4腹部损伤 |
70)肝切除2/3以上; |
71)肝衰竭中期; |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 |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
81)放射性皮肤癌。 |
5.5五级
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
85)双侧完全性面瘫; |
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
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
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
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
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
5.5.2头面部损伤 |
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
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
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
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
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
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
10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
10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
10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
10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
10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
5.5.4腹部损伤 |
105)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
106)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
107)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
108)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109)全胃切除术后; |
110)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111)全结肠缺失。 |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1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
113)尿瘘难以修复; |
114)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
115)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
116)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
117)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18)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
119)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120)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
5.6六级
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2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
122)外伤性癫痫(中度); |
123)尿崩症(重度); |
124)一侧完全性面瘫; |
12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
12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12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12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
12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13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
5.6.2头面部损伤 |
13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
13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
13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
13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
13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
13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13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
13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
13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
140)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
141)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
14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
14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
14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
145)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
14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
147)两肺叶切除术后。 |
5.6.4腹部损伤 |
148)肝切除1/2以上; |
149)肝衰竭早期; |
150)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
151)肾功能中度下降; |
152)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
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153)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154)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
155)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
156)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
157)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
158)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159)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
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60)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
161)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162)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
16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
5.6.7体表及其他损伤 |
16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
165)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7七级
5.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66)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
167)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
168)双侧大部分面瘫; |
169)偏瘫(肌力4级以下); |
170)截瘫(肌力4级以下); |
171)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
172)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
173)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174)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5.7.2头面部损伤 |
175)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
17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
177)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
178)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179)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
180)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
181)双眼偏盲; |
182)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
18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184)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
185)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
186)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
187)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
5.7.3颈部及胸部损伤 |
188)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
189)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
190)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
191)颏颈粘连(中度); |
192)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193)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
194)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
195)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
5.7.4腹部损伤 |
196)肝切除1/3以上; |
197)一侧肾切除术后; |
198)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
199)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200)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
201)永久性结肠造口; |
202)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
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203)永久性膀胱造口; |
204)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
205)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
206)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
207)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
208)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
209)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
210)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
211)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
212)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
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213)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
214)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215)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216)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
217)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
218)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2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
5.8八级
5.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220)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
221)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
222)尿崩症(中度); |
223)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
224)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
22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
226)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27)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28)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
5.8.2头面部损伤 |
229)容貌毁损(中度); |
230)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
231)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
23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
233)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
23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
235)一眼盲目4级; |
236)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237)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
23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
239)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
240)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
241)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
242)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
243)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
244)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
245)张口受限Ⅲ度; |
246)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
247)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
5.8.3颈部及胸部损伤 |
248)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
249)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
250)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
251)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
252)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
253)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
254)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
255)一肺叶切除术后; |
256)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
257)呼吸困难(中度)。 |
5.8.4腹部损伤 |
258)腹壁缺损≥腹壁的1/4; |
259)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260)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
261)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
262)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26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
264)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
265)肾功能轻度下降; |
266)一侧肾上腺缺失; |
267)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268)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
269)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
270)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
271)阴道狭窄; |
272)一侧睾丸缺失; |
273)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
274)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
275)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276)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
277)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278)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
279)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
280)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
281)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
282)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
28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
284)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285)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
286)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
287)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288)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
5.8.7体表及其他损伤 |
289)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
5.9九级
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290)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
291)外伤性癫痫(轻度); |
292)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
293)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294)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95)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9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
297)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298)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5.9.2头面部损伤 |
299)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
300)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
301)容貌毁损(轻度); |
30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
303)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
30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
30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
306)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
307)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
308)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309)一眼盲目3级; |
310)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
311)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
312)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
313)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
314)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
315)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
316)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
317)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318)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
319)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
320)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
3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
322)张口受限Ⅱ度; |
323)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
5.9.3颈部及胸部损伤 |
3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
325)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
326)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
327)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
328)食管吻合术后; |
329)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330)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
33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
332)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333)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
334)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
33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
336)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
337)心脏室壁瘤; |
338)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
339)缩窄性心包炎; |
340)胸导管损伤; |
341)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
342)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
5.9.4腹部损伤 |
343)肝部分切除术后; |
344)脾部分切除术后; |
345)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
346)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
347)胃部分切除术后; |
348)肠部分切除术后; |
349)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
350)胆囊切除术后; |
351)肠梗阻反复发作; |
352)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
5.9.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353)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
354)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
355)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356)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357)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358)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
359)一侧附睾缺失; |
360)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361)尿道狭窄(轻度); |
362)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
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363)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
364)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
365)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
366)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
367)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
368)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
369)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
370)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
37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
37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
373)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
374)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375)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376)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37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
5.9.7体表及其他损伤 |
378)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
5.10十级
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379)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380)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
381)一侧部分面瘫; |
382)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
383)尿崩症(轻度); |
384)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
385)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
386)开颅术后。 |
5.10.2头面部损伤 |
387)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
388)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
389)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
390)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
391)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
39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
393)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
394)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
395)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
396)复视或者斜视; |
397)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
398)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
399)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
400)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401)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402)双眼视力≤0.5; |
40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
404)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405)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
406)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
40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
408)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
409)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
410)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
411)舌部分缺损; |
412)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
413)张口受限Ⅰ度; |
414)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
5.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
415)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
416)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
417)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
418)器质性声音嘶哑; |
419)食管修补术后; |
420)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
421)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
422)肺修补术后; |
423)呼吸困难(轻度)。 |
5.10.4腹部损伤 |
424)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
425)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
426)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
427)膈肌修补术后。 |
5.10.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
428)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
429)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
430)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
431)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
432)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
433)尿道修补术后; |
434)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
435)阴茎头部分缺失。 |
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436)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
437)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438)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
439)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440)一侧髌骨切除; |
44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
442)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
443)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
444)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
445)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
446)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
447)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
448)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
449)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
450)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
451)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452)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453)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45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
5.10.7体表及其他损伤 |
455)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
456)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
457)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
呼和浩特失业金补偿标准是多少?
2024-03-28,全文共 540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失业金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失业保险金
发放期限及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7年的领取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8年的领取1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1-12个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采暖期发放采暖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全区统一的农牧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原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我市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022-03-14,全文共 5534 字
+ 加入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五、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分为三类,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双方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责任者
1.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五)从业人员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
2.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3.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4.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体育类每个运动项目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1人。
5.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6.从事体育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体育学科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授权的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4)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体育专业学习经历且1年及以上从事相关运动项目培训经历。
(6)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7.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3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
(2)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
(3)经盟市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
(4)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8.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该类别相应资质。
六、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七、办学设施设备
(一)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二)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配备。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三)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科学实验,应当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四)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熟悉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八、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九、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十、机构争议协调
在培训机构设置过程中,对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分类不明确的,或对培训业态、培训项目、培训行为存在争议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执行。
十一、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2024年内蒙古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一览
2024-05-09,全文共 396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内蒙古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一览
补贴范围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报废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自治区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在当地登记上牌,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可申请12000元/辆补贴;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2.0L(含)排放标准以下燃油乘用车可申请9000元/辆补贴。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呼和浩特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
2023-11-09,全文共 465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第1-12个月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类别:一类地区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8元
适用区域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
地区类别:二类地区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1元
适用区域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
★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计算,第1-12个月发放标准:1980*90%=1782元/月;第13-24个月发放标准:1980*80%=1584元/月。
✦说明: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采暖期发放采暖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
内蒙古出租车驾驶员信誉考核评分标准(扣分+加分)
2023-03-16,全文共 1110 字
+ 加入清单内蒙古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不按规定接受乘客刷卡或通过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方式+标准)
2023-11-09,全文共 867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领取
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也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办理失业登记)。
申领方式
1.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3.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4.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请。
5.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服务进行申领;
点击查看:呼和浩特失业金领取网上申报流程(图解)
领取标准
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呼和浩特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类别:一类地区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
适用区域: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
地区类别:二类地区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
适用区域: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
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计算,第1-12个月发放标准:1980*90%=1782元/月;第13-24个月发放标准:1980*80%=1584元/月。
按照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计算,第1-12个月发放标准:1910*90%=1719元/月;第13-24个月发放标准:1910*80%=1528元/月。
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7年的领取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8年的领取1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024年呼和浩特大学生租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2024-01-04,全文共 258 字
+ 加入清单最新消息
为有效解决毕业大学生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给来呼、留呼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舒适的居住条件,2024年呼和浩特将筹集公租房2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并为大学生发放租购房补贴。
经人社、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租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标准
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800元、本科生每月500元、专科(高职)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专科(高职)2万元。
呼和浩特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申领方式+补贴标准
2023-11-14,全文共 1258 字
+ 加入清单呼和浩特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指南
一、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范围
呼和浩特市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取得且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中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领。
(三)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四)申领方式
1.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2.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3.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范围
正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申请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2023年12月31日前申领)。
2.取得能够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中查询到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3.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领。
(三)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
(四)申领方式
1.持社会保障卡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2.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3.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三、技能提升补贴审核发放
经办机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申领补贴人员要及时到发卡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
四、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提高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标准
2024-01-19,全文共 746 字
+ 加入清单关于调整从呼和浩特市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征兵工作质效,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和警备区研究决定,自2024年起,为从我市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提高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标准
硕士、本科应(往)届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毕业班生)及在校硕士研究生每人由1万元提高至1.5万元,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毕业班生)每人由0.6万元提高至1万元。有关学历认定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学历核验结论为准。
二、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于征兵次年列入财政预算。其中,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土左旗、托县、和林县,市级财政承担60%,旗县级财政承担40%;清水河县、武川县,市级财政承担80%,旗县级财政承担20%。
三、发放方式
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一次性入伍奖励金由入伍所在地旗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随首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并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严格审核把关,细致做好服务,确保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二)批准入伍人员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退兵期结束后3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教育、人社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奖励金只为批准入伍当年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入伍翌年、服役期间以及退役后获得相关学历的人员不予发放。
(四)因身体、政治等条件不合格作退兵处理,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呼和浩特警备区
2023年12月29日
呼和浩特廉租房补贴标准
2024-01-11,全文共 271 字
+ 加入清单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另行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优惠政策
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次性购房契税;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内蒙古网约车驾驶员考核评分标准表(最新)
2023-03-16,全文共 1069 字
+ 加入清单内蒙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 | |
将网约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 | |
故意泄露乘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乘客隐私的。 |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将网约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举报、投诉或者其他纠纷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时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乘其他乘客的。 |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 |
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在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等区域候客、揽客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车辆外观标志与当地规定不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仪容仪表不整,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网约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内蒙古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标准一览
2024-04-15,全文共 869 字
+ 加入清单内蒙古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
第七条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八条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第九条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