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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3年下半年计算机等级考试温馨提示及注意事项

2023-09-21,全文共 12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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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下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温馨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下半年计算机等级考试(第70次)将于2023年9月23-25日在相关高校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特提示考生:

一、提前做好考前准备

1.阅读准考证内容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试地址、考生须知等内容。以免因个人疏忽而影响参加考试。

2.备好个人考试证件

考生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3.规范携带考试用品

考生只能携带规定的证件和准考证上写明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无线电作弊器材及其他违规物品进入考场。需要注意的是,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考试作弊。

二、遵守纪律,诚信考试

1.遵守考试时间

根据教育部《NCRE考务管理规则和手册》(2023年版)规定,考生应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开考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考生不准离开考场。请牢记考试时间,合理规划安排时间,尽量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入场人脸识别检查时间;到达后应尽快有序排队入场,勿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2.积极配合安检

所有考生必须接受严格、规范的两次人工安检,分别是考试楼宇入口处金属探测仪检查和考场入口的人脸识别两次安检,确因特殊原因携带手机等违规物品的考生,一律按考点指定暂放处存放,考试结束后自行取回。

3.诚信应考

考生应严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考试期间,考场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草稿纸等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设备拍照考试内容和考场情况、通过网络发布涉考信息、传播试题及答案,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4.严惩违规作弊行为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试作弊的考生,将导致本次考试所有考试科目的成绩无效;组织作弊、传播试题答案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与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为避免带来以后工作、生活的影响,请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心存侥幸带来不必要的后果。

考试期间举报电话:0471-3261819

三、其它注意事项

请考生及时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或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查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相关信息。因考生未按要求执行相关规定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自2023年9月考试起,全国将使用NCRE电子证书替代纸质版合格证书,所有符合取证条件的考生都将获得电子证书,同时不再制作和下发纸质版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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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内蒙古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公告

2023-12-28,全文共 1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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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4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定于2024年3月23日-25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报名时间及要求

(一)网上报名、缴费时间为2024年1月2日9:00—1月10日24:00,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者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等背景的限制,均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和实际能力选考相应的级别和科目。同次考试同一考生只能在一个省份(市、自治区)一个考点报考,最多可报考三个科目,且不允许重复报考一个科目。

(三)考生须遵循就近报考的原则。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生须在本校报考,不得跨校报考;未设考点的在校生报考,可就近选择考点院校报名参加考试,相关事宜按照考点院校要求执行;社会考生可自行选择考点院校报名参加考试,相关事宜按照考点院校要求执行。

(四)照片信息标准:

1.报名采集的人像应该为考生本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2.本次采集的照片用于考生入场时人脸识别验证比对和电子合格证书,考生上传时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相貌。禁止对人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对人像进行PS、美化、磨皮、瘦脸等技术处理。

3.背景:选用白色,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4.位置: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

二、报名平台

本次考试报名使用教育部考试院的报名系统,报名期间,考生登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网(网址:http://ncre.neea.edu.cn)点击“在线报名”,再打开页面选择“15内蒙古自治区”入口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完成缴费,否则报考失败。报名期间如有疑问,请联系各考点院校,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考试时间

2024年上半年的考试时间定为2024年3月23日--25日,共3天。考前5天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查看、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考生自己对填报信息负责。

(二)考试大纲及教程目录见中国教育考试(www. neea.edu.cn)。

(三)自2023年9月考试起,教育部考试院将使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电子证书替代纸质版合格证书,所有符合取证条件的考生都将获得电子证书,不再制作和下发纸质版合格证书。

(四)2024年上半年暂停三级Linux应用与开发技术、四级Linux应用与开发工程师等两个科目考试。

(五)考前至考试结束后,考生务必及时、持续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和各考点发布的信息。

(六)报名期间各考点咨询电话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休息日正常上班。

附件: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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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

2023-12-28,全文共 6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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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

序号考点代码考点名称咨询电话
1150001河套学院0478-8419900
2150002内蒙古民族大学15247535203
3150003内蒙古科技大学15547260083
4150004内蒙古农业大学13848192702
5150005乌海职业技术学院15174703378
6150006锡林郭勒职业学院15034988981
7150007内蒙古工业大学0471-6575787
8150008集宁师范学院0474-8989013
9150009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13848286715
10150010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0471-4909856
11150011赤峰学院0476-8300152
18947620525
12150012呼伦贝尔学院0470-3103077
1315001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15804830101
14150014内蒙古财经大学18647774500
13015209990
15150015包头师范学院15148998430
16150016内蒙古师范大学0471-4392545
17150017包头医学院15647282557
18150018鄂尔多斯职业学院0477-8396780
19150019满洲里俄语职业学院0470-6242054
20150020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0470-2283017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0471-32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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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最新)

2024-04-11,全文共 106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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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1-10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2024版)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7)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8)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9)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20)容貌毁损(重度);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3)双眼盲目5级;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26)心脏移植术后;

27)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28)肝衰竭晚期;

29)肾衰竭;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42)双眼盲目4级;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

47)全胰缺失;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64)双眼盲目3级;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69)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

70)肝切除2/3以上;

71)肝衰竭中期;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81)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

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85)双侧完全性面瘫;

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

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10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10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10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10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10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

105)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106)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107)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108)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09)全胃切除术后;

110)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111)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13)尿瘘难以修复;

114)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115)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116)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117)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18)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119)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20)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

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2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122)外伤性癫痫(中度);

123)尿崩症(重度);

124)一侧完全性面瘫;

12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12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12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2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3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

13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13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13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13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13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13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3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3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3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40)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141)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14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14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14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145)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146)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7)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腹部损伤

148)肝切除1/2以上;

149)肝衰竭早期;

150)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151)肾功能中度下降;

152)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53)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154)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5)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6)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157)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158)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159)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60)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161)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62)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16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体表及其他损伤

16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165)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七级

5.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66)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167)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168)双侧大部分面瘫;

169)偏瘫(肌力4级以下);

170)截瘫(肌力4级以下);

171)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2)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3)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4)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头面部损伤

175)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17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177)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78)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179)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180)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181)双眼偏盲;

182)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18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84)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85)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86)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87)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颈部及胸部损伤

188)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189)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190)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191)颏颈粘连(中度);

192)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93)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194)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195)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腹部损伤

196)肝切除1/3以上;

197)一侧肾切除术后;

198)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199)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00)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201)永久性结肠造口;

202)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203)永久性膀胱造口;

204)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205)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206)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207)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208)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209)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210)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211)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212)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13)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14)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15)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16)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217)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218)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2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八级

5.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20)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21)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222)尿崩症(中度);

223)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224)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22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226)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7)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8)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头面部损伤

229)容貌毁损(中度);

230)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231)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23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233)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23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235)一眼盲目4级;

236)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237)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23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239)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40)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241)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242)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243)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244)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245)张口受限Ⅲ度;

246)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247)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颈部及胸部损伤

248)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49)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250)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251)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252)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253)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254)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255)一肺叶切除术后;

256)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257)呼吸困难(中度)。

5.8.4腹部损伤

258)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59)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60)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261)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262)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6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264)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265)肾功能轻度下降;

266)一侧肾上腺缺失;

267)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268)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69)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270)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271)阴道狭窄;

272)一侧睾丸缺失;

273)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274)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275)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76)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77)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278)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279)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280)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281)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82)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28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85)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286)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287)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288)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体表及其他损伤

289)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九级

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90)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91)外伤性癫痫(轻度);

292)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293)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94)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5)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297)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98)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头面部损伤

299)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300)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01)容貌毁损(轻度);

302)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03)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30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30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306)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307)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308)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309)一眼盲目3级;

310)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311)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312)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313)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314)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315)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316)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317)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18)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319)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320)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3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322)张口受限Ⅱ度;

323)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颈部及胸部损伤

3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325)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26)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327)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328)食管吻合术后;

329)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30)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3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332)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333)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334)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33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336)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337)心脏室壁瘤;

338)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339)缩窄性心包炎;

340)胸导管损伤;

341)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342)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腹部损伤

343)肝部分切除术后;

344)脾部分切除术后;

345)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346)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347)胃部分切除术后;

348)肠部分切除术后;

349)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350)胆囊切除术后;

351)肠梗阻反复发作;

352)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353)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354)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55)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56)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7)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8)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359)一侧附睾缺失;

360)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361)尿道狭窄(轻度);

362)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63)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364)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65)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366)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367)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368)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369)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370)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37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37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373)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374)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375)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376)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37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体表及其他损伤

378)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十级

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79)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80)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81)一侧部分面瘫;

382)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383)尿崩症(轻度);

384)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385)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386)开颅术后。

5.10.2头面部损伤

387)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388)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89)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390)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391)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39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393)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394)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395)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396)复视或者斜视;

397)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398)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399)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400)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401)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402)双眼视力≤0.5;

40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404)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405)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406)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40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408)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409)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410)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411)舌部分缺损;

412)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413)张口受限Ⅰ度;

414)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415)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416)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417)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18)器质性声音嘶哑;

419)食管修补术后;

420)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421)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422)肺修补术后;

423)呼吸困难(轻度)。

5.10.4腹部损伤

424)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425)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426)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27)膈肌修补术后。

5.10.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428)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429)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430)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31)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432)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433)尿道修补术后;

434)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435)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36)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437)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38)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39)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40)一侧髌骨切除;

44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442)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443)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444)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445)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446)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447)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448)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449)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450)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451)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452)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53)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45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体表及其他损伤

455)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456)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457)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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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4年3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温馨提示

2024-03-21,全文共 1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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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3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温馨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计算机等级考试将于2024年3月23日-25日举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考试,温馨提醒考生:

一、提前做好考前准备

1、读准考证内容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须知、考试时间、考试地址、考场信息等内容。以免因个人疏忽而影响参加考试。

2、备好个人考试证件

考生需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3、规范携带考试用品

考生只能携带规定的证件和准考证上写明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无线电作弊器材及其他违规物品进入考场。需要注意的是,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认定考试作弊。

二、遵守纪律,诚信考试

1、遵守考试时间

根据教育部《NCRE考务管理规则和手册》(2024年版)规定,考生应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开考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考生不准离开考场。请牢记考试时间,合理规划安排时间,尽量提前到达考点,留足入场人脸识别检查时间;到达后应尽快有序排队入场,勿在考点周围逗留、聚集,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2、积极配合安检

所有考生必须接受严格、规范的两次人工安检,分别是考试楼宇入口处金属探测仪检查和考场入口的人脸识别两次安检,确因特殊原因携带手机等违规物品的考生,一律将手机暂放考点指定区域,考试结束后自行取回。03严惩违规作弊行为

考生应严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考试期间,考场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试作弊的考生,将导致本次考试所有考试科目的成绩无效;组织作弊、传播试题答案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为避免给以后工作、生活带来影响,请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心存侥幸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三、其它注意事项

1、考生均在计算机上进行答题,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等,应立刻停止操作,举手与监考员联系解决。考试时间由系统自动控制,考试时间用完,系统自动终止答题。考生点击交卷后,等待监考员确认考生交卷正常后,方可离开。

2、请考生及时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或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查看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相关信息。因考生未按要求执行相关规定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3、考生可在考试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教育考试网(www.neea.edu.cn)查询本次考试成绩和证书信息。

自2023年9月考试起,全国将使用NCRE电子证书替代纸质版合格证书,所有符合取证条件的考生都将获得电子证书,同时不再制作和下发纸质版合格证书。考生对本人成绩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点提出成绩复核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考试期间自治区考试中心举报电话:0471-32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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