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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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地址变更告知函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现地址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群艺馆巷1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

2024-01-04,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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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地址变更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馆(群艺馆、文化艺术中心):

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于2023年搬迁新址,老馆旧址已不再使用,为使各地与本馆交流的内部期刊资料正常收悉,特请各单位协助变更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原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北路97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现地址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群艺馆巷1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邮政编码01000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与各单位交流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内蒙古公共文化》也因部分单位地址变更存在退件情况,同时也请各单位有地址变更的及时告知我馆,以便刊物能够及时准确送达。

联系人:魏国清

电话:0471-6969768

15049194622

特此函达。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馆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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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居住证地址变更流程及手续(附图解)

2023-11-23,全文共 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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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居住地址变更业务

1、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变更住址的,应当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2、需要提供材料:

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之一。

3、办理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打造“网上户政窗口”,群众通过此平台打开户政业务,点击居住证办理,即可在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

4、变更方式:

现场变更或邮寄变更。申请人接到短信或查询告知后,可按所选择办理方式携带居住证前往派出所变更或邮寄办理,邮件费用(往返)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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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专业目录表

2024-05-23,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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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告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了新一轮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共核准备案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48个。现将我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和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布如下。今后,相关系列(专业)和评委会进行调整的,我厅将及时对附件进行更新。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和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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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开展一次挂号管三天惠民项目

2024-05-16,全文共 9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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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开展一次挂号三天”的惠民项目(试运行)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急难愁盼问题,改善全过程的就医感受,深入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活动,不断优化就医流程,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成果。

问:门诊“一次挂号管三天”具体是指什么?

是指患者到门诊就诊时,如果因检验或检查当天不能完成或者不能获取报告,例如:当日肺炎支原体核酸检测8点后送检,次日16:00后出报告,不能在当日完成诊疗,三天内(含首诊当天)可携带报告结果到我院同一科室复诊,复诊时由原科室当班医生负责接诊。无需再次挂号,享受免缴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政策。

问:门诊“一次挂号管三天”是指哪三天?

指就诊当天及后续两天。如:患者在5月12日首次就诊,可于5月13日或14日报告出来后复诊。

问:门诊“一次挂号管三天”具体流程是什么?

复诊患者可凭首诊挂号单,到门诊各楼层缴费窗口进行信息录入,之后直接到原就诊科室诊区进行签到排序,候诊区等候,依次就诊。首次到医院复诊的患者,可至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咨询。

问:三日内复诊,是否需找原接诊医生就诊?

复诊时由原科室当班医生负责接诊,不需要找原接诊医生就诊。

问:如果复诊时发现其他专科疾病,需要另外挂号就诊吗?

患者在复诊时,发现需到其他科室就诊的,要重新挂号。例如:在胃肠外科门诊就诊时,CT检查发现有肾脏方面的情况,需重新挂肾内科号并到肾内科就诊。

问:第一次诊疗已完成,三日内需要继续治疗的还要挂号吗?

如果第一次诊疗已经完成,再继续治疗的,需要重新挂号。例如小儿肺炎就诊时,儿科医生根据病情需要、综合考虑药物治疗效果和减少药物副作用对儿童的影响等因素,一般开具1~2天抗生素输液治疗,若第3天患儿再次就诊时,医生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诊治,所以需重新挂号。

问:是否所有门诊科室都可以享受“一次挂号管三天”?

适用于我院所有门诊就诊科室,检验、检查当日不能完成或不能获取报告需要复诊的患者。不含跨科室门诊、跨专病门诊、多学科联合诊疗门诊、特需门诊及急诊等。

问:周末、节假日是否在“三日”时间内?

周末、节假日正常开诊,按照“一次挂号管三天”流程进行复诊;如遇到未开诊科室,则顺延。医院门诊开诊时间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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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不动产登记服务厅电话地址(附营业时间)

2024-05-15,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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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玉泉区服务大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南路与银河北街万锦香韵商业楼三楼

工作时间: 9:00至 12:00 13:30至17:00

咨询电话: 0471-3670609

不动产登记回民区服务大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梦溪苑商业楼中段一、二楼

工作时间:9:00至 12:00 13:30至17:00

咨询电话: 0471-5216223

不动产登记赛罕区服务大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交汇处金花园商业楼二楼

工作时间:9:00至 12:00 13:30至17:00

咨询电话:0471-3671395

不动产登记新城区服务大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9号房产交易大厦二楼

工作时间:9:00至12:00 13:30至17:00

咨询电话:0471-3670525

投诉电话: 0471-3670276

政务大厅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9:00至 12:00 13:3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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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原文)

2024-05-14,全文共 17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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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招考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各盟市、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资格审核、信息采集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3〕24号)

(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和《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内招考办〔2023〕25号)(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办法》)执行。针对特殊类型招生,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不得降低报考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各阶段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本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不得在我区和其他省(区、市)同时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3.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内教发〔2021〕15号)精神,做好随迁子女、引进人才子女报考工作。

报名结束后,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随迁子女考生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以及教育部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处理。

二、考生档案

1.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依据《信息采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和审核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现场确认时要逐项审核《预报名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内容是否完成确认等,保证考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

4.

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招考普〔2015〕22号)和《报名工作通知》,我区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包含如下材料:档案袋、预报名表、报名登记表、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并对其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领取经密封并加盖密封章的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报到时交至录取高校。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领取手续,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5.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介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介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2.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预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现场确认时录入报名系统。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2.考生体检工作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按自治区招考办下发的《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计划

(一)报考类别

考生在参加我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时所选择的类别称为报考类别。我区高校招生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高职对口招生(即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下同)等类别。报考类别、外语语种和考何种民族语言这三项决定了考生的考试科目,选择错误将会影响到考试及总分计算。对于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报名时须选择相应的报考类别并参加对应的文化课全国统考,录取时原则不分文科、理科,高校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普通类报考类别分为:文科、理科、蒙授文科和蒙授理科。

(2)艺术类报考类别分为:艺术(文)、艺术(理)、蒙授艺术(文)和蒙授艺术(理),按专业涵盖范围和考试分类划分为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和戏曲类等7个类别。

(3)体育类报考类别分为:体育(文)、体育(理)、蒙授体育(文)和蒙授体育(理)。

(4)高职对口招生报考类别分为:计算机类、农学类、牧医类(其中蒙语授课考生对应的报考类别为蒙牧医类)、烹饪类、财会类、美工设计类、旅游类、汽驾类、建筑类、机电类、化工类、幼师类、医学类、体育类和采矿类等。

(二)批次设置

2024年我区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9个批次。其中,本科层次共设置7个批次: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科提前批C、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本科二批B。专科层次共设置2个批次:专科提前批和高职高专批。

1.本科提前批A:安排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院校(或专业)计划。其中,普通类包括军事、公安、飞行学员、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自治区公费定向师范生、国家优师计划师范生、自治区优师计划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航海类等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院校(专业)计划,以及在我区确定招生专业和计划数的高校专项计划,公安、司法行政警察类等高校的国家专项计划;艺术类包括经教育部批准的可组织校考的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计划和戏曲类本科专业计划;体育类包括原“211”院校和体育院校的体育类本科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中的高水平运动队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

2.本科提前批B:安排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院校(或专业)计划。其中,普通类包括国家专项计划(不含公安、司法行政警察类),地方专项计划;艺术类包括使用统考成绩录取的公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计划;体育类包括除原“211”院校和体育院校以外的体育类本科专业计划。

3.本科提前批C:安排民办院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和体育类本科专业计划。

4.本科一批:安排原“211”院校和我区批准的生源较好院校普通类本科招生计划,包括普通类计划,蒙授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计划。

5.本科一批B:安排本科一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

6.本科二批:安排普通类其他院校和高职对口招生本科招生计划,包括普通类计划,蒙授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职对口招生本科计划。

7.本科二批B:安排本科二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和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计划。

8.专科提前批:安排军事、公安、司法行政警察类等院校(或专业)的普通类专科计划,艺术类和体育类专科计划。

9.高职高专批:安排专科提前批之外的普通类和高职对口招生的专科计划。

(三)计划编制

在我区招生的所有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区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准确地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专业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高校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四)计划审核和公布

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2.自治区招考办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学校、分科类、分专业来源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在教育部赋予的修改权限内,对高校报送的计划内容进行规范和修正。招生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核对系统”对我区已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进行核对确认。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3.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分送,由自治区招考办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招考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五)计划管理

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严格规范预留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各高校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分专业计划,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意。

(六)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和录取按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1.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2024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高校三类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核、宣传服务、填报志愿及录取、监督管理、违规查处等相关工作,按内蒙古自治区招考办《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4〕3号)要求执行。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招生高校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我区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

4.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我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在本科层次实施,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高水平师范院校培养。“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

5.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从2021年起,每年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招生计划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为832个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师计划”分为国家优师计划和地方优师计划(地方优师计划即自治区优师计划),我区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进行录取。自治区优师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高中应届毕业生。自治区优师计划在普通本科层次培养实施,培养工作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

6.民族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我区民族专项计划主要包括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计划。

六、考试和评卷

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一)命题与安全保密

1.我区全国统考各科目试题均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少数民族语文、艺术类专业自治区统一考试、外语口语考试、高职对口招生考试的试题,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试卷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

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等高校自主招生的命题、考试和评卷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

2.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3.考试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内教办字〔2020〕112号)(以下简称《考务管理办法》)等执行。

(二)考试时间、科目和计分

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参加文化课全国统考,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考生参加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艺术类和高职对口招生美工设计类、体育类考生,除参加文化课考试外,还须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1.文化课全国统考

(1)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于2024年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其中,外语(含听力测试)科目先进行笔试,后进行听力考试;笔试部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听力部分考试时间为20分钟。

(2)文科、艺术(文)、体育(文)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艺术(理)、体育(理)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外语试卷笔试部分的120分折算为150分(折算办法:按考生笔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下同)。高考文化课总分为750分。

报考以上类别考生中,朝鲜语授课考生的考试科目为: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笔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朝鲜语文。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考试时间按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在4月14日9:00-11:00;朝鲜语文满分为150分。朝鲜语授课考生的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按满分150分折算)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外语科目考试成绩按3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其余科目成绩均按10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

(3)蒙授文科、蒙授艺术(文)、蒙授体育(文)的考试科目: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蒙古语文(甲)。蒙授理科、蒙授艺术(理)、蒙授体育(理)的考试科目: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笔试、蒙古语文(甲)。民族汉考三级笔试(按满分150分折算)考试成绩按7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外语科目考试成绩按3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其余科目成绩均按100%计入高考文化课总分。蒙古语文(甲)满分为150分。

(4)外语科目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1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分笔试、听力两个部分,考试时先考笔试、后考听力,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外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录取参考由高校决定。

(5)在报考志愿时,凡拟填报要求外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的外语口语考试。外语口语考试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不合格(2分)四级等第。外语口语考试一般从6月9日8:00开始至6月14日18:00前完成,考试地点及具体考试时间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届时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

2.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高职对口招生各类别考试于2024年6月7日至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高职对口招生各类别的考试科目为:高职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英语(不进行听力考试)和专业课综合,不同报考类别专业课综合考试内容不同,高考报名时选择用蒙古语言文字答卷的考生须参加高职蒙古语文科目考试。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目成绩:高职语文、高职蒙古语文、高职数学满分均为

150分,高职英语满分为100分,专业课综合满分为350分,总分为750分。蒙牧医类的考试科目为:高职蒙古语文、高职数学和专业课综合,总分为650分。

3.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实行自治区统考(含省际联考)和高校校考,其中,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和书法类6个类别实行自治区统考,考试时间、科目及计分等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戏曲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经教育部批准,少数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艺术院校,对考生艺术天赋、专业技能或基本功有较高要求的高水平艺术类专业,可按程序申请在自治区统考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校考,考试的科目、时间和计分办法等由相关高校发布。高职对口招生的美工设计类考生须参加美术与设计类统考。

体育类专业考试实行全区统考(即自治区统考),考试时间、科目及计分等按《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内招考普〔2024〕5号)执行。高职对口招生体育类考生(高考报名时考试类型选择“高职班”的体育类考生),须参加体育专业全区统考,不再参加原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组织的相关测试。此类考生的累计总分按照350分制折合作为体育类专业综合分,即体育类专业综合分=体育专业考试总分×3.5。

(三)文化课考试答卷文字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外语使用所考科目语言文字答题。

2.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科目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2025年起,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其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不再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时,高职数学和蒙牧医类专业课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试卷,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少数民族语文科目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四)考试组织与管理

1.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

我区全国统考和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的组织与管理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各级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须报自治区招考办备案。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数字化标准化考点考场内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配备身份识别(识别结果实时上传)、防作弊〔包括违规物品检查、无线电信号屏蔽(含

5G)、智能安检门等)、高清考试视频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及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物资物品等,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小学等学校有承担考试的义务。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2)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细化强化运送、交接、整理、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加强考点无线电信号(含5G)屏蔽设备配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考生入场检测力度,持续强化“2+1”三次安检,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考场监考和巡考力度,严肃监考和巡考工作纪律,压实人员责任,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和氛围。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诚信考试教育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利用无线电信号探测、屏蔽和网络监控等手段,严查严打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事件发生。

(3)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全力做好残疾人考生的服务保障工作。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人考生,应按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艺术类专业考试

(1

)艺术类自治区统考由自治区招考办组织实施,按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艺术类相应类别统考考务细则执行。

(2)戏曲类联考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省际联考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省际联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戏曲类戏曲表演(二人台表演)专业省际联考考点设在内蒙古艺术学院。

(3)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由各相关高校自行组织实施。

3.体育类专业考试

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全区统考由自治区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按《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考点设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室内田径场),考试于4月22日开始。

(五)评卷

1.文化课全国统考、高职对口招生文化课考试和艺术类自治区级统考答卷(含文化课考试纸质答卷、艺术类自治区级统考笔试答卷及面试音视频材料等)的评阅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及教育厅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高考评卷工作。高考评卷实行网上评卷。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评卷组织、管理、质量监控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包括评卷在内的高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区内各有关学校应当为评卷(提供场地、选派评卷教师以及评卷工作人员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2.评卷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厅〔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内教招考普〔2021〕3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评卷点要成立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评卷点设施设备及场地应符合评卷的要求,具备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评卷期间自治区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巡查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自治区招考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各地各校不得以各种方式公布宣传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探索建立涉考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七、志愿填报与录取

考生志愿填报方式、时间和办法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届时发布的《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使用自治区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自治区统考成绩均达到我区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我区艺术类平行志愿采取“院校专业组”模式。

(一)志愿填报

1.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在“普通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完成志愿填报。

2.选择参加高职对口招生的考生只能填报2024年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目录中公布的高职对口招生相应类别计划所列院校专业志愿。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自行选择所属科类或兼报科类填报志愿:

(1)报考蒙授艺术的考生,若达到艺术类对应专业统考类别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艺术类相应专业志愿;报考蒙授体育的考生,达到体育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体育专业志愿。

(2)报考蒙授艺术(文)的考生,若达到蒙授文科或文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蒙授文科或文科志愿。

报考蒙授艺术(理)的考生,若达到蒙授理科或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蒙授理科或理科志愿。

报考蒙授体育(文)的考生,若达到蒙授文科或文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蒙授文科或文科志愿。

报考蒙授体育(理)的考生,若达到蒙授理科或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蒙授理科或理科志愿。

(3)报考艺术(文)的考生,若达到文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文科志愿。

报考艺术(理)的考生,若达到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理科志愿。

报考体育(文)的考生,若达到文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文科志愿。

报考体育(理)的考生,若达到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兼报理科志愿。

(4)填报志愿时,艺术类各自治区统考类别之间不可互相兼报,报考了自治区统考的考生若戏曲类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兼报相应的戏曲类专业。

若符合相关专业报考要求,且达到相应的文化课和自治区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教育类考生可兼报音乐表演类专业,兼报时按相应的折算成绩投档录取。报名时选择音乐表演类(声乐方向)、音乐表演类(器乐方向)的考生不能兼报使用音乐教育类统考成绩的专业。

表(导)演类考生,取得相应类别统考合格成绩,且达到相应类别文化课和自治区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可在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3个类别间兼报。

(5)蒙授文科考生,若达到文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以兼报文科志愿。

(6)蒙授理科考生,若达到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以兼报理科志愿。

(7)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志愿的考生,应当是少数民族学生。

(8)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未被录取且符合相应的填报志愿条件的考生,可在相应的时段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

4.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考生自主填报,相关职能部门、考试机构和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原则,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工作。要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实现地区、高中阶段学校全覆盖。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多渠道公共服务。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加强对一线班主任、任课教师培训,为考生提供优质的个性化咨询服务。各地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登录密码泄露和志愿被篡改。要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提醒考生谨防

“高价志愿填报指导”“保录”等诈骗陷阱,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积极回应考生合理诉求,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6.填报志愿前,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7.凡在各批次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结束后,录取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填报志愿录取机会。凡申请自愿放弃提前批(含本科提前各批次和公安、司法行政警察类等院校普通类专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或本科二批B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本科志愿的录取,仅可参加高职高专批的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凡专科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高职高专批自愿放弃志愿录取的考生,视为放弃本年度所有志愿的录取,无需提交申请。

(二)录取

1.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考办组织实施。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普通高考文理科和高职对口招生各科类的考生,文化课总分达到我区对应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报考体育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我区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届时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专栏”所公布的投档排序成绩项(文化课总分或专业课成绩)和投档比例投档;报考体育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我区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档比例投档。

填报了特殊类型招生志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单独投档、招生院校单独录取,不占用我区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与否、录取何专业由招生院校决定。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我区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4.按投档比例投档时(艺术类除外),当遇到多名院校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时,原则上不受院校投档比例所确定的人数限制(军事类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全部投招生院校。投档人数为计划数乘以投档比例的结果向上取整(军事类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后的数值。

5.在各批次首次网上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完成后,仍有部分高校录取不满额时,将在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后,如有少数高校线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再次征集志愿,降分征集志愿投档后,由相关高校择优录取。降分幅度根据录取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填报志愿公告为准。

6.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网报志愿结束后,原则上高校可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自治区招考办负责监督在我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招考办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考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考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9.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考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考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招考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11.招生院校要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新生入学后,要通过人脸识别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和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比对等方式,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特别是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配合公安部门、纪委监委等一查到底,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招生院校应将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步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三)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和俄罗斯族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取分值最大的一项,不累计加分。

6.以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加分项目及分值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但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在我区招生的高校制定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3.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须按时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按时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区内高校招生章程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4.自治区招考办汇总在我区招生高校所公布的招生章程网址,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九、信息公开公示

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2.自治区招考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我区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示我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考生名单。

高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或本校官网)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在内蒙古招生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和录取考生名单。

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负责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资格的考生名单。

3.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自治区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旗县级招考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附则

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3.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按体育总局、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5.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招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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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24-04-15,全文共 43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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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提升养老服务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发〔2023〕1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体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综规〔2021〕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贴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由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予以保障;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编制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负责补贴资金日常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预算编制建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备案全托床位10张以上;

(二)具有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消防合格证明;

(三)具有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房屋的租赁使用协议以及租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

(四)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六)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七)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八)正常运营,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

(九)公办养老机构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

(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为一级及以上,且在三年有效期内。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第五条

除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外,其他自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38号)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第六条  养老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资格。

(一)自享受补贴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安全强制性标准达标、服务质量评估或日常检查的;

(二)不符合养老机构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三)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从事养老服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被查实存在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在申请补贴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

第三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标准

第七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养老机构之日起计算,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第八条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一)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二)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第九条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于每年5月5日和10月10日前向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第二章中所列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100%实地核查。核对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15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的20%进行抽查核实,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于5月25日和10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入院收费凭证、请销假登记本、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对于申请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实地核查内容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备案登记、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要与养老机构申请的床位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的养老机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经盟市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拟申报资金和补贴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第五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达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分配至盟市财政、民政部门。盟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补贴资金分配文件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旗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盟市补贴资金分配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一次性建设补贴于养老机构申报通过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由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采购,责任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民政厅按要求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推优评先、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强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盟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社会等各方面监督。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养老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三公”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应从事养老服务满5年,在5年内不得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退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未及时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变更老年人实际已办理出院或去世信息的,应增加对其抽查检查或评估的频率。对查实虚报冒领的补贴资金,由属地民政、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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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

2024-04-10,全文共 4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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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选课报名入口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在首页“近期热点”中选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专栏”,即可看到相关工作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入口”,考生可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注册登录、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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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官网入口

2024-04-10,全文共 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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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系统

2024-04-10,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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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选课报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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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籍注册和选课报名全部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综合服务平台”进行。

考籍注册内容

考籍管理和选课报名系统由考生端和学校端两部分组成。分别需注册以下内容:

1.

考生端:考生考籍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生类别、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居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手机号、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本人简历、家庭成员、外语语种等。

2. 学校端:学校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校长姓名、学校类别、教职工数量、联系电话、班级代码、班主任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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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呼和浩特市文化馆培训班报名费多少钱?

2024-03-22,全文共 4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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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呼和浩特市文化馆培训班报名费多少钱?

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经过精心筹备,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年春季公益培训班将开始招生。

报名费用

公益培训班是呼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免收全部费用,学员只须自备个人学习用品(如纸笔、曲谱、舞蹈练功鞋服、吹奏器乐等)。

报名方式:点击查看

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一项培训科目,多报无效(线上、线下报名如出现一人多报,将取消其本次公益培训资格)。

2、不接受团队报名 。

3、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写免责协议书。

4、报名后无故缺课1/4次以上取消本期学习资格。

5、培训科目对招收学员年龄和性别有相关要求,请在报名前认真查阅课程表,不得超龄报名相关科目。

6、公益培训班是呼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免收全部费用,学员只须自备个人学习用品(如纸笔、曲谱、舞蹈练功鞋服、吹奏器乐等)。

7、参加培训的学员需遵守呼和浩特市文化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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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呼和浩特市文化馆培训班报名方式(线上+线下)

2024-03-22,全文共 3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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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年春季公益培训班招生

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经过精心筹备,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年春季公益培训班将开始招生。

报名方式

此次培训报名方式分为线上线下进行,线上报名截止后,剩余名额将在线下继续招收,报满为止。报名成功后,所有学员于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文化馆一楼报到。

线上报名时间:

3月25日上午9:00—3月26日下午5:00

线上报名方式:

长按识别或扫描此二维码报名

注册报名图文介绍

线下报名时间:

3月27日上午9:30—12:00

线下报名地点:

呼市文化馆一楼大厅(携带本人身份证)

报名费用

公益培训班是呼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免收全部费用,学员只须自备个人学习用品(如纸笔、曲谱、舞蹈练功鞋服、吹奏器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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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春季呼和浩特市文化馆公益培训班有哪些项目?

2024-03-22,全文共 1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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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春季公益培训班招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统筹推进呼和浩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经过精心筹备,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年春季公益培训班将开始招生。

舞蹈类

器乐类

声乐类

书法美术类

拓展阅读

点击查看: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年春季公益培训班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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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呼和浩特市文化馆公益培训班春季招生公告

2024-03-22,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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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春季公益培训班招生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统筹推进呼和浩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经过精心筹备,呼和浩特市文化馆2024年春季公益培训班将开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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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方式

此次培训报名方式分为线上线下进行,线上报名截止后,剩余名额将在线下继续招收,报满为止。报名成功后,所有学员于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文化馆一楼报到。

线上报名时间:

3月25日上午9:00—3月26日下午5:00

线上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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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报名时间:

3月27日上午9:30—12:00

线下报名地点:

呼市文化馆一楼大厅(携带本人身份证)

注 意 事 项

1、每人限报一项培训科目,多报无效(线上、线下报名如出现一人多报,将取消其本次公益培训资格)。

2、不接受团队报名 。

3、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写免责协议书。

4、报名后无故缺课1/4次以上取消本期学习资格。

5、培训科目对招收学员年龄和性别有相关要求,请在报名前认真查阅课程表,不得超龄报名相关科目。

6、公益培训班是呼市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免收全部费用,学员只须自备个人学习用品(如纸笔、曲谱、舞蹈练功鞋服、吹奏器乐等)。

7、参加培训的学员需遵守呼和浩特市文化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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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呼和浩特新城区医院免费两癌筛查时间+地址+电话

2024-03-19,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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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新城区医院免费两癌筛查

新城区医院为适龄已婚妇女(35 -- 64 周岁)开展免费宫颈癌 TCT

筛查,免费乳腺癌彩超筛查(彩超筛查异常含免费铂靶检查),有符合条件者可电话联系或按注意事项直接前往筛查。

注意事项:

1.体检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3年内未参加过免费两癌筛查的人群

2.宫颈癌TCT筛查避开月经期,前3天禁止阴道冲洗、上药等

3.24小时内禁止性生活

4.有单位或者团体需要集中采集的,20人以上,我们可上门采集!联系电话:18748160351杨大夫(微信同号)

体检时间:

宫颈癌筛查(咨询电话:0471-6904053 5610681)

时间:周一到周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乳腺癌筛查

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备注:周六、周日需提前预约 预约电话:13488576311(乳腺)

体检地址:

新城区医院南院区----新城区哲里木路77号

地点:一楼妇产科门诊 彩超室

新城区医院北院区----新城区山水路12号山水商务广场B座

地点:二楼妇产科门诊一楼彩超室

体检流程:

妇产科门诊录入信息一妇产科采集TCT外科乳腺触诊一彩超室乳腺彩超一妇产科门诊

备注:

来院进行两癌筛查者,首先请到妇科门诊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后再进行宫颈癌或乳腺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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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办理加拿大签证地址大全

2024-03-15,全文共 6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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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使馆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大街19号

电话:010-51394000

电子邮箱:beijing-immigration@international.gc.ca

网址:

http://www.canadainternational.gc.ca/china-chine/index.aspx?lang=zh-cn&view=d

驻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788号1788国际中心8楼

电话:021-32792800

电子邮箱:shanghai-im-enquiry@international.gc.ca

驻广州总领事馆

地址:广州市流花路中国大酒店商业大厦801室

电话:020-86116100

电子邮箱:ganzug@international.gc.ca

驻重庆总领事馆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东方广场 17楼

电话:023-63738007

电子邮箱: chonq@international.gc.ca

北京签证申请中心

电子邮箱:infopek.cacn@vfshelpline.com

网址:

http://www.vfsglobal.ca/canada/china/index.html

上海签证申请中心

电子邮箱: infosha.cacn@vfshelpline.com

广州签证申请中心

电子邮箱: infocan.cacn@vfshelpline.com

重庆签证申请中心

电子邮箱: infockg.cacn@vfshelpl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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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内蒙古二建考区资格审核部门地址及电话

2024-03-11,全文共 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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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内蒙古区直及各盟市考区资格审核部门联系方式

考区
审核单位
审核点地址
咨询电话
区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自治区人事考试院A座一楼业务窗口(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团结巷2号)
0471-6600198
0471-6601168
包头市
包头市人事考试中心
包头市人和大厦406房间(稀土高新区阿尔丁大街41号)
0472-5221935
呼伦贝尔市
呼伦贝尔市人才服务和人事考试中心
呼伦贝尔市民生大厦一楼大厅(中心城新区安达广场南)
0470-8357607
兴安盟
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75号(原盟委党校旧址北楼三楼)
0482-3822308
0482-3822310
通辽市
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
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739号
0475-8820013
赤峰市
赤峰市人事考试中心
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宝通大厦西侧三楼
0476-8330744
锡林郭勒盟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考试业务科)
锡林郭勒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1号窗口(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西段劳动社会保障大厦 )
0479-8235702
乌兰察布市
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东大厅二楼(集宁新区致远西街、永安南路西)
0474-8159295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楼(康巴什区市一中南门往西500米,鄂尔多斯大街与民和路交汇处)
0477-8586210
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中心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018室(临河区新华西街)
0478-8527225
乌海市
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
乌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楼301室(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0473-3158037
阿拉善盟
阿拉善盟人事考试和培训中心
阿拉善盟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楼710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腾飞东路)
0483-87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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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各区民政局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

2024-03-07,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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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地址: 奈伦国际D座20楼

电话 : 0471-5181050

新城区民政局

地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9号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123室

电话 : 0471-6218123

回民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回民区新华西街49号回民区政府2号楼5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办公电话:0471-3821363

赛罕区民政局

办公地址: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1212室(南二环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面)

联系电话:0471-421172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玉泉区民政局

地址: 玉泉区昭君路19号区党政办公大楼一楼

电话: 0471-568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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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版)

2024-03-07,全文共 4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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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

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2022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改版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

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继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继续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托育机构。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三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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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全文共 1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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