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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五一贵州省公路出行服务提示
2024-04-26,全文共 470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五一”贵州省公路出行服务提示
2024年贵阳五一活动汇总 | |
摄图网ID:401692013 ●2024五一放假时间: ①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②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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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失业保险金网上申请操作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70 字
+ 加入清单贵阳失业保险金网上申请操作指南
1.关注贵州人社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人社服务”;
2.进入主页,底部点击“办事”,选择“社会保险”;
3.下滑找到“失业保险”,进入后阅读申领须知,点击“已知悉告知内容”,根据提示填写信息申请即可。
其他网上申领渠道:
1、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www.12333.gov.cn)
“在线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失业保险金申领”
3、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
“服务”-“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4、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
“全国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
5、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APP、小程序
2024贵州专升本志愿填报(入口+操作指南)
2024-04-12,全文共 919 字
+ 加入清单2024贵州专升本志愿填报指南
志愿填报时间:2024年4月11日00:00至4月13日18:00
手机端志愿填报入口:贵州招考APP【点击下载:贵州招考APP(安卓)丨贵州招考APP(苹果)】
志愿填报要求:
(一)贵州省2024年专升本志愿填报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00:00至4月13日18:00,逾时网上志愿填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符合报考资格且达到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含竞赛获奖免试生、退役大学生士兵)须登录网站按要求填报。
1、我省专升本设置三个批次志愿,每个批次考生只能填报1所院校的1个专业志愿。
2、如果一名考生同时具有多种资格,可同时填报多个具有报考资格的批次志愿;
3、符合贫困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同时填报两个批次的志愿,但两个批次志愿所填报的学校必须是同一所学校,且所填报的专业相同或专业考试科目相同的两个专业(以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若考生两个批次志愿所填报的学校不是同一所学校,或虽为同一所学校但所填报的两个专业的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则考生只能参加第二批次志愿(即普通类专升本志愿)的专业课考试,所填报的第一批次志愿无效。
4、考生(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竞赛获奖免试生)填报志愿时,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zsksy.guizhou.gov.cn)“通知公告”栏目查询《贵州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计划表.pdf《贵州省2024年专升本本科与高职高专专业类对应指导目录.pdf《贵阳康养职业大学2024年专升本本科与专科专业类对应指导目录.pdf填报志愿,填报前仔细查阅报考本科招生院校招生章程,其中少数院校的部分专业有限制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专业须符合招生院校对毕业专业的要求,如果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招生院校的报考要求,不得参加本科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退役大学生士兵不得参加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效。考生未按填报说明和招生章程要求填报导致志愿无效后果自负。
(三)考生应认真细致填报志愿,核对准确后提交。在系统未关闭前,考生若发现志愿填报有误,可以进行修改,但修改不能超过2次,系统以考生最后一次提交的志愿为准。
2024贵州专升本志愿填报操作指南(电脑端)
2024-04-11,全文共 1302 字
+ 加入清单志愿填报时间:2024年4月11日00:00至4月13日18:00
电脑端志愿填报入口: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http://gkks.eaagz.org.cn)
志愿填报操作步骤:
(一)系统登录
1.系统登录
通过电脑浏览器访问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http://gkks.eaagz.org.cn,进入登录首页。如下图所示:
输入考生号/证件号,在登录页面中选择“密码登录”或“短信登录”。
2.密码修改
若考生遗忘登录密码,可通过华为应用市场、苹果appstore或腾讯应用宝下载安装最新版本“贵州招考”移动端APP进行密码修改。
打开“贵州招考”,通过人脸识别或短信验证码进行登录(短信验证码登录须绑定手机号)。
成功登录后,如未绑定手机号,可通过手机右下角【我的】→【安全设置】→【绑定手机号】功能,绑定手机号。通过手机右下角【我的】→【安全设置】→【修改密码】功能,修改登录密码。
(二)计划查询
登录系统后,通过系统左侧的【我的志愿填报】→【计划查询】,查询院校专业计划。
通过“院校条件筛选”和“专业条件筛选”筛选院校专业信息。
注:“院校条件筛选”和“专业条件筛选”为联动查询,筛选院校后再筛选专业,查询结果为筛选院校的对应专业。可点击“重置”按钮清空已选条件。
考生可将感兴趣的院校专业添加至“收藏夹”进行收藏。
(三)志愿填报
专升本志愿填报只能填报1个院校志愿,该院校志愿下最多可选择1个专业。在填报时须先在草稿箱中填报志愿草稿,志愿草稿核对无误后,须提交至志愿表完成志愿填报。具体步骤如下:
1.添加志愿草稿
方式1:从收藏夹中添加志愿草稿。通过系统左侧的【我的志愿填报】→【收藏夹】→【专业详情】功能,可查看各院校专业详情,通过系统左侧的【我的志愿填报】→【收藏夹】→【添加至草稿箱】可以将收藏夹中的院校专业添加至草稿箱。
方式2:直接在草稿箱中添加志愿草稿。考生可通过左侧的【志愿填报】→【草稿箱】→【编辑】→【新增志愿】直接添加志愿草稿。
2.编辑志愿草稿
(1)志愿草稿预览
在草稿箱中添加志愿后,考生可通过【草稿箱】→【预览】功能,查看自己的“考生志愿草稿表”。
(2)志愿草稿编辑
通过【草稿箱】→【编辑】功能,编辑志愿草稿,进行专业调整和确认,点击“提交”完成编辑。
(3)志愿草稿删除
如草稿已存在1个志愿,则不能添加其它志愿。如需添加其它志愿,须先清空原有志愿。
3.正式提交志愿表
考生确认所填写志愿草稿准确无误后,须点击【草稿箱】→【提交至志愿表】,输入登录密码进行确认,确保提交成功后志愿方可生效。
4.志愿表浏览
考生提交志愿草稿成功后,须点击【志愿表】→【志愿表预览】,查看和确认所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是否提交成功。
5.志愿表修改
考生如需修改已提交志愿,可通过【志愿表】→【退回草稿编辑】,将已提交志愿退回至草稿箱,此时系统会提示已提交志愿表次数和剩余可提交次数。
已提交志愿退回至草稿箱后,可在【草稿箱】中对志愿再次进行编辑,编辑结束后须再次进行提交。考生在志愿填报期间,最多可提交3次志愿,在填报时间截止后,所填报志愿不能进行任何修改。
2024贵州高考适应性演练模拟志愿填报操作指南(电脑端)
2024-03-27,全文共 1157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2024年高考综合改革适应性演练模拟志愿填报操作指南(电脑端)
操作步骤一:系统登录
(一)系统登录
考生通过电脑浏览器访问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http://gkks.eaagz.org.cn,输入考生号或证件号,在登录页面中选择“密码登录”或“短信登录”(短信验证码登录须绑定手机号)。
(二)密码修改
若考生遗忘登录密码,可下载安装最新版本“贵州招考”移动端APP(通过华为应用市场、苹果appstore或腾讯应用宝下载)进行密码修改。
打开“贵州招考”APP后,通过人脸识别或短信验证码进行登录。成功登录后,如未绑定手机号,可通过手机右下角【我的】→【安全设置】→【绑定手机号】功能,绑定手机号。通过手机右下角【我的】→【安全设置】→【修改密码】功能,修改登录密码。
操作步骤二:计划查询
登录系统后,通过系统左侧的【我的志愿填报】→【计划查询】,查询可填报的院校专业计划。
考生可通过“院校条件筛选”和“专业条件筛选”筛选院校专业信息。不同考试类型的考生只能查询到对应招考类型下的招生计划。
注意:“院校条件筛选”和“专业条件筛选”为联动查询,筛选院校后再筛选专业,查询结果为筛选院校的对应专业。可点击“重置”按钮清空已选条件。
操作步骤三:添加至收藏夹
考生在计划查询的过程种可将感兴趣的院校专业“添加至收藏夹”进行收藏。
操作步骤四:添加志愿草稿
考生在填报时须先在草稿箱中填报志愿草稿,志愿草稿核对无误后,须“提交至志愿表”方可完成志愿填报。具体步骤如下:
(一)方式1:从收藏夹中添加志愿草稿。
通过系统左侧的【我的志愿填报】→【收藏夹】→【添加至草稿箱】可以将收藏夹中的院校专业添加至草稿箱。
(二)方式2:直接在草稿箱中添加志愿草稿。
通过左侧的【志愿填报】→【草稿箱】→【编辑】→【新增志愿】直接添加志愿草稿。
操作步骤五:编辑志愿草稿
通过【草稿箱】→【编辑】功能,编辑志愿草稿。“院校顺序志愿”需进行专业顺序调整,需确认是否服从调剂。“专业(类)平行志愿”需调整志愿顺序。编辑后点击“提交”完成编辑。
操作步骤六:正式提交志愿表
考生确认所填写志愿草稿准确无误后,须点击【草稿箱】→【提交至志愿表】,输入登录密码并点击“确认”,确保提交成功后志愿方可生效。
操作步骤七:阅览志愿信息是否提交成功
考生提交志愿表后,点击【志愿表】→【志愿表预览】,查看和确认所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是否提交成功。
操作步骤八:修改志愿信息
考生如需修改已提交志愿,可通过【志愿表】→【退回草稿编辑】,将已提交志愿退回至草稿箱。此时系统会提示已提交志愿表次数和剩余可提交次数。
已提交志愿退回至草稿箱后,志愿表将被清空,须在【草稿箱】中重新编辑后提交志愿。考生在志愿填报期间,最多可提交3次志愿,在填报时间截止后,所填报志愿不能进行任何修改。
贵州省关于规范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3-11,全文共 2159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11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确保高速公路运行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车辆救援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机构,下同)或者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知,对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实施起吊、拖运、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清障施救工作,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完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根据救援服务内容、实施救援服务主体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拖运服务收费包括将车辆拖移现场并运输至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收取的总费用,拖运服务按照作业里程收费,并对单次收费金额上限进行控制。起吊服务收费包括从发生故障或事故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取消超时加价费、场地勘查清理费。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两项救援服务的,双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三、健全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业装备、设施、队伍建设,将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站,定期检查、指导救援站装备的储备和维护情况,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各救援服务单位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隔离防护设施等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和落实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加强救援培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开展救援服务,推进实现救援服务阳光、安全、及时、高效。
四、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和强化收费监管
(一)加强救援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各救援服务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严格落实救援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等公示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
救援服务单位开展救援服务作业前应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出收费标准、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救援服务单位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高等级公路救援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200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7日
政策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zcwj/202403/t20240311_83909125.html
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024-03-11,全文共 2183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
政策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zcwj/202403/t20240311_83909125.html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11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确保高速公路运行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车辆救援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机构,下同)或者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知,对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实施起吊、拖运、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清障施救工作,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完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根据救援服务内容、实施救援服务主体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拖运服务收费包括将车辆拖移现场并运输至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收取的总费用,拖运服务按照作业里程收费,并对单次收费金额上限进行控制。起吊服务收费包括从发生故障或事故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取消超时加价费、场地勘查清理费。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两项救援服务的,双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三、健全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业装备、设施、队伍建设,将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站,定期检查、指导救援站装备的储备和维护情况,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各救援服务单位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隔离防护设施等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和落实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加强救援培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开展救援服务,推进实现救援服务阳光、安全、及时、高效。
四、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和强化收费监管
(一)加强救援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各救援服务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严格落实救援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等公示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
救援服务单位开展救援服务作业前应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出收费标准、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救援服务单位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高等级公路救援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200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7日
2024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招聘公告(2人)
2024-02-01,全文共 6482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管理的正县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宗旨是为双拥工作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提供保障服务。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人数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见《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4.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含科学素质)和工作能力。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6年2月26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28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83年2月28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1978年2月28日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7.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尚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省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在本次公开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guizhou.gov.cn)、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http:/tyjrswt.guizhou.gov.cn)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从2024年1月31日到2024年2月25日。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及要求
报考人员须在2024年2月26日9:00至2月28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签署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要求,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并如实填写《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2)。所填信息及照片核对无误后,必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未按时提交报名信息等原因,导致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查看网上审核结果。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工作单位信息,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信息。
报考人员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特别提示:报名应聘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完全一致,如专业名称后面带括号或其他说明的也必须如实填报。
2.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00至2月29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初审期间内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4年2月28日17:00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并重新确认。2024年2月28日17:00至2月29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核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3.网上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9:00至3月1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10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单个岗位的报名人数(指最终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该岗位招聘计划减少或取消,减少或取消的岗位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上公布。
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2024届毕业生可免收考试费。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按照“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如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不属实等导致免收考试费申请失败的,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4.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考人员应于2024年3月25日9:00至3月28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
5.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0851-85160001(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6.考务及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12333
(转01再转0)。
(三)笔试
笔试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实施。
1.笔试时间:2024年3月30日上午
2.笔试科目: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3.考试方式为分类考试,考试大纲详见“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考试动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两科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若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笔试考试时间,则另行通知。
4.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5.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考试
6.笔试成绩计算: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笔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折算成百分制后按40%计入总成绩。笔试环节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笔试总成绩最低分数线180分,笔试成绩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上公布。
7.未参加笔试或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含未达最低分数线的)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查。
1.确定和公布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取得有效笔试成绩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上公布。
请考生关注资格复审相关公告并保持电话畅通,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取消进入面试环节资格,空缺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等情况的,立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
2.资格复审需提交材料。
(1)网上报名平台在线打印的《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附件2)3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但在考察环节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国外、香港、澳门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2份;毕业证专业为一级学科,实际研究方向为岗位所需二级学科、高校自设专业以及国(境)外相近专业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证明;报考有关工作经历岗位的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等凭据。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3张;
(4)在职人员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名的证明, 其中,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医疗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应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应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
(6)须提供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退出现役证可提供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的入伍登记表和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须注明“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原件”的内容和复印时间,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7)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备注要求提供。
(8)委托他人进行资格复审的,需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需注明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复审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印制,用档案袋按顺序准备好,以便查验。
资格复审咨询电话: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人事处(党办)0851-85160001。
(五)面试
面试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实施。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在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上公布。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满分100分,面试成绩按60%计入总成绩。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面试成绩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上公布。
未参加面试、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六)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之和,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占40%,面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占6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百分制折算后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总成绩在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上公布。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
面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按照“凡进必审”的原则,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将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行等作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首要考察内容。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不合格,报中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2024届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截止考察环节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9.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0.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的人员;
11.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2.应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1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九)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guizhou.gov.cn)、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十)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解除聘用关系。
五、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在中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公开招聘工作,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相关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工作保密、回避等纪律要求,确保招聘工作公正、公平。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未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对本次公开招聘未能招聘到人员的岗位,单位将重新发布公告,依据该岗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面试,进入后续环节。
(五)联系电话:0851-85160001(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人事处)
监督电话:0851-85169585(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六、未尽事宜,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附件2: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
附件3: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及时间计算的有关说明
中国酒文化城预约茅台操作指南(附图)
2024-01-08,全文共 534 字
+ 加入清单一、中国酒文化城预约购买茅台酒的网上预约操作指南
1.微信搜索并关注【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公众号;
2.点击“预约购酒”按钮;
3.在注册界面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勾选“我已阅读注意事项”,点击右上角“注册”按钮提交信息;
4.进入“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公众号界面,点击“预约购酒”按钮;
5.点击“取货门店”按钮,在菜单中选择“中国酒文化城”,然后点击“添加商品”按钮;
6.勾选需要购买的商品,并点击右上角“确定”;
7.核对商品名称、设置商品数量,确认无误即可点击右上角“申请预约”按钮提交申请;
8.提交成功后,预约列表内可查看审核情况;
9.预约审核通过后,将会收到公众号和短信通知,以通知时间前往中国酒文化城游客服务中心购酒。
二、购买频率限制
每人每30天可购买一次茅台酒,酒品拆箱发货不提供外箱,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三、中国酒文化城针对游客销售:
1.中国酒文化城自2019年12月23日起全部实行网上预约销售。
2.预约购买时间一览
预约时间:当天的00:00点-14:00
通知时间:下午 17:20之前
购买时间:预约完成后的第二天。第二天购买时严格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品种办理,预约后不按时到店购买的,该次预约作废。
酒品销售时间:09:10-11:45;12:30-16:30
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简答题51-100)
2024-01-02,全文共 9452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简答题51-100)
5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统计调查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调查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畅通统计数据获取渠道,按期生成统计数据。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经办业务信息化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经办业务全流程系统操作、痕迹化管理、全程可追溯、适时监控违规及异常情况。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落实对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管理权责任,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评价机制和考核标准;督促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业务执行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档案管理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建立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及场所,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抽查,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5.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基金预决算管理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依法依规按年度分险种编制基金预算及预算调整草案,按程序报批,严格执行批复预算。于年度终了编制基金决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6.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基金收支控制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试行(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分别计息,并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收支按程序和权限执行分级审批管理,落实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基金收支对账管理。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7.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基金风险预警管理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和基金管理预警分析制度,科学设置基金风险预警指标,建立健全基金风险应对预案和要情报告制度。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8.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信息系统应用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1)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分级管理和授权审批制原则开通和分配信息系统经办权限、定期对权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明确权责相符。(2)明确专人度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预警,异常数据及时反馈修正,重大事项向相关负责人汇报;(3)业务处理要局域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定期对系统的操作记录及使用日志进行检查。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59.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1)加强设备、网络、软件、数据安全管理管理,实行业务系统与互联网隔离,统一终端不得接入多个网络。(2)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系统故障。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60.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内控管理检查制度的检查标准是什么?
答案:(1)建立内控管理检查制度,开展内部控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执行回避制度。(2)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6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进入现场检查;(2)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6)聘请符合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6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1)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2)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3)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6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哪些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64.在职职工参保登记的受理材料是什么?
答案:(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5.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的受理材料是什么?
答案:(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有效身份证件。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6.哪种情况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答案: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7.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的受理材料是什么?
答案:(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应提供的必要对应辅助材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8.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所产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未能联网结算的,申请报销的经办时间、办理时限是什么?
答案:(1)经办时间:工作日;(2)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69.申请生育津贴支付的经办时间、办理时限是什么?
答案:(1)经办时间:工作日;(2)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0.什么条件可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答案: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1.什么条件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答案: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2.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答案: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3.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受理材料是什么?
答案:(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2)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 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4.办理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受理材料是什么?
答案:(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应提供的必要对应辅助材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5.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受理材料是什么?
答案:(1)《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6.什么情况可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答案:(1)参保人员死亡;(2)参保人员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安置、出国出境等)。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7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什么是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简称统模式)?
答案:从2022年起,用3年时间稳妥有序实现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78.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78.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2022年,国家要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补助标准是多少?国家要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案:(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年不低于 610元。(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
79.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1年度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案:(1)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2)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3)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4)督查和审计情况。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1年度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80.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内部控制是指什么?
答案:(1)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对其内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从事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及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评价,实现对机构内部运行风险的控制;(2)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控制、 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内控监督检查等。
依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
81.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全省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总体来说,哪些业务是可以下发到乡镇办理?
答案:(1)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 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2)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异地就医备案、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3)拓展自助服务功能,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自助服务区,方便群众查询及办理基本医保经办业务。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
82.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答案:(1)坚持统一规范;(2)坚持问题导向;(3)坚持示范引领。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83.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案:着眼“公平医保、法治医保、安全医保、智慧医保、协同医保”建设,围绕“一满意两加强”即“让群众办事舒心满意,加强两定机构结算公开透明、加强经办机构基金管理依法合规”, 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领域大力统一简并政策、优化经办流程、完善经办规程、推进智能应用、提升服务质量、狠抓协同治理、加强规范管理、严控内部风险、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点面结合,带动全国医保经办机构实现规范有序、服务便捷、行风优良,推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达到新水平。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84.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案:(1)让群众办事报销更加简单便捷;(2)让两定机构结算更加公开透明;(3)让医保基金管理更加合理规范。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85.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让群众办事报销更加简单便捷,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1)推动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规范;(2)确保医保政策宣传解读准确到位;(3)提升线上线下医保经办效能。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86.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让两定机构结算更加公开透明,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1)加强医保基金结算方式管理;(2)落实协议管理责任;(3)加强审核结算全面规范。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87.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让医保基金管理更加合理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1)严格落实基金财会制度;(2)依法依规开展稽核;(3)内部风险闭环管控。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88.《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哪些?
答案:(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89.《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1)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2)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3)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4)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5)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6)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90.《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零售药店有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9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哪些方式进行处理?
答案:(1)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2)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3)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4)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9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答案:(1)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2)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3)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9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哪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答案:(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9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95.《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96.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有哪些类别?
答案:分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
97.为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三重制度保障”是什么?
答案:是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98.医疗救助制度主要包括哪两个方面内容?
答案:(1)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99.如何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救助?
答案: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00.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服务口号是什么?
答案:中国医保,一生守护。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贵州省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3-12-13,全文共 2771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指南
一、发放标准
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二、发放对象
(一)贵州籍。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以下7类毕业生:
1.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2.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
3.父母双方(单方)或本人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4.城镇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6.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毕业生;
7.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
(二)外省籍。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以下2类毕业生:
1.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注:同时符合多个困难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领时间及流程
(一)毕业生个人申请(10月23日至11月15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通过“贵州人社”APP、“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或登录“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官方网站(http://gzrswt.gzsrs.cn),根据操作提示完成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进入“个人服务—就业创业—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完整准确填写个人申请信息,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报。对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对于上传材料不清、不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自愿放弃申请。提交申请后,可在用户中心“我的办件”查看办事进度。
(二)学校初审(10月23日至11月15日)
各学校要明确专人登陆“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入“单位服务—就业创业—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院校初审”页面,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本校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审核不通过的,须注明原因并通过系统反馈至毕业生本人。
(三)人社部门复核(10月23日至11月17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登录“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进入“个人服务—求职创业补贴”模块,对通过学校初审的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反馈各相关学校。
(四)学校公示(11月27日前)
复核结束后,学校应在系统内导出通过复审人员名单,并在校园内及院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公示情况报送当地人社部门。
(五)拨付资金(12月20日前)
12月10日前,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同级人社部门。各地人社部门在核验公示结果无误后且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代发、直补到人”的方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者个人银行账户。财务会计凭证和银行回单等材料由人社部门自行存档备查。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
四、申请材料
困难类型 | 审核方式 | 困难身份材料 | ||
贵州籍 | 助学贷款 | 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 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 | 贷款合同、回执单、学校收据(备注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资料、资助中心出具证明等之一 |
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及防返贫检测对象 | 目前属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及防返贫检测对象家庭人员 | 大数据校验 | 如未通过大数据校验,则需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 |
父母双方(单方)或本人残疾 | 已办理《残疾人证》且《残疾人证》在有效期内 | 大数据校验,父(或母)残疾的需上传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册相关页等) | 如未通过大数据校验,则需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本人残疾的,提供本人《残疾人证》;父(或母)残疾的,提供父(或母)《残疾人证》及关系证明 | |
城镇零就业家庭 | 家庭为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且目前无一人就业 | 大数据校验 | 如未通过大数据校验,则需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情况材料(加盖公章)以及户口册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在1页) |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目前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 大数据校验 | 如未通过大数据校验,则需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相关情况以及户口册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在1页) | |
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目前正在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 大数据校验 | 如未通过大数据校验,则需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有关材料 | |
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符合民政部门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有关规定和条件 | 大数据校验 | 如未通过大数据校验,则需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材料 | |
外省籍 | 外省籍助学贷款 | 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 | 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 | 贷款合同、回执单、学校收据(备注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资料、资助中心出具的情况等之一 |
外省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目前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 上传证明困难类型的相关材料 | 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相关情况以及户口册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在1页) |
五、咨询电话
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拨打客服热线:4006702777。
咨询政策可联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0851-85837274。
各市(州)求职创业补贴复核工作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1-87988558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1-28663619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8-8269185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1-33454178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7-8296125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6-5211438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5-8234360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4-8260037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9-3912991
说明: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学校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经办。毕业生咨询政策、补贴发放进展、证明材料等,各院校办理补贴申请,请联系当地。
贵州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3-12-12,全文共 4212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我省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需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供给,确保到2025年,全省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加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更加清晰明确,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管理机制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省级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公布《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结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可持续性等因素适当拓展服务内容,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具体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地方要相应建立动态调整及备案机制。
(二)完善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按要求做好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中的老年人口状况和养老服务指标调查统计工作,适时发布全省老年人口状况。加强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结果运用,助力开展全省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养老产业发展等方面研究。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全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统筹现有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残疾等级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全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参考依据。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
5.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识别管理。2025年前建成贵州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归集、共享、比对,推进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优化完善养老服务布局,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6.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以村(社区)为单位,统筹基层工作力量和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上门探访、电话或微信沟通、需求登记和转介、精神慰藉等服务。2025年前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撑体系
7.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支持其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8.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规定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或照护服务,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失能程度和经济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整合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各方面资源,提升残疾老年人服务保障水平。
9.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与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占比不低于55%。
10.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管理。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其中市、县两级专项规划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编制。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健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严格落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审核、验收、移交机制,确保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齐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转换、租赁、改造、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补齐养老服务设施。
12.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撤并整合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主、新建为辅,打造乡镇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利用现有闲置集体房产、农村敬老院、闲置乡村校舍等设施,打造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农村互助养老和老年人精神文化活动。到2025年,乡镇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不低于60%,建成100个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互助养老示范点。
1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基础上,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14.整合资源拓展养老服务供给渠道。加快推进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改造,确保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各地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机构运营商,实行专业化规模化连锁运营。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优化统筹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15.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支持具备条件的家政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强化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全省打造100个居家上门服务示范点,带动形成居家上门服务供给生态。
17.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人口数量较多、老年人口密集的街道打造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提供长期照护、短期托管、临时照护等服务。支持建设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就近就便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18.积极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大力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
19.提升老年人医养康养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有医疗服务需求且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以及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推动康复辅助器具进社区、进家庭,鼓励开展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积极开展老年人失能预防和养生保健宣传教育。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护理相关专业或课程,推动校企合作共建养老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积极发展老年体育,推进乡(镇、街道)老年体育组织建设,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推广适宜老年人的健身休闲运动,助推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资源力量加快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有力有序抓好落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跟踪问效。将养老服务重点指标纳入市县和省直部门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综合监管,保障养老服务供给质量。严格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涉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改革事项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意见,认真做好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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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填空题101-150)
2023-12-08,全文共 6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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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构建相互制衡、相互( )的组织体系。
答案:监督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 )则设置岗位。
答案:制衡性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制定落实( )、不相容职责岗位分离制和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
答案:岗位责任制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不相容职责岗位( )和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
答案:分离制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5.《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制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不相容职责岗位分离制和重要岗位( )。
答案:定期轮换制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6.《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经办审核环节需严格核查提交材料的( )、完整性和有效性。
答案:真实性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7.《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经办审核环节需严格核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答案:完整性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8.《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经办审核环节需严格核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
答案:有效性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09.《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临时代核应重点审核参保单位的基数( )、缴费工资明细、参保人数以及变动情况。
答案:申报表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0.《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临时代核应重点审核参保单位的基数申报表、( )明细、参保人数以及变动情况。
答案:缴费工资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临时代核应重点审核参保单位的基数申报表、缴费工资明细、( )以及变动情况。
答案:参保人数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对医疗保障( )、政策规章、经办事项清单、业务流程等进行公开宣传,对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进行公示。
答案:法律法规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 )、经办事项清单、业务流程等进行公开宣传,对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进行公示。
答案:政策规章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清单、业务流程等进行公开宣传,对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进行公示。
答案:经办事项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5.《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经办事项清单、( )等进行公开宣传,对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进行公示。
答案:业务流程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6.《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经办事项清单、业务流程等进行公开宣传,对( )、岗位职责等进行公示。
答案:部门职能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7.《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经办事项清单、业务流程等进行公开宣传,对部门职能、( )等进行公示。
答案:岗位职责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8.《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对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经办事项清单、业务流程等进行公开宣传,对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进行( )。
答案:公示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19.《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业务( )机制、评价机制和考核标准,并进行随机或定期抽查、考核。
答案:准入退出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0.《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业务准入退出机制、( ) 和考核标准,并进行随机或定期抽查、考核。
答案:评价机制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第三方机构承办医保业务准入退出机制、评价机制和( ),并进行随机或定期抽查、考核。
答案:考核标准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医保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 、保管期限、查询借阅、鉴定销毁等要求。
答案:归档范围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医保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归档范围、( )、查询借阅、鉴定销毁等要求。
答案:保管期限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医保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鉴定销毁等要求。
答案:查询借阅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5.《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医保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查询借阅、( )等要求。
答案:鉴定销毁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6.《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经办权限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 )和分级管理和授权审批制原则,开通和分配信息系统经办权限,定期对权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权责相符。
答案:分离制约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7.《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经办权限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 )和授权审批制原则,开通和分配信息系统经办权限,定期对权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权责相符。
答案:分级管理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8.《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经办权限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分级管理和 ( )制原则,开通和分配信息系统经办权限,定期对权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权责相符。
答案:授权审批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29.《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数据应用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业务经办需求,明确专人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 ( )、分析、预警,异常数据应及时反馈修正,重大事项应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答案:统计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30.《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数据应用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业务经办需求,明确专人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统计、( )、预警,异常数据应及时反馈修正,重大事项应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答案:分析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3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数据应用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业务经办需求,明确专人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异常数据应及时反馈修正,重大事项应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答案:预警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13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操作规范管理,业务处理要具有可( )和可追溯性,定期对系统的操作记录及使用日志进行检查。
答案:可复核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
13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操作规范管理,业务处理要具有可复核性和( )性,定期对系统的操作记录及使用日志进行检查。
答案:可追溯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20号)
13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答案:暂停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35.《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答案:6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36.《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答案:基金使用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3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 )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答案:社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答案:社会保险法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39.《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答案:基本医疗保险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0.《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 )监督管理工作。
答案:基金使用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 )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没收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 )。
答案:财政专户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答案:2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答案:定期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5.《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 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答案:医疗保障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6.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 )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法定代表人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 )、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答案:政府监管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答案:纠正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49.《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 ) 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
答案:医疗保障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150.《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情形,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答案:1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5号
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填空题201-250)
2023-12-08,全文共 5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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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答案:30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02.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的办理时限是( )。
答案:即时办结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03.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的受理材料是单位有效( )文件。
答案:证明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04.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的日期类型是( )。
答案:工作日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05.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的办理时限是( )。
答案:即时办结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2023年,全国( )省份完成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统模式”任务。
答案:7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207.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全省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总体来说,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 )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
答案:零星(手工) 报销初审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
208.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全省推进医保服务下沉,鼓励将( )、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答案:门诊慢特病种认定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
209.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全省推进医保服务下沉,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种认定、( )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答案:新生儿参保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
210.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让群众办事报销更加( )。
答案:简单便捷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11.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让两定机构结算更加( )。
答案:公开透明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12.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之一让医保基金管理更加( )。
答案:合理规范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1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 )个月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答案:3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1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答案:5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15.《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 )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答案:3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16.《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的期限一般为( )个月。
答案:12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17.《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 )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答案:2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18.《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个( )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答案:30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19.《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协议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个( )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答案:3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20.《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日。
答案:180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2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 )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答案:3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2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不合格的,整改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答案:1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2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至少有( )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
答案:1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2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答案:5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25.《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年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3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26.《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已满 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3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27.《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年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5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28.《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 )满年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3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29.《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办机构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 )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答案:30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30.《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 )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答案:有效身份(医疗保障 )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3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 ),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
答案:直接结算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3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零售药店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 )年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1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3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零售药店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已满( )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答案:1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3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 )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答案:社会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35.《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 ) 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名单。
答案:社会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36.《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 )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答案:医保协议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37.《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 )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名单。
答案:医保协议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38.《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医疗保障( )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答案:行政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39.《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医疗保障 ( ) 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答案:经办机构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40.《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 )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答案:应当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4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 )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答案:定点零售药店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4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 )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答案:定点医疗机构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4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协调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44.《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协调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45.《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
答案:行政诉讼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46.《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 )。
答案:行政诉讼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47.《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督促整改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48.《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督促整改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49.《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 )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行政部门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50.《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 )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行政部门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贵州省各市州提供儿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汇总
2023-11-24,全文共 17256 字
+ 加入清单贵州提供儿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在市州 | 所在地区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地址 | 门诊 | 急诊 | 住院 |
1 | 贵阳市 | 白云区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医院 | 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71号 | 是 | 是 | 是 |
2 | 贵阳市 | 白云区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 贵阳市白云区刚玉街108号 | 是 | 是 | 是 |
3 | 贵阳市 | 白云区 | 白云常芝纪念医院 | 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子哨下街凉水村 | 是 | 是 | 是 |
4 | 贵阳市 | 白云区 | 白云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787号 | 是 | 是 | 是 |
5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湖区金环园街道石标路246号 | 是 | 是 | 是 |
6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观山湖区妇幼保健院 | 观山湖区观山西路168号 | 是 | 是 | 是 |
7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 观山湖区金阳南路547号 | 是 | 是 | 是 |
8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贵阳泰康乐综合医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146号观山小区旁 | 是 | 是 | 是 |
9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金华镇中心卫生院 | 观山湖区金华镇金华街151号 | 是 | 是 | 是 |
10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贵阳林东医院 | 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塘春晖路 | 是 | 是 | 是 |
11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 | 花溪区贵筑路澳玛荟溪城 | 是 | 是 | 是 |
12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 | 花溪区园亭路52号 | 是 | 是 | 是 |
13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花溪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区大道南段2802号 | 是 | 是 | 是 |
14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州省职工医院 | 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518号 | 是 | 是 | 是 |
15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州省职工医院 | 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518号 | 是 | 是 | 是 |
(贵州省总工会花溪职工疗养院) | |||||||
16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五医院 | 贵阳市花溪区黄河路67号 | 是 | 是 | 是 |
17 | 贵阳市 | 贵安新区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 | 白马大道与天河潭大道交汇处西侧 | 是 | 是 | 是 |
18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妇幼保健院 | 开阳县硒城街道遵义路52号 | 是 | 是 | 是 |
19 | 贵阳市 | 开阳县 | 禾丰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清河新街51号 | 是 | 是 | 是 |
20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宅吉乡卫生院 | 开阳县宅吉乡街上 | 是 | 是 | 是 |
21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开阳县硒城街道磷都大道322号 | 是 | 是 | 是 |
22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花梨镇卫生院 | 开阳县花梨镇花梨大道563号 | 是 | 是 | 是 |
23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楠木渡镇卫生院 | 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东路25号 | 是 | 是 | 是 |
24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高寨苗族布依族乡卫生院 | 开阳县高寨乡高寨村春蕾路3号 | 是 | 是 | 是 |
25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龙岗镇卫生院 | 开阳县龙岗镇建设路 | 是 | 是 | 是 |
26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南龙乡卫生院 | 南龙乡康庄路12号 | 是 | 是 | 是 |
27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南江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南江乡新街29号 | 是 | 是 | 是 |
28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人民医院 | 开阳县云开街道南街98号 | 是 | 是 | 是 |
29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州省人民医院(儿科南明院区) | 贵阳市中山东路83号 | 是 | 是 | 是 |
30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南明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南明区兴关南巷20号 | 是 | 是 | 是 |
31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博爱路院区: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97号 | 是 | 是 | 是(龙洞堡院区) |
龙洞堡院区: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路510号交叉路中 | |||||||
32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州省建筑医院 |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27号 | 是 | 是 | 是 |
33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 南明区瑞金南路63号 | 是 | 是 | 是 |
34 | 贵阳市 | 南明区 | 南明区人民医院 |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82号 | 是 | 是 | 是 |
35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南明区解放西路91号 | 是 | 否 | 否 |
36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 清镇市白马大道1号 | 是 | 是 | 是 |
37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巢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清镇市白马大道13号2号裙楼(董家田公租房) | 是 | 是 | 是 |
38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卫城镇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卫城镇和平中路46号 | 是 | 是 | 是 |
39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中街村燕子大街86号 | 是 | 是 | 是 |
40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王庄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清镇市王庄布依族苗族乡王庄村花围上街8号 | 是 | 是 | 是 |
41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新店镇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新店镇新店街上包包子/新店镇鸭池河东风大道 | 是 | 是 | 是 |
42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站街镇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站街镇商业街上段 | 是 | 是 | 是 |
43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妇幼保健院 | 清镇市云站路4号/清镇市云岭中路172号 | 是 | 是 | 是 |
44 | 贵阳市 | 乌当区 | 贵黔国际医院 | 东风镇东风大道1号 | 是 | 是 | 是 |
45 | 贵阳市 | 乌当区 | 乌当区东风镇卫生院 | 东风镇长披路3号 | 是 | 是 | 是 |
46 | 贵阳市 | 乌当区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 |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24号 | 是 | 是 | 是 |
47 | 贵阳市 | 乌当区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 |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310号五福路1号 | 是 | 是 | 是 |
48 | 贵阳市 | 息烽县 | 息烽县人民医院 | 永靖镇花园东路 | 是 | 是 | 是 |
49 | 贵阳市 | 息烽县 | 息烽县妇幼保健院 | 永靖镇文昌巷1号 | 是 | 是 | 是 |
50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百信医院 | 修文县阳明洞街道贵酒路2号 | 是 | 是 | 是 |
51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久长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修文县久长街道明珠路16号 | 是 | 是 | 是 |
52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人民医院 | 修文县龙场镇翠屏东路42号 | 是 | 是 | 是 |
53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扎佐卫生服务中心 | 修文县景阳街道襄阳居委会大园街141号 | 是 | 是 | 是 |
54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洒坪镇卫生院 | 修文县洒坪镇青山村1组 | 是 | 是 | 是 |
55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六桶镇中心卫生院 | 修文县六桶镇盐井村 | 是 | 是 | 是 |
56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小箐镇卫生院 | 修文县小箐镇小箐村 | 是 | 是 | 是 |
57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06号 | 是 | 是 | 是 |
58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 云岩区百花大道34号 | 是 | 否 | 否 |
59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贵阳市云岩区贵医街28号 | 是 | 是 | 是 |
60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71号 | 是 | 否 | 否 |
61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 | 云岩区大营路6号 | 是(感染性疾病) | 是(感染性疾病) | 是(感染性疾病) |
62 | 贵阳市 | 云岩区 | 云岩区人民医院 | 云岩区瑞金中路61号 | 是 | 否 | 否 |
63 | 贵阳市 | 云岩区 | 云岩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西路96号 | 是 | 是 | 是 |
64 | 贵阳市 | 云岩区 | 马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阳南佗医院 | 云岩区三桥和尚坡白云大道201号 | 是 | 是 | 是 |
65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阳市云岩区金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金龙星岛国际广场24栋 | 是 | 是 | 是 |
66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 六枝特区云桥路76号 | 是 | 是 | 是 |
67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 六枝特区人民南路76号 | 是 | 是 | 是 |
68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特区中医医院 |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云桥路76号 | 是 | 是 | 是 |
69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特区妇幼保健院 |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那平路19号 | 是 | 是 | 是 |
70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康源医院 | 六枝特区平寨镇地宗路17号拐角楼 | 是 | 否 | 否 |
71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家和医院 | 六枝特区银壶街道交通路12号附12号 | 是 | 是 | 是 |
72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新康医院 | 六枝特区新窑镇老街上(原焦化厂址) | 是 | 是 | 是 |
73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民健医院 |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贵烟路北侧杨帆广场 | 是 | 否 | 否 |
74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大众医院 | 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 | 是 | 否 | 是 |
75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博大医院 | 六枝特区贵烟路 | 是 | 是 | 否 |
76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民康医院 | 六枝特区岩脚镇六纳路 | 是 | 否 | 是 |
77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仁慧医院 | 六枝特区龙河镇原政府大楼 | 是 | 否 | 是 |
78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康杰医院 | 六枝特区郎岱镇向阳南路 | 是 | 是 | 是 |
79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健康医院 | 六枝特区贵烟路 | 是 | 是 | 是 |
80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现代妇产医院 | 六枝特区那平路41号 | 是 | 否 | 否 |
8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江煤电集团医院 | 盘江东路 | 是 | 是 | 是 |
8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柏果镇卫生院(清水门诊延伸服务点) | 盘州市柏果镇东升村(清水河居委会) | 是 | 否 | 是 |
8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柏果镇卫生院洒基分院 | 盘州市柏果镇云中路 | 是 | 否 | 是 |
8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圣光医院 | 盘州市柏果镇景江华庭1号楼1楼3号 | 是 | 是 | 是 |
8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济康医院 | 盘州市柏果镇电力二路 | 是 | 是 | 是 |
8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柏果兴佑儿科诊所 | 柏果镇小云尚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旁 | 是 | 否 | 否 |
87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土城分院 | 盘州市柏果镇云中居委会云中路179号 | 是 | 否 | 是 |
88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保田镇卫生院 | 盘州市保田镇下保田村 | 是 | 是 | 是 |
89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春晖医院 | 盘州市保田镇下保田村(农资宾馆) | 是 | 是 | 是 |
90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大山镇卫生院马依分院 | 盘州市大山镇马依居委会 | 是 | 是 | 是 |
9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惠民医院(附设惠民医院门诊部) | 盘州市大山镇播土村(大山镇农贸市场门口) | 是 | 是 | 是 |
9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丹霞镇卫生院板桥分院 | 盘州市丹霞镇李家湾村 | 是 | 是 | 是 |
9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丹霞镇卫生院 | 盘州市丹霞镇黄泥田村 | 是 | 是 | 是 |
9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东澳医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干沟桥盘江大道旁1-6层2号整栋 | 是 | 是 | 是 |
9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翰林刘秋云儿科诊所 | 盘州市翰林街道迎旭社区三号桥4层楼2-5、6门面 | 是 | 否 | 否 |
9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红果月亮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 盘州市红果街道月亮山社区 | 是 | 否 | 否 |
97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鸡场坪镇卫生院松河分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龙脖子村 | 是 | 是 | 是 |
98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鸡场坪镇卫生院滑石分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朱家村 | 是 | 否 | 是 |
99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鸡场坪镇卫生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新村 | 是 | 是 | 是 |
100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仁惠医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盘北开发区桂花路 | 是 | 是 | 是 |
10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众康医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官山居委会三组老政府下行50米 | 是 | 是 | 是 |
10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鸡场坪杨美情儿科诊所 | 盘州市鸡场坪镇桂花路展厅旁边(广场对面二楼) | 是 | 否 | 否 |
10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信捷医院 | 盘州市两河街道办两河新区盘州大道博大商业城 | 是 | 是 | 是 |
10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刘官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盘州市刘官街道办新街86号 | 是 | 是 | 是 |
10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盘关镇卫生院 | 盘州市盘关镇人民政府驻地 | 是 | 是 | 是 |
10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盘关镇卫生院盘江分院 | 盘州市盘关镇盘江机关居委会 | 是 | 是 | 是 |
107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坪地乡卫生院 | 盘州市坪地乡莫西里村 | 是 | 否 | 是 |
108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普古乡卫生院 | 盘州市普古乡普古村 | 是 | 否 | 是 |
109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广康医院 | 盘州市普古乡 | 是 | 是 | 是 |
110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永泰医院 | 盘州市胜境街道火铺路77号 | 是 | 是 | 是 |
11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胜境张鑫儿科诊所 | 盘州市胜境街道向东坡小区23号楼101室 | 是 | 否 | 否 |
11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火铺分院 | 盘州胜境街道中心文化广场 | 是 | 是 | 是 |
11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石桥镇卫生院 | 盘州市石桥镇新街居委会 | 是 | 是 | 是 |
11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石桥镇卫生院妥乐分院(附设盘州市石桥镇南冲村门诊) | 盘州市石桥镇南冲村(盘州市石桥镇南冲村7组) | 是 | 否 | 是 |
11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成光医院 | 盘州市石桥镇新街一小区 | 是 | 否 | 是 |
11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中医医院 | 盘州市双凤镇银汞山村1组、(附设盘州市亦资街道盘州路盘州文化中心体育馆院区) | 是 | 是 | 是 |
展开阅读全文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判断题201-250)2023-11-10,全文共 8159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判断题201-250) 20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应在就医地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身份验证工作,指引未办理备案人员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同时需备案到具体定点医疗机构。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5.《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6.《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就医地对于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入院登记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7.《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8.《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09.《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0.《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开通的具体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备案地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规定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应将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应将住院费用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5.《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每年1月底前,国家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三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6.《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按照国家统一清分,省、市两级清算的方式,按季全额清算。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7.《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参保地所有。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8.《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各地医保系统停机切换时,应做好事前报备、事中验证、事后监测,确保数据迁移及时、完整、精准。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19.《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可连接医保系统的信息系统接入互联网。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0.《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就医地医保部门要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作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重点内容。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地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分析,精准锁定可疑问题线索,积极开展问题核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监管追回的医保基金、扣款等按原渠道返回参保地账户,行政处罚、协议违约金等由参保地医保部门按规定处理。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按照“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提供便捷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5.《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6.《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规定执行。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7.《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就医地经办机构按要求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中做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医保服务协议状态等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8.《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29.《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 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0.《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四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 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 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在当期清算签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向国家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 各省级经办机构在省级财政收款专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变更相关信息。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及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参保地规定。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5.《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因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时,就医地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6.《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报销规则。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7.《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各地要支持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合理的退费需求,提供隔笔退费、跨年退费和清算后退费服务。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8.《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医药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39.《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答案:对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40.《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参保地医保部门对一次性跨省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疑似违规费用,可以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提出费用协查申请。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4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可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问题的紧急程度,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提出问题协同申请,其中备案类问题需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4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 答案:错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4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文件规定,各级经办机构暂无条件设置独立内控管理部门的,应设置专职独立内控岗位且可兼任其他部门职务、职责。 答案: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24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核对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答案:对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245.《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内控评估工作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市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检查评估1/2以上的县(区)级经办机构,原则上每2年为一个全面评估周期。 答案: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246.《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明确内部控制工作标准及要求,实现经办全流程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属于内部控制原则里的规范性。 答案:对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247.《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明确内部控制工作标准及要求,实现经办全流程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属于内部控制原则里的合法性。 答案: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248.《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加强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的评价。 答案: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249.《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内部控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制衡性。 答案:对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250.《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规定,各级经办机构应强化操作规范管理,业务处理要具有可复刻性和可追溯性,不定期对系统的操作记录及使用日志进行检查。 答案:错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函〔2021〕20号) 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判断题51-100)2023-10-31,全文共 5224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判断题51-100)51.窗口常驻工作人员(即A角)不在岗时,不可由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即B角)代行其职责。 答案:错误(可由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即B角)代行其职责)。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2.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应遵循合法合规、简明实用、通俗易懂、公开透明的原则。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3.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服务口号为“一生守护,中国医保”。 答案:错误(中国医保,一生守护)。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4.工作人员私人物品可以出现在公众视线之内,存放私人物品的储物柜或抽屉应整洁有序。 答案:错误(工作人员私人物品不可以出现在公众视线之内)。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5.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均要通过部门网站、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6.档案管理区、业务处理区、业务支持区等按有关地方标准管理。 答案:错误(国家标准管理)。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7.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制定清单时,对不在全国清单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四统一”和“六最”的要求予以规范。 答案:错误(六统一和四最)。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58.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满意度持续增强。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59.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六个一律取消”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进行全面清理,从源头上彻底清除无谓证明。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医保发[2019]50号)。 60.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需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正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6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 答案:正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6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6个月。 答案:错误(3个月至12个月)。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63.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罚款。 答案:错误(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64.单位参保登记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答案:错误(5个工作日)。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65.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66.多媒体服务区应提供业务宣传、信息公开等功能。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67.出具参保凭证办理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答案:错误(即时办理)。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68.新生儿出生8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答案:错误(90天)。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69.信息化管理职能是指负责对工作人员及其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答案:错误(监督管理职能)。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70.所谓“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 71.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72.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以及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六种情况属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但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73.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平分。 答案:错误(奖励最先举报人)。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2号)。 74.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 75.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组织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开展谈判或准入竞价。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或者准入竞价成功的,纳入《药品目录》或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谈判或者准入竞价不成功的,不纳入或调出《药品目录》,或者不予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答案:正确。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76.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答案:正确。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77.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甲类药品”管理。 答案:错误(乙类药瓶)。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78.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答案:正确。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79.港澳台居民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答案:正确。 依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80.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答案:错误(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 依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8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聘请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答案:正确。 依据:《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82.《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案:正确。 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中指出要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的保障,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管理。 答案:正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84.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答案: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5.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答案: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6.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也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案:错误(职工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7.生育保险待遇只包含生育医疗费用。 答案:错误(还包含生育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8.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答案:错误(上年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9.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90.《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答案:正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9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中指出推要进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住院分娩按人头支付,产前检查按病种支付。 答案:错误(住院分娩按病种支付,产前检查按人头支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93.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答案: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94.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之一: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生育成本。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95.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案:正确。 依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96.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案:错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97.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 答案:错误(无一次性营养补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98.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 答案:错误(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99.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支付范围。 答案:错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100.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快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联网+医保”,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判断题1-50)2023-10-26,全文共 5956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判断题1-50)1.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答案:错误(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非“县级人民政府”)。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4.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可以由各县市统筹区自行对支付范围进行规定。 答案:错误(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非县市统筹区自行规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5.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6.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答案:错误(“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非“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7.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救助比例的确定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8.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9.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0.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提高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答案:错误(“降低医疗成本”,非“提高医疗成本”)。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1.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2.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答案:错误(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无需申请救助)。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3.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4.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5.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6.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7.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答案:正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18.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19.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0.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含部分省份的职工大病保险):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全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答案:错误(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非“全额医疗费用”)。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2.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3.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4.医疗救助是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5.住院待遇中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答案:错误(不得高于50%,非“60%”)。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6.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全面取消救助门槛,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对其设定的年度起付标准不得高于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7.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28.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能包括且仅限于经办业务服务、综合管理、业务保障、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 答案:错误(包括且不限于)。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29.投诉方式应包括仅限于现场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信函投诉。 答案:错误(包括且不限于)。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0.电子文档不应存放在工作人员计算机本地系统盘内。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1.鼓励各级医保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把医疗保障服务适老化程度纳入评价范围,把老年人等群体满意度评价纳入满意度调查中。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办发〔2020〕54号)。 32.母婴区应具备对哺乳期婴儿进行护理、哺乳、集乳、喂食、备餐的功能。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3.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城市中心、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点。 答案:错误(交通便利、公共设施)。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4.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宜适度集中且便于服务。 答案:错误(适度分散)。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5.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倾听,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如有歧义,应耐心解释,直至服务对象满意。 答案:正确。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36.标志牌应安装在经办服务大厅入口处的显要位置,一般采用附着式,标志牌上边缘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1800mm。。 答案:错误(不宜小于1800mm)。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7.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答案:正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38.工作人员在工作、参加会议、集训、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时,可穿便服。 答案:错误(不可穿便服)。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39.医疗保障官方徽标中英文字体均为灰色。 答案:错误(深蓝色)。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0.医疗保障官方标志中英文字体均为灰色。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1.引导咨询区应设置于主要入口处,保证与进入人流有直接接触面。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2.视觉识别系统中各要素的设计、设置应具有规律性和灵活性。 答案:错误(规律性和一致性)。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3.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至少提供以下四种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形式:窗口服务、网络服务、电话服务、移动终端服务。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答案:正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45.对内控工作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检查评估,地市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检查评估1/3以上县(区)级经办机构,3年为一个全面评估周期。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46.服务现场管理的文档包括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宣传资料等。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7.经办服务大厅应公示首次问负责制度。 答案:错误(首问负责制度)。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48.积极推进医保体系建设下沉基层,让参保人能够 “就近办、一次办、快捷办”,落实医保经办服务窗口 “综合柜员制”要求,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办成,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可办率达到100%。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49.对能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服务事项,不可采取容缺受理制,也不能先予受理。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50.窗口应建立同岗替代制度,实行 AB 角工作制。 答案:正确。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 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多选题251-300)2023-10-19,全文共 7881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线上学习(多选题251-300) 25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 )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A.基金风险评估 B.举报投诉线索 C.医疗保障数据监控 D.专家论证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 )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A.中医药 B.市场监督管理 C.财政 D.公安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 )、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相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A.伪造 B.变造 C.隐匿 D.涂改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A.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B.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C.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D.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答案:A C D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5.《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 )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A.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B.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C.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D.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答案:A B D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6.《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 A.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B.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C.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D.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7.《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等( )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行政部门 B.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C.定点医药机构 D.工作人员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8.《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 )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A.泄露 B.篡改 C.毁损 D.伪造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59.《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 )的,依法给予处分。 A.滥用职权 B.徇私舞弊 C.玩忽职守 D.违规操作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0.《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A.业务 B.财务 C.安全 D.风险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 )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A.标准化 B.规范化 C.程序化 D.市场化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 )相结合。 A.政府监管 B.社会监督 C.行业自律 D.个人守信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 )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A.人大代表 B.政协委员 C.参保人员代表 D.社会团体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 )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A.不予拨付费用 B.追回违规费用 C.中止相关责任人员 D.更换法人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5.《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A.协商处理 B.协调处理 C.督促整改 D.强制整改 答案: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6.《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规定,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 )同意。 A.参保人员 B.其近亲属 C.监护人 D.经办人员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267.单位参保登记受理材料是( )。 A.《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实现联办建立登记的企业可不提供) C.有效身份证件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68.职工参保登记受理材料是( )。 A.《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B.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C.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提供相关退休审批材料 D.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69.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受理材料是( )。 A.有效身份证件 B.《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C.《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 C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0.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受理材料是( )。 A.《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B.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 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C.《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 B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1.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受理材料包括( )。 A.《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B.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应提供的必要对应辅助材料 C.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2.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受理材料是( )。 A.《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B.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C.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受理材料是( )。 A.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B.《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C.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 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D.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 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情况说明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4.门急诊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受理材料是( )。 A.收费票据 B.费用清单 C.处方底方 D.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5.产前检查费支付受理材料是( )。 A.收费票据 B.诊断证明 C.费用清单 D.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6.下列哪种情况可以办理生育医疗费支付。( ) A.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B.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C.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的生 育医疗费用。 D.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 答案:A B C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7.下列哪项是生育津贴支付的受理材料。( ) A.病历资料 B.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C.出生医学证明 D.结婚证(离婚证) 答案:A B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8.下列哪项是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受理材料。( ) A.《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B.《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C.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D.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79.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办理流程是( )。 A.业务受理 B.组织评估 C.业务申请 D.业务办结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80.符合( )条件可以申请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A.依法设立 B.已办理《营业执照》 C.已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D.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81.下列哪项是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受理材料。( ) A.《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B.《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C.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D.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答案: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82.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现场办理流程是( )。 A.业务受理 B.组织评估 C.业务申请 D.业务办结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83.职工参保登记包括职工因( )等发生的参保状态变动。 A.职工因工作变动 B.参军 C.死亡 D.退休 答案:A B C D 依据:《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284.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 )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A.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B.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C.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D.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答案:A B C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85.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 )就医人员。 A.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B.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C.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D.其他跨省临时外出 答案:A C D 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86.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全省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总体来说,( )业务是可以下发到乡镇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 A. 参保登记缴费 B. 信息查询及变更 C. 异地就医备案 D. 零星(手工) 报销初审 答案:A C D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 287.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全省推进医保服务下沉,鼓励将( )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A. 参保登记缴费 B. 门诊慢特病种认定 C. 异地就医备案 D. 新生儿参保 答案:B D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 28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包括( )。 A. 坚持提升站位 B. 坚持稳中求进 C. 坚持规范统一 D. 坚持便民高效 答案:A B C 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28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系包括( )。 A. 统一申报缴费方式 B. 统一征收管理制度 C. 梳理缴费政策规定 D. 加强征收风险管理 答案:A B C 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29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完善优质便民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体系包括( )。 A. 深化服务便利化改革 B. 推进服务智能化升级 C. 推行服务个性化定制 D. 优化跨部门信息共享 答案:A B C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29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建设支撑有力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化体系包括( )。 A. 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 B. 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 C. 优化跨部门信息共享 D. 提高数据应用管理能力 答案:A B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29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构建协同共治的社会保险费保障体系包括( )内容。 A. 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制化 B. 建设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 C. 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 D. 强化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 答案:A B C D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293.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基本原则是( )。 A. 坚持统一规范 B. 坚持问题导向 C. 坚持示范引领 D. 坚持因地制宜 答案:A B C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94.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 )。 A. 让群众办事报销更加简单便捷 B. 让两定机构结算更加公开透明 C. 让医保基金管理更加合理规范 D. 让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更加统一规范 答案:A B C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95.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让群众办事报销更加简单便捷,包括( )。 A. 推动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规范 B. 确保医保政策宣传解读准确到位 C. 提升线上线下医保经办效能 D. 加强医保基金结算方式管理 答案:A B C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96.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让两定机构结算更加公开透明,包括( )。 A. 加强医保基金结算方式管理 B. 落实协议管理责任 C. 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解读 D. 加强审核结算全面规范 答案:A B D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97.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让医保基金管理更加合理规范,包括( )。 A. 严格落实基金财会制度 B. 依法依规开展稽核 C. 内部风险闭环管控 D. 审核结算全面规范 答案:A B C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5号 298.《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 )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A.保障基本 B.公平公正 C.权责明晰 D.动态平衡 答案:A B C D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99.《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 )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A.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2个月 B.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C.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D.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答案:B C D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00.《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 )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A.公平 B.合理 C.诚实信用 D.质价相符 答案:A B C D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搜索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