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全文共 2159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11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确保高速公路运行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车辆救援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机构,下同)或者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知,对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实施起吊、拖运、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清障施救工作,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完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根据救援服务内容、实施救援服务主体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拖运服务收费包括将车辆拖移现场并运输至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收取的总费用,拖运服务按照作业里程收费,并对单次收费金额上限进行控制。起吊服务收费包括从发生故障或事故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取消超时加价费、场地勘查清理费。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两项救援服务的,双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三、健全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业装备、设施、队伍建设,将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站,定期检查、指导救援站装备的储备和维护情况,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各救援服务单位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隔离防护设施等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和落实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加强救援培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开展救援服务,推进实现救援服务阳光、安全、及时、高效。
四、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和强化收费监管
(一)加强救援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各救援服务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严格落实救援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等公示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
救援服务单位开展救援服务作业前应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出收费标准、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救援服务单位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高等级公路救援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200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7日
政策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zcwj/202403/t20240311_83909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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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zcwj/202403/t20240311_83909125.html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4〕11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政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确保高速公路运行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车辆救援服务内容和收费属性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自行组建的专职救援服务队伍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救援服务机构,下同)或者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在当事人不委托、无法委托且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知,对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实施起吊、拖运、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清障施救工作,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完善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
根据救援服务内容、实施救援服务主体的不同,对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拖运服务收费包括将车辆拖移现场并运输至安全地带或指定场所收取的总费用,拖运服务按照作业里程收费,并对单次收费金额上限进行控制。起吊服务收费包括从发生故障或事故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取消超时加价费、场地勘查清理费。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当事人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两项救援服务的,双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三、健全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和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业装备、设施、队伍建设,将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救援站,定期检查、指导救援站装备的储备和维护情况,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各救援服务单位要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合理设置救援车辆吨位、破拆设备、隔离防护设施等专业化的救援装备和技术人员,制定和落实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加强救援培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开展救援服务,推进实现救援服务阳光、安全、及时、高效。
四、规范车辆救援服务行为和强化收费监管
(一)加强救援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各救援服务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当事人指定其他停放地点的,拖运服务收费金额不受单次收费金额上限控制的限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严格落实救援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长效机制,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等公示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
救援服务单位开展救援服务作业前应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出收费标准、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费,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救援服务单位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高等级公路救援车辆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200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贵州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拖运、起吊)服务收费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7日
贵州省关于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的通知
2024-01-10,全文共 1125 字
+ 加入清单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医保异地结算中心:
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现就进一步规范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保障范围
在贵州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范围
所有具备住院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开通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取消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消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参保人员可选择到已开通住院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四、规范住院省内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个人账户支付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纳入省内医疗救助直接结算范围的参保人员包括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其他在医保信息系统内有明确身份属性标识、待遇政策规范统一的困难群众。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调整政策,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评估。
(二)强化就医地管理责任。
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属地化管理和跨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纳入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相同标准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参保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异地就医费用。
(三)加强基金监管。
各统筹区要加强业务协同管理和信息沟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欺诈骗保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作为,主动宣传,做好住院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对于参保人员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返回参保地后,按参保地待遇政策规定报销。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4-05-21,全文共 2714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一、招生管理职责划分
2024年我省中职招生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中职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各级中职招生工作分管领导是本级招生工作责任人,各招生院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责任人。
省属及省外招生院校的招生工作由省统一管理;其他招生院校由所在市(州)统一管理。
二、招生季度及院校资质
我省中职招生工作实施春、秋两季招生和资质公布制度。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5月底前在官方网站上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录(春季招生时依据上一年度公布的资质名录)。
(一)名录所列院校可在本区域内开展春、秋两季招生。
(二)名录所列院校经生源所在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公布后,可在该区域开展春、秋两季的跨地区招生。
(三)已列入2024年教育部跨省招生计划,经生源所在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公布的院校,可在当地开展秋季跨省招生。
三、招生计划及专业
(一)招生规模
1.省内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根据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实施。其中省属院校招生规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招生计划执行,其他院校按所在市(州)分解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2.省外招生院校在黔招生规模,结合教育部下达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和我省实际执行。
(二)专业目录
各校根据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面向社会公布的2024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名录中的招生专业目录执行,未经公布的专业当年不得开展招生。春季招生沿用上一年度公布的专业目录。
四、招生对象及报名办法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对象包括:
(1)应、往届初(高)中毕业学生;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除外)。
2.报名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3)身体条件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二)报名及志愿填报
1.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读中职学校的,由各市(州)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我省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统筹安排和各校招生政策,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组织学生登录贵州省统一招生平台(网址:https://117.135.201.243:8000,以下简称“统招平台”)进行报名和志愿填报。
2.其他学生通过“统招平台”报名和填报志愿就读或直接联系招生院校就读的,由招生院校负责学生资格审查。
3.2024年春季中职招生报名和志愿填报工作从5月11日开始,5月30日结束;秋季中职招生报名和志愿填报工作从6月30日开始,9月28日结束。具体报名时间和方法由各市(州)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录取及三联单核发
各招生院校通过“统招平台”对报名学生进行预录取,各级中职招生管理部门对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完成正式录取并核发新生录取三联单(详细流程见附件)。
2024年春季中职招生录取工作从5月11日开始,5月30日结束;秋季中职招生录取工作从6月30日开始,11月15日结束。
六、院校、专业选择参考范围
学生报名时可参考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当年在官方网站上统一面向社会公布的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名录、省招生考试院编印的《贵州省2024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指南》、各校的招生简章等。
报读公安、艺术、体育、师范等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确定是否进行面试。确须组织面试的学校,由学校向生源所在地市(州)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报告,加强联系沟通,做好相关工作。
七、信息采集
为强化信息管理,准确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各级中职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院校要重视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努力提高信息采集的准确度和有效性。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严格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认真核查学生身份证明,确保完整、准确地采集学生各类基础信息,对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学生须出具户口簿原件,要按招录条件对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审核和录入。
八、工作要求
各级中职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院校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做好统筹规划,强化责任落实,严肃招生纪律,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
(一)加强统筹管理,强化资格审查。各地各校要加强沟通协作,安排专人负责中职招生工作,确保各阶段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完成。各级中职招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准入制度,未经批准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宣传和招生。
(二)加强信息审核,做好录取注册。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招生信息发布和新生录取注册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通过“统招平台”上传和审核相关信息。凡通过“统招平台”所录取的学生,应为符合录取条件并实际到校就读的新生,严禁以“预先报名”等名义将未到校就读的各类生源录入系统。在统招平台中已被录取的新生,不能重新报名。
(三)维护招生环境,实施“阳光招生”。切实维护中职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禁招生院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严禁搞区域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开展虚假宣传招生;严禁各类违规联合办学招生和省外来黔招生。招生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问题由学校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2024年5月9日
中职招生报名、志愿填报及录取流程
一、报名
拟报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登录“统招平台”后,通过电子邮箱或手机注册报名账号,即可在招生信息发布页面查看各招生院校的招生专业及计划。
二、志愿填报
在充分考虑后,学生可点击拟报读的学校进入志愿填报界面,自愿自主选择专业并填报志愿。每名学生只能选取一所学校一个专业,若被学校驳回,可重新填报志愿。
三、预录取
各招生院校登录“统招平台”,审核学生的报名和志愿填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预录取。各校也可统一收集并汇总现场报名学生信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经核准审查后通过批量导入平台完成预录取工作。
被预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再填报其他学校,如确需重新报读的,须在按规定流程办理退学手续并清理掉“统招平台”中的预录取信息后,方可重新填报志愿。
四、录取
各级中职招生管理部门登录“统招平台”,对学校提交的预录取学生信息进行确认,生成最终录取信息,以此作为学生注册学籍的基础数据。
五、完善手续
录取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要向各校核发录取三联单,完善录取手续。
省属中职学校录取三联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打印,各校领取、核对、签字、盖章后送返省招生考试院,由省招生考试院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发放。
各地所属中职学校录取三联单由市(州)中职招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2024-03-01,全文共 3095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推动贵州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和省委、省政府构建物流大通道等要求,在评估上一轮全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广分方向、分路段、分车型(类)、分时段、分支付方式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模式,实现路网引流、货车降费目标,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
统筹考虑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重大战略实施、城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优化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进一步提高差异化政策措施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实施分方向差异化收费。积极培育贵阳至粤港澳大湾区及周边省会城市高速公路物流大通道,促进交通物流提质、降本、增效,助力“黔货出海”“黔货出山”。
1.对贵阳市至粤港澳大湾区方向,通行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在秦祺站、贵阳东站、贵阳西站、牛郎关站、石板哨站、孟关站、庙儿山站、扎佐站,且出口收费站为从江东站的单程单向4-6类货车,在原有ETC用户9.5折、4轴货车8.6折、集装箱运输车辆7折和贵都段8.5折、水都段7.5折等优惠基础上,新增9折优惠。
2.对贵阳市至长沙市方向,通行S36玉盘高速公路贵阳至黄平段、S84天黄高速公路黄平至施秉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3.对贵阳市至重庆市方向,通行G7521渝筑高速公路贵遵复线青山至羊昌段、重遵扩容新蒲至下坪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4.对贵阳市至成都市方向,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纳雍段、G56杭瑞高速公路纳雍至毕节段、G76厦蓉高速公路毕节至生机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5.对贵阳市至昆明市方向,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纳雍段、G56杭瑞高速公路纳雍至都格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6.对贵阳市至南宁市方向,通行G69银百高速公路贵阳至惠水段、惠水至罗甸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7.对通行S63凯雷高速公路雷山至凯里方向的单向货车,新增9折优惠。
(二)实施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利用价格杠杆,均衡路网交通流量分布,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
8.对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都匀段的车辆实行8.5折优惠。
9.对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1类客车实行8.5折优惠,其他车型实行7.5折优惠。
10.对通行G78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车辆实行9.5折优惠。
11.对通行S77水兴高速公路六盘水至盘州段的车辆实行9折优惠。
(三)实施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对不同车型(类)客货车,以及集装箱、垃圾、邮政运输车辆及新能源货车等实施差异化收费,提高运输效率,助力道路物流运输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12.对1类货车(不含桥隧部分)实行9折优惠。
13.对4类货车实行8.6折优惠。
14.对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预约通行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等箱式货运车辆,实行7折优惠。
15.对2类客车实行9.5折优惠。
16.对4类客车实行8.5折优惠。
17.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符合条件的垃圾(指生活垃圾、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在20:00-次日08:00时段,实行4折优惠。根据《贵州省邮政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在通行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时,实行2折优惠。
18.对使用ETC的新能源货车实行8.5折优惠。
(四)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实施不同时段差异化收费标准,均衡路网时空分布,提升路网通畅水平。
19.对通行G4215蓉遵高速公路赤水至仁怀段的货车在21:00-次日06: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0.对通行G4215蓉遵高速公路白腊坎至茅台段的货车在21:00-次日06: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1.对通行S62余安高速公路独山至平塘段的车辆在08:00-20:00时段,1类客车实行8折优惠,货车实行9折优惠。
22.对通行S62余安高速公路平塘至罗甸段的车辆在08:00-20:00时段,1类客车实行8折优惠,货车实行9折优惠。
23.对通行S10印习高速公路务川至正安段的货车在08:00-20: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4.对通行S10印习高速公路德江至务川段的货车在08:00-20: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5.对通行G7521渝筑高速公路遵义至贵阳复线(青山至羊昌段)的货车在00:00-06: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6.对通行S55赤望高速公路普定至安顺段的客车在07:00-19: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27.对通行S03安顺西绕城高速公路的客车在07:00-19: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28.对通行S30江都高速公路息烽至黔西段的车辆在06:00-18: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29.对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纳雍至织金段单向货车在21:00-次日06: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五)实施分支付方式差异化收费。鼓励引导车辆安装使用ETC,提高路网通行效率。
30.对使用ETC的车辆,实行9.5折优惠政策,叠加上述差异化优惠政策。
(六)实施鼓励类差异化收费。在实施上述差异化收费的同时,鼓励市县政府、企业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差异化收费。
31.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在不影响路网整体运行效率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实施多种方式的通行费优惠措施。
32.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道路客运企业自主协商建立客运车辆通行频次、里程与通行费返利挂钩机制。
(七)有关事项。
1.实施范围。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限于通行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车辆。政策执行期间,对新开通的高速公路自开通之日起,分车型(类)、分支付方式自动纳入实施范围。
2.执行方式。除1类货车基础费率9折、4类货车8.6折和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外,其他差异化收费政策依托ETC系统实现,使用ETC的车辆方可享受优惠。专项作业车的优惠标准参照同类型货车执行。
3.其他事项。垃圾和邮政运输车辆实施方式分别延用《贵州省公益类垃圾清运车辆差异化收费实施细则(暂行)》和《贵州省邮政车辆差异化收费实施细则(暂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指导方案的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差异化收费政策,持续优化服务,确保差异化收费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动态评估。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作安排,组织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专业技术单位,及时开展路网交通流量及通行费收入等相关情况的监测和分析,评估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效果,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长效机制提供支撑。
(三)强化政策宣传。省交通宣传教育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各相关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收费标准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地图导航等工具,强化通行路径推荐功能,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服务公众高品质出行。
本方案从2024年3月1日正式执行,执行时间暂定1年。在此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
原文链接:http://jt.guizhou.gov.cn/xwzx1/tzgg_5948486/202402/t20240228_83860896.html
关于征集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领先科技成果的通知
2024-05-28,全文共 1237 字
+ 加入清单关于征集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领先科技成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展现全球大数据领域最新成果,呈现大数据影响力和创新力,彰显大数据领域从业者的智慧和贡献,搭建世界级创新交流展示平台,2024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将举办大数据领先科技成果发布系列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将征集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领先科技成果征集
成果征集对象:全球范围内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成果征集内容: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互联网、物联网、数据安全等领域重大科学发现、重大理论成果;最前沿、最具颠覆性的科技成果。
(二)企业成果自主发布征集
征集对象:大数据领域行业头部企业
成果征集内容: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互联网、物联网、数据安全等领域利用前沿科技实现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经济效益的综合类成果。
二、发布时间地点
发布时间:2024年8月底(暂定)
发布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三、征集方式
(一)征集申报渠道
在贵商易平台“科技云”专区数博发布模块填写、提交申报资料。网址:https://guishangyi.cn/technology-cloud/#/home/index
(二)申报要求
1.领先科技成果:同一申报主体可以申报多项成果,每项成果只可选择申报一个成果类型。提交材料:除基本信息外,申报者应提供如下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成果介绍;(2)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佐证材料;(3)第三方鉴定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媒体报道等真实性、先进性相关佐证材料;(4)该成果取得或预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关佐证材料。
2.企业自主发布:除基本信息外,申报者应提供如下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成果介绍;(2)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佐证材料;(3)发布活动方案,包括发布形式、出席的嘉宾等内容。
(三)申报截止时间:
1.领先科技成果:北京时间2024年7月2日24时前。
2.企业成果自主发布:北京时间2024年7月31日24时前。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领先成果申报(2024年5月27日—2024年7月2日)。
第二阶段:领先成果评审(2024年7月25日前完成)。由来自全球的互联网领域权威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评出年度入选成果名单。
企业自主发布成果确定(2024年8月5日前完成)。由发布组根据申报、收集、推荐的企业自主发布成果,报执委会审定确定拟发布的成果。
第三阶段:筹备发布(2024年7月26日—8月15日)。通知入选成果的拥有者提供发布所需相关材料,并配合现场发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阶段:成果发布(数博会期间)。进行年度领先科技成果发布、企业自主成果发布。年度领先科技成果拥有机构领导将受邀参会,并有机会进行现场演讲。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庆云
联系电话:18085136458
联系人:李永飞
联系电话:18085152364
联系人:徐静
联系电话:13701002196
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筹委会
2024年5月27日
2024年五一贵州省公路出行服务提示
2024-04-26,全文共 470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五一”贵州省公路出行服务提示
2024年贵阳五一活动汇总 | |
摄图网ID:401692013 ●2024五一放假时间: ①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②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 | |
活动汇总 | |
五一音乐节 | 五一漫展 |
五一电影 | 五一烟花秀 |
五一免费活动 | 五一免费音乐会 |
五一赏花踏青 | |
赏花地图 | 公园赏花 |
郊游赏花 | 摘樱桃 |
去采茶 | 去爬山 |
泡温泉 | 看日落 |
宝藏粉馆 | 美食一条街 |
五一热门活动 | |
榕江看村超 | 台江看村BA |
孔学堂国潮音乐季 | K-Zoo 运动音乐嘉年华 |
Pandaland Festival电音节 | OPBF随舞专场 |
Old G国风动漫嘉年华 | CCS&DimeSion14动漫嘉年华 |
AD10国风文化节 | 花溪公园青春派对 |
云漫湖风筝创意艺术节 | 天河潭超级五一全民出游集结大会 |
五一游玩攻略 | |
贵阳10大必打卡旅游景点 | 贵阳五一免费景点汇总 |
一日游 | 二日游 |
三日游 | |
贵阳热门景点 | |
青岩古镇 | 黔灵山公园 |
天河潭 | 红飘带 |
甲秀楼 | 夜郎谷 |
贵州省博物馆 | 贵州省地质博物馆 |
贵州省科技馆 | |
贵州热门景点 | |
黄果树 | 小七孔 |
梵净山 | 织金洞 |
千户苗寨 | 镇远古城 |
百里杜鹃 | 万峰林 |
乌江寨 | 马岭河峡谷 |
肇兴侗寨 | 乌江寨 |
景点预约 | |
预约入口 | 预约流程 |
免费景区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2024-04-24,全文共 1375 字
+ 加入清单一、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缴存人家庭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即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现行住房公积贷款最高额度。
(一)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6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
六、实施人才支持政策。
(一)提高贷款额度。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认定为A、B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2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50万元;认定为C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认定为D、E、F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的缴存人,认定为A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2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50万元;认定为B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认定为C、D类人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省级优才卡的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10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120万元。
持有有效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75万元、双缴存人家庭90万元。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贷款额度可在其根据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二)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持有有效贵阳人才服务绿卡、筑才卡(高层次人才)、省级优才卡、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可在现行额度基础上上浮50%。
七、其他
(一)本通知所称的单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未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其配偶虽然在上述两个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6个月的家庭。
(二)本通知所称的双缴存人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配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其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家庭。
(三)本通知所称的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5月1日起西江景区停车场恢复对12座以上车辆收费
2024-04-22,全文共 315 字
+ 加入清单关于西江景区停车场恢复对12座以上车辆收费的通告
广大旅行社,驾驶员:
自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开放以来,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景区停车场一直对各大旅行社,12座以上中、大巴车辆的停车费实行减免政策。随着停车场管理压力不断增大,为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西江景区停车场(北门备用停车场、西门生态停车场、长荣停车场)将依据《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西江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雷发改价格[2022]5号)文件指导,2024年5月1日起,恢复12座以上中、大巴车辆的收费,收费标准为:25元/次/辆,车辆入场15分钟内免费。望各大旅行社、驾驶员给予支持和理解。
特此通告。
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8日
贵州高速救援拖车价格收费表(2024年)
2024-03-11,全文共 458 字
+ 加入清单贵州高速救援拖车价格收费表
贵州高速救援拖运服务根据不同车型按照作业里程计费
拖运作业里程在10公里(含)以内的,按各车型基价收费;
超过10公里的收取超运距加价费用,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拖运作业里程按被救援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
贵州高速救援起吊服务根据不同车型按次计费
收费标准最低400元/车·次,最高1400元/车·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故障或事故车辆实施拖运、起吊等清障施救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社会救援机构开展起吊、拖运服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社会救援机构开展的车辆抢修、车载货物收集、装卸(搬运)及转运、路面清理等其他救援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救援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
政策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zwgk/xxgkml/zcfg/zcwj/202403/t20240311_83909125.html
关于做好遵义市2024年中考工作的通知
2024-03-07,全文共 3892 字
+ 加入清单关于做好遵义市2024年中考工作的通知
一、中考报名
(一)报考对象
1.遵义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2.有意愿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五年制大专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已注册高中阶段学籍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1日至3月10日。
2.报名方式:应届生须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往届生需持义务教育合格证书(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点报名,没有我市户籍的往届生还需提供居住证,在居住证申领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报名点报名。
3.报名网址:遵义市招生考试网中考管理系统(http://www.zyszsksb.cn/)。
4.2023年八年级地生考试报名号作为应届生中考报名号,同时也作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和体育考试的报名号。若考生为往届生或初三转入生,则由报名点按照报名号编制规则(见附件1)添加报名号,并确保报名号唯一。
5.2024年中考报名工作操作流程为“初始化账号-报名点填报考生基本信息-拍摄电子照片-报名点完善考生信息-考生网上确认个人信息-报名审核”(详见附件2)。
(三)中考加分资格审查
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按《遵义市教育体育局遵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遵义市委政法委员会遵义市公安局遵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遵教体发〔2023〕27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中考加分资格审查工作。各报名点初审中考加分申报材料,将审查合格名单准确录入遵义市招生考试网中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同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各县(市、区)招办(遵义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学校报名点初审合格材料报新蒲新区招办)。各县(市、区)招办对中考加分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涉及见义勇为、独生子女户女孩或二女结扎户加分类别的考生材料还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将审核结果录入系统并导出审核通过的加分考生名册,在考生报名点(学校)的固定公示栏和各县(市、区)教体局官网公示(公示内容:考生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班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就读学校。加分项目是见义勇为时需标明层级:市(州)级及以上见义勇为或县级见义勇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中考加分考生须于2024年3月10日前提交资格审查表及相关材料。
(四)配额生资格审查
各报名点在系统中对配额生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签字盖章后报各县(市、区)招办汇总交同级基教部门复审,基教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返回招办发各报名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综合素质评价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遵教基〔2019〕3号)要求,报名点将考生综评分数和等级在本校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签字盖章报送县(市、区)基教部门审核,基教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返回同级招办。往届生综合素质评价按其初中毕业当年等级计。
(六)收费及减免贫困生报名费
报名费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关于各类考试收费分配的通知》(遵招办〔2020〕1号)要求,每生收取85元,交市招办32元,各县(市、区)从收费总额中提取5%专项用于减免贫困考生报名费,减免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费用由市、县按分配比例分摊。各县(市、区)要确保所有建档立卡户及城镇低保家庭考生均享受减免报名费政策,超出比例部分费用由市招办承担。
(注:若省招生考试院调整收费分配政策,按省定要求执行)。
二、音乐美术考试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遵教科〔2020〕2号)要求,统筹做好音乐、美术考试成绩公示工作。各学校将考生成绩(含考试分数、过程分数、等级)在本校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各县(市、区)招办审核、汇总。往届生不得参加音乐、美术考试,不计等级、不计分数。
三、物理化学实验考试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遵教科〔2020〕1号)要求,各县(市、区)教体局须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考试并将考生成绩(含考试分数、等级)在相关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往届生不得参加物理实验、化学实验考试。2023年在我市初中毕业的往届生,原在九年级参加的物理实验、化学实验考试成绩仍有效,报名时考生主动将实验考试等级提供给报名点,其它往届生不计等级、不计分数。各县(市、区)招办汇总上传数据时系统会自动校验考生等级,校验通过后方可上传成功。
四、体育考试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遵教基〔2020〕3号)要求,我市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分为过程管理评价和学业(升学)考试。过程管理评价涵盖整个初中三年,按考生三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平均测试成绩(占60%)和课堂评价(占40%)之和进行评定。学业(升学)考试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初中阶段的评价指标设置,结合体育与健康课程,选择身体素质、运动技能两类指标对学生进行目标测试。各县(市、区)教体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周密安排部署并科学编制辖区内体育考试考点和考试日程,3月20日前将体育考试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市招办,4月30日前完成考试工作,补考时间安排在体育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2024年中考体育考试,细化考试方案和应急预案,精心组织,科学研判,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要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由体育教师组成的“监考人员库”,城区考点每场考试前从“监考人员库”随机抽取监考教师,送考下校的每日出发前从“监考人员库”随机抽取监考教师名单。考试区域要实行封闭管理,对关键环节进行全程录像,所有项目原则上使用仪器设备测试,自动记录测试成绩并当场公布。要及时将过程性评价等级、目标测试成绩、免试名单在学校和班级内公示,其中过程性评价等级、免试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目标测试成绩不少于7天。
五、数据报送
各县(市、区)教体局将音乐、美术、物理实验、化学实验、体育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配额生资格结果、中考加分考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市、区)招办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将上述数据上传到中考系统,并将核实无误的数据资料(光盘)按时间要求分别刻盘报送市招办,光盘封面须由经办人和招办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
(一)音乐、美术成绩报送时间:2024年3月30日前报送(栏目:中考报名号、姓名、考生类别、身份证号、音乐等级、美术等级、毕业学校)。
(二)考生报名信息报送时间:2024年4月20日前报送(含从系统中导出的报名库、照片、考点代码库、报名点代码库、非少数民族加分库、少数民族加分库和少数民族不加分库、配额生资格合格名单)。
(三)其他资料信息报送时间
以下资料信息均须在2024年5月10日前报送。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报送栏目:中考报名号、姓名、身份证号、考生类别、综合素质等级、原中考报名号、毕业年份、毕业学校。
2.减免报名费考生名单。报送栏目:中考报名号、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
3.体育原始成绩和免试名单。体育原始成绩报送栏目详见系统;免试名单报送栏目:报名号、姓名、免试类别、毕业学校。
4.物化实验成绩。报送栏目:中考报名号、姓名、考生类别、身份证号、物理实验等级、化学实验等级、原中考报名号、毕业年份、毕业学校。2023年在我市初中学校毕业的往届生,须填报2023年参加中考时的报名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中考政策性强,参与人员多,时间长、项目多,考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影响全市近十万名考生及其家庭,社会关注度高,极易引发涉考舆情炒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体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监督巡视组,加强对中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开展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和技术保障,做到“三个到位”(领导到位、保障到位、培训到位),确保各环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中考是义务教育(初中学段)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学校要确保应届生参考率不低于9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不得将往届生作为应届生报名,不得向外透露考生个人信息,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报名资格、中考加分资格和配额生资格审查工作,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做好考试服务。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学校要通过官方公众号、网站、展板等方式广泛宣传我市中考政策,尤其今年是我市实施中考加分政策调整的第一年,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学校要认真学习《遵义市中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吃准吃透文件精神,耐心向学生及家长做好解读工作,提高考生、家长和社会知晓率。同时,要组织毕业班召开班会、家长会,让考生及家长熟悉中考报名时间、流程、申请享受加分资格和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等,消除考生及家长思想顾虑。
(四)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安全。各县(市、区)教体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体育考试、物化实验考试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要切实加强对各环节、各流程的监督和管理,主动公布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广泛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涉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大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各相关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体育考试和物化实验考试的安全教育,强化考生安全意识。考前,要加大对考生健康状况的排查,对健康状况异常的考生,要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
1.报名号编制规则
2.2024年中考报名工作操作流程
3月1日起贵州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新一轮差异化收费
2024-03-01,全文共 2382 字
+ 加入清单3月1日起贵州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新一轮差异化收费
一、实施范围
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限于通行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车辆。
政策执行期间,对新开通的高速公路自开通之日起,分车型(类)、分支付方式自动纳入实施范围。
二、执行方式
除1类货车基础费率9折、4类货车8.6折和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外,其他差异化收费政策依托ETC系统实现,使用ETC的车辆方可享受优惠。专项作业车的优惠标准参照同类型货车执行。
垃圾和邮政运输车辆实施方式分别延用《贵州省公益类垃圾清运车辆差异化收费实施细则(暂行)》和《贵州省邮政车辆差异化收费实施细则(暂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24年3月1日正式执行,执行时间暂定1年。在此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措施
(一)实施分方向差异化收费
积极培育贵阳至粤港澳大湾区及周边省会城市高速公路物流大通道,促进交通物流提质、降本、增效,助力“黔货出海”“黔货出山”。
1.对贵阳市至粤港澳大湾区方向,通行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在秦祺站、贵阳东站、贵阳西站、牛郎关站、石板哨站、孟关站、庙儿山站、扎佐站,且出口收费站为从江东站的单程单向4-6类货车,在原有ETC用户9.5折、4轴货车8.6折、集装箱运输车辆7折和贵都段8.5折、水都段7.5折等优惠基础上,新增9折优惠。
2.对贵阳市至长沙市方向,通行S36玉盘高速公路贵阳至黄平段、S84天黄高速公路黄平至施秉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3.对贵阳市至重庆市方向,通行G7521渝筑高速公路贵遵复线青山至羊昌段、重遵扩容新蒲至下坪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4.对贵阳市至成都市方向,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纳雍段、G56杭瑞高速公路纳雍至毕节段、G76厦蓉高速公路毕节至生机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5.对贵阳市至昆明市方向,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纳雍段、G56杭瑞高速公路纳雍至都格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6.对贵阳市至南宁市方向,通行G69银百高速公路贵阳至惠水段、惠水至罗甸段的单向4-6类货车,新增9.5折优惠。
7.对通行S63凯雷高速公路雷山至凯里方向的单向货车,新增9折优惠。
(二)实施分路段差异化收费
利用价格杠杆,均衡路网交通流量分布,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
8.对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贵阳至都匀段的车辆实行8.5折优惠。
9.对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1类客车实行8.5折优惠,其他车型实行7.5折优惠。
10.对通行G78汕昆高速公路板坝至江底段车辆实行9.5折优惠。
11.对通行S77水兴高速公路六盘水至盘州段的车辆实行9折优惠。
(三)实施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
对不同车型(类)客货车,以及集装箱、垃圾、邮政运输车辆及新能源货车等实施差异化收费,提高运输效率,助力道路物流运输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12.对1类货车(不含桥隧部分)实行9折优惠。
13.对4类货车实行8.6折优惠。
14.对通过“中国ETC服务”小程序预约通行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等箱式货运车辆,实行7折优惠。
15.对2类客车实行9.5折优惠。
16.对4类客车实行8.5折优惠。
17.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出、符合条件的垃圾(指生活垃圾、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在20:00-次日08:00时段,实行4折优惠。根据《贵州省邮政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在通行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时,实行2折优惠。
18.对使用ETC的新能源货车实行8.5折优惠。
(四)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
实施不同时段差异化收费标准,均衡路网时空分布,提升路网通畅水平。
19.对通行G4215蓉遵高速公路赤水至仁怀段的货车在21:00-次日06: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0.对通行G4215蓉遵高速公路白腊坎至茅台段的货车在21:00-次日06: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1.对通行S62余安高速公路独山至平塘段的车辆在08:00-20:00时段,1类客车实行8折优惠,货车实行9折优惠。
22.对通行S62余安高速公路平塘至罗甸段的车辆在08:00-20:00时段,1类客车实行8折优惠,货车实行9折优惠。
23.对通行S10印习高速公路务川至正安段的货车在08:00-20: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4.对通行S10印习高速公路德江至务川段的货车在08:00-20: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5.对通行G7521渝筑高速公路遵义至贵阳复线(青山至羊昌段)的货车在00:00-06:00时段,实行9折优惠。
26.对通行S55赤望高速公路普定至安顺段的客车在07:00-19: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27.对通行S03安顺西绕城高速公路的客车在07:00-19: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28.对通行S30江都高速公路息烽至黔西段的车辆在06:00-18: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29.对通行G76厦蓉高速公路纳雍至织金段单向货车在21:00-次日06:00时段,实行8折优惠。
(五)实施分支付方式差异化收费
鼓励引导车辆安装使用ETC,提高路网通行效率。
30.对使用ETC的车辆,实行9.5折优惠政策,叠加上述差异化优惠政策。
(六)实施鼓励类差异化收费
在实施上述差异化收费的同时,鼓励市县政府、企业结合实际创新开展差异化收费。
31.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在不影响路网整体运行效率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实施多种方式的通行费优惠措施。
32.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道路客运企业自主协商建立客运车辆通行频次、里程与通行费返利挂钩机制。
政策来源: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
原文链接:http://jt.guizhou.gov.cn/xwzx1/tzgg_5948486/202402/t20240228_83860896.html
关于贵州省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查询的通告
2024-02-22,全文共 334 字
+ 加入清单关于贵州省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查询的通告
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安排,贵州省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将于2月26日10:00后可以查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成绩查询
考生可根据招生单位提供的成绩查询渠道进行查询,也可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成绩查询页面(网址:http://yz.chsi.com.cn/apply/cjcx/)进行查询。
二、成绩复核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根据招生单位要求,在2024年2月27日至29日17:00前向所报考的招生单位申请成绩复核,申请复核的方式和程序详见各招生单位官网通知,逾期不再受理。复核结果由招生单位告知考生。
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2024年2月22日
黔南州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恶劣天气期间开学工作的通知
2024-02-21,全文共 840 字
+ 加入清单黔南州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恶劣天气期间开学工作的通知
根据气象部门预警,新一轮寒潮即将来袭,预计黔南州范围内气温将降至0摄氏度左右,又正值广大师生返校之际,为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开学工作安全、平稳、有序,黔南州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切实做好恶劣天气期间开学相关工作,一起来看通知内容:
一、高度重视防范应对工作
各县(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期间师生返校途中安全问题,全力做好恶劣天气期间各类事故防范应对工作。要认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防范对策,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措施得力,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灵活调整开学时间
各县(市)教育局要认真分析、研判恶劣天气对开学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科学预判极端天气下开学时间,可在广泛征求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意见建议后,灵活调整除初三、高三年级的其它年级开学时间或教学计划。若确需调整开学时间的,只能在原校历规定时间延后开学、不能提前开学,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并报州教育局备案。学校推迟开学时间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发布。
三、加强安全防控管理
各县(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与气象部门、交通部门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会商研判,进一步做好恶劣天气期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电信诈骗、用火用电、防煤气中毒、抗恶劣天气等安全问题的防范应对工作,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开学工作顺利进行。各初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初三、高三在校学生晨、午、晚检工作,关注学生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生防寒保暖工作。
四、强化应急值班值守
各县(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不得出现离岗、脱岗、代岗情况。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漏报、迟报、瞒报,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开学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2024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招聘公告(2人)
2024-02-01,全文共 6482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管理的正县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宗旨是为双拥工作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提供保障服务。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人数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见《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4.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含科学素质)和工作能力。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6年2月26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28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周岁(1983年2月28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1978年2月28日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7.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尚在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省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在本次公开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guizhou.gov.cn)、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http:/tyjrswt.guizhou.gov.cn)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从2024年1月31日到2024年2月25日。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及要求
报考人员须在2024年2月26日9:00至2月28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按专题网页提示的报名程序注册、填写并确认报名信息。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签署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
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要求,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并如实填写《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2)。所填信息及照片核对无误后,必须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提交报名信息。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人员因身份证过期、信息填写失误、照片模糊变形、未按时提交报名信息等原因,导致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后续考试过程中出现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等问题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查看网上审核结果。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岗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岗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工作单位信息,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信息。
报考人员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特别提示:报名应聘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完全一致,如专业名称后面带括号或其他说明的也必须如实填报。
2.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00至2月29日17:00。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初审期间内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必须在24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4年2月28日17:00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并重新确认。2024年2月28日17:00至2月29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核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审核未通过的,视为报名失败。
3.网上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9:00至3月1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100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单个岗位的报名人数(指最终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的人数)与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该岗位招聘计划减少或取消,减少或取消的岗位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上公布。
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2024届毕业生可免收考试费。符合免收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在网上缴纳考试费,并按照“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免收考试费申请提交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费。如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不属实等导致免收考试费申请失败的,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4.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网上缴费结束后,报考人员应于2024年3月25日9:00至3月28日17:00期间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rsks.com.cn),通过“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题网页”链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
5.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0851-85160001(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6.考务及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12333
(转01再转0)。
(三)笔试
笔试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实施。
1.笔试时间:2024年3月30日上午
2.笔试科目:0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
3.考试方式为分类考试,考试大纲详见“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考试动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两科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若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笔试考试时间,则另行通知。
4.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5.笔试方式:笔试采取闭卷考试
6.笔试成绩计算: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笔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折算成百分制后按40%计入总成绩。笔试环节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笔试总成绩最低分数线180分,笔试成绩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上公布。
7.未参加笔试或未取得有效笔试成绩(含未达最低分数线的)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笔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四)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进入资格复审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查。
1.确定和公布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员数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取得有效笔试成绩人数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上公布。
请考生关注资格复审相关公告并保持电话畅通,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资格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取消进入面试环节资格,空缺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等情况的,立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
2.资格复审需提交材料。
(1)网上报名平台在线打印的《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附件2)3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但在考察环节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国外、香港、澳门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2份;毕业证专业为一级学科,实际研究方向为岗位所需二级学科、高校自设专业以及国(境)外相近专业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证明;报考有关工作经历岗位的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等凭据。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3张;
(4)在职人员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的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名的证明, 其中,中小学及幼儿园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医疗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应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应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提交入职承诺书;
(6)须提供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无退出现役证可提供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的入伍登记表和退伍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上须注明“复印自本人人事档案原件”的内容和复印时间,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7)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备注要求提供。
(8)委托他人进行资格复审的,需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需注明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资格复审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印制,用档案袋按顺序准备好,以便查验。
资格复审咨询电话: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人事处(党办)0851-85160001。
(五)面试
面试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实施。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在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上公布。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满分100分,面试成绩按60%计入总成绩。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面试成绩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上公布。
未参加面试、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六)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之和,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占40%,面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占6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百分制折算后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总成绩在在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上公布。
(七)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
面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按照“凡进必审”的原则,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将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行等作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首要考察内容。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不合格,报中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2024届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截止考察环节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9.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0.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的人员;
11.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2.应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存在实施虐待,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1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九)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guizhou.gov.cn)、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http://tyjrswt.guizhou.gov.cn)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十)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解除聘用关系。
五、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在中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二)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公开招聘工作,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相关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工作保密、回避等纪律要求,确保招聘工作公正、公平。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未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对本次公开招聘未能招聘到人员的岗位,单位将重新发布公告,依据该岗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资格复审人员,组织面试,进入后续环节。
(五)联系电话:0851-85160001(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人事处)
监督电话:0851-85169585(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纪委)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六、未尽事宜,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双拥服务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附件2:贵州省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报名信息表
附件3:关于基层工作经历及时间计算的有关说明
贵州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3-12-12,全文共 4212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我省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需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须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供给,确保到2025年,全省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加完善,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更加清晰明确,服务供给、保障、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管理机制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省级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公布《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结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可持续性等因素适当拓展服务内容,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具体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地方要相应建立动态调整及备案机制。
(二)完善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按要求做好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中的老年人口状况和养老服务指标调查统计工作,适时发布全省老年人口状况。加强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结果运用,助力开展全省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养老产业发展等方面研究。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全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统筹现有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残疾等级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全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参考依据。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
5.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识别管理。2025年前建成贵州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归集、共享、比对,推进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优化完善养老服务布局,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6.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机制。以村(社区)为单位,统筹基层工作力量和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上门探访、电话或微信沟通、需求登记和转介、精神慰藉等服务。2025年前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撑体系
7.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支持其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8.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规定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或照护服务,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失能程度和经济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整合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各方面资源,提升残疾老年人服务保障水平。
9.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建立与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资金占比不低于55%。
10.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管理。各级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其中市、县两级专项规划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编制。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健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严格落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审核、验收、移交机制,确保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齐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转换、租赁、改造、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补齐养老服务设施。
12.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撤并整合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主、新建为辅,打造乡镇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利用现有闲置集体房产、农村敬老院、闲置乡村校舍等设施,打造村级农村互助幸福院,开展农村互助养老和老年人精神文化活动。到2025年,乡镇标准化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不低于60%,建成100个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互助养老示范点。
1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基础上,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14.整合资源拓展养老服务供给渠道。加快推进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质改造,确保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各地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养老机构运营商,实行专业化规模化连锁运营。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优化统筹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15.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支持具备条件的家政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强化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全省打造100个居家上门服务示范点,带动形成居家上门服务供给生态。
17.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人口数量较多、老年人口密集的街道打造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提供长期照护、短期托管、临时照护等服务。支持建设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就近就便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逐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18.积极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大力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
19.提升老年人医养康养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有医疗服务需求且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以及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推动康复辅助器具进社区、进家庭,鼓励开展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积极开展老年人失能预防和养生保健宣传教育。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护理相关专业或课程,推动校企合作共建养老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学校)。积极发展老年体育,推进乡(镇、街道)老年体育组织建设,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推广适宜老年人的健身休闲运动,助推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资源力量加快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有力有序抓好落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跟踪问效。将养老服务重点指标纳入市县和省直部门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综合监管,保障养老服务供给质量。严格落实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涉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改革事项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意见,认真做好评估论证。
附件:
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2023-12-11,全文共 440 字
+ 加入清单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各市州提供儿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汇总
2023-11-24,全文共 17256 字
+ 加入清单贵州提供儿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在市州 | 所在地区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地址 | 门诊 | 急诊 | 住院 |
1 | 贵阳市 | 白云区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医院 | 贵阳市白云区长山路71号 | 是 | 是 | 是 |
2 | 贵阳市 | 白云区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 | 贵阳市白云区刚玉街108号 | 是 | 是 | 是 |
3 | 贵阳市 | 白云区 | 白云常芝纪念医院 | 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子哨下街凉水村 | 是 | 是 | 是 |
4 | 贵阳市 | 白云区 | 白云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787号 | 是 | 是 | 是 |
5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贵州医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湖区金环园街道石标路246号 | 是 | 是 | 是 |
6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观山湖区妇幼保健院 | 观山湖区观山西路168号 | 是 | 是 | 是 |
7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 观山湖区金阳南路547号 | 是 | 是 | 是 |
8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贵阳泰康乐综合医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146号观山小区旁 | 是 | 是 | 是 |
9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金华镇中心卫生院 | 观山湖区金华镇金华街151号 | 是 | 是 | 是 |
10 | 贵阳市 | 观山湖区 | 贵阳林东医院 | 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塘春晖路 | 是 | 是 | 是 |
11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 | 花溪区贵筑路澳玛荟溪城 | 是 | 是 | 是 |
12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 | 花溪区园亭路52号 | 是 | 是 | 是 |
13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花溪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区大道南段2802号 | 是 | 是 | 是 |
14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州省职工医院 | 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518号 | 是 | 是 | 是 |
15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贵州省职工医院 | 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518号 | 是 | 是 | 是 |
(贵州省总工会花溪职工疗养院) | |||||||
16 | 贵阳市 | 花溪区 |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五医院 | 贵阳市花溪区黄河路67号 | 是 | 是 | 是 |
17 | 贵阳市 | 贵安新区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贵州医院 | 白马大道与天河潭大道交汇处西侧 | 是 | 是 | 是 |
18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妇幼保健院 | 开阳县硒城街道遵义路52号 | 是 | 是 | 是 |
19 | 贵阳市 | 开阳县 | 禾丰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清河新街51号 | 是 | 是 | 是 |
20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宅吉乡卫生院 | 开阳县宅吉乡街上 | 是 | 是 | 是 |
21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开阳县硒城街道磷都大道322号 | 是 | 是 | 是 |
22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花梨镇卫生院 | 开阳县花梨镇花梨大道563号 | 是 | 是 | 是 |
23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楠木渡镇卫生院 | 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东路25号 | 是 | 是 | 是 |
24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高寨苗族布依族乡卫生院 | 开阳县高寨乡高寨村春蕾路3号 | 是 | 是 | 是 |
25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龙岗镇卫生院 | 开阳县龙岗镇建设路 | 是 | 是 | 是 |
26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南龙乡卫生院 | 南龙乡康庄路12号 | 是 | 是 | 是 |
27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南江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南江乡新街29号 | 是 | 是 | 是 |
28 | 贵阳市 | 开阳县 | 开阳县人民医院 | 开阳县云开街道南街98号 | 是 | 是 | 是 |
29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州省人民医院(儿科南明院区) | 贵阳市中山东路83号 | 是 | 是 | 是 |
30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南明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南明区兴关南巷20号 | 是 | 是 | 是 |
31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博爱路院区: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97号 | 是 | 是 | 是(龙洞堡院区) |
龙洞堡院区: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机场路510号交叉路中 | |||||||
32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州省建筑医院 |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27号 | 是 | 是 | 是 |
33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妇幼保健院 | 南明区瑞金南路63号 | 是 | 是 | 是 |
34 | 贵阳市 | 南明区 | 南明区人民医院 |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82号 | 是 | 是 | 是 |
35 | 贵阳市 | 南明区 |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南明区解放西路91号 | 是 | 否 | 否 |
36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 清镇市白马大道1号 | 是 | 是 | 是 |
37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巢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清镇市白马大道13号2号裙楼(董家田公租房) | 是 | 是 | 是 |
38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卫城镇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卫城镇和平中路46号 | 是 | 是 | 是 |
39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中街村燕子大街86号 | 是 | 是 | 是 |
40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王庄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清镇市王庄布依族苗族乡王庄村花围上街8号 | 是 | 是 | 是 |
41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新店镇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新店镇新店街上包包子/新店镇鸭池河东风大道 | 是 | 是 | 是 |
42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站街镇中心卫生院 | 清镇市站街镇商业街上段 | 是 | 是 | 是 |
43 | 贵阳市 | 清镇市 | 清镇市妇幼保健院 | 清镇市云站路4号/清镇市云岭中路172号 | 是 | 是 | 是 |
44 | 贵阳市 | 乌当区 | 贵黔国际医院 | 东风镇东风大道1号 | 是 | 是 | 是 |
45 | 贵阳市 | 乌当区 | 乌当区东风镇卫生院 | 东风镇长披路3号 | 是 | 是 | 是 |
46 | 贵阳市 | 乌当区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 |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24号 | 是 | 是 | 是 |
47 | 贵阳市 | 乌当区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 | 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310号五福路1号 | 是 | 是 | 是 |
48 | 贵阳市 | 息烽县 | 息烽县人民医院 | 永靖镇花园东路 | 是 | 是 | 是 |
49 | 贵阳市 | 息烽县 | 息烽县妇幼保健院 | 永靖镇文昌巷1号 | 是 | 是 | 是 |
50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百信医院 | 修文县阳明洞街道贵酒路2号 | 是 | 是 | 是 |
51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久长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修文县久长街道明珠路16号 | 是 | 是 | 是 |
52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人民医院 | 修文县龙场镇翠屏东路42号 | 是 | 是 | 是 |
53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扎佐卫生服务中心 | 修文县景阳街道襄阳居委会大园街141号 | 是 | 是 | 是 |
54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洒坪镇卫生院 | 修文县洒坪镇青山村1组 | 是 | 是 | 是 |
55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六桶镇中心卫生院 | 修文县六桶镇盐井村 | 是 | 是 | 是 |
56 | 贵阳市 | 修文县 | 修文县小箐镇卫生院 | 修文县小箐镇小箐村 | 是 | 是 | 是 |
57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06号 | 是 | 是 | 是 |
58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 | 云岩区百花大道34号 | 是 | 否 | 否 |
59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贵阳市云岩区贵医街28号 | 是 | 是 | 是 |
60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71号 | 是 | 否 | 否 |
61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 | 云岩区大营路6号 | 是(感染性疾病) | 是(感染性疾病) | 是(感染性疾病) |
62 | 贵阳市 | 云岩区 | 云岩区人民医院 | 云岩区瑞金中路61号 | 是 | 否 | 否 |
63 | 贵阳市 | 云岩区 | 云岩区妇幼保健院 |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西路96号 | 是 | 是 | 是 |
64 | 贵阳市 | 云岩区 | 马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阳南佗医院 | 云岩区三桥和尚坡白云大道201号 | 是 | 是 | 是 |
65 | 贵阳市 | 云岩区 | 贵阳市云岩区金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西路金龙星岛国际广场24栋 | 是 | 是 | 是 |
66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 六枝特区云桥路76号 | 是 | 是 | 是 |
67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 六枝特区人民南路76号 | 是 | 是 | 是 |
68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特区中医医院 |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云桥路76号 | 是 | 是 | 是 |
69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特区妇幼保健院 |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那平路19号 | 是 | 是 | 是 |
70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康源医院 | 六枝特区平寨镇地宗路17号拐角楼 | 是 | 否 | 否 |
71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家和医院 | 六枝特区银壶街道交通路12号附12号 | 是 | 是 | 是 |
72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新康医院 | 六枝特区新窑镇老街上(原焦化厂址) | 是 | 是 | 是 |
73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民健医院 |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贵烟路北侧杨帆广场 | 是 | 否 | 否 |
74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大众医院 | 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 | 是 | 否 | 是 |
75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博大医院 | 六枝特区贵烟路 | 是 | 是 | 否 |
76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民康医院 | 六枝特区岩脚镇六纳路 | 是 | 否 | 是 |
77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仁慧医院 | 六枝特区龙河镇原政府大楼 | 是 | 否 | 是 |
78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康杰医院 | 六枝特区郎岱镇向阳南路 | 是 | 是 | 是 |
79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健康医院 | 六枝特区贵烟路 | 是 | 是 | 是 |
80 | 六盘水市 | 六枝特区 | 六枝现代妇产医院 | 六枝特区那平路41号 | 是 | 否 | 否 |
8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江煤电集团医院 | 盘江东路 | 是 | 是 | 是 |
8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柏果镇卫生院(清水门诊延伸服务点) | 盘州市柏果镇东升村(清水河居委会) | 是 | 否 | 是 |
8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柏果镇卫生院洒基分院 | 盘州市柏果镇云中路 | 是 | 否 | 是 |
8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圣光医院 | 盘州市柏果镇景江华庭1号楼1楼3号 | 是 | 是 | 是 |
8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济康医院 | 盘州市柏果镇电力二路 | 是 | 是 | 是 |
8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柏果兴佑儿科诊所 | 柏果镇小云尚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旁 | 是 | 否 | 否 |
87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土城分院 | 盘州市柏果镇云中居委会云中路179号 | 是 | 否 | 是 |
88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保田镇卫生院 | 盘州市保田镇下保田村 | 是 | 是 | 是 |
89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春晖医院 | 盘州市保田镇下保田村(农资宾馆) | 是 | 是 | 是 |
90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大山镇卫生院马依分院 | 盘州市大山镇马依居委会 | 是 | 是 | 是 |
9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惠民医院(附设惠民医院门诊部) | 盘州市大山镇播土村(大山镇农贸市场门口) | 是 | 是 | 是 |
9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丹霞镇卫生院板桥分院 | 盘州市丹霞镇李家湾村 | 是 | 是 | 是 |
9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丹霞镇卫生院 | 盘州市丹霞镇黄泥田村 | 是 | 是 | 是 |
9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东澳医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干沟桥盘江大道旁1-6层2号整栋 | 是 | 是 | 是 |
9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翰林刘秋云儿科诊所 | 盘州市翰林街道迎旭社区三号桥4层楼2-5、6门面 | 是 | 否 | 否 |
9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红果月亮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 盘州市红果街道月亮山社区 | 是 | 否 | 否 |
97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鸡场坪镇卫生院松河分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龙脖子村 | 是 | 是 | 是 |
98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鸡场坪镇卫生院滑石分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朱家村 | 是 | 否 | 是 |
99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鸡场坪镇卫生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新村 | 是 | 是 | 是 |
100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仁惠医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盘北开发区桂花路 | 是 | 是 | 是 |
10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众康医院 | 盘州市鸡场坪镇官山居委会三组老政府下行50米 | 是 | 是 | 是 |
10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鸡场坪杨美情儿科诊所 | 盘州市鸡场坪镇桂花路展厅旁边(广场对面二楼) | 是 | 否 | 否 |
10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信捷医院 | 盘州市两河街道办两河新区盘州大道博大商业城 | 是 | 是 | 是 |
10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刘官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盘州市刘官街道办新街86号 | 是 | 是 | 是 |
10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盘关镇卫生院 | 盘州市盘关镇人民政府驻地 | 是 | 是 | 是 |
10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盘关镇卫生院盘江分院 | 盘州市盘关镇盘江机关居委会 | 是 | 是 | 是 |
107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坪地乡卫生院 | 盘州市坪地乡莫西里村 | 是 | 否 | 是 |
108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普古乡卫生院 | 盘州市普古乡普古村 | 是 | 否 | 是 |
109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广康医院 | 盘州市普古乡 | 是 | 是 | 是 |
110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永泰医院 | 盘州市胜境街道火铺路77号 | 是 | 是 | 是 |
111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胜境张鑫儿科诊所 | 盘州市胜境街道向东坡小区23号楼101室 | 是 | 否 | 否 |
112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火铺分院 | 盘州胜境街道中心文化广场 | 是 | 是 | 是 |
113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石桥镇卫生院 | 盘州市石桥镇新街居委会 | 是 | 是 | 是 |
114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石桥镇卫生院妥乐分院(附设盘州市石桥镇南冲村门诊) | 盘州市石桥镇南冲村(盘州市石桥镇南冲村7组) | 是 | 否 | 是 |
115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成光医院 | 盘州市石桥镇新街一小区 | 是 | 否 | 是 |
116 | 六盘水市 | 盘州市 | 盘州市中医医院 | 盘州市双凤镇银汞山村1组、(附设盘州市亦资街道盘州路盘州文化中心体育馆院区) | 是 | 是 | 是 |
展开阅读全文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2023-10-19,全文共 2983 字 + 加入清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区域临时禁止犬只进入,划定的临时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天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 第十条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二条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犬只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依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五条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处罚的饲养人建立档案,加强教育,并依法与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 第十八条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鼓励与养犬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体志愿者参与犬只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 第二十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有权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gov.cn/zwgk/zfgb/gzszfgb/201903/t20190313_70523551.html 11月3日起雷山至榕江高速公路设站收费2023-10-17,全文共 454 字 + 加入清单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雷山至榕江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黔府函〔2023〕149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雷山至榕江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2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雷山至榕江高速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雷山东、雷山南、桃江、永乐镇、平永5个匝道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按时投入运营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雷山至榕江高速公路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30年,从2023年11月3日起至2053年11月2日止。 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调整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工作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9〕137号)等有关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收费工作由贵州雷榕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抓紧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搜索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