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在哪查询?
2023-11-15,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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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公示名单查询入口:点此进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查询操作指引:
1、进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滑至“通知公告”板块,点击“更多”;
2、在此板块上下滑动查询所需查询的批次名单,点击进入;
3、点击名单下载到电脑,打开该名单,使用快捷键“Ctrl+F”输入自己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即可检索到对应信息。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举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各市要对拟发放的技能提升补贴资金进行汇总,纳入到次月失业保险待遇拨付计划中,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申请资金,待省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进行发放。对发放失败数据,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确认和修改,并参照失业保险待遇不成功发放流程纳入到对应的拨付计划中进行发放。
沈阳大学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在哪里申请办理?
2023-12-11,全文共 294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大学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在哪里申请办理?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受理点为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地址如下:
和平区 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区 南三经街25号
铁西区 北一西路50号
皇姑区 松花江街3号
大东区 观泉路102-6号
浑南区 世纪路13号1号楼
于洪区 黄海路16号
苏家屯区 雪松路55号
沈北新区 明珠路1号
辽中区 浦东街道滨水新区浦东水路28号
法库县 南外环路30号附近
康平县 胜利街道迎宾路101号
新民市 南环东路2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 铁西区张士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2023-11-15,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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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企业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人员或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以内可领取技能补贴。
申请条件:
按政策规定需要在证书下达一年以内到审核证书查询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进行查询,可以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如果可以查到证书信息,就说明在领取补贴范围内。
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网上申请流程图
2023-11-29,全文共 3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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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点击“个人登录”,输入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用户名及密码,加页面上显示的图形验证码,即可完成登录。
2.完成注册。 没有账号登录,需先进行注册操作。按照页面提示输入各项内容,注册时,注意用户名不能使用特殊字符。注意:账户需要注册政务网。
3.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1)点击我要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保存模块;
(2)进入页面,自动查询人员失业基本信息;
(3)添加技能提升信息(红色为必填项),点击保存,保存成功显示技能补贴金额。
沈阳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及补偿比例
2024-04-12,全文共 718 字
+ 加入清单保障人群:
凡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于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范围。
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无需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
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且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补偿比例:
1、在参保年度内,在本市因急危重症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支付,不设封顶线。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其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医优势病种等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2、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含放化疗及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入术)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
沈阳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354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原则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办理流程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办理地点及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2楼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沈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app入口及步骤
2023-09-12,全文共 527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app入口及步骤
1、微信APP
入口1:点此扫码进入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步骤:
1、关注并进入“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微办税”;
2、点击“社保缴费”模块;
3、输入缴费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验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入口2:点此扫码进入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步骤:
2、辽宁移动办税APP
步骤:
1、关注并进入“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服务”,再点击“辽宁社保缴费”;
2、输入缴费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验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3、支付宝APP
1、下载安装并打开“支付宝”APP(点此下载),在搜索框输入框并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点击小程序,再点击“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2、登录后,点击“社保缴费”;
3、点击“社保费日常缴费”;
4、点击“我是参保人”;
5、核对确认身份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照提示进行缴费即可。
4、辽事通APP
1、下载安装并打开“辽事通”APP(点此下载),在首页点击“生活缴费”;
2、点击“沈阳市社保缴费”;
3、阅读下方授权书并勾选同意,点击并选择“我是参保人”选项,根据提示验证身份后完成缴费。
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在哪里申请?附地址
2023-11-15,全文共 534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在哪里申请?
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地点:
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皇姑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铁西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人力资源产业园112)
苏家屯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浑南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浑南区创新天地H座8楼)
沈北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东309室)
于洪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二楼)
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城蒲水路28号辽中区市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康平县迎宾路101号)
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一号 )
沈抚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阳生育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275 字
+ 加入清单缴费基数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咨询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一览
2024-04-13,全文共 777 字
+ 加入清单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一览
【城镇职工】
1.女职工:(1)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分娩、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妊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配偶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女职工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5.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共济待遇标准报销。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职工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城乡居民】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参保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3.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沈阳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有多少?
2024-05-06,全文共 481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有多少?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100元*85%=1785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900元*85%=1615元。
2022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要求,我市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因该阶段性政策执行期满,2023年开始,沈阳市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要求,执行以下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指南
2023-02-15,全文共 1102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将补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即总领取时长从24个月调整为30个月。
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三)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四)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区县拨付补贴→资金汇总上报→市级资金补助。
申请时间:
全年皆可申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工作时限:
每季度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上季度补贴。
受理部门:
申请人可通过“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http://www.syhrsa.org.cn/)或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受理部门地址:
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平区 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区 南三经街25号
铁西区 北一西路50号
皇姑区 松花江街3号
大东区 观泉路102-6号
浑南区 世纪路13号1号楼
于洪区 黄海路16号
苏家屯区 雪松路55号
沈北新区 明珠路1号
辽中区 浦东街道滨水新区浦东水路28号
法库县 南外环路30号附近
康平县 胜利街道迎宾路101号
新民市 南环东路2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 铁西区张士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联系方式: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2520766
和平区 024-31912281
沈河区 024-24864592
铁西区 024-25711252
皇姑区 024-86264370
大东区 024-88504833
浑南区 024-23844089
于洪区 024-85831307
苏家屯区 024-89121280
沈北新区 024-22902500
辽中区 024-87821329
法库县 024-87125305
康平县 024-87338066
新民市 024-87501902
经济技术开发区 024-64689589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材料是什么?
2023-12-11,全文共 410 字
+ 加入清单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材料是什么?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即社保补贴)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三)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四)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补助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区县拨付补贴→资金汇总上报→市级资金补助。
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2023-11-29,全文共 301 字
+ 加入清单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
申请条件:
按政策规定需要在证书下达一年以内到审核证书查询网站: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系统(http://zscx.osta.org.cn/)进行查询,可以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如果可以查到证书信息,就说明在领取补贴范围内。
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是多少?
2023-11-15,全文共 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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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2023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补助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企业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人员或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以内可领取技能补贴。
办理流程大致为:由企业或本人到参保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经过审核、公示等环节后发放补贴。
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12-26,全文共 1946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举措,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基金社会互助式保障模式转变,逐步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
这次改革是全国医保领域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审慎作出的决策。职工医保从1998年开始建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的费用支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需求的提高,医保个人账户的局限性逐步凸显。主要问题是保障功能不足,不能共济使用,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用不着。为此,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21年4月13日印发指导意见,辽宁省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推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2022年8月30日,《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正式出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门诊统筹保障、个人账户、定点与管理、附则共5章,20条内容。
(一)保障范围
适用于沈阳市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包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参保(含退休)人员。
(二)建立职工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就医负担,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
(三)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
(四)实现个人账户共济使用
由本人使用拓宽到参保人在沈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济使用,提高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用于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五)明确职工门诊共济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下同)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4.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六)完善职工门诊统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金安全。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24年沈阳失业保险缴费满十年能领多少钱?
2024-05-06,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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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沈阳失业保险缴费满十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下: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100元*90%=189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900元*90%=1710元
沈阳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沈阳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咨询电话汇总一览
2023-11-15,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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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31096625
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24843636-317
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8219521
皇姑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6226471
铁西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25711300
苏家屯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9810795
浑南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24825037
沈北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8085626
于洪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5831308
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7509040
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7883312
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871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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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2023-12-26,全文共 2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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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按照《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
第三条
职工门诊统筹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统筹保障,提高参保人门诊待遇。
第二章 门诊统筹保障
第四条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四)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第五条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仍在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第六条 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等,将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划入。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继续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暂停其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待足额补缴后,补划其应计入的个人账户。停缴期间,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停止统筹待遇。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医保关系转移;如转入地医保部门无法接收个人账户余额导致不能随同转移的,可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时,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用于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四章 定点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符合政策规定、为参保人提供职工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名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凭其出具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药。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完善便民惠民服务举措,增强百姓就近就便可及的门诊医疗服务。便民惠民服务举措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6.8%,缴费期间不划拨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产前检查实行过渡政策,2024年6月30日及以前入院的,可以兼得原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
第二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高值药品、日间病房治疗、中医特色门诊、异地就医等其他门诊费用保障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疾病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4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