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3,全文共 354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原则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办理流程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办理地点及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2楼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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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育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275 字
+ 加入清单缴费基数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咨询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沈阳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107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且在现居住地已经居住1个月以上,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妊娠证明;
5、男女双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办理地点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沈阳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19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时间
提倡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因故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予登记。
办理材料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时,需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到夫妻一方的社区对“辽宁省人口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承诺书后,可申领生育登记单。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受理后可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地址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沈阳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6 字
+ 加入清单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地址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死亡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7,全文共 286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材料及流程
1、死者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负责查看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等死亡个案:属地派出所及基层医疗机构需共同前往死者家中,公安判定为正常死亡的,医疗机构需查看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收集死者既往病史记录,开展死亡调查,填写死亡调查记录。
2、死者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办理地点
沈阳公安派出所
>>>点此查看各派出所地点及电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资料无误的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沈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24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材料
1、以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办理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4.乡级计生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
沈阳ETC办理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147 字
+ 加入清单沈阳户口迁移证办理指南
2024-04-20,全文共 160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
总体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注意:具体办理材料请咨询所在派出所。办理地点
沈阳各区县(市)派出所
沈阳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089 字
+ 加入清单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办理地点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工伤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7 字
+ 加入清单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八类,分别为0.4%、0.7%、0.9%、1.1%、1.4%、1.7%、2.0%、4.0%。办理地点及电话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250 字
+ 加入清单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办理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办理地点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指南
2024-04-14,全文共 361 字
+ 加入清单变更条件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企业养老保险部分)变更条件:
无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办理入口:沈阳政务服务网
线下办理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2024-04-14,全文共 817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城乡居民:
关系转移分为城乡居民保险之间统筹范围内转入、转出以及统筹范围外转入、转出;城镇职工保险与城乡居民保险之间转移。
城镇职工:
企业在职跨统筹转入:已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市: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企业在职跨统筹转出:职工与我市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
1.参保人员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2.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转出地出具的《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缴费凭证。
城镇职工:
身份证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办理入口:点此进入沈阳政务服务网
办理流程:点此查看
线下办理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2024-04-13,全文共 3066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 ||
序号 | 医疗服务机构名称 | 地址 |
1 | 沈阳市铁西区妇婴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国工二街富盈巷1号 |
2 |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2号、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3号、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9号 |
3 | 沈阳沈北维康医院 | 全国沈阳市沈阳市沈北新区通顺街77号 |
4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79号;和平北大街76号甲2;十一纬路74号;西安街83号 |
5 | 沈阳京沈医院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南大街18号、18-1号 |
6 | 沈阳市和平区妇婴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64号 |
7 | 沈阳市皇姑区中心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69号 |
8 | 沈阳九州家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南三路5号、5-2号 |
9 | 沈阳中荷医院(有限公司) | 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199号 |
10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雍森医院 | 沈阳市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118号 |
11 | 沈阳航天医院 | 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一街12号、沈河区万莲路1号 |
12 | 沈阳安联妇婴医院(有限公司) | 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36号 |
13 | 沈阳市浑南区医院 | 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3号 |
14 | 沈阳康民医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42号、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253甲 |
15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皇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00号 |
16 |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沈煤总医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50号 |
17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38号 |
18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 | 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20号,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70号 |
19 | 法库县中心医院 | 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 |
20 | 沈阳二四二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白山东路8号、塔湾街40号-251 |
21 | 沈阳市沈河区妇婴医院 | 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78号 |
22 | 沈阳七三九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1号及(千山路3号) |
23 | 沈阳市德济医院 | 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54号 |
24 | 沈阳铁西输变电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8号 |
25 | 辽宁省人民医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3号 |
26 | 康平县人民医院 | 康平镇中心街 |
27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3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5号 |
28 | 沈阳二〇四医院 | 全国沈阳市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二路2号 |
29 |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沈煤红菱矿医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街道中心街48号 |
30 | 沈阳市妇幼保健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41号 |
31 | 沈阳共济医院(有限公司) | 沈阳市铁西区赞工街16号 |
32 | 沈阳忻竹妇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号 |
33 | 沈阳市苏家屯区工人医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0号,冬青街58号 |
34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铁西区滑翔路39号、沈北新区蒲河大道16号 |
35 | 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心医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青州路16号 |
36 | 沈阳沈大医院(有限公司) |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30号 |
37 | 新民市人民医院 | 新民市站前大街80-2号 |
38 | 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中医院(沈阳市沈河区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26号 |
39 | 沈阳东药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40巷3-4号 |
40 | 辽宁省妇幼保健院(辽宁省妇女儿童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和246号 |
41 |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一五七医院 | 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三街1号 |
42 | 沈阳松辽中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应昌街29号 |
43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 | 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3号 |
44 | 沈阳市苏家屯区妇婴医院(沈阳市第二妇婴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一医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68号,青松西路69号 |
45 |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188号 |
46 | 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 |
47 | 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2号、皇姑区长江南街169号、173号 |
48 | 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2号 |
49 | 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沈煤林盛矿医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林盛矿生活区 |
50 | 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28号 |
51 | 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31号 |
52 | 沈阳维康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8号 |
53 | 沈阳二四五医院 | 辽宁省辽宁省大东区大东区长安路75号 |
54 |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泌尿肾病医院) | 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89号、浑南区满堂乡中水泉1200号(变更) |
55 | 沈阳苏家屯博爱医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56号3门 |
56 | 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北九马路20号(南院区)、沈阳市皇姑区岐山西路64号(北院区)、沈河区敬宾街3号(东院区) |
57 | 新民市妇婴医院 | 新民市民族街13号 |
58 |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9号 |
59 | 沈阳市妇婴医院 | 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87号 |
60 |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沈阳市眼耳鼻喉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 |
61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生殖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10号 |
62 | 沈阳市铁西区第二人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惠民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28号 |
63 | 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血栓病医疗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社区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老年病医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凤山路27号、苏家屯区乔松路48号 |
64 |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中心医院、沈阳市临床检验中心、沈阳市手外科研究所、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互联网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五号 |
65 | 沈阳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 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52号 |
66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 | 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南二路42号 |
67 | 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 | 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8号 |
68 | 沈阳市浑南区中心医院 | 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八十七号 |
69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 |
70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 |
71 | 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 | 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0号 |
72 | 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清泉路67号 |
73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医院 | 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12号 |
74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号,和平区南七马路102号,东陵区东陵西路,和平区北五马路6号,沈北新区蒲河路79号 |
75 | 沈阳胡台新城医院 | 沈阳胡台新城振兴八街37号 |
76 | 辽宁中医悦禾医院(有限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和睦路106号 |
77 | 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沈阳市铁西区云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5号 |
78 | 沈阳广济医院 | 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沙岭路2-1号 |
79 | 沈阳浑南振海医院 | 沈阳市浑南区王家湾210-16号(17门) |
80 | 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 | 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183号 |
81 | 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中心卫生院(沈阳市苏家屯区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 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街道八一路77号 |
82 | 沈阳市辽中区中医院 | 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北一路73号 |
83 | 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 | 沈阳市辽中区茨于坨镇一委 |
84 | 沈阳沈北同人医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34号 |
85 | 沈阳菁华医院有限公司 | 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83号1-5层、601-615、701-719、801-819、901-919、1001-1019、1101-1119、1201-1219、1301-1319、1401-1419、1501-1519、1601-1619 |
86 | 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中心卫生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街道清水台社区 |
87 | 沈阳市和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沈阳市和平区夹河路6号;2、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
沈阳生育津贴申领指南(条件+标准+材料+地点)
2024-04-13,全文共 1747 字
+ 加入清单沈阳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申领条件:
1.女职工:(1)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分娩、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妊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配偶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女职工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5.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共济待遇标准报销。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职工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申领材料: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登记单》。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登记单》。
(四)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承诺书(单位经办员办理业务时现场书写,签字并按手印);
2.《医疗费收据》;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结婚证》。
(五)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六)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
2.费用清单;
3.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注:单位经办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提供身份证,核实是否为单位经办员。
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包含女职工分娩、女职工流产、引产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及报销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单位经办员需出示身份证核验身份),单位经办员也可以以通过沈阳市医保局网站单位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线上申领生育津贴(本次就医已经在沈阳市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通过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个人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沈阳智慧医保APP线上申请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津贴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职工。
津贴标准:
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计算公式为:基数×12个月÷365天×生育津贴领取天数。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一览
2024-04-13,全文共 777 字
+ 加入清单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一览
【城镇职工】
1.女职工:(1)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分娩、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妊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配偶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女职工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5.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共济待遇标准报销。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职工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城乡居民】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参保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3.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沈阳三胎有什么补贴政策?附沈阳生育政策
2024-04-13,全文共 1560 字
+ 加入清单沈阳三胎有什么补贴政策?
1、生育对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2、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居民家庭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可在我市限购区域内再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沈阳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生育、养育、教育、住房等一体考虑,围绕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支持政策。
产假、护理假、育儿假一个不能少:
《实施方案》提出,严格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有护理假20天;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明确六项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
✔ 一是落实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制度。完善新生儿参保及待遇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后,其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二是建立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 三是实施住房支持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落实支持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居民家庭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可在我市限购区域内再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 四是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参照普惠性幼儿园补贴标准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分级给予补助。对普惠托育机构质量评估为一等按每孩每月365元,二等按每孩每月240元,三等按每孩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托位补助金。大力发展托幼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建设工作场所托育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五是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资源供给,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计划,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办好乡镇幼儿园,实现“一乡一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全面落实课后服务“5+2”时间要求,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与普遍下班时间相衔接,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提供延时服务。继续面向小学实施假期托管服务。
✔ 六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托育服务业和家庭托育费用支出等方面的税费优惠规定。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费扣除政策。
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
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各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补短板建设项目。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为有生育需求的服务对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科学备孕指导和妊娠风险提示。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在免费提供3种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服务基础上,开展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免费筛查多种遗传病。
>>>沈阳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沈阳生育津贴申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1726 字
+ 加入清单申领条件
1.女职工:(1)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分娩、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妊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配偶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女职工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5.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共济待遇标准报销。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职工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登记单》。
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登记单》。
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承诺书(单位经办员办理业务时现场书写,签字并按手印);
2.《医疗费收据》;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结婚证》。
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
2.费用清单;
3.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注:单位经办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提供身份证,核实是否为单位经办员。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包含女职工分娩、女职工流产、引产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及报销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单位经办员需出示身份证核验身份),单位经办员也可以以通过沈阳市医保局网站单位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线上申领生育津贴(本次就医已经在沈阳市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通过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个人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沈阳智慧医保APP线上申请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津贴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职工。申领地点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2楼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沈阳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1,全文共 1034 字
+ 加入清单缴费标准/比例基数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26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04元;
2、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45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80元;
3、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基数:
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2、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1、“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微信首页搜索“辽宁税务”公众号进入“微办税”中的“社保缴费”模块,或者微信首页搜索“沈阳税务”公众号进入“服务”中的“辽宁社保缴费”模块,输入操作人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2)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支付宝首页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登录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社保缴费”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3)辽宁移动办税APP
下载“辽宁移动办税”APP,以“个人办税”身份注册登录后,进入“社保”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2、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辽事通APP)
3、沈阳市各办税服务厅
4、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