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有哪些?
2024-01-11,全文共 5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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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门、急诊待遇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3号)、《关于调整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31号)等。《关于沈阳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26号)
2、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原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2%。利福平耐药结核85%。其他病种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5%。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3期)、冠心病陈旧性心梗、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治疗、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肝硬化(抗病毒及相关保肝药物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治疗、强直性脊柱炎、脑胶质瘤化疗(口服药物)、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利福平耐药结核。
3、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政策依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179号)。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按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自付标准如下:
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关于参加基本医保人员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沈劳社发【2005】32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10号)
注: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异地医疗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3号)、《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22号)。《关于沈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55号)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3、临时外出人员(含无登记备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4、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待遇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5、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原备案地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其他情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6、因急危重病在医疗机构住院者,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原备案地发生的危急重症住院费用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按照我市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和保险比例执行。
7、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选择一家备案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8、具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选择备案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44号)。
1、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矢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补偿比例:
5、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提前在我市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医疗费用,应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异地(备案地,定点机构就诊直接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范围、沈阳支付标准结算;特殊原因不能持卡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6、异地备案方式: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盛事通APP、线上办理异地备案,也可在沈阳市医保中心各区服务窗口或自助一体机进行办理,备案开始时间应早于就诊时间。长期居外备案满六个月后可办理终止或变更。
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版)、《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4〕3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人社
〔2017〕186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2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关于转发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0号)
1、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2、生育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500元待遇;(2)缴费到账次月起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300元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人员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已办理“长期居外”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未办理备案或已办理“临时外出”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外出”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参保人员在探亲假期间按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探亲”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5.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限额补贴标准享受待遇。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3、申领流程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2020〕61号)
由领生育津贴(包含女职工分娩、女职工流产、引产、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办理由领手续。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登记单》。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结婚证》。
(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登记单》。
(四)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
1.承诺书(单位经办员办理业务时现场书写,签字并按手印);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登记单》。
(五)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费用清单;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登记单》。
(六)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费用清单;
3.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
注:单位经办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提供身份证,核实是否为单位经办员。
沈阳2024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2024-01-03,全文共 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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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居民: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持续构建全民医保体系,我市将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在延长期限内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望周知。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日
沈阳2024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26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04元;
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45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80元;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沈阳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有哪些?
2024-04-12,全文共 5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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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门、急诊待遇】
1、急诊: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2、门诊慢特病:
1)病种范围:特殊病病种: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血友病重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轻型、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慢性病病种: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乙型肝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帕金森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心肌梗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术后抗栓治疗、结核病(普通型)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特殊病中透析比例为94%,其余病种85%;慢性病病种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
3)认定:患有门诊特殊病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特殊病待遇。
2024年不再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不再开展门诊慢性病认定,门诊医疗费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报销。
3、门诊统筹:
沈阳市参保职工于本地职工门诊共济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市内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异地医疗待遇】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原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以上人员须满足在备案地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本人有异地长期居住要件(异地长期居住要件是指:户口、房产证、居住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备案材料即可)
2、临时外出人员:
指除上述情况外,各类临时在异地就医的人员(含原异地转诊、探亲人员)。
沈阳作为参保地,我市参保临时外出人员在异地住院就医时,无需办理备案,免申即享自动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如就医地有备案需要,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就医待遇:
以信用承诺为前提自助办理备案,即时开通双向住院待遇。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时,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要件,给予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否则,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可实行要件容缺管理,事后补齐要件即予以认可,原则上补齐要件5个工作日后,恢复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除备案到北京市、上海市外)备案成功后,同时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地医保待遇。
(3)异地住院就医,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我市住院就医享受减免起付标准的,累加异地住院就医次数。
4、临时外出人员住院就医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至2.5倍,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标准执行;补充险按原政策不变。
5、异地急危重病就医及待遇:
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局19号文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中所列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可直接结算相关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能直接结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在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临时外出人员(含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以外)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上述情况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为基准,起付线上调2倍,报销比例不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偿比例,按照我市标准执行;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6、异地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地一级及以上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且支持门诊统筹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同时保留我市门诊统筹就医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享受异地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7、异地门诊慢特病结算待遇:
具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5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跨省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具有我省统一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未能联网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回我市经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待遇,按照我市就医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等定额管理病种,以我市人均月结算定额作为支付限额管理。门诊慢特病定额管理的病种,对参保人在参保地、就医地执行同一限额管理。
8、异地备案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盛事通APP、沈阳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在沈阳市医保中心各区服务窗口或自助一体机进行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满六个月后可办理终止或变更。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保障人群: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5、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就医时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
1、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省内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省内异地联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不区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类别,均按我市生育保险本地就医待遇报销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
2、生育待遇:
1.女职工:(1)在待遇期内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分娩、流产、引产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分娩、妊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待遇;(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除外),配偶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女职工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3次。
4.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5.2024年1月1日(含)起,参保职工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照门诊共济待遇标准报销。
6.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7.参保职工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3、申领流程:
申领生育津贴(包含女职工分娩、女职工流产、引产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及报销未能联网结算的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单位经办员需出示身份证核验身份),单位经办员也可以以通过沈阳市医保局网站单位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线上申领生育津贴(本次就医已经在沈阳市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参保人员本人也可以通过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个人网厅、沈阳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服务、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沈阳智慧医保APP线上申请异地生育(含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津贴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职工。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登记单》。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登记单》。
(四)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承诺书(单位经办员办理业务时现场书写,签字并按手印);
2.《医疗费收据》;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结婚证》。
(五)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
2.费用清单;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六)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
2.费用清单;
3.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注:单位经办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提供身份证,核实是否为单位经办员。
【业务经办区域划分】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沈河分中心: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皇姑分中心: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城建地产大厦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五险合一(人社社保医保)综合服务大厅,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H座7楼
于洪分中心:于洪区沈新路10号网点6门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区政务服务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法库分中心: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路22-2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胜利街道迎宾路101号1层
公共业务服务部: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二楼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和地址变更,以新政策和新地址为准。
温馨提示: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ybj.shenyang.gov.cn)。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
沈阳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什么时候可以享受?附起始时间
2024-01-11,全文共 432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什么时候可以享受?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3、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注: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门诊统筹待遇、住院待遇和家庭医生等待遇,具体待遇可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ybj.shenyang.gov.cn)查询或拨打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12345-1-7咨询。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沈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构成及划账比例(附一览表)
2024-01-11,全文共 538 字
+ 加入清单沈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构成及划账比例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
3)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6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3、退休人员每年6月份当月应发的实际退休费作为当年7月至第二年6月的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确定后,再予以调整补划。退休人员的划账比例按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划拨。退休人员的定额划账部分是从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每年7月份进行划拨,具体情况如下: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9】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09号)。
沈阳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附缴费年限
2023-03-31,全文共 784 字
+ 加入清单沈阳职工医保要交多少年?
1、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每年递增一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1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1年,2022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达到我市职工医保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参保人员,需要缴纳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0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政策依据:《关于执行省医保待遇清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1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17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执行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2024年沈阳居民医保开始缴费了吗?什么时候结束?
2024-01-03,全文共 334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沈阳居民医保开始缴费了吗?什么时候结束?
2024年沈阳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26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04元;
2、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45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80元;
3、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缴费方式:
缴费人可按照《关于新增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渠道的通告》,选择使用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辽事通APP、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办税服务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款。
>>>沈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汇总
沈阳职工医保怎么补缴?附补缴规定
2024-01-11,全文共 415 字
+ 加入清单沈阳职工医保怎么补缴?
1、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19年7月1日后执行全口径平均工资)。已参保但欠费的用人单位按原核定基数进行补缴。
政策依据:《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关于执行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选定在哪些医保中心办理?
2024-01-26,全文共 998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选定在哪些医保中心办理?
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选定可以到就近的医保中心窗口选定:
名称 | 地点 | 电话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2楼 | 024-12345-1-7 024-62423495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 024-12345-1-7 024-31912673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 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 024-12345-1-7 024-62421710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大东分中心 |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 024-12345-1-7 024-24323380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铁西分中心 |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 024-12345-1-7 024-22511767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 024-12345-1-7 024-64689587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苏家屯分中心 | 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二楼 | 024-12345-1-7 024-29829907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 |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浑南区智慧二街与全运路交叉处东南角),沈阳创新天地H座7楼 | 024-12345-1-7 024-23770026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北分中心 | 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位于沈北路与天乾湖街交叉点处,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 | 024-12345-1-7 024-88042696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洪分中心 | 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0号网点6门 | 024-12345-1-7 024-22513850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中分中心 | 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 024-12345-1-7 024-87820081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康平分中心 | 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 024-12345-1-7 024-87322456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法库分中心 | 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 024-12345-1-7 024-87102015 |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新民分中心 |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 024-12345-1-7 024-27615258 |
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选定所需材料:
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
沈阳职工医保经办流程
2024-01-11,全文共 906 字
+ 加入清单沈阳职工医保经办流程
经办时间: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为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的医疗及生育保险费核定。
(1)网上核定:单位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找到“医保网上服务”进入医保网办业务登录界面,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也可以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在“单位办事大厅”中点击“登录政务服务网进入医保网上服务”跳转到政务网登录。
成功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的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于当月15日12时前,提出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即可在网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2)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至医保中心在业务窗口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3)自助一体机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可使用设在医保中心的自助一体机进行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可在自助一体机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的医疗及生育保险费核定。
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
(1)网上核定:参保单位在办结当月人员变动业务后,于当月15日12时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并提出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即可在网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2)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人员变动,并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由报核定单。
(2)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人员变动,并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3)自助一体机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人员变动,并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可使用设在医保中心的自助一体机进行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可在自助一体机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3、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核定手续,并应至税务机关按月足额缴纳医疗及生育保险费。
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怎么办理?
2024-01-26,全文共 241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怎么办理?
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方式:
办理平台:
沈阳智慧医保APP(点此扫码下载)
办理流程:
下载安装并打开沈阳智慧医保APP,在首页点击“我要办”,再点击“门统定点”进行选择。
线下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一:
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至就近的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变更。
办理方式二:
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大厅自助一体机选择变更。
2024沈阳医保门诊共济后大额保险费有哪些变化?
2024-02-08,全文共 247 字
+ 加入清单改革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退休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2024年缴费标准调整为24元,按每月2元从个人账户扣缴。
项目 | 改革前 | 改革后 | |
缴费金额 | 单位退休人员132元/年(单位和个人各66元) | 关闭、破产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132元/年 | 24元/年 |
扣缴方式 | 每年1月份从个人账户一次性扣缴 | 2元/月,每月从个人账户扣缴 | |
报销上限 | 45万元/年 | 50万元/年 |
沈阳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时间+范围+渠道
2024-01-03,全文共 691 字
+ 加入清单沈阳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时间+范围+渠道
参保时间:
集中参保缴费2023年9月1日开始,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参保范围:
1、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沈阳市在校学生;
3
持有沈阳市居住证长期在沈阳市居住,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含在沈阳市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父母任意一方持有沈阳市居住证、且在沈阳市参保一年以上外地户籍的非在校未成年人。
参保渠道:
1、在校学生:随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核定,并按学校通知进行缴费。
2、本地及外地成年人续保:无需办理参保核定,直接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
3、本地未成年人续保(不含在校学生):须先办理参保核定,可选择登录沈阳智慧医保APP或微信公众号服务平台,选择个体居民→城乡居民参保核定→核定年度(2024年)→选择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点击“确认”→核定成功后,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或到社区办理。
4、本地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含新生儿)新参保:须先办理参保核定,可选择登录沈阳智慧医保APP或微信公众号服务平台,选择个体居民→城乡居民参保核定→人脸识别→录入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核定年度(2024年),核定成功后,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或到社区办理。
5、外地户籍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含新生儿)新参保:需持居住证及相关证明到社区办理,核定成功后,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
6、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由认定部门办理参保业务。
2024年度沈阳外地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什么时候结束?
2024-01-03,全文共 329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度沈阳外地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什么时候结束?
沈阳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为26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04元;
2、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为45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80元。
缴费渠道:
1、本地及外地成年人续保:无需办理参保核定业务,直接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
2、外地户籍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含新生儿)新参保:需持居住证及相关证件到社区办理,核定成功后,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
3、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由认定部门办理参保业务。
沈阳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及补偿比例
2024-04-12,全文共 718 字
+ 加入清单保障人群:
凡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于沈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范围。
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无需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
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且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补偿比例:
1、在参保年度内,在本市因急危重症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支付,不设封顶线。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其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医优势病种等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2、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含放化疗及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入术)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
沈阳未成年个人医保缴费时间及标准2024
2024-01-03,全文共 339 字
+ 加入清单2024沈阳未成年个人医保缴费时间及标准
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缴费2023年9月1日开始,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
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04元。
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0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04元,政府补助796元。
2、非在校未成年人:
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80元。
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09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910元。
>>>沈阳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线下怎么选定?
2024-01-26,全文共 375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线下怎么选定?
沈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线下选定方式:
方式一: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到我市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窗口选定(仅限本地就医人员)。
方式二: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到就近的医保中心窗口选定;
方式三:持本人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大厅自助一体机选定。
温馨提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中的城乡居民,须经过门诊统筹定点备案,可在备案地选择一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可以变更一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再保留参保地门诊统筹就医待遇。
沈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截止时间
2024-01-03,全文共 721 字
+ 加入清单沈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截止时间
沈阳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沈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我市在校学生;
3、持有我市居住证长期在我市居住,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含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父母任意一方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参保一年以上外地户籍的非在校未成年人。
沈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标准
沈阳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渠道
1、在校学生:随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核定,并按学校通知进行缴费。
2、本地及外地成年人续保:无需办理参保核定业务,直接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
3、本地未成年人续保(不含在校学生):(1)登录沈阳智慧医保APP或微信公众号服务平台,选择个体居民→城乡居民参保核定→核定年度(2024年)→选择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点击“确认”→核定成功后,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2)到社区办理参保核定。
4、本地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新参保:(1)需先登录沈阳智慧医保APP或微信公众号服务平台,选择个体居民→城乡居民参保核定→人脸识别→录入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核定年度(2024年),核定成功后,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2)到社区办理参保核定。
5、外地户籍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含新生儿)新参保:需持居住证及相关证件到社区办理,核定成功后,选择“缴费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缴费。
6、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由认定部门办理参保业务。
2024沈阳医保改革后门诊怎么报销?
2024-02-08,全文共 781 字
+ 加入清单报销方法:
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医保码或医保卡只需缴纳个人负担费用即可。
起付标准:
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支付限额:
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仍在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等,将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