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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

沈阳医疗专题栏目,提供与沈阳医疗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沈阳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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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面试人员分组名单下载入口

2023-12-13,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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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面试人员分组名单下载入口:点此下载

时间安排:

1. 面试日期:2023年12月16日(星期六)、12月17日(星期日)。

2. 考生进入考点时间:上午7:00—7:30,7:30停止进入考点。

3. 面试开始时间:上午8:30。

本次面试共2天,不分上下午全天进行,请当天面试的考生在早7:30时前进入考点,请自备食品和水。请考生认真查看面试安排(附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面试。

面试考点:

01-16组: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号)

17-21组:沈阳职工大学(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1-2号)

面试形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采用“双随机”抽签形式,组织考官对考生进行现场评分。

>>>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材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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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时间及考点地址

2023-12-13,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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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时间考点地址

面试时间: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校医经笔试、现场资格审查合格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日期:2023年12月16日(星期六)、12月17日(星期日)。

考生进入考点时间:上午7:00—7:30,7:30停止进入考点。

面试开始时间:上午8:30。

本次面试共2天,不分上下午全天进行,请当天面试的考生在早7:30时前进入考点,请自备食品和水。请考生认真查看面试安排(附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面试。

各区县(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监督中心等)面试工作:

将于12月下旬至1月上旬开展,请考生关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各区县(市)政府网站公告信息。

面试考点:

01-16组: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号)

17-21组:沈阳职工大学(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1-2号)

面试形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采用“双随机”抽签形式,组织考官对考生进行现场评分。

>>>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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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最新名单

2023-12-26,全文共 23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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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编号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11沈阳市和平区马路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嘉兴街70号
22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砂南路3号
32.1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湾街道砂山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3-1甲
43沈阳市和平区西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85号; 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7号-11门
54沈阳市和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363号,砂山街1号
65沈阳市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60号
76沈阳市和平区长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夹河路6号,和平区马总兵北街32-5号
87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79号;和平北大街76号甲2;十一纬路74号;西安街83号
98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浑河西街道前进街47号
109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5号
1110沈阳市和平区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街17号
1211沈阳市和平区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100号
1312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路150号
1413沈阳市和平区集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72号、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25号
1514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60号
1614.1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道永环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40-2号
1714.2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道青年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路58号
1815沈阳市沈河区滨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南乐郊路32号
1916沈阳市沈河区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00号
2016.1沈阳市沈河区滨河街道祥顺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5-4号
2117沈阳市沈河区大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16号
2217.1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街道天光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路134号
2317.2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街道兴丰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145号
2418沈阳市沈河区大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95号
2518.1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道勒石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5-10-1-1-2
2618.2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街道莲花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路22-1甲4-1-2号
2718.3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道多福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81-3号
2818.4沈阳市沈河区万莲街道大万莲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19号
2919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39-1号
3019.1沈阳市沈河区山东庙街道铝镁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60号
3120沈阳市沈河区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惠工东一街36号,小北关街202巷8-1号
3220.1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街道凯旋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B-1号
3321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中医院(沈阳市沈河区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26号
3421.1沈阳市沈河区丰乐街道天坛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51-2号楼下平房
3521.2沈阳市沈河区泉园街道富民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文富路22-2号
3622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0号
3722.1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榆树屯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路20-1号
3822.2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道保利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45-4号
3923沈阳市沈河区朱剪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回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254号
4024沈阳市沈河区万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三路22号
4124.1沈阳市沈河区丰乐街道东方威尼斯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10-7号
4225沈阳市沈河区泉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方凌路31-2号C16#
4325.1沈阳市沈河区泉园街道御龙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沈河区方圆街11号
4426沈阳市皇姑区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33号
4526.1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庐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皇姑区庐山路3号
4627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百花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01号-6
4728沈阳市皇姑区淮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淮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829沈阳市皇姑区三洞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97号
4930沈阳市皇姑区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25号、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
5031沈阳市皇姑区中心医院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69号
5132沈阳市皇姑区妇婴医院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183号
5233沈阳市皇姑区寿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6号6门
5334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45号
5435沈阳市皇姑区中医院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11号
5536沈阳市皇姑区向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涟水街20号
5637沈阳市皇姑区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28号
5738沈阳市皇姑区昆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巴兰河街14号
5839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92号甲1门-8门
5940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梅江东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皇姑区梅江街27号
6041沈阳七三九医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1号及(千山路3号)
6142沈阳市大东区东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04号
6242.1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道山川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104号7门
6343沈阳市大东区二台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48-4号
644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20号,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70号
6545沈阳市大东区上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81号
6646沈阳市大东区文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南柳林二街23号
6747沈阳市大东区长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航空西路3号
6848沈阳市大东区万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70号
6949沈阳市大东区津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163号、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4号
7050沈阳市大东区大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37号
7151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道航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一街12号
7252沈阳市大东区东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和睦路105号
7353沈阳市大东区前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69号,沈阳市大东区柳林一街69-3号2门
7454沈阳市铁西区霁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21甲1-5门
7555沈阳市铁西区齐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9号
7656沈阳市铁西区七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30号
7757沈阳市铁西区启工北一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9-3号
7858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38号
7959沈阳市铁西区大潘中心卫生院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小潘村
8060沈阳市铁西区高花卫生院沈阳市铁西区高花街道大高花村
8161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卫生院沈阳市铁西区彰驿站街道彰驿村
8262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25号2-5门
8362.1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街道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13号3门
8463沈阳市铁西区笃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2号2-7门
8564沈阳市铁西区卫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174号
8665沈阳市铁西区启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23号1门
8766沈阳市铁西区路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红艳路12号10门
8867沈阳市铁西区中医院(沈阳市铁西区轻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23号
8968沈阳市铁西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兴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路38号
9069沈阳铁西输变电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建业路8号
9170沈阳市铁西区中心医院(沈阳市铁西区云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5号
9271沈阳市铁西区翟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西路100-15号
9372沈阳市铁西区兴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10号
9473沈阳市铁西区凌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18甲2号1-5门
9574沈阳市铁西区长滩仁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长滩镇西长街63号
9675沈阳市铁西区长滩镇中心卫生院沈阳市铁西区长滩街道大兀拉村
9776沈阳市铁西区四方台卫生院辽中县四方台镇四方台村
9877沈阳市铁西区新民屯镇中心卫生院沈阳市铁西区新屯镇北三台子村
9978沈阳铁西胜康中医院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4号
10079沈阳市于洪区陵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44号
10180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49号
10281沈阳市于洪区造化卫生院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
10382沈阳市于洪区大兴卫生院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桥村
10483沈阳市于洪区解放卫生院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解放村
10584沈阳市于洪区沙岭中心卫生院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
10685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中心卫生院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东三家村
10786沈阳市于洪区平罗卫生院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平罗中街60号
10887沈阳市于洪区老边卫生院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高台村
10988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凯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18号B5-6门7门
11089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魅力之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98号6门
11190沈阳市于洪区于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7号,黄海路22号
11291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道乐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21号4门、5门、21号221
11392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丁香社区卫生服务站辽宁省辽宁省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11号
11493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尚东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52-7号3.4门
11594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巢湖社区卫生服务站辽宁省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9甲号5门
11695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阳光100社区芒果城卫生服务站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55号6门
11796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道川江社区卫生服务站辽宁省辽宁省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8-8-113号
11897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于洪机场社区卫生服务站辽宁省辽宁省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洪湖北街73号网点1门
11998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太湖社区明颂卫生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18-1号7门
12099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辽宁省辽宁省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3-2号3门
121100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杨士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249-2号5门
122101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北美社区卫生服务站辽宁省辽宁省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65-37号8门9门
123102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道千山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98-10号(1门)一层、二层南侧
124103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碧桂园社区名门卫生服务站辽宁省辽宁省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23号5门6门
125104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28号
126105.1新城子街道新台子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新城子街道新台子社区
127106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中心卫生院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街道清水台社区
128106.1清水台街道小洋河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清水台街道小洋河社区
129107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北新区通顺街75号
130108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卫生院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街道马刚社区
131108.1马刚街道王岗台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马刚街道王岗台社区
132108.2马刚街道依路社区第二(村)卫生室沈北新区马刚街道依路社区
133109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锡伯族镇中心卫生院沈阳市沈北新区兴隆台锡伯族镇
134109.1兴隆台街道孟家台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兴隆台街道孟家台社区
135110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锡伯族乡卫生院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街道黄家社区
136110.1黄家街道吴家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黄家街道吴家社区
137110.2黄家街道王家社区(村)卫生室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街道王家社区
138111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中心卫生院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财落一社区
139111.1财落街道郎士屯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正良五路39-10号1门
140111.2财落街道大辛二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大辛二社区
141112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北新区虎石台镇站前街43号
142112.1古城新都雅苑社区卫生服务站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55号
143113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乡卫生院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乡尹家村
144113.1财落街道小营子社区(村)卫生室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小营子社区
145113.2财落街道新农社区第一(村)卫生室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新农社区
146114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北新区蒲新路10号
147114.1道义街道北苑社区卫生服务站沈北新区秀园一街2-17号
148115沈阳市浑南区医院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3号
149115.1沈阳市浑南区富都丽景社区卫生服务站沈阳市浑南区朗月街8-1号5门、6门
150116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卫生院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宁路村
151117沈阳市浑南区祝家中心卫生院沈阳市浑南区祝家街道祝家村
152118沈阳市浑南区王滨卫生院沈阳市浑南区王滨街道王滨村
153119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中心卫生院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
154120沈阳市浑南区白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94-4号5门、8-13门
155121沈阳市浑南区李相卫生院沈阳市浑南区李相村601号
156122沈阳市浑南区高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浑南区高坎街道旧站村
157123沈阳市浑南区满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浑南区满堂街道中水泉村
158124沈阳市浑南区东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浑南区王家湾210-16号(17门)
159125沈阳市浑南区望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浑南区望滨街道南三家子村
160126沈阳市浑南区五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87号
161127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街道中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惠兰四街13号
162128沈阳市苏家屯区解放街道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26号
163129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卫生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李沟村
164130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中心卫生院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大盛路107-1号
165130.1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富民小区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富民小区
166130.2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
167130.3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第四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
168130.4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第五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前谟村
169130.5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胡家甸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胡家甸村
170130.6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胡家甸村第一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胡家甸村
171130.7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胡家甸村第二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胡家甸村
172130.8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西苏堡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西苏堡村
173130.9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西苏堡村第二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西苏堡村
174130.1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新兴屯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新兴屯村
175130.11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新兴屯村第一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新兴屯村
176130.12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北营子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北营子村
177130.13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王秀庄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王秀庄村
178130.14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金宝台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金宝台村
179131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民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号
180132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五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中心卫生院)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永富路487-1
181132.1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永胜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永胜村
182132.2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新台子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新台子村
183132.3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小韩台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小韩台村
184132.4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互助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互助村
185132.5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宝相屯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宝相村
186132.6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永乐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永乐村
187132.7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杨树林子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杨树林子村
188132.8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孟达堡村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孟达堡村
189132.9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办事处大韩台村富家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街道大韩台村
190133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中心卫生院(沈阳市苏家屯区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街道八一路77号
191134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三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沈阳血栓病医疗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社区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老年病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凤山路27号、苏家屯区乔松路48号
192134.1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刘后地村史沟卫生室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刘后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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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app入口及步骤

2023-09-12,全文共 527 字

+ 加入清单

沈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app入口步骤

1、微信APP

入口1:点此扫码进入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

步骤:

1、关注并进入“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微办税”;

2、点击“社保缴费”模块;

3、输入缴费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验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入口2:点此扫码进入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步骤:

2、辽宁移动办税APP

步骤:

1、关注并进入“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服务”,再点击“辽宁社保缴费”;

2、输入缴费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点击“验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3、支付宝APP

1、下载安装并打开“支付宝”APP(点此下载),在搜索框输入框并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点击小程序,再点击“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2、登录后,点击“社保缴费”;

3、点击“社保费日常缴费”;

4、点击“我是参保人”;

5、核对确认身份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照提示进行缴费即可。

4、辽事通APP

1、下载安装并打开“辽事通”APP(点此下载),在首页点击“生活缴费”;

2、点击“沈阳市社保缴费”;

3、阅读下方授权书并勾选同意,点击并选择“我是参保人”选项,根据提示验证身份后完成缴费。

>>>沈阳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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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对象及条件2023

2023-10-07,全文共 11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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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对象条件

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及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

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0月10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10月10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1年、2022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5.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10月10日(含)。

6.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如已考试通过证件尚未下发的,可提交医师考试成绩单和护士考试成绩单。

7.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6.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现役军人、沈阳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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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病医疗支出个税扣除范围+方式+标准

2023-12-05,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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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病医疗支出个税扣除范围+方式+标准

扣除

范围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

方式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

标准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

主体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

事项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温馨

提示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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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及官网

2023-12-13,全文共 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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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及官网

公示时间: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官网:点此进入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s://wjw.shenyang.gov.cn/)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温馨提示:

1、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3、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4、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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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体检名单查询官网入口

2023-10-07,全文共 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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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体检名单查询官网入口点此进入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jw.shenyang.gov.cn)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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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23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报名时间+报名官网入口

2023-10-07,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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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23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报名时间+报名官网入口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0日10时至10月14日16时

报名入口:点此进入(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

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笔试考点由系统随机分配,部分考生将分配在郊区考点,请谨慎报考。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须如实上传身份证、大专及以上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扫描件。招聘单位将在24小时内通过报名系统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初审,请应聘人员注意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并保持手机畅通。

>>>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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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指南

2023-02-15,全文共 11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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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申报服务指南

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将补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即总领取时长从24个月调整为30个月。

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三)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四)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区县拨付补贴→资金汇总上报→市级资金补助。

申请时间:

全年皆可申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工作时限:

每季度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上季度补贴。

受理部门:

申请人可通过“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http://www.syhrsa.org.cn/)或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受理部门地址:

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平区 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区 南三经街25号

铁西区 北一西路50号

皇姑区 松花江街3号

大东区 观泉路102-6号

浑南区 世纪路13号1号楼

于洪区 黄海路16号

苏家屯区 雪松路55号

沈北新区 明珠路1号

辽中区 浦东街道滨水新区浦东水路28号

法库县 南外环路30号附近

康平县 胜利街道迎宾路101号

新民市 南环东路2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 铁西区张士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联系方式: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2520766

和平区 024-31912281

沈河区 024-24864592

铁西区 024-25711252

皇姑区 024-86264370

大东区 024-88504833

浑南区 024-23844089

于洪区 024-85831307

苏家屯区 024-89121280

沈北新区 024-22902500

辽中区 024-87821329

法库县 024-87125305

康平县 024-87338066

新民市 024-87501902

经济技术开发区 024-6468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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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3-10-07,全文共 54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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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为沈阳市市级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973名、区县(市)医疗卫生系统公开招聘3090名、沈阳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88名、沈阳市公安医院公开招聘2名、沈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1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及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0月10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10月10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1年、2022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5.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10月10日(含)。

6.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如已考试通过证件尚未下发的,可提交医师考试成绩单和护士考试成绩单。

7.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6.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现役军人、沈阳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笔试、面试)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shenyang.gov.cn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jw.shenyang.gov.cn

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名网址: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

1.招聘岗位查询。招聘岗位简介、资格条件等信息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对招聘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应聘人员可直接拨打该岗位右侧招聘单位联系电话,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解释说明。

2.报名。2023年10月10日10时至10月14日16时。届时,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笔试考点由系统随机分配,部分考生将分配在郊区考点,请谨慎报考。

3.网上资格审核。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须如实上传身份证、大专及以上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扫描件。招聘单位将在24小时内通过报名系统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初审,请应聘人员注意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并保持手机畅通。

4.查询审查结果。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初审完毕,初审时间顺延至2023年10月15日16时。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5.缴费确认。通过审核的应聘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务费,考试费每科50元人民币,两科合计100元人民币,请务必于10月15日24时前完成缴费。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缴费时间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不予办理个人原因退费。

6.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报名人员,于2023年11月1日10时至2023年11月4日8时30分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使用。

7.岗位调剂与削减。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3年10月16日13时至15时内报考其他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三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11月4日(星期六),上午0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上午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

本次招聘笔试设置为综合管理类(A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2个类别。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各招聘岗位确定的笔试类别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满分分别为150分,两科按照5:5的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满分150分,笔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本次考试,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试卷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目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二科考试的答题卡及所有发放的资料。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成绩查询入口。

笔试阅卷结束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2.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按照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招聘单位依据招聘公告、岗位资格条件等,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应聘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所涉及的要求条件以及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提供证件、信息等与招聘岗位要求条件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自负后果,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报考该岗位人员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应聘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面试成绩×6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四)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五)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联系电话

(一)招聘政策、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附件)

(二)技术支持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024-67989720

(三)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22539027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4-23830746

(四)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9:00-11:30,13:30-16:00

八、本公告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xls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考试院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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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发热门诊在哪里?(附医疗机构名单及电话)

2022-12-13,全文共 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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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发热门诊在哪里?

铁岭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公示名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与身体健康,即日起,市卫健委将全市34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地址、24小时咨询电话公示如下,市民如有就医需求,可拨打电话咨询。

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图源:铁岭发布

体温多高,可以说明已经发热了?

正常情况下,腋下测体温≥37.3℃称为发热,如果体温38.1-39℃,是中等程度发热;如果体温在39.1-41℃,属于高热;如果在41℃以上,称为超高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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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2023-12-13,全文共 1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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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按照《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规定,现将面试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选

本次面试人员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校医经笔试、现场资格审查合格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如考生对面试人员名单有异议,请于12月15日18时前与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024-23830746)。

各区县(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监督中心等)面试工作将于12月下旬至1月上旬开展,请考生关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各区县(市)政府网站公告信息。

二、时间安排

1. 面试日期:2023年12月16日(星期六)、12月17日(星期日)。

2. 考生进入考点时间:上午7:00—7:30,7:30停止进入考点。

3. 面试开始时间:上午8:30。

本次面试共2天,不分上下午全天进行,请当天面试的考生在早7:30时前进入考点,请自备食品和水。请考生认真查看面试安排(附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面试。

三、面试考点

01-16组: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号)

17-21组:沈阳职工大学(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1-2号)

四、面试形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采用“双随机”抽签形式,组织考官对考生进行现场评分。

五、有关要求

1. 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

2.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考点,抽签开始时仍未到达候考室的,剩余签号为该考生顺序号;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的,视为自动弃权。

3.

进入考点后,手机、平板电脑、电子手表等通讯设备关闭后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对不按要求上交所携带通讯设备并擅自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 面试前,在同一小组的考生通过现场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考场和面试顺序,并按序参加面试。

5.

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后首先报告考场号和面试顺序号。面试过程中,不得透露本人的姓名、笔试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违者将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时,考生须穿着白色衬衫、深色正装(如系领带须为深色)、黑色皮鞋,不得穿戴有职业特征或明显标志的服装、饰品。

6.

考生进入面试考场面试时,不得带入任何物品和资料。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超过8分钟。面试结束后现场听分,监察员核实身份信息后,请考生在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上签字确认(字迹清晰)。签字后立即离开面试工作区,不得再次返回或在面试工作区附近逗留,否则面试成绩作废。

7.

考生从入场开始直至面试结束且听完本人面试成绩后方可离开考点,不得中途退场。考生从面试报到至进入面试考场前,要全程佩戴蓝色医用外科口罩(考生自备)。

8.

考生应提前了解面试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路线,提前做好出行安排。社会车辆禁止进入面试考点,考生应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提倡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考点和在面试考点周围聚集。

六、其他事宜

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通知通告,保持报名时填报的手机号码畅通。

附件: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人员分组名单

沈阳市2023年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面试人员分组及时间表.xlsx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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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12-26,全文共 1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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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举措,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基金社会互助式保障模式转变,逐步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

这次改革是全国医保领域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审慎作出的决策。职工医保从1998年开始建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的费用支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需求的提高,医保个人账户的局限性逐步凸显。主要问题是保障功能不足,不能共济使用,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用不着。为此,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21年4月13日印发指导意见,辽宁省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推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2022年8月30日,《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正式出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门诊统筹保障、个人账户、定点与管理、附则共5章,20条内容。

(一)保障范围

适用于沈阳市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包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参保(含退休)人员。

(二)建立职工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就医负担,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

(三)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

(四)实现个人账户共济使用

由本人使用拓宽到参保人在沈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济使用,提高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用于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五)明确职工门诊共济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下同)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4.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六)完善职工门诊统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金安全。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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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成绩怎么算的?

2023-10-07,全文共 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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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成绩怎么算的?

2023沈阳医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三个环节。

总成绩=笔试成绩×4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面试成绩×60%(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不实行四舍五入)。

笔试设置为综合管理类(A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2个类别。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各招聘岗位确定的笔试类别详见《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信息表》。满分分别为150分,两科按照5:5的比例计入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满分150分,笔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体检名单查询官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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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材料是什么?

2023-12-11,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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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材料是什么?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即社保补贴)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三)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四)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补助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区县拨付补贴→资金汇总上报→市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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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材料及要求2023

2023-12-13,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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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材料要求

1. 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

2.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考点,抽签开始时仍未到达候考室的,剩余签号为该考生顺序号;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的,视为自动弃权。

3.

进入考点后,手机、平板电脑、电子手表等通讯设备关闭后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对不按要求上交所携带通讯设备并擅自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 面试前,在同一小组的考生通过现场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考场和面试顺序,并按序参加面试。

5.

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后首先报告考场号和面试顺序号。面试过程中,不得透露本人的姓名、笔试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违者将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时,考生须穿着白色衬衫、深色正装(如系领带须为深色)、黑色皮鞋,不得穿戴有职业特征或明显标志的服装、饰品。

6.

考生进入面试考场面试时,不得带入任何物品和资料。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超过8分钟。面试结束后现场听分,监察员核实身份信息后,请考生在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上签字确认(字迹清晰)。签字后立即离开面试工作区,不得再次返回或在面试工作区附近逗留,否则面试成绩作废。

7.

考生从入场开始直至面试结束且听完本人面试成绩后方可离开考点,不得中途退场。考生从面试报到至进入面试考场前,要全程佩戴蓝色医用外科口罩(考生自备)。

8.

考生应提前了解面试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路线,提前做好出行安排。社会车辆禁止进入面试考点,考生应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提倡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考点和在面试考点周围聚集。

>>>2023沈阳医疗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时间及考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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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在哪里申请办理?

2023-12-11,全文共 2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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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生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在哪里申请办理?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受理点为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地址如下:

和平区 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区 南三经街25号

铁西区 北一西路50号

皇姑区 松花江街3号

大东区 观泉路102-6号

浑南区 世纪路13号1号楼

于洪区 黄海路16号

苏家屯区 雪松路55号

沈北新区 明珠路1号

辽中区 浦东街道滨水新区浦东水路28号

法库县 南外环路30号附近

康平县 胜利街道迎宾路101号

新民市 南环东路2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 铁西区张士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沈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咨询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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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考试院医疗卫生系统招聘报名网站入口2023

2023-10-10,全文共 4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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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沈阳市考试医疗卫生系统招聘报名网站入口点此进入

操作指引:进入官网后,点击首页“2023年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点击“进入”,下滑到文末点击“我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进入报名界面,按照提示输入信息登录后按照提示完成报名即可。

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0日10时至10月14日16时

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笔试考点由系统随机分配,部分考生将分配在郊区考点,请谨慎报考。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须如实上传身份证、大专及以上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扫描件。招聘单位将在24小时内通过报名系统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初审,请应聘人员注意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并保持手机畅通。

>>>2023沈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安排(笔试+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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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2023-12-26,全文共 2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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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按照《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

第三条

职工门诊统筹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统筹保障,提高参保人门诊待遇。

第二章 门诊统筹保障

第四条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四)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第五条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仍在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第六条 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等,将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划入。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继续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暂停其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待足额补缴后,补划其应计入的个人账户。停缴期间,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停止统筹待遇。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医保关系转移;如转入地医保部门无法接收个人账户余额导致不能随同转移的,可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时,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用于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四章 定点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符合政策规定、为参保人提供职工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名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凭其出具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药。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完善便民惠民服务举措,增强百姓就近就便可及的门诊医疗服务。便民惠民服务举措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6.8%,缴费期间不划拨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产前检查实行过渡政策,2024年6月30日及以前入院的,可以兼得原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

第二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高值药品、日间病房治疗、中医特色门诊、异地就医等其他门诊费用保障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疾病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43号)同步废止。

>>>《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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