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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

上海安全专题栏目,提供与上海安全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上海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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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进博会安全管控措施通告(三项通告)

2023-10-26,全文共 1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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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

沪府规〔2023〕11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其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通告如下:

一、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措施,在常态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临检抽查。对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做到必问、必查,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枪 支弹 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二、市民乘坐轨道交通、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发现他人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积极劝阻或者立即向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危险物品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坚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同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沪府规〔2023〕9号

为维护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3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飞行表演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可以通过“随申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飞行报告;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飞行、施放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必须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率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 支弹 药、爆炸、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沪府规〔2023〕10号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 支弹 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2023年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 支弹 药配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 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 支弹 药入库封存;停止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项目。

二、2023年11月1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车辆运输危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武装押运资质的保安公司进行押运:

(一)在本市范围内,运输枪 支弹 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一类放射性物品的;

(二)在嘉松南路-嘉松中路-G2京沪高速-S20外环线-漕宝路-沪松公路-泗陈公路-嘉松南路合围区域内,运输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以及盐酸、硫酸、丙酮、高锰酸钾四种易制毒化学品中一种或几种的。

三、2023年11月1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进出本市的,应当从14个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 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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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直播课直播回放入口

2024-03-22,全文共 3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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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直播

一、播出时间

直播时间:2024年3月24日08:48

重播时间:2024年3月24日19:30

二、直播平台

1. CCTV-14少儿频道 (https://tv.cctv.com/live/cctvchild/)

2.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博、抖音号

3. 央视频App(央视少儿)

三、回放平台

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 (https://weibo.com/u/2501519087)

2. 央视频App(央视少儿)

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即将到来,为守护全国少年儿童平安健康成长,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联合主办,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协办的“知危险

会避险”202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交通安全主题课,将于3月24日全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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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进博会临时安全管控措施政策问答

2023-10-26,全文共 19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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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临时安全管控措施政策问答

01

问:“低慢小”航空器具体指什么?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通常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目标。

02

问:如何进行无人机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需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以及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APP或微信、支付宝“随申办”小程序将自有飞行器的序列号等信息录入,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开展飞行前报备。

03

问:民用爆炸物品有哪些?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根据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民用爆炸物品共计64种。

04

问:剧毒化学品有哪些?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共计148种。

05

问:放射性物品有哪些?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告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确定。

06

问: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具体有哪些?

一、易燃物品类

(一)易燃、助燃物品: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 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鞭炮、爆竹、礼花弹、烟花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四、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六、枪 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 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弓弩等。

七、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含陶瓷类刀具)。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07

问:公安机关处罚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违禁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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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进博会安全管控措施通告全文(三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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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23-10-09,全文共 13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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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本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决策管理的技术支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相关应急处置等工作。

因工作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对象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3、参加过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且笔试成绩达到全市平均成绩(102.9分)。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二、招聘岗位和要求(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

1、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20日。

(2)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须发送以下证件、材料电子版至报名邮箱,文件名为应聘岗位名称+应聘者姓名。

1)填写完整的《应聘报名表》(见附件2),打印后亲笔签名并扫描;

2)本人上海市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查询结果页面截图(包含个人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码及成绩列表)

3)身份证(非上海户籍的社会人士还需提供居住证);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5)其他证明材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

本单位将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以及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确认本人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确认。对于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

本单位对收到的应聘材料进行筛选,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

面试由本单位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通知为邮件形式,未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当天,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须递交所有证书的原件以供查验。面试主要针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进行测试。

面试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结果,择优确定进入体检与考察环节的应聘人员。

4、体检与考察

(1)由本单位组织应聘人员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2)由本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和学习工作经历等应聘资格情况进行考察。

(3)应聘人员因体检、考察原因未通过的,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应聘人员依次递补。

5、公示

面试、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

招聘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内录用,具体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邮箱:SISR_HR@163.com

联系电话:021-56095872

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

2023年10月08日

下载附件附件1:2023年市辐射安全中心事业编制招聘简章.xlsx

附件2: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应聘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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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交通安全主题课直播(时间+平台+入口)

2024-03-22,全文共 2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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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危险 会避险”202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交通安全主题

1. 播出时间

2024年3月24日08:48,晚上19:30重播

2. 播出平台

电视平台:CCTV-14少儿频道

网络平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新浪微博、抖音号)、央视少儿客户端、央视频央视少儿号。

3.直播入口

央视频:https://yspapp.cn/1YWc

4. 主讲嘉宾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小鹿姐姐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黄炜哥哥

▪ 上海交警:贾杰

▪ 广州交警:刘寅

▪ 物理老师:夏振东

▪ 应急救护培训专家:马桂林

▪ 中汽中心汽车安全专家:张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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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重固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倡议书(禁止群租)

2023-01-17,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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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倡议书

全镇出租房业主及承租人:

近年来,出租房屋在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公共管理难、安全隐患多、环境秩序乱等一系列新难题,直接影响着地区和谐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和青浦区实施的《农村自建房出租安全管理规范》,有效预防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所可能引发的事故,维护社会安定稳定,2023年,重固镇将在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全市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住房租赁,特别是群租房的管理和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群租行为,坚决杜绝群租现象,加大对“二房东”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长效治理机制,聚力为广大市民朋友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居住环境,为此,请您积极配合我镇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主动承担起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值此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我们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并恭祝大家新春快乐,平平安安过大年!

重固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16日

希望出租户:明形势,顾大局,勇担责任

房屋出租户要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自己的义务与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安全与出租、安全与得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作为第一责任、第一得益。自觉履行出租户安全主体责任,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加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加强承租户安全教育,坚决拒绝私拉乱接、电动车乱停放充电、违章搭建等安全隐患的发生,争做自建房安全管理和出租房安全整治的模范!将平安健康作为最贵重的礼物送给您的租户及其家庭!

1、出租的房屋要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租赁当事人应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应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在出租使用前,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应签订相关《安全承诺书》,并填写《自排查登记表》,做到一户一表;

3、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4、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5、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除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之外,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5平方米);

6、每幢房屋液化气钢瓶使用数量不超过2瓶,每层楼不少于1台监控探头,每户不少于1只灭火器;

7、禁止二层及以上未保证安全应急出口的情况设置影响应急需要的防盗窗;

8、禁止将违法建筑、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的、无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和安全出口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未经审批三层及以上房屋或地下室的农村自建房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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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招聘后勤保障人员1名

2023-10-16,全文共 7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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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招聘后勤保障人员1名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上海崇明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后勤保障人员1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站内安保、24小时值班、外来人员登记、外来车辆管理和维护秩序、场地卫生保洁等。

二、招聘对象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服从管理;

(三)身心健康,男性年龄55周岁以下(196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四)有1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由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按照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核考察、正式聘用等步骤依次进行。拟聘用人员报经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审批、并报崇明区级非在编人员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四、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二)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报名地点为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城桥镇一江山路515号)。应聘者根据岗位要求有关资格条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现场填写报名信息,相关信息须规范准确填写,手机号码准确、畅通。

五、考核测评方式

对初审合格者将组织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根据面试情况,择优确定进入考察环节的人选。

六、办理聘用

经综合测评考察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非在编用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方式。

七、薪资待遇

被聘用的非在编人员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后试用期为半年,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薪酬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电话:596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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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2024年招聘公告

2024-01-08,全文共 1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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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传染病生物安全研究院2024招聘公告

01关于我们

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传研院”)于2020年11月揭牌,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复旦大学共同建设。复旦大学是一所世界知名、国内顶尖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市传研院依托复旦大学,在传染病领域进行创新的基础与应用科学研究,目标是为应对全球重大传染病提供科技支撑。市传研院拥有世界顶尖的科研设施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优秀的服务支撑团队。

02招聘岗位

1名科研助理

岗位职责:

1、协助疫苗研发中心开展系统免疫学平台的实验工作;

2、协助疫苗研发中心进行疫苗免疫相关数据与标本的管理;

3、视情况协助疫苗研发中心完成其它工作。

岗位要求:

1、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爱岗敬业,恪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

2、具有医学、生物学相关专业/学科硕士学位。

3、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年及以上从业经验。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5、具有流式细胞术分选以及高通量测序的实验经历者优先。

1名教学管理助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国家医学攻关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涉及培训任务的组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制度建设、培训资源协调、培训流程管理等;

2、协助完成研究生教学管理中招生、培养、毕业就业、学位申请等工作;

3、协助完成导师遴选、培训、上岗审核、信息维护等相关工作;

4、协助完成疫苗学学科建设相关工作;

5、协助完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作、团学工作、奖助管理、就业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岗位要求: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医学、生物学相关专业优先;

3、对教育教学工作抱有浓厚热情,具有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4、工作认真细致、有责任心,具备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跨部门沟通能力及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

5、理解并认同研究院定位和发展目标,责任心、事业心强,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人际沟通能力;

6、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工作经历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03福利待遇

1、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可申请学校相关住房;

2、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薪资待遇和优越的科研环境;

3、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子女入托入学。

04应聘流程

1. 递交身份证、个人简历及学历证书复印件等;

2. 遴选合格者安排面试;

3. 面试优异者向研究院提交申请获批后签订正式录用。

— 联系我们 —

联系人:毛老师

联系电话:54237605

Email: jymao@fudan.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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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安全违法记分新规(附官方原文)

2021-12-28,全文共 6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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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令第16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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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第12季内容及看点2023

2023-08-31,全文共 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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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第12季

播出时间:2023年8月31日18:00

播出平台:上海教育电视台、看看新闻

主办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教育电视台等

主要内容:↓↓

沪版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第12季)2023年8月31日18时开播。

本季节目继续聚焦校园内外的公共安全,分别从“用餐安全、体育运动安全、地震逃生、交通安全”四个板块,面向全市中小学生讲解实用的安全知识,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各板块采用现场体验、情景演绎、模拟操练、安全提示等多种形式,让学生们在沉浸式的视听体验中,掌握应急避险技能,增强公共安全防范意识。

01 用餐安全板块

在用餐安全板块,上海市大宁国际小学班主任吴珏老师将为大家讲解示范用餐前后,以及用餐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例如,按照引导路线有序领餐、规范端餐及使用餐具、如有食物过敏情况,及时与老师沟通等。

02 体育运动安全板块

在体育运动安全板块,上海市黄浦区卢湾一中心小学校办主任、上海市年度最佳活力园丁、体育老师陆倍倍将带领同学们学习有关篮球和滑雪的安全技能。打篮球前如何热身?如果受伤了怎么处置?滑雪装备有哪些不容忽视的安全细节?在滑雪过程中,摔倒了应该怎样正确起身?这些问题都能在节目中找到答案。

03 地震逃生板块

在地震逃生板块,来自上海市嘉定区徐行中学班主任朱芸佳老师则介绍了当地震发生时,“蹲下、躲避、护头”的紧急避险“六字要领”;地震逃生撤离时,要全程保护好头部,不能乘坐电梯;撤离到室外区域后,要关注周边环境,这些科学避险的方法都能在危急关头,尽可能地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

04 交通安全板块

在交通安全板块,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的贾杰警官将走进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附属松江实验学校为同学们讲解有关如何正确使用头盔和安全骑行的知识,倡导骑自行车佩戴自行车安全头盔。除此之外,乘坐大巴车发生事故时,如何从车内逃生?哪里才是最安全的避险区域?这些实用的出行安全知识,也能从节目中得到专业详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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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国春运道路安全出行天气地图查询

2024-02-02,全文共 39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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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与交通运输部2024年02月01日联合发布全国主要公路气象预报

2月1日20时至2日20时,内蒙古南部、新疆南疆盆地和沿天山地区、西藏东部和北部、西北地区大部、华北南部和西部、黄淮西部等、江淮大部、江汉、湖南西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小到中雪或雨夹雪,其中,西藏东南部、河南南部、安徽中部、湖北东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大雪。河南南部、安徽中部、湖北西南部和中东部、湖南中北部、贵州东部、重庆东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冻雨。安徽南部、湖北东部、湖南北部、江西北部、福建北部、浙江西部和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中到大雨,其中,福建西北部局地有暴雨。福建南部、江西东南部、广东西部和南部、广西南部、贵州西部、云南东南部、重庆西部、四川东部、陕西中部、甘肃东部等地局地有雾。另外,川藏铁路配套工程公路的部分路段受大雪影响,需防范对施工建设和物资运输的不利影响。

公路气象预报查询点击查看

2024春运主要路段气象影响预报(2月1日20时-2月2日20时)

受大到暴雪影响的主要路段有:

G3京台高速安徽蚌埠—合肥段

G4京港澳高速河南明港—豫鄂省界—湖北孝昌段

G35济广高速安徽阜阳境内路段

G36宁洛高速安徽明光—蚌埠段、安徽阜阳境内路段

G40沪陕高速合肥—皖豫省界—河南光山—信阳段

G42沪蓉高速合肥—安徽六安段

G45大广高速河南平舆—豫鄂省界段

G70福银高速湖北随州境内路段

新阳高速河南新蔡境内路段

随岳高速湖北随州境内路段

104国道安徽明光境内路段

105国道安徽太和—扈胡段

106国道河南新蔡—潢川段

107国道河南明港—豫鄂省界—湖北孝昌段

206国道安徽蚌埠—合肥段

312国道皖豫省界—河南固始—信阳段

316国道湖北随州境内路段

318国道西藏玉普—排龙段

受小到中雪或雨夹雪影响的主要路段有:

G2京沪高速江苏沭阳—泰兴段

G3京台高速江苏徐州—安徽宿州段、安徽庐江境内路段

G4京港澳高速石家庄—河南安阳—驻马店段、武汉境内路段、湖南临湘—岳阳段

G5京昆高速石家庄—冀晋省界—山西平定—陕西韩城—宁强段

G6京藏高速内蒙古磴口—宁夏惠农—宁甘省界—甘肃三滩—青海民和—西宁段

G15沈海高速江苏响水—如皋段

G1511日兰高速山东菏泽—河南兰考段

G20青银高速石家庄—冀晋省界—山西平定—晋陕省界—陕西子洲—陕宁省界—宁夏高沙窝—银川段

G2012定武高速陕西定边—宁夏盐中—中卫段

G22青兰高速河北邯郸—冀晋省界—山西黎城—甘肃定西—兰州段

G25长深高速江苏灌云—溧阳段

G2513淮徐高速江苏淮安—徐州段

G30连霍高速徐州—河南夏邑—陕西潼关—渭南段、陕西武功—甘肃北道—山丹段

G35济广高速山东菏泽—鲁豫省界—河南商丘—安徽亳州段

G36宁洛高速南京—安徽滁州段、河南周口—洛阳段

G40沪陕高速江苏九华—安徽全椒—合肥段、河南沁阳—豫陕省界段

G4011扬溧高速江苏扬州—润扬段

G42沪蓉高速江苏丹阳—安徽全椒—合肥段、湖北巴东境内路段

G4211宁芜高速南京—安徽马鞍山段

G4212合安高速合肥—安徽庐江段

G45大广高速河南南乐—周口段

G5011芜合高速安徽巢湖—合肥段

G55二广高速山西怀仁—河南济源—豫鄂省界—湖北襄阳—宜城段

G5512晋新高速山西晋城—晋豫省界—河南焦作—新乡段

G5513长张高速长沙境内路段

G65包茂高速内蒙古鄂尔多斯—蒙陕省界—陕西榆林—洛川段、西安—陕西柞水段

G70福银高速湖北安陆境内路段、湖北枣阳—鄂陕省界段、宁甘省界—宁夏固原—银川段

G75兰海高速兰州—甘肃临洮段

邢临高速河北邢台境内路段

宁靖盐高速江苏盐城—泰州段

宁宿徐高速江苏盱眙—宿迁段

宁常高速江苏溧水—金坛段

宿淮高速江苏淮安—盐城段

长济高速河南长垣—济源段

兰南高速河南兰考—南阳段

郑少洛高速郑州—河南洛阳段

商周高速河南商丘—周口段

新阳高速河南驻马店—泌阳段

永登高速河南鹿邑—登封段

郑石高速郑州—河南南召段

随岳高速湖北京山境内路段

长浏高速长沙境内路段

104国道徐州—苏皖省界—安徽泗县段、安徽滁州—南京—江苏溧阳段

105国道山东单县—河南商丘—安徽亳州段、安徽六安—岳西段

106国道河北馆陶—河南南乐—山东东明—河南兰考—项城段、豫鄂省界境内路段

107国道石家庄—河南安阳—驻马店段、武汉境内路段、湖南临湘—新市段

108国道山西繁峙—陕西韩城—宁强段

109国道山西右玉—晋蒙省界—内蒙古清水河—蒙宁省界—宁夏平罗—宁甘省界—甘肃三滩—青海民和—香日德段、青海格尔木农场—西藏安多—拉萨段

110国道内蒙古磴口—宁夏石嘴山—银川段

204国道江苏响水—如皋段

205国道江苏沭阳—安徽马鞍山段

206国道徐州—安徽宿州段、合肥—安徽桐城段

207国道冀晋省界—山西平定—晋豫省界—河南吉利—豫鄂省界—湖北襄樊—宜城段

208国道山西山阴—长治段

209国道内蒙古清水河—蒙晋省界—山西偏关—河南三门峡—豫鄂省界—湖北郧县—房县段

210国道内蒙古鄂尔多斯—蒙陕省界—陕西榆林—黄陵段、西安—陕川省界—四川万源段

211国道银川—宁甘省界—甘肃环县—合水段、西安境内路段

212国道兰州—甘川省界段

213国道兰州—甘肃合作段

214国道西宁—青海清水河段、云南德钦—剑川段

216国道新疆阿勒泰—切尔克齐段、乌鲁木齐—新疆巴仑台段

217国道新疆阿勒泰—布尔津段、新疆奎屯—库车段

218国道新疆伊宁—巴仑台段、新疆若羌境内路段

219国道新疆叶城—大红柳滩段、西藏昂仁—拉孜段

220国道山东菏泽—鲁豫省界—河南兰考—郑州段

227国道西宁—青甘省界段、甘肃张掖境内路段

307国道石家庄—冀晋省界—山西平定—晋陕省界—陕西吴堡—陕宁省界—宁夏盐池—银川段

308国道石家庄境内路段

309国道河北馆陶—冀晋省界—山西黎城—晋陕省界—陕西宜川—陕甘省界—甘肃板桥—甘宁省界—宁夏固原—宁甘省界—甘肃甘沟驿—兰州段

310国道徐州—安徽杨楼—河南商丘—陕西潼关—渭南段、陕西周至—陕甘省界—甘肃北道—天水段

311国道徐州—安徽萧县—河南龙岗—安徽亳州—河南鹿邑—西峡段

312国道江苏丹阳—安徽全椒—六安段、河南桐柏—陕西商南—商洛段、甘肃泾川—宁夏隆德—甘肃静宁—临泽段、乌鲁木齐—新疆奎屯段、新疆霍城—伊宁段

314国道新疆野云沟—阿克苏段、新疆塔什库尔干—红其拉甫口岸段

315国道西宁—青海乌兰段、青海大乌斯—青新省界—新疆依吞布拉克段、新疆若羌—泽普段

316国道武汉境内路段、湖北云梦—安陆段、湖北枣阳—陕西白河—甘肃两当—兰州段

317国道西藏丁青—那曲段

318国道安徽岳西—湖北英山段、西藏林芝—仁布段、西藏热萨—聂拉木段

319国道长沙—湖南宁乡段

327国道山东菏泽境内路段

328国道南京—江苏海安段

受大雪影响的川藏铁路配套工程公路路段有:

S204 G318—瓤打曲段

G318波密—鲁朗

S504拉月村—白木村

受冻雨影响的主要路段有:

G4京港澳高速湖北孝感境内路段

G42沪蓉高速湖北荆门—宜昌段

G50沪渝高速湖北潜江—宜昌段

G55二广高速湖北钟祥—鄂湘省界段

G5513长张高速湖南益阳—张家界段

G70福银高速武汉—湖北云梦段

随岳高速湖北天门—仙桃段

107国道湖北孝感境内路段

207国道湖北荆门—鄂湘省界—湖南澧县—常德段

316国道湖北孝感境内路段

318国道湖北潜江—榔坪段

319国道湖南益阳—杨溪桥段

受大到暴雨影响的主要路段有:

G70福银高速福建泰宁—闽赣省界段

205国道福建石陂—建瓯段

316国道福建顺昌—邵武段

受雾影响的主要路段有:

G4京港澳高速广州—广东深圳段

G0425广澳高速广东珠海—澳门段

G15沈海高速福建诏安—广东汕头—汕尾段、广东深圳境内路段、广东阳东—湛江段

G25长深高速广东深圳境内路段

G30连霍高速西安—西安段

G40沪陕高速陕西蓝田—西安段

G42沪蓉高速重庆云阳境内路段、四川邻水—广安段

G45大广高速广州境内路段

G50沪渝高速重庆忠县—重庆段

G5012恩广高速重庆开县境内路段

G55二广高速广东三水—广州段

G60沪昆高速贵阳—贵州晴隆段

G65包茂高速陕西黄陵—铜川段、四川大竹—川渝省界—重庆—重庆段、广西苍梧—岑溪段

G70福银高速陕西蓝田—永寿段

G7211南友高速南宁—广西友谊关段

G75兰海高速重庆境内路段、广西钦州—桂粤省界—广东湛江段

G7511钦东高速广西钦州—防城港段

G78汕昆高速广东揭阳境内路段

G80广昆高速广州境内路段、广东云浮—广西梧州—岑溪段、南宁—广西隆安段、云南砚山境内路段

G93成渝环线重庆境内路段

G94珠三角环线广东珠海—江门段、广东深圳境内路段

G98海南环线海口境内路段

广惠高速广州境内路段

西部沿海高速广东珠海—阳江段

海文高速海口—海口段

105国道广州—广州段、广东珠海境内路段

106国道广州境内路段

107国道广东清远—广州段、广东深圳境内路段

206国道广东揭阳—汕头段

207国道广西梧州—岑溪段、广东高州—海安段

209国道广西合浦—北海段

210国道陕西宜君—铜川段、四川大竹—重庆—重庆段

211国道甘肃宁县—甘陕省界—陕西旬邑—三原段

223国道海口境内路段

224国道海口境内路段

225国道海口境内路段

310国道西安—西安段

312国道陕西蓝田—长武段

318国道重庆万州境内路段、四川大竹—渠县段

319国道福建漳州境内路段、江西瑞金境内路段、重庆涪陵—重庆段

320国道贵州清镇—关岭段

321国道广州境内路段、广东云安—广西梧州段

322国道广西凭祥—友谊关段

323国道江西瑞金境内路段、云南曙光—砚山段

324国道福建诏安—广东饶平—海丰段、广州境内路段、广东云浮—广西岑溪—玉林段、南宁—广西平果段

325国道广东阳东—粤桂省界—广西合浦—大塘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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