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厦门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2024-01-04,全文共 3042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1月至12月,厦门社保缴费比例和厦门社保缴费基数具体表格已出,本市户籍职工和外来人员区别,详见下文。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2024年1月起)
一、厦门本市市民社保缴纳(2024年1月-12月)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交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212—21060)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5%;个人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4、医疗(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212—21060)
二、外地人员社保缴纳(2024年1月-12月)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3300--21060)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6.5%;个人缴纳比例:2%;(缴费基数:4212--21060)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非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0.5%;农民合同制职工: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缴纳比例0.5%;(缴费基数:3300--21060)
4、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7%;由单位全额缴纳;(缴费基数:4212—21060)
本市户籍、外来人员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⑴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⑵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⑶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4年度社保缴费标准(含医疗、生育保险)(2024年1月-12月)
参保对象险种 | 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 ||||
本市户籍 | 外来人员 | ||||||
养 | 缴费基数 | 3300—21060 | 3300—21060 | 4212—21060 | 4214—21060 (分七个档次) | ||
缴费 比例 | 合计 | 24% | 24% | 24% | 20% | ||
单位 | 16% | 16% | 16% | 全部由本人 | |||
个人 | 8% | 8% | 8% | ||||
医 | 缴费基数 | 4212—21060 | 4212—21060 | 4212—21060 | 4212—21060 | ||
缴费 | 合计 | 8.5% | 8.5% | 8.5% | 8.5% | ||
单位 | 6.5% | 6.5% | 6.5% | 全部由本人 | |||
个人 | 2% | 2% | 2% | ||||
失 | 缴费基数 | 3300—21060 | 3300—21060 | 4212—21060 | ∕ | ||
非农民合同制职工 | 农民合同制职工 | ||||||
缴费 | 合计 | 1% | 1% | 0.5% | 1% | ||
单位 | 0.5% | 0.5% | 0.5% | 0.5% | |||
个人 | 0.5% | 0.5% | ∕ | 0.5% | |||
医 | 缴费基数 | 4212—21060 | 4212—21060 | 4212—21060 | ∕ | ||
缴费比例 | 合计 | 0.7% | 0.7% | 0.35% | ∕ | ||
单位 | 0.7% | 0.7% | 0.35% | ∕ | |||
个人 | ∕ | ∕ | ∕ | ∕ | |||
工 | 缴费的对 |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12元、上限按21060元执行。),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 |||||
备注 | 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3300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具体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执行调整,按3300元执行。 以上相关文件为依申请才公开,不属于厦门市人社局负责公开的信息。建议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联系电话:0591-87559359。 三、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 四、按照《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7号),2024年度独立人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为4212-21060(分七个档次)。 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政策调整为和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六、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4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其缴费基数的7.5%和2%按月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9.5%,由个人缴纳。 八、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九、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从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1060元,下限4212元。 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十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
2023年厦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2023-07-19,全文共 918 字
+ 加入清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规定,现进行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2023年厦门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2、2023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3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上限为30410元,下限为20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7298元,下限为204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经办人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还应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书。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