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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护照换领办理指南

沈阳护照如何换领?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沈阳护照换领条件、换领材料、换领流程及地点等。

2024-03-11,全文共 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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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办理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6、现持原有效护照:

7、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快递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窗口办结

>>>沈阳护照换领补领网上办理入口及流程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20元/本办理地点

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具体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7号

咨询电话:86897952

其他沈阳护照办理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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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不动产权证书补领换领办理指南

2024-03-20,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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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不动产证书补领换领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污损、破损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的,需在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不含公告期)

收费标准:

10元/本

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

咨询电话: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22973770 22973801 22973912 22973970

2、和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 83303083

3、沈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8576265

4、大东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8572171

5、铁西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25853670

6、皇姑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6010000 转2号键(不动产业务)

7、于洪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25832746

8、浑南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23770017

9、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1763597

10、苏家屯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29829836

11、沈北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9614277

1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7824499

13、政务分中心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3962569 83962529

>>>沈阳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地址+交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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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护照办理指南

2024-03-11,全文共 1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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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2、不予办理情形: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末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办理材料

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资料来源:现场拍摄);

②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资料来源:办理窗口);

③居民身份证;

④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⑤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⑥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①、②、③、④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⑦现役军人,除其提交第①、②项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沈阳护照首次申请网上申请入口及流程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20元/本办理地点

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具体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7号

咨询电话:8689795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

沈阳各城区地址电话请点击下面蓝色字体

沈阳护照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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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死亡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7,全文共 2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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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流程

1、死者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负责查看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等死亡个案:属地派出所及基层医疗机构需共同前往死者家中,公安判定为正常死亡的,医疗机构需查看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收集死者既往病史记录,开展死亡调查,填写死亡调查记录。

2、死者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办理地点

沈阳公安派出所

>>>点此查看各派出所地点及电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资料无误的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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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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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材料

1、以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办理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4.乡级计生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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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1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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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且在现居住地已经居住1个月以上,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妊娠证明;

5、男女双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办理地点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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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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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提倡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因故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予登记。

办理材料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时,需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到夫妻一方的社区对“辽宁省人口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承诺书后,可申领生育登记单。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受理后可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地址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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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ETC办理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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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办理入口及流程

办理入口:

入口1:辽宁高速通APP

入口2:“辽宁高速通”微信小程序

办理流程:

下载安装APP或进入小程序,找到“etc新办”,注册登录后按照提示进行办理。

>>>点此查看辽宁高速通APP端etc办理流程

>>>点此查看“辽宁高速通”微信小程序端etc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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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户口迁移证办理指南

2024-04-20,全文共 1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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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

总体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注意:具体办理材料请咨询所在派出所。办理地点

沈阳各区县(市)派出所

沈阳市公安局各县区派出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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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0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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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办理地点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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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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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八类,分别为0.4%、0.7%、0.9%、1.1%、1.4%、1.7%、2.0%、4.0%。办理地点及电话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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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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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地址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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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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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办理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办理地点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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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指南

2024-04-14,全文共 3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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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条件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企业养老保险部分)变更条件:

沈阳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办理材料

无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办理入口:沈阳政务服务网

线下办理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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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2024-04-14,全文共 817 字

+ 加入清单

办理条件

城乡居民:

关系转移分为城乡居民保险之间统筹范围内转入、转出以及统筹范围外转入、转出;城镇职工保险与城乡居民保险之间转移。

城镇职工:

企业在职跨统筹转入:已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市:a)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b)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c)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d)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企业在职跨统筹转出:职工与我市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

1.参保人员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

2.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转出地出具的《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缴费凭证。

城镇职工:

身份证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办理入口:点此进入沈阳政务服务网

办理流程:点此查看

线下办理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社保服务中心电话及地址(市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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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育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275 字

+ 加入清单

缴费基数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咨询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点此查看沈阳各医保服务中心咨询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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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354 字

+ 加入清单

办理条件

原则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办理流程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办理地点及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2楼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点此查看沈阳医保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及咨询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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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1,全文共 1034 字

+ 加入清单

缴费标准/比例基数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26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04元;

2、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45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80元;

3、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基数:

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2、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1、“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微信首页搜索“辽宁税务”公众号进入“微办税”中的“社保缴费”模块,或者微信首页搜索“沈阳税务”公众号进入“服务”中的“辽宁社保缴费”模块,输入操作人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2)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支付宝首页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登录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社保缴费”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3)辽宁移动办税APP

下载“辽宁移动办税”APP,以“个人办税”身份注册登录后,进入“社保”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2、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辽事通APP)

3、沈阳市各办税服务厅

4、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点此查看网上缴费方式操作流程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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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生证证明补领换领指南

2024-03-29,全文共 735 字

+ 加入清单

办理条件

遗失、污损等情况需要补领换领的情况。办理材料

换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新生儿父母提供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5、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证件,及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军官证、士官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由原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换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予以换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

补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4、新生儿父母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机构应当核对原始签发资料后子以补发,并将原始签发资料复印后归档。办理地点

原签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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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生证明首次办理指南

2024-03-29,全文共 23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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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线下办理条件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

3、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

线上办理条件

1、新生儿在我省助产机构内出生;

2、新生儿父母均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新生儿父母申办时,新生儿年龄不超过一周岁;

4、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类型为首次签发,即第一次办理;

5、新生儿父母至少一方为辽宁省户籍,新生儿为婚内生育,符合随父、随母落家庭户条件;

注:助产机构是指具有助产资格的医疗机构,即新生儿出生的医院。

沈阳市妇婴医院、沈阳市妇幼保健院、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退役军人总医院)、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沈阳积水潭医院等11家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可以通过全程网办办理“新生儿一件事”。办理材料

线下办理材料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新生儿母亲应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家庭接生员接生)。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家庭接生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线上办理材料

新生儿父母需提前准备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领证人身份证件照片。

需注意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姓名面需拍在同一张照片,父母身份证件国徽面需拍在同一张照片,父母双方户口簿首页需拍在同一张照片,确保照片清晰、完整。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地点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线上办理渠道

渠道1: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点此进入)

流程:符合网上申办的新生儿母亲可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一件事办理专栏,选择“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业务办理事项,按照要求线上填写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申请人完成申请后,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将推送签发申请到相应助产机构。助产机构审核通过的,签发打印纸质《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可选择邮寄或现场领取方式。

>>>点此查看操作步骤

渠道2:沈阳政务服务网(点此进入)

流程: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进入“一件事办理”专区,找到“新生儿一件事”并点击立即办理。

>>>点此查看操作步骤

渠道3:“沈阳政务服务”APP(安卓系统点此下载 | IOS系统点此下载)

流程:下载安装并登录“沈阳政务服务”APP,首页中进入“一件事”,找到“新生儿一件事”按提示完成申办。

>>>点此查看操作步骤办理费用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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