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全文共 319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时间
提倡夫妻在怀孕前后办理生育登记,因故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予登记。
办理材料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流程
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时,需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到夫妻一方的社区对“辽宁省人口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进行补充确认,并填写个人婚育承诺书后,可申领生育登记单。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受理后可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办理地址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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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107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且在现居住地已经居住1个月以上,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妊娠证明;
5、男女双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办理地点
各社区或街道计生办办理
沈阳生育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275 字
+ 加入清单缴费基数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咨询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沈阳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3,全文共 354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原则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办理流程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办理地点及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社保大厦2楼
电话: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电话: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电话:024-12345-1-7、024-62421710
沈阳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办理指南(附咨询电话)
2024-03-20,全文共 1834 字
+ 加入清单沈阳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办理指南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说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需办理权籍调查(已办理过的无需再次办理)
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二、抵押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五、测绘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七、抵押合同(国有不动产抵押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申请人要求: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每宗地为一件)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说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需办理权籍调查(已办理过的无需再次办理)
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登记》1份
二、抵押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注销证明)
申请人要求:抵押双方共同申请或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工作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登记》
2.《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要求加盖公章、法人章)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5.抵押人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要求加盖公章、法人章)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期限、金额、抵押物增加的:国有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含抵押物清单)
申请人要求: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增加抵押物的除外)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追加抵押物)
说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需办理权籍调查(已办理过的无需再次办理)
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登记》1份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1份
二、抵押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六、测绘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含抵押物清单)
(国有不动产抵押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八、净地抵押追加在建工程的提供抵押合同
申请人要求: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每宗地为一件)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登记》
2.《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抵押双方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要求加盖公章、法人章)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5.注销证明(土地抵押权注销的提供)
申请人要求:抵押双方共同申请或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工作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正式抵押登记
说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需办理权籍调查(已办理过的无需再次办理)
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登记》1份
二、抵押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三)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屋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建工程抵押转正式抵押的协议(含抵押物清单)
申请人要求: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沈阳不动产抵押权个人业务登记办理指南(首次+变更+注销)
2024-03-20,全文共 652 字
+ 加入清单沈阳不动产抵押权个人业务登记办理指南
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非金融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收费每件80元;非住宅登记收费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
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非金融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
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
6.《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
沈阳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2024-03-20,全文共 544 字
+ 加入清单沈阳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商品房备案合同
4.完税材料
5.结婚证(办理夫妻共有的提供)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收费每件80元;
非住宅登记收费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完税材料
6)结婚证(夫妻共有的提供)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需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还需提供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收费每件80元;
非住宅登记收费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
沈阳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
2024-03-20,全文共 412 字
+ 加入清单2、沈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指南(新建商品房)
点击查看:沈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指南(新建商品房)
3、沈阳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
点击查看:沈阳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办理地点
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
具体地址: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
交通线路:地铁一号线、二号线青年大街站
公交296、287、168、256、266、126 房产大厦站
>>>沈阳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地址+交通路线+咨询电话咨询电话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22973770 22973801 22973912 22973970
2、和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 83303083
3、沈河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8576265
4、大东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公开电话:88572171
沈阳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2024-03-20,全文共 720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材料
个人业务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对公业务办理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3.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要求加盖公章、法人章)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抵押人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要求加盖公章、法人章)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国有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6.抵押合同
7.保证合同(融资担保公司类抵押提供)办理流程
受理--登簿(核准)--缮证--收费、发证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个人业务: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非金融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登记收费每件80元;非住宅登记收费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对公业务: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其他非住宅550元/件。办理地点
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
具体地址: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
交通线路:地铁一号线、二号线青年大街站
公交296、287、168、256、266、126 房产大厦站
公开电话:22973770、22973801、22973912、22973970
沈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2024-03-20,全文共 496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a.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b.授权委托书
c.经办人身份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书及附图
b.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材料
5、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6、房屋实测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确认书
8、房屋完税材料(自建自用提供)
说明:
(1)2016年3月1日后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提供《沈阳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通知书》
(2)办理首次登记前需完成房屋实测后的数据整合。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办事时限及收费标准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住房登记收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每件550元办理地点
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
具体地址: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
交通线路:地铁一号线、二号线青年大街站
公交296、287、168、256、266、126 房产大厦站
公开电话:22973770、22973801、22973912、22973970
沈阳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办理指南(条件+方法+有效期)
2023-03-10,全文共 579 字
+ 加入清单沈阳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1.适用范围: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户籍迁入定居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具体包括异地定居、异地就学、异地养老、异地投奔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2.办理途径:沈阳智慧医保App长期居外功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小程序)[支持跨省办理]。
3.申请方式:承诺制申请,自助开通。
4.生效时间:按申请时间生效,长期有效。备案结果可在沈阳智慧医保App上查询。
5.就医医院:备案地开通的直接结算医院均可使用,查询地址:https://fuwu.nhsa.gov.cn。
6.就医结算: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
7.就医待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的就医流程、规定和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备案生效后,沈阳市内持卡就医的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立即中止(备案到省内的同时保留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保待遇)。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满六个月并办理终止登记备案的,可恢复沈阳市内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8.违约责任: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主绑卡人进行申办。个人承诺事项须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虚假申报、欺诈骗保等行为,依法追究个人相关责任。
9.咨询电话: 12345-1-7
备案入口: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点此下载
沈阳智慧医保APP:扫码下方二维码下载
沈阳死亡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7,全文共 286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材料及流程
1、死者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个案: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负责查看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等死亡个案:属地派出所及基层医疗机构需共同前往死者家中,公安判定为正常死亡的,医疗机构需查看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收集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收集死者既往病史记录,开展死亡调查,填写死亡调查记录。
2、死者非正常死亡
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办理地点
沈阳公安派出所
>>>点此查看各派出所地点及电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资料无误的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沈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2024-04-22,全文共 324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材料
1、以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办理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已婚育龄妇女要提供当月孕情检查证明。
4.乡级计生部门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生部门
沈阳ETC办理指南
2024-04-21,全文共 147 字
+ 加入清单沈阳户口迁移证办理指南
2024-04-20,全文共 160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条件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
总体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注意:具体办理材料请咨询所在派出所。办理地点
沈阳各区县(市)派出所
沈阳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089 字
+ 加入清单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1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办理地点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工伤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7 字
+ 加入清单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八类,分别为0.4%、0.7%、0.9%、1.1%、1.4%、1.7%、2.0%、4.0%。办理地点及电话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396 字
+ 加入清单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地址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2024-04-15,全文共 1250 字
+ 加入清单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办理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办理地点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沈阳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指南
2024-04-14,全文共 361 字
+ 加入清单变更条件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企业养老保险部分)变更条件:
无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
办理入口:沈阳政务服务网
线下办理
1、和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31911561、31312556、31911560
地址: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四楼
2、沈河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4123928、84123916、84123958
地址: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沈河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大东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88219601、88219605、88312811
地址: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4、皇姑社保服务分中心
电话: 86281096、86257346、8626478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