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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保险

沈阳医疗保险专题栏目,提供与沈阳医疗保险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沈阳医疗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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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2024-04-12,全文共 26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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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缴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城镇职工:

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缴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门/急诊报销

城乡居民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2、门诊慢特病:

1)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类病种: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辅助治疗)、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基因1b、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血友病重型、血友病中型)型、血友病轻型、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病(普通型)、癫痫(未成年人)、耐药性结核病、结核病(普通型)艾滋病、布鲁氏菌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子宫内膜异位症、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II类病种: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心肌梗死、术后抗栓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帕金森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心房颤动、脑卒中、支气管哮喘、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轻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重型、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其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3)认定:

患有门诊慢特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慢特病待遇。

3、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50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个人承担0.5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5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每人不超过11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自然年度可重新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非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两病用药待遇: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按糖尿病年限额标准执行。

城镇职工

1、急诊: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2、门诊慢特病:

1)病种范围:特殊病病种: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丙型肝炎(基因1b型)、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血友病重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轻型、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慢性病病种: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乙型肝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帕金森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心肌梗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术后抗栓治疗、结核病(普通型)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特殊病中透析比例为94%,其余病种85%;慢性病病种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

3)认定:患有门诊特殊病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特殊病待遇。

2024年不再受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不再开展门诊慢性病认定,门诊医疗费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报销。

3、门诊统筹:

沈阳市参保职工于本地职工门诊共济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市内住院报销

城乡居民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点此查看更多报销政策

城镇职工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点此查看更多报销政策服务电话

024-123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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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保险缴费办理指南

2024-04-11,全文共 10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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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比例基数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24年度缴费标准:

1、在校学生:26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04元;

2、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450元,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为180元;

3、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优抚对象、重残人员(二级及以上)、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特殊人群: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基数:

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2、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900元/月。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1、“掌上办”缴费渠道

1)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微信首页搜索“辽宁税务”公众号进入“微办税”中的“社保缴费”模块,或者微信首页搜索“沈阳税务”公众号进入“服务”中的“辽宁社保缴费”模块,输入操作人姓名和证件号码进行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2)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

支付宝首页搜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登录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入“社保缴费”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3)辽宁移动办税APP

下载“辽宁移动办税”APP,以“个人办税”身份注册登录后,进入“社保”模块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2、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辽事通APP)

3、沈阳市各办税服务厅

4、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缴费渠道

>>>点此查看网上缴费方式操作流程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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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对象及报销比例

2024-04-12,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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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对象报销比例

1、保障人群: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5、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就医时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报销政策均执行参保地规定。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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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2024-04-11,全文共 1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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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参保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

2、年满18周岁,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2008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4、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5、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6、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

7、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沈阳辖区内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累计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含现役军人)的非在校未满18周岁子女(以下简称“非在校未成年人”);

8、持有我市居住证(或来往通行证)的未就业的港澳台人员;

9、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并提供境外人员在沈临时住宿证明的外籍人员。

城镇职工参保条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参保流程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我市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的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当年中途参保业务,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缴费标准缴费。其中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当年参保业务的,应同时缴纳下一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成年居民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含重度残疾人)由街道(乡镇)、社区(村)代办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民政对象、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人员由相关单位代办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城镇职工参保登记流程:

经办时间:

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经办流程:

1、网上办理:单位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点此进入),选择“法人办事”,点击“医保网上服务”进入“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2、窗口办理: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就近医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注意事项:从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办结当月人员变动业务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沈阳医保服务中心具体地址汇总表咨询电话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024-12345-1-7、024-6242349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

024-12345-1-7、024-31912673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心

024-12345-1-7、024-62421710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大东分中心

024-12345-1-7、024-24323380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铁西分中心

024-12345-1-7、024-22511767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024-12345-1-7、024-64689587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苏家屯分中心

024-12345-1-7、024-29829907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浑南分中心

024-12345-1-7、024-23770026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沈北分中心

024-12345-1-7、024-88042696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洪分中心

024-12345-1-7、024-22513850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中分中心

024-12345-1-7、024-87820081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康平分中心

024-12345-1-7、024-87322456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法库分中心

024-12345-1-7、024-87102015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新民分中心

024-12345-1-7、024-2761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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