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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违法记分分值调整(附最新记分分值)

公安部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做出了一定调整,具体详见下文。

2021-12-29,全文共 3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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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公安部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的部门规章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12分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修改后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

坚持教育引领,增加减免记分规定。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另外,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坚持重点管理,严格满分教育制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考虑到其守法自觉性低、安全意识差,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满分学习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坚持严格执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学法减分、满分学习教育中,坚持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严格监督,做到记分要严格、减分要规范、教育要有效果,切实发挥好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严查严处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记分分值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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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记分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图源:上海杨浦)

一、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优化调整记分分值。

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

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注:本文图源上海杨浦、文字信息源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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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安全违法记分新规(附官方原文)

2021-12-28,全文共 6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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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令第16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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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元旦交通管制最新通告2024

2023-12-25,全文共 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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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元旦迎新年交通管制通告

为确保2024年迎新元旦期间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20时至2024年1月1日1时。自外白渡桥/北苏州路路口起,沿北苏州路—西藏北路—北京西路—成都北路—延安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东路—外马路至黄浦江边止组成的范围内(不含上述道路)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临时交通管制范围示意图

二、延安高架路南侧江西路下匝道实施临时关闭措施(进入外滩隧道车辆允许通行)。

三、交通管制期间,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准许进入交通管制范围。

四、届时,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敬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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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最新规定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23-12-14,全文共 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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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二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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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油价调整最新消息2023年11月21日

2023-11-22,全文共 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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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11月21日24时起,成品油价格进行下调。一起来看看上海油价的最新调整吧!

上海油价调整最新消息2023年11月21日

11月22日零时起,92号汽油将下调为7.88元/升,95号汽油下调为8.39元/升,0号柴油下调为7.56元/升。

*98号汽油为企业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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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进博会交通管制公告汇总(最新最全)

2023-11-02,全文共 25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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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部分交通临时管制通告(二)

为确保2023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于11月4、5日对本市部分区域、道路、轨道交通车站、轮渡和观光隧道等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部分道路和区域临时管制措施

(一)11月4日17时至21时,大名路(含)—长治路(不含)—东长治路(不含)—旅顺路(不含)—东大名路(含)—大名路(含)—南浔路(含)—黄浦路(含)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

(二)11月4日17时至21时,南苏州路—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四川中路(含上述道路)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三)11月4日17时至21时,外白渡桥,双向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乍浦路桥、四川路桥,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四)11月4日17时至21时,延安东路(浙江中路至四川中路)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五)11月4日17时至19时30分,延安高架南侧(虹许路上匝道至江西路下匝道),禁止机动车通行;19时30分至21时30分,延安高架北侧(江西路上匝道至虹许路下匝道),禁止机动车通行;19时30分至21时30分,外滩隧道延安东路出口(往延安东路地面和延安高架方向)关闭,禁止机动车通行。

(六)11月4日17时至21时,延安东路隧道双向禁止机动车通行。

(七)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延安东路隧道(北线)禁止机动车通行。

(八)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延安高架北侧(江西路上匝道至S20外环线)、G50北侧(S20外环线至嘉闵高架)、嘉闵高架东侧(G50至建虹高架)禁止机动车通行。

(九)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华翔路(申兰路至苏虹路)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十)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诸光路一盈港东路一涞港路一崧泽大道(含上述道路)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

(十一)持有专用通行证车辆和人员允许进入交通管制范围。

二、部分轨道交通车站临时管制措施

(一)11月4日17时至当日运营结束,轨道交通2、10号线南京东路站,14号线豫园站实施封站跳停,车站出入口关闭。

(二)11月5日当日运营开始至14时,轨道交通2号线徐泾东站实施封站跳停,车站出入口关闭。

三、有关轮渡、观光隧道临时管制措施

(一)轮渡。11月4日16时至19时,黄浦江东金线、泰公线轮渡停航。

(二)外滩观光隧道。11月4日全天停止营业。

届时,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1日

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交通管制通告(一)

为确保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12日期间,对本市入沪高速公路省际道口,以及部分道路和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入沪高速公路省际道口方面

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G2京沪、G15沈海(朱桥、沪浙)、S26沪常、G50沪渝、S32申嘉湖、G60沪昆、S36亭枫、G40沪陕8条入沪高速公路共9处省际道口实施集中检查,通行车辆根据现场公安人员指挥引导接受安全检查。

二、本市部分道路和区域方面

(一)11月1日至11月10日,每日5时至22时,G50沪渝高速(G15沈海高速-S20外环高速)双向禁止载货机动车通行。

(二)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沪青平公路-华徐公路-天山西路-华翔路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禁止载货机动车和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通行。

(三)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在谢卫路-沪青平公路-蟠龙路-徐民东路-蟠臻路-崧泽大道-蟠东路-龙联路-涞清路-崧泽大道-华翔路合围区域(除崧泽大道和涞清路外,不含上述道路)

以及嘉闵高架路/盈港东路立交华翔路入口、建虹高架路盈港东路出口、扬虹路跨华翔路立交入口、崧泽高架路/嘉闵立交华翔路入口、崧泽高架路诸光路出口以及诸光路地道北青公路入口,除下列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通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交运营线路车辆;出租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各类进博会车辆证件和《控制区预约停车证》的车辆。

(四)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8时至19时,在崧泽大道-蟠秀路-盈港东路-涞港路(除蟠秀路外,含边界道路)合围区域,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五)11月5日至11月10日,S26沪常高速入城段(华新收费站-嘉闵立交)双侧、华翔路(崧泽大道-申兰路)西侧、华翔路(崧泽大道-北青公路)东侧以及崧泽大道(蟠臻路-华翔路)南侧设置进博会公交专用道,标注时段内(S26沪常高速入城段7时至10时、15时至19时,其余道路15时至19时),除公共汽(电)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六)11月4日(周六)和11月5日(周日),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沪青平公路公交专用道,除公共汽(电)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三、其他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将根据安保工作实际,视情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敬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第六届进博会期间嘉定区部分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于2023年10月25日8时至11月12日24时,对G15沈海高速(宁波方向)朱桥下匝道、汇源西上匝道采取临时封闭措施。G15沈海高速入沪省际道口实施集中检查,通行车辆根据现场公安人员指挥引导接受安全检查。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2023年10月25日

G15沈海高速公路宁波方向朱桥下匝道封闭

G15沈海高速公路汇源西上匝道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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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博会交通管制公告最新(2023年11月4-5日)

2023-11-01,全文共 11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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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部分交通临时管制通告

为确保2023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于11月4、5日对本市部分区域、道路、轨道交通车站、轮渡和观光隧道等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部分道路和区域临时管制措施

(一) 11月4日17时至21时,大名路(含)—长治路(不含)—东长治路(不含)—旅顺路(不含)—东大名路(含)—大名路(含)—南浔路(含)—黄浦路(含)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

(二) 11月4日17时至21时,南苏州路—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四川中路(含上述道路)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三) 11月4日17时至21时,外白渡桥,双向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乍浦路桥、四川路桥,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四) 11月4日17时至21时,延安东路(浙江中路至四川中路)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五) 11月4日17时至19时30分,延安高架南侧(虹许路上匝道至江西路下匝道),禁止机动车通行;19时30分至21时30分,延安高架北侧(江西路上匝道至虹许路下匝道),禁止机动车通行;19时30分至21时30分,外滩隧道延安东路出口(往延安东路地面和延安高架方向)关闭,禁止机动车通行。

(六) 11月4日17时至21时,延安东路隧道双向禁止机动车通行。

(七) 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延安东路隧道(北线)禁止机动车通行。

(八) 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延安高架北侧(江西路上匝道至S20外环线)、G50北侧(S20外环线至嘉闵高架)、嘉闵高架东侧(G50至建虹高架)禁止机动车通行。

(九) 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华翔路(申兰路至苏虹路)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十) 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诸光路一盈港东路一涞港路一崧泽大道(含上述道路)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

(十一) 持有专用通行证车辆和人员允许进入交通管制范围。

二、部分轨道交通车站临时管制措施

(一) 11月4日17时至当日运营结束,轨道交通2、10号线南京东路站,14号线豫园站实施封站跳停,车站出入口关闭。

(二) 11月5日当日运营开始至14时,轨道交通2号线徐泾东站实施封站跳停,车站出入口关闭。

三、有关轮渡、观光隧道临时管制措施

(一 )轮渡。11月4日16时至19时,黄浦江东金线、泰公线轮渡停航。

(二) 外滩观光隧道。11月4日全天停止营业。

届时,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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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进博会交通管制公告最新

2023-11-01,全文共 11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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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进博会交通管制通告

为确保2023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于11月4、5日对本市部分区域、道路、轨道交通车站、轮渡和观光隧道等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交通管制时间和措施 部分道路和区域临时管制措施

(一)11月4日17时至21时,大名路(含)—长治路(不含)—东长治路(不含)—旅顺路(不含)—东大名路(含)—大名路(含)—南浔路(含)—黄浦路(含)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

(二)11月4日17时至21时,南苏州路—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四川中路(含上述道路)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三)11月4日17时至21时,外白渡桥,双向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乍浦路桥、四川路桥,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四)11月4日17时至21时,延安东路(浙江中路至四川中路)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五)11月4日17时至19时30分,延安高架南侧(虹许路上匝道至江西路下匝道),禁止机动车通行;19时30分至21时30分,延安高架北侧(江西路上匝道至虹许路下匝道),禁止机动车通行;19时30分至21时30分,外滩隧道延安东路出口(往延安东路地面和延安高架方向)关闭,禁止机动车通行。

(六)11月4日17时至21时,延安东路隧道双向禁止机动车通行。

(七)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延安东路隧道(北线)禁止机动车通行。

(八)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延安高架北侧(江西路上匝道至S20外环线)、G50北侧(S20外环线至嘉闵高架)、嘉闵高架东侧(G50至建虹高架)禁止机动车通行。

(九)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华翔路(申兰路至苏虹路)双向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十)11月5日7时30分至10时30分,诸光路一盈港东路一涞港路一崧泽大道(含上述道路)所围合的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及行人通行。

(十一)持有专用通行证车辆和人员允许进入交通管制范围。

部分轨道交通车站临时管制措施

(一)11月4日17时至当日运营结束,轨道交通2、10号线南京东路站,14号线豫园站实施封站跳停,车站出入口关闭。

(二)11月5日当日运营开始至14时,轨道交通2号线徐泾东站实施封站跳停,车站出入口关闭。

有关轮渡、观光隧道临时管制措施

(一)轮渡。11月4日16时至19时,黄浦江东金线、泰公线轮渡停航。

(二)外滩观光隧道。11月4日全天停止营业。

届时,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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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油价调整最新消息2023年10月24日

2023-10-25,全文共 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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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10月24日24时起,成品油价格进行下调。一起来看看上海油价的最新调整吧!

上海油价调整最新消息2023年10月24日

10月25日零时起,92号汽油将下调为8.27元/升,95号汽油下调为8.80元/升,0号柴油下调为7.96元/升。

*98号汽油为企业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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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博会交通管制公告最新2023

2023-10-24,全文共 1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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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介绍,为确保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于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12日期间,对我市入沪高速公路省际道口,以及部分道路和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市民如需驾车通过交通管制区域及道路,请事先了解禁行时间和禁行路段,绕道通行。

交通管制时间和措施

一、入沪高速公路省际道口方面

10月25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G2京沪、G15沈海(朱桥、沪浙)、S26沪常、G50沪渝、S32申嘉湖、G60沪昆、S36亭枫、G40沪陕8条入沪高速公路共9处省际道口实施集中检查,通行车辆根据现场公安人员指挥引导接受安全检查。

二、本市部分道路和区域方面

(一)11月1日至11月10日,每日5时至22时,G50沪渝高速(G15沈海高速-S20外环高速)双向禁止载货机动车通行。

(二)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沪青平公路-华徐公路-天山西路-华翔路合围区域(不含上述道路),禁止载货机动车和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通行。

(三)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6时至21时,在谢卫路-沪青平公路-蟠龙路-徐民东路-蟠臻路-崧泽大道-蟠东路-龙联路-涞清路-崧泽大道-华翔路合围区域(除崧泽大道和涞清路外,不含上述道路)

以及嘉闵高架路/盈港东路立交华翔路入口、建虹高架路盈港东路出口、扬虹路跨华翔路立交入口、崧泽高架路/嘉闵立交华翔路入口、崧泽高架路诸光路出口以及诸光路地道北青公路入口,除下列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通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公交运营线路车辆;出租车;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各类进博会车辆证件和《控制区预约停车证》的车辆。

(四)11月4日至11月10日,每日8时至19时,在崧泽大道-蟠秀路-盈港东路-涞港路(除蟠秀路外,含边界道路)合围区域,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五)11月5日至11月10日,S26沪常高速入城段(华新收费站-嘉闵立交)双侧、华翔路(崧泽大道-申兰路)西侧、华翔路(崧泽大道-北青公路)东侧以及崧泽大道(蟠臻路-华翔路)南侧设置进博会公交专用道,标注时段内(S26沪常高速入城段7时至10时、15时至19时,其余道路15时至19时),除公共汽(电)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六)11月4日(周六)和11月5日(周日),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沪青平公路公交专用道,除公共汽(电)车、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三、其他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将根据安保工作实际,视情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敬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工作。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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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条件(官方最新)

2023-10-13,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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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疾人交通补贴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13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人员:

▪ 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 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民警察。

ps:非上海户籍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

免申即享:

自2022年11月1日起,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上海市残疾人交通补贴的残疾人(或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在符合政策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街镇将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已享受人员按月发放残疾人交通补贴。该业务免申请,系统自动导入,无需居民主动办理。

特别提示:

年满65周岁后,于年龄届满的次月停止发放补贴,无需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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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行图调整最新公告

2023-10-11,全文共 15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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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第四季度列车运行图。调图后,全国铁路安排旅客列车11075列,较现图增加449列;开行货物列车22224列,较现图增加42列。

上海铁路运行图调整最新公告

此次调图是铁路部门以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国家重大战略、不断提升铁路客货运输服务品质和效率为目的,积极适应运输市场需求,充分运用铁路新增线路、装备等运输资源,对运输组织作出的优化调整。新图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路网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一是充分运用贵南、贵广高铁新增能力优化西南地区运行图,进一步密切西南和华南地区联系。8月31日开通运营的贵南高铁,安排动车组列车日常线、周末线共68列,较现图增加20列。首次安排开行南宁至贵阳、成都间以停大站为主、速度较快、旅时较短的动车组列车4列,优化南宁至重庆间运行径路,南宁至贵阳、成都、重庆间最快2小时07分、5小时39分、4小时32分可达;安排开行荔波站始发终到动车组列车24列,增加龙里、都匀、贵定站动车组列车停站频次,首次安排开行百色至成都间动车组列车4列、百色至六盘水间动车组列车2列,服务沿线旅游产业发展和毛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10月11日贵广高铁提质改造工程完成、最高时速按300公里运营,安排动车组日常、周末线共177列,其中贵阳至广州间安排开行G字头动车组列车48列,最快3小时39分可达,较提质改造前压缩31分钟。调图后,黔桂两省与粤港澳大湾区间联系更加紧密。

二是充分运用甬广、沪宁沿江高铁开通新增能力优化东南沿海高铁网运行图,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9月28日甬广高铁福漳段开通运营后,统筹运用新开通高铁和既有东南沿海铁路福州至厦门段通道能力,福厦间共安排动车组列车285列,最快55分可达,形成“一小时经济圈”,厦门、漳州、泉州等海峡西岸城市群形成“半小时交通圈”。9月28日开通运营的沪宁沿江高铁,安排动车组列车日常线、周末线共74列,南京至太仓、常熟、张家港间分别最快1小时14分、56分、1小时03分可达,江苏沿江城市间时空距离进一步压缩,将助力沪苏两地协同发展。同时沿线车站开行至西安、厦门、昆明、重庆等多地高铁列车,苏南地区与全国多个大中城市的联系更加密切。

三是持续优化客车运行径路和通达范围,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广深港高铁过港动车组日常线增加6列,助力香港与内地人员往来;根据跨境旅游需求,安排中老铁路昆明至万象间2列跨境普速旅游列车,适时上线运行;首次安排南阳至广州、哈尔滨至运城动车组列车,方便豫西南与粤港澳大湾区、东北地区与山西地区联系;增开北京至呼和浩特间动车组列车10列,增加内蒙古地区进出北京能力;增开北京经由张家口、大同地区至太原动车组列车6列,进一步满足晋北地区忻州、原平、朔州旅客群众进京需求;增开鄂尔多斯至呼和浩特、包头间城际动车组列车各2列,促进呼包鄂区域联动;持续开好公益性“慢火车”,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支撑;对经由丰沙、鹰厦、湘桂铁路等山区铁路运行的普速列车,采取主动避险措施,确保列车运行安全畅通。

四是增开货物快运班列提高能源运输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新图安排开行跨铁路局直通快运班列321列,较现图增加19列,实现对全国31个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全覆盖。优化跨境货物列车开行方案,保持中老铁路跨境货物列车稳定开行,增开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各1列,开行总量分别达到87列、17列,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和外贸保稳提质。围绕四季度企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等需求,在襄渝铁路、唐包铁路、胶新铁路等线路增开货物列车,提高货运通道运输能力和能源保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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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油价调整最新消息2023年10月10日

2023-10-11,全文共 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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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10月10日24时起,成品油价格进行下调。一起来看看上海油价的最新调整吧!

上海油价调整最新消息2023年10月10日

10月11日零时起,92号汽油将下调为8.32元/升,95号汽油下调为8.86元/升,0号柴油下调为8.03元/升。

*98号汽油为企业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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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违法扣分怎么处理

2022-01-19,全文共 12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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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上海交通违法扣分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渠道处理。具体如下:

线上办理流程:点击可查看

线下办理流程: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材料至违章处理大厅(窗口)办理。

线下办理地点:

序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1宝山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宝杨路2031号28959374
2长宁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金钟路251号62906290*39777
3崇明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城桥镇三沙洪路137号69613193
4奉贤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航南公路5950号24069836
5奉贤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奉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450号24069872
6高架道路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国权北路579号28954653
7轨交交警大队违法审理沪闵路8075号63189188转610463
8国际机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虹桥)空港一路201号28952288
9国际机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浦东)海天四路9号68343173
10虹口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水电路1888号23031685
11化工分局交警大队违法审理北河路88号67120567
12黄浦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丰记码头街78号23034905
13机动支队“电子警察”违法审理(华夏西路)华夏西路2999号12345
14机动支队执法队交通违法审理国权北路579号12345
15嘉定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封浜)星华公路2260号69160910
16嘉定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嘉定)嘉安公路2599号69160910
17金山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新卫公路838号57930915
18金山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朱泾)亭枫公路4325号57324110
19静安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中兴路1111号(近共和新路)22176900
20普陀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柳华路139号22049756
21浦东新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惠南)宣夏路526号22041607
22浦东新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张江)龙东大道1920号22041604
23青浦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香花桥街道新业路928号22175581
24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市区)港水路2号三号楼1楼55660367
25上海港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洋山)顺翔路531号58282554
26水上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审理中山东二路8弄3号63305388
27松江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方塔北路619号57720287
28铁路公安处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王家宅路161号51232258
29徐汇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龙吴路2138号54820689(声询)
30杨浦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宁国路19号65100403
31自贸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爱都路73号22047391
32闵行区交警支队交通违法审理漕宝路2008号24063677

小贴士:建议需要办理交通违法扣分业务的办理人提前咨询交警部门的上班时间,以免跑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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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监控交通违法怎么处理

2022-01-12,全文共 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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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点击【违法处理业务】→【电子监控处理】进入电子监控处理流程。

用户通过该功能可以为自己名下的机动车或已绑定非本人机动车 处理电子监控记录,但只能处理罚款金额在200元以内的电子监控记录。

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

【业务须知】→ 【选择机动车】→ 【违法记录确认】→ 【接受处理/缴费】→ 【生成订单】

步骤1:【业务须知】

在该步骤,请用户认真阅读其内容,包括:电子监控处理需要注意的各项内容和相关责任,如下图所示。点击【阅读并同意】进入步骤2【选择机动车】。

步骤2:【选择机动车】

在该步骤,选择需要处理电子监控的机动车,界面如下图所示:

步骤3:【违法记录确认】

步骤4:【接受处理/缴费】

用户确认处罚信息,核对罚款金额及记分是否正确,接受处理后进入步骤5【生成订单】。

步骤5:【生成订单】

已经开通在线支付的地区,可以点击【在线支付】按钮,跳转至支付平台进行缴款。

注意事项

1、 用户处理电子监控记录前要需要绑定本人或已绑定非本人的机动车及本人的驾驶证。

2、 用户只能处理罚款金额为200元以下的电子监控记录。

3、 用户处理电子监控记录后驾驶证累计记分达12分的不允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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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违法扣分可以网上处理吗

2022-01-12,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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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上海交通违法扣分可以网上处理,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点击【违法处理业务】→【在线办理】进入缴纳罚款流程。

步骤1:【业务须知】

在该步骤,用户需认真阅读其内容,包括:办理罚款缴纳需要注意的各项内容和相关责任,如下图所示。点击【阅读并同意】进入步骤2【选择缴款记录】。

步骤2:【选择缴款记录】

在该步骤,用户选择需要缴款的违法记录。

选择需要缴款的违法记录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步骤3【确认缴款】。

步骤3:【确认缴款】

在该步骤,用户需认真确认需要缴款的违法记录,点击“确认支付”按钮,跳转至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注意事项

1、 用户可以给绑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未缴款违法记录进行缴款。

2、 用户缴款时请仔细核对罚款金额、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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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最新规定

2024-05-17,全文共 6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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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最新规定

上海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单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如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的,可以申请继续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上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本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元/月。

拓展阅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含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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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科技节上海欢乐谷门票半价

2024-05-15,全文共 4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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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科技节上海欢乐谷门票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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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24年5月17日—5月19日

门票优惠:

成人票原价260元,现价130元

具体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林湖路888号

开放时间:9:00 ~ 21:00

购票流程:

点击进入“上海欢乐谷”公众号,点击下方“购票办卡”栏目中的“我要购票”,进入此页面进行购票

景点介绍:

①2009年9月12日,上海欢乐谷建成开业;2014年7月,上海欢乐谷二期“欢乐海洋主题区”开放;2016年暑期,上海玛雅水公园2期“魔力水城”正式对外开放。上海欢乐谷全园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拥有100多项体验项目,上海欢乐谷全园共有七大主题区:阳光港、欢乐时光、上海滩、香格里拉、欢乐海洋、金矿镇、飓风湾。

②2012年5月,上海欢乐谷被评为“国家AAAA旅游景区”;2012~2016年,上海欢乐谷连续五年荣获“问鼎旅游行业大赏”年度最受欢迎景区,上海欢乐谷位于上海西南部的松江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距上海市中心区40千米,离虹桥国际机场25千米、浦东国际机场68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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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节上海海洋水族馆有活动吗

2024-05-15,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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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技节上海海洋水族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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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24年5月17日—5月19日

开放时间:9:00—18:00

门票价格:

①成人票原价160元,活动价80元

②儿童票110元,活动价55元

③老人票90元,活动价40元

④现役军人票70元,活动价35元

⑤残疾人票70元,活动价35元

⑥离休干部票70元,活动价35元

半价门票购票渠道:

1、上海海洋水族馆官网、官微、官方小程序线上购买半价成人票和儿童票

(2024年5月15日开售)

2、上海海洋水族馆线下售票处购票(老人票、现役军人票、离休干部票和残疾人票只可在线下售票处凭相关证件购买)

3、携程网线上购买半价成人票和儿童票(现已开售)

购票入口:#小程序://上海海洋水族馆OFFICIAL/bboGau42LqpUCpE

景点介绍:

上海海洋水族馆(Shanghai Ocean

Aquarium),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88号,于2002年2月正式对外开放,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设有中国展区,并对长江流域水生物、生态进行主题展示的水族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人造海水水族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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