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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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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2024-04-26,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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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

二、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和普惠性,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主要调整为:认房和认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再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纳入认定范围。

(一)认房:指认购房地住房(针对异地缴存人,还须认缴存地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

(二)认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指认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及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结果认定。

三、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缴存人家庭本次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不计入下方表格中的住房套数。

备注:缴存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全国范围内不能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如何认定商转组贷款或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

除遵循上述第三条中的基本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外,认定商转组贷款或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时,还须综合考虑购房时间的先后顺序。购房时间在前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购房时间在后的,认定为二套住房。

五、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本次政策调整自2024年4月28日施行。2024年4月28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如果您还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疑问可以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点击公共服务查看业务指南,或者拨打我们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871-1232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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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2017-02-09,全文共 11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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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2、借款人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约定可以提前还款。

所需基本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军官证等其余有效证件);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均可);

3、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婚姻状况资料(单身提供未婚声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未再婚申明、离婚协议。丧偶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声明);

4、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缴存状况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提供单位、个人账号,经中心查询认定公积金贷款资格);

5、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收入状况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全额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组合贷款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并附近半年工资收入明细);

6、商业贷款余额查询表或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供最新余额对账款,如申请时商贷扣款日已过,需到原贷款银行重新打印);

7、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人和共有人复印件均需要提供);

8、原商业贷款的还款银行卡复印件(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

9、原商业贷款的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整本完整复印);

10、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整本完整复印);

11、借款人还款账号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交本次贷款银行的还款卡号,复印时需将身份证正面与卡正面一同复印);

12、抵(质)押物凭证及评估报告原件[抵(质)押物包括房产、指定受委托银行定期存单];

13、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借款人其他资料(视借款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提交)。

提醒:以上资料需准备原件,提供2套复印件;申请时请带齐所有资料原件、复印件,相关关系人一同到现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缴存职工持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向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申请进行阶段性担保,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出具《担保函》,缴存职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受理、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转到担保公司专用还款账户,由担保公司人员和申请人共同到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担保方式

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待借款人原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解除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责任。

办理时限

公积金贷款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给予是否贷款的答复,未获得批准的贷款受理机构及时通知借款人;资料不完备的借款申请,中心前台受理人员可不受理贷款,告知借款申请人补全资料再进行申请。

办理地点

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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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昆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2024-04-26,全文共 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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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包括购房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下同)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一)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非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备注:上述第一、二、三条内容中所指的住房,不含缴存人家庭本次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

四、住房套数查询

(一)缴存人家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认定缴存人家庭名下住房套数。

(二)查询范围

1.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

(1)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主城区范围内住房套数;

(2)购房地在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外的,查询缴存人家庭名下购房地住房套数。

2.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以外且购买昆明市住房的,须查询缴存人家庭购房地及缴存地住房套数,购房地与缴存地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8日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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