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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办法

惠州办法专题栏目,提供与惠州办法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惠州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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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公办学校申请方式+录取办法

2024-03-22,全文共 3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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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批次

第一批:在户籍所在镇(含街道、度假区、旅游区,下同)居住,申请居住地所属服务范围学校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户籍生);享受政府相关优待政策人员子女。

第二批:申请居住地所属服务范围学校学位,非申请学校所在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即积分生)。

2.申请方式

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申请1所居住地所属服务范围公办学校学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到相关学校。

3.录取办法

学校安排第一批符合条件的户籍生和享受政府相关优待政策人员子女入学后,根据剩余学位,对第二批申请积分入学随迁子女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录满则止。对积分不够未能被申请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选择到惠东县内民办学校或其他地区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申请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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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最新)

2024-01-02,全文共 2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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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3〕42号,下称《办法》)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惠州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惠府办函〔2018〕17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

我市自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来,为全市参保人解决了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减轻了参保人就医负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于2021年1月13日开始实施。2021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我市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现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部分内容已被国家、省、市新的政策替代,需要进行修订以保证制度连续性。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起草思路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连续性,我们修订本办法坚持社会基本医保制度不变,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仍延续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另外,考虑到国家、省陆续对医保政策进行调整优化,为了在落实国家、省政策同时不影响《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时效,对现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保留原则性、框架性内容(正文内容),并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同时明确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文件。现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涉及参保缴费、医保待遇、服务管理等具体的内容(附件内容)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三、对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有“总则”、“基本医保参保”、“医保基金征集”、“医保基金管理”、“附则”等五章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一是根据《广东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将“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保费的全责征收,并按照省相关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居民医保费的征收”修改为“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保费的全责征收,并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模式做好居民医保费的征收”。二是根据医保工作实际,将配合基本医保工作的部门增加人社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二)规范名词表述。一是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修改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将“大病二次补偿”修改为“大病保险”。同时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修改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将“大病二次补偿基金”修改为“大病保险基金”。二是将“困难群众”(即医疗救助对象以及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城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其他类别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修改为“资助参保对象”。

(三)完善参保范围。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将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居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等人员补充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条件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四)完善筹资标准。一是执行现行筹资标准。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我市于2022年12月1日对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惠医保规〔2022〕2号)。此次修订将现行政策完善到本办法。二是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基数以及破产、关闭的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时的缴费基数由“全市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是明确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人员范围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四是对“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按居民医保全额筹资标准缴纳(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除外)”除外情形中增加“当年退役的军人”、“资助参保对象”。五是删除“市财政按全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各县(区)财政按本县(区)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作为居民生育保障补助资金,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管理。”六是将“未完成当年征收任务导致本县(区)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县(区)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的表述修改为“如县(区)未完成当年征收任务导致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由县(区)财政负担”。七是将“参保大中专学生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学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市、县(区)财政对大中专学生的补助标准按本市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市财政负担市属院校(含分校区或分支机构)及其县(区)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市级财政应补助资金;县(区)财政负担本县(区)参与举办的市属院校(含分校区或分支机构)及本县(区)所属中职技校参保学生的县(区)级财政应补助的资金”表述简化为“参保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本市居民医保标准执行;应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按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承担”。

(五)加强征缴管理。一是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缓缴、减免除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二是明确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明确医保基金管理监督部门职责。明确“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按职责加强对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市、县(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现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附件内容)

(七)明确参保职工缴费年限相关事项。为落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情形,同时明确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其他有关事项。办法明确了医保待遇支出、医保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明确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及经办流程和服务指南。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https://www.huizhou.gov.cn/zwgk/fggw/zcjd/content/post_5163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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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马拉松计时办法

2024-02-19,全文共 6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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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为所有参加马拉松(42.195公里)、半程马拉松(21.0975公里)的参赛选手提供感应计时服务,感应计时芯片将在选手通过起点开始计时;马拉松男子组及女子组前八名选手均以枪声成绩决定奖励名次,其余排名以净计时决定奖励名次。

组委会将在起点、每5公里点、21.0975公里点、折返点以及马拉松、半程马拉松项目终点设有计时点,选手在跑进过程中,均必须依次通过各项目所有的地面计时点。在关门时间内完成比赛但因个人原因缺少任何一个计时点的成绩或两个计时芯片在感应带的成绩误差小于0.1秒,将不予排名并取消计时成绩,并无法生成成绩证书。

非赛事组委会指定的计时芯片,组委会不承认赛会成绩。

组委会赛后将为选手同时提供枪声计时和净计时成绩。

计时芯片为一次性计时芯片,不收取押金,赛前与号码布同时发放。

“百团竞速”团队赛:每个团队内至少有10名选手报名,其中马拉松至少5名(至少1名女性),半程马拉松至少5名(至少2名女性),选取净计时用时最少的马拉松选手5名(至少1名女性)和净计时用时最少的半程马拉松选手5名(至少2名女性)的净计时成绩之和作为团队成绩。“百团竞速”团队赛只接受中国籍选手参加。

商学院赛中赛:本次比赛面向全国商学院设置赛中赛,赛中赛名额共计500个,以学校组队方式参与,报名参与商学院赛中赛的选手将会另外进行单独排名,具体参与方式以商学院招募须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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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城区民办学校招生条件及申请办法公告(含市直)

2024-03-26,全文共 19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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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024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惠城区属及市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起始年级报名条件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龄儿童(少年)为惠城区内户籍。

(二)适龄儿童(少年)为惠城区外中国大陆户籍:

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在惠城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累计满5个月,并在惠城区居住时间累计满5个月。

(三)适龄儿童(少年)为港澳台户籍或外国户籍:

1.监护人一方为港澳台户籍或外国户籍,持有效的惠城区居住证。

2.监护人均为中国大陆户籍:参照“(二)适龄儿童(少年)为惠州市外中国大陆户籍”条件执行。

具体准入条件见下表:

(四)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直升学生:

根据《关于2024年惠城区(含市直)民办学校校内直升问题的补充说明》(附件1)执行。

二、工作流程

凡符合参加民办学校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入读两所民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流程:网上信息填报→审核资格→公布民办学校学位数→填报志愿→摇号录取。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发布民办学校招生条件及申请办法公告(3月)。

由惠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惠城区政府网站及“惠城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

2.发布信息填报公告(4月中下旬)。

由惠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惠城区政府网站及“惠城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申请人通过“惠上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3.职能部门核实材料(4月下旬至6月下旬)。

由惠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惠上学报名系统”反馈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复核(6月下旬)。

申请人对核定资格有异议的,请带齐相关佐证材料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惠上学报名系统”反馈。申请人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接受复核申请。

5.发布民办学校、学位数及志愿填报公告(6月下旬至7月初)。

惠城区教育主管部门在惠城区政府网站及“惠城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申请人通过“惠上学报名系统”填报两所民办学校,志愿学校一经填报成功,不得更改。

(特别提示:1.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招生学位数为学校招生计划数扣除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子女、符合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学生后的学位数;2.为避免学位浪费,申请人填报志愿后一经录取,在后续注册后不得参与第二阶段招生报名录取。)

6.摇号录取(7月上旬)。

由教育行政部门邀请有关单位、学生家长代表和新闻媒体全程参加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

采用分批次直接录取与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相结合的办法录取。当学校招生学位数大于符合条件报名学生数时,直接录取符合条件学生;当学校招生学位数少于符合条件报名学生数时,通过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符合条件学生。摇号结束后次日,申请人可通过民办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学校公告栏、“惠上学报名系统”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7.办理入学手续(7月中上旬)。

申请人持报名确认表、户口簿、出生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到被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以上流程的具体时间安排,后续在“惠城发布”公众号上发布公告。

三、有关说明

1.申请小学一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是2024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申请入读七年级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是当年完成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毕业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

2.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或未满足申报资格要求的,经查实,取消民办学校入学资格,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填报信息、填报志愿、办理入学手续等流程的,视为自动放弃民办学校入学申请,不得补报。

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申请的,视为对报名条件准入资格审核结果无异议,不得补办。

5.本通知解释权归惠城区教育局。

四、公告查看地点

(一)惠城区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惠城发布”(进入“便民服务——惠城教育”)。

(二)惠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cq.gov.cn(进入主页面右边栏目“最新公告”查看,或进入主页面菜单栏“部门街道频道——区教育局——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查看)。

(三)惠州市教育局将在“惠州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

五、招生咨询电话

(一)民办学校招生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二)惠州市、区联合招生工作小组办公室电话:0752-2677411、0752-2677001(惠城区教育局)、0752-2286381(惠州市教育局)。

附件:1.关于2024年惠城区属民办学校校内直升问题的补充说明.docx

2.惠城区域民办学校招生电话表.docx

3.2023年惠城区域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热点问答.docx

惠州市、区联合招生工作小组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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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个体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

2020-03-24,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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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府〔2016〕55号),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现将我中心拟定的《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挂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4月16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我中心。电子邮箱:hzgjj_gjdck@126.com,联系人:楼小姐 联系电话:0752-2731132。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7日

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府〔2016〕55号),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且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各县区管理部及受托归集银行网点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10%,最高不高于24%。

第六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定。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第八条 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一)自由职业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执行。第十条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第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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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2024-01-02,全文共 50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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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生育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执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保,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基本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基本医保待遇(以下简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保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保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保相关事务。

市、县(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基本医保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保费的全责征收,并按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模式做好居民医保费的征收。

市、县(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审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保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设立基本医保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当地基本医保工作。

第五条 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保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 基本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本医保参保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统称为参保人,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统称为参保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的统称为参保居民。

第八条 以下单位和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下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第九条 以下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一)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中职技校(院,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上述各类学生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三)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在惠异地务工人员,随其生活的学龄前子女,或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子女。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其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可按此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四)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未就业居民,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医保基金征集

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遵循市级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医保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医保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基金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费与生育保险费一并征收,统一管理。职工医保费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

(一)职工医保包括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即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征(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计征(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5.6%(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人群缴费从其规定。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1%逐月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

(四)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人员范围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后,可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由参保居民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组成。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由政府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及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城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其他类别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统称为资助参保对象。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时,应由其认定部门组织参保;县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应按时将所认定的资助参保对象人员名册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应按规定时间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需按居民医保全额筹资标准缴纳,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人员、当年退役的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下同)以及资助参保对象除外。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

市、县(区)财政补助居民医保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惠城区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应由惠城区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分担。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基本医保的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本年度参加居民医保人数和补助标准,一次性拨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并直接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

参保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本市居民医保标准执行;应由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按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承担。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四章 医保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缓缴、减免除外)。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医保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企业发生撤销、吊销、解散、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况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其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责任的接收或承续经营者,应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破产企业应按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

破产、关闭的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时,以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每年递增10%计算)为基数,按5.7%的缴费比例(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按2%的比例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个人按规定缴至规定年限。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下列渠道列支: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未缴费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大病保险基金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划入。

第二十二条 医保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医保基金按国家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完成市下达的基本医保参保和医保费征收任务,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

如县(区)完成当年征收任务后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由医保基金统筹解决。如县(区)未完成当年征收任务导致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按职责加强对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市、县(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个人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转移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按规定从医保基金列支。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解决。领取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保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工作人员发生违反医保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大病保险的具体承办方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进一步完善筹资分担、调整机制以及待遇保障机制。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待遇保障、医药服务、基金监督、经办服务、医药服务价格以及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政策性文件及经办流程和服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同时废止。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https://www.huizhou.gov.cn/zfxxgkml/hzsrmzf/gzwj/gfxwj/content/post_5162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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