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2024-01-02,全文共 1454 字
+ 加入清单12月18日邢台发布的《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中提到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2月18日开始,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3年12月18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未纳入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涉气企业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执行停产措施。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应急抢险工程和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工程项目(包括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白名单)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原则上,其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等工序,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四)道路保洁措施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禁燃措施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传达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邢台市巨鹿县烟花爆竹燃放储存规定最新版
2024-01-22,全文共 432 字
+ 加入清单近日,网络传播燃放烟花爆竹可以给空气消毒,能杀灭新冠病毒等不实信息,周边地区多名群众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请广大群众不要轻信谣言燃放烟花爆竹。为提高我县空气质量,人民群众和商贸各界近几年来齐心协力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才换回今天的碧水蓝天,巨鹿县人民政府2021年发布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仍然有效,现重申如下:
一、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公安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违规燃放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举报非法制造、销售等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 12369
2022年12月15日巨鹿县公安局
南宫市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通告
2024-01-19,全文共 1347 字
+ 加入清单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发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南宫市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南宫市全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在南宫市全域范围内,不论城区和农村,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销售和非法储存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电视台、网络公众号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外地返乡人员私自携带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各村(居)组织要提前通知在外经商务工人员,不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南宫,凡未通知到位造成燃放后果的,倒查基层组织和燃放者的双重责任。
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供销社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监督举报电话
南宫市公安局:110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5058365
南宫市城管局:12319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12369
九、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从自己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南宫良好环境。
十、本《通告》自即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邢台市任泽区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附电话)
2024-01-19,全文共 755 字
+ 加入清单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效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就我区全域内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泽区全域范围内(含各乡镇),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违反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本规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乡镇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组织村、社区和乡镇区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双禁”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对不听劝阻违反“双禁”规定的,由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宣传、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宣传发动、打击处理等工作;
举报电话:
区 公 安 局: 7515883
区 交 通 局: 7512441
区 住 建 局: 7512672
区 城 管 局: 7529702
区应急管理局: 7511620
区市场监管局: 7631001
生态环境局任泽区分局: 7530119
邢台柏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储存规定最新版
2024-01-22,全文共 816 字
+ 加入清单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遵照执行。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场所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五、单位和个人仍私存或遗留有烟花爆竹的,自行主动上交至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六、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居民踊跃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广大居民朋友们,美丽柏乡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您和大家有一个清新、安全的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树立新风尚,展现新气象,为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为文明和谐柏乡增光添彩。
柏乡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12日
邢台市任泽区烟花爆竹燃放售卖举报电话
2024-01-19,全文共 425 字
+ 加入清单区 公 安 局: 7515883
区 交 通 局: 7512441
区 住 建 局: 7512672
区 城 管 局: 7529702
区应急管理局: 7511620
区市场监管局: 7631001
生态环境局任泽区分局: 7530119
一、任泽区全域范围内(含各乡镇),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1.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违反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本规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乡镇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邢台市宁晋县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通告
2024-01-10,全文共 950 字
+ 加入清单为改善我县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宁晋县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
二、在宁晋县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北街道办事处、宁西筹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烟花爆竹“五禁”的责任主体,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为烟花爆竹管控的协同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四、违规处罚: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宁晋县公安局:110
宁晋县应急管理局:5809159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12369
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六、施行日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宁晋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2024邢台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4-02-19,全文共 450 字
+ 加入清单答:邢台元宵节期间是不可以放烟花的,邢台有明确的《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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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临城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附区域)
2024-01-23,全文共 940 字
+ 加入清单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辖区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全面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区域为:全县辖区内。
二、在全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开发区要坚持属地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面做好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供销联合社、宣传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三禁”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110。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三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生态环境分局:12369
应急管理局:0319--7161548
住建局:0319--7182306
市场监管局:0319--7159800
临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