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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2023年12月18日邢台发布的《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中提到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024-01-02,全文共 14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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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2023)

12月18日邢台发布的《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中提到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2月18日开始,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3年12月18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未纳入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涉气企业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执行停产措施。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应急抢险工程和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工程项目(包括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白名单)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原则上,其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等工序,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四)道路保洁措施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禁燃措施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传达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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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2024-01-24,全文共 2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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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区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通讯线路附近;(五)山林、草原和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六)重要军事区域。前款所列场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告。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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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2024-01-04,全文共 1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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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12月18日邢台发布的《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中提到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2月18日开始,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3年12月18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未纳入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涉气企业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执行停产措施。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应急抢险工程和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工程项目(包括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白名单)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原则上,其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等工序,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四)道路保洁措施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禁燃措施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传达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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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邢台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4-02-19,全文共 4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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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邢台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答:邢台元宵节期间是不可以放烟花的,邢台有明确的《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2024邢台元宵节全攻略(查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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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海洋乐园营业时间最新规定

2024-02-04,全文共 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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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2024年2月8日,邢台海洋乐园实行以下营业时间标准:

周一至周五园区营业时间 : 9:30--16:30,停止入园时间 :16:00;

周六至周日园区营业时间 : 9:30--17:30,停止入园时间:17:00。

2024年2月9日闭园一天。

2024年2月10日-2024年3月10日全天营业时间10:00-21:30,夜场营业时间 :16:00-21:30,21:00停止入园。

邢台海洋乐园2023年7月28日盛大开业,请您在购买园区门票、套票、年卡时,仔细核对好您所需购买的票种类型,以免买错。

园区咨询/服务电话 : 0319-3926666;

园区投诉/救援电话: 0319-3928888;

园区招商/销售电话: 0319-392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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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2024-01-23,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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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1.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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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柏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储存规定最新版

2024-01-22,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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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公安局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为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遵照执行。

一、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场所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五、单位和个人仍私存或遗留有烟花爆竹的,自行主动上交至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六、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居民踊跃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广大居民朋友们,美丽柏乡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您和大家有一个清新、安全的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树立新风尚,展现新气象,为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为文明和谐柏乡增光添彩。

柏乡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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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平乡县限行最新规定(时间+范围)

2023-12-31,全文共 7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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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3日14点起至12月30日20点在平乡县主城区范围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东至东岳大道(含),南至滏漳大道(含),北至盛世大道(不含),西至西池大道(不含)以内的道路围合区域的城区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23年12月23日14点起至12月30日20点(含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期间的每日7:00—20:00(12月23日限行时间为14:00—20:00)。

限行期间,交警部门将对违规上路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劝返,提醒广大车主选择合适方式出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及外埠车辆)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不受单双号限制的车辆:

1.公共汽车、大(中)型省(市)际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单位通勤班车和学校校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工程应急救险车、民生保障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辆、运钞车、殡葬车、制式邮政快递车辆、保险现场勘查车辆。

3.悬挂合法新能源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四、倡议性减排措施

为有效降低重污染程度,县教育局可指导城区中小学、幼儿园采取错峰上下学的方式,以减少交通拥堵;有关单位倡议员工最大限度采取绿色低碳方式上下班。

平乡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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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内丘最新限行规定(不断更新)

2023-12-31,全文共 5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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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3日起至12月30日在内丘县主城区范围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康庄路、西环路、北环路、中丘大街围合区域的城市道路(不含中丘大街)。

二、限行时间

2023年12月23日起至12月30日(含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期间的每日7:00—20:00(12月23日限行时间为18:00—20:00)。 限行期间,交警部门将对违规上路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劝返,提醒广大车主选择合适方式出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及外埠车辆)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不受单双号限制的车辆:

1.公共汽车、大(中)型省(市)际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单位通勤班车和学校校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工程应急救险车、民生保障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辆、运钞车、殡葬车、制式邮政快递车辆、保险现场勘查车辆。

3.悬挂合法新能源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注册地为邢台市主城区);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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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电动车登记规定最新

2023-11-09,全文共 20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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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号牌号码;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 五)使用性质。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信息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

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确实、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和扣押的;

(五)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动自行车号牌。无法交回的,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

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属于被盗抢的;

(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规定

因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情况说明。因号牌毁损申请换领的,应当交回毁损的号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补领或者换领号牌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重新编发新号牌。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点击查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拓展阅读>>>>>

2023邢台电动车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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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电动车最新规定

2023-11-08,全文共 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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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电动车新规实施时间(2023年11月8日20点42分更新)

为提升全省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预防和减少涉电动自行车人员伤亡事故,自10月23日起至年底,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管控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

重点管理时段及路段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出行特点,突出重点时段管理,针对早晚出门购物、接送学生、上下班等,结合高峰岗、护学岗,在学校周边、农贸市场、主要通道布置警力,开展不戴头盔违法查处、普及安全宣传。

每周四、周五定为全省统一行动日,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守法率低、涉电动自行车事故高发的乡镇、路段及城市主次干道、国省干道,逐个乡镇、逐个路段开展攻坚整治,确保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和通行守法率全面提升。

管理方式

(1)采用定点加流动的方式,将管理力量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外围区域延伸。

(2)通过“教育+处罚”的方式,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以及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随意穿行道路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

相关法规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电动车行业新标准

1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四项电动车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四项标准分别是《电动自行车通用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防护总成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系统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标志要求》。>>>点击查看具体内容

图源:邢台襄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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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邢台电动车最新规定

2023-10-30,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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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电动车新规实施时间(2023年10月30日17点15分更新)

为提升全省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预防和减少涉电动自行车人员伤亡事故,自10月23日起至年底,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管控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

重点管理时段及路段

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出行特点,突出重点时段管理,针对早晚出门购物、接送学生、上下班等,结合高峰岗、护学岗,在学校周边、农贸市场、主要通道布置警力,开展不戴头盔违法查处、普及安全宣传。

每周四、周五定为全省统一行动日,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守法率低、涉电动自行车事故高发的乡镇、路段及城市主次干道、国省干道,逐个乡镇、逐个路段开展攻坚整治,确保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和通行守法率全面提升。

管理方式

采用定点加流动的方式,将管理力量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外围区域延伸。

相关法规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六)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电动车行业新标准

11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四项电动车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四项标准分别是《电动自行车通用要求》《电动自行车乘员防护总成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系统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标志要求》。>>>点击查看具体内容

图源:邢台襄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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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公交车停运通知最新通知

2024-02-23,全文共 7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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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大公交】

2月24日起7条主干线及部分支线公交线路恢复正常运营

经公司对信都区西部道路实地勘察,大部分道路已具备公交车行驶条件。自2月24日起,融大公交恢复7条主干线及部分公交支线路,运营情况如下:

我们将实时关注天气和道路状况,对达到安全运营条件的其余公交线路及时恢复运营。敬请关注本公众号或拨打咨询电话0319-2981110/115获取最新出行信息。 融大公交咨询热线:2981110咨询时间:6:00-18:00融大公交综合服务热线:2981115

服务时间:8:20-11:30 13:30-17:00(冬季)

【城际公交】

2月23日早上7点恢复发车运营,发车间隔将根据客流量随时调整,循环发车,望市民朋友相互告知,合理规划出行时间。

邢台至西竖(岐山湖旅游专线)线路仍处于暂停发车状态,具体恢复运行时间另行通知,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邢台公交】

经对道路路况实地勘察,今日起,邢台公交线路恢复正常运行,望广大乘客朋友周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出行愉快!

【温馨提示】:您可以通过手机应用商店下载“邢台公交”APP,掌握公交线路运营线路、时间、站点等实时信息,提前做好出行规划,让出行更加便捷;也可拨打公交服务热线:3677376,3677377。

公交线路将根据道路实际可通行情况进行实时调整,公交服务热线:3677376,3677377。

望广大群众朋友相互告知,给您出行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需了解实时运行情况请拨打:

城市公交:3677376/3677377。

城际公交:5910666/5910777。

邢台中心汽车站:5916444/5916555。

【沙河公交】

受寒潮影响,沙河市大面积降雪、气温低,道路结冰,路况条件较差,为保证安全运营,我公司决定2024年2月21日所有线路暂时停运,公司会及时关注天气状况及道路情况,待路况恢复通行条件后,即刻恢复运营,请广大乘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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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城际公交邢台至西竖(岐山湖旅游专线)班线暂停发车

2024-02-20,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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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降雪影响,2月20日下午,城际公交邢台至西竖(岐山旅游专线)班线暂停发车,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城际公交其他班线末班发车时间均提前至下午4时30分,望旅客朋友提前规划出行时间,以免耽误行程。

望广大群众朋友相互告知,给您出行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需了解实时运行情况请拨打:

城市公交:3677376/3677377。

城际公交:5910666/5910777。

邢台中心汽车站:5916444/591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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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邢台中考科目最新安排

2024-02-20,全文共 3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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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邢台中考科目最新安排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道德与法治、历史两门学科)、体育与健康,总分650分。实验操作技能考试、信息科技考试分值、组织方式和计分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河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总分为650分,与去年相比,增加了20分,主要是体育由30分加到了50分,其中过程性考核20分,现场测试30分。文化课总分不变依然是600分,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综(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综(包括道德与法治、历史两门学科)各12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21日、22日,体育测试于2024年5月底前进行。需要提醒的是实验操作技能考试、信息科技考试分值、组织方式和计分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如果再加上这两门的话,总分就是6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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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邢台宁晋县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最新

2024-01-24,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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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邢台宁晋县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最新

1.宁晋县泓盛体育培训学校

2.宁晋县则亚艺术学校有限公司

3.宁晋县九色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4.宁晋县鸿之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5.宁晋县梦马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6.宁晋县鸿雁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状元路分公司

7.宁晋县昕星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8.宁晋县妙口才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9.宁晋县精舞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0.宁晋县田琳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1.宁晋县唯直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2.宁晋县陆泽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3.宁晋县九六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14.宁晋县奥雄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5.宁晋县一跃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6.宁晋县笑甜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7.宁晋县晗沛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8.宁晋县艺舞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19.宁晋县璞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宁晋县文韬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1.宁晋县艾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2.宁晋县翰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3.宁晋县芊芊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4.宁晋县客畅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5.宁晋县游鱼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6.宁晋县墨梵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7.宁晋县贝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8.宁晋县京师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9.宁晋县赫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0.宁晋县鸿蒙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1.宁晋县橘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2.宁晋县格莱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3.宁晋县蓝云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4.宁晋县乐智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5.宁晋县浩谦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6.宁晋县诠展未来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37.宁晋县乐学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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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罚多少钱?

2024-01-23,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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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多少钱?

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1.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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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临城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附区域)

2024-01-23,全文共 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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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辖区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全面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区域为:全县辖区内。

二、在全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及开发区要坚持属地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面做好烟花爆竹“三禁”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交运局、教育局、供销联合社、宣传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三禁”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24小时举报电话:110。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三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生态环境分局:12369

应急管理局:0319--7161548

住建局:0319--7182306

市场监管局:0319--7159800

临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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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哪些?

2024-01-22,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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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哪些

答:邢台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柏乡县: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2.临城县:在全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3.巨鹿县: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4.广宗县: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5.平乡县: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6.临西县:全年、全县行政区域,禁止储存、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7.沙河市: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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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巨鹿县烟花爆竹燃放储存规定最新版

2024-01-22,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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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公安局关于重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近日,网络传播燃放烟花爆竹可以给空气消毒,能杀灭新冠病毒等不实信息,周边地区多名群众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请广大群众不要轻信谣言燃放烟花爆竹。为提高我县空气质量,人民群众和商贸各界近几年来齐心协力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才换回今天的碧水蓝天,巨鹿县人民政府2021年发布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仍然有效,现重申如下:

一、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公安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违规燃放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00元奖励;举报非法制造、销售等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 12369

2022年12月15日巨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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