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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贷款

深圳住房贷款专题栏目,提供与深圳住房贷款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深圳住房贷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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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最低20%

2024-05-28,全文共 3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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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等政策精神和因城施策原则,根据深圳市政府调控要求,自5月29日起,深圳市下调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二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原来的LPR-10BP调整为LPR-45BP,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原来的LPR+30BP调整为LPR-5BP。

此次调整有利于降低居民家庭购房门槛,减轻还款负担,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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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

2024-05-17,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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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5月17日发布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根据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政策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35631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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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2024-05-17,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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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通知,通知第一项要求: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是否设定辖区内各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及下限水平(如有)。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利率下限(如有),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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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但是异地银行的住房贷款可以申请还贷提取吗

2024-03-07,全文共 1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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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但是异地银行住房贷款可以申请还贷提取吗?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不限制贷款申请地点),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该套住房的权利人。

按月委托还贷提取受理条件

(1)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

(2)夫妻共同办理的或贷款信息属于配偶的,配偶本人需共同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个人授权、承诺书》签字。

(3)纯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可登录“广东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在线办理。

提取规则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

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每月可提取额为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但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

3.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本市范围内、不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不予提取。

业务办理须知

1.职工办理提取之前,请核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合同编号、贷款用途、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整性,如有缺漏请贷款银行予以补充或提供相关证明

2.纯公贷、组合贷、商转公贷款申请还贷提取的,需提供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无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3.办理过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若仅针对原商业贷款或仅针对新的公积金贷款办理还贷提取的,只需按照需要办理提取的贷款类型提供材料即可。

4.职工与非家庭成员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若从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无法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则须由能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的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进行书面授权。

5.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多个借款人的,且多个借款人非同一家庭成员,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期间,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得再申请还贷提取,若职工发生此提取情形的,视为已征得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

6.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通过“i深圳”APP首页搜索“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或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预约到银行网点或到管理部现场取号办理。

7.缴存职工在深汕特别合作区购买住房的,需要申报本市范围内(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可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本业务。

8.职工签订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当月未发生其他形式提取且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职工在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公积金中心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9.职工与配偶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确定与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职工与配偶非同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职工及其配偶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

10.已按组合贷或商转公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且在2019年12月以后单独结清公贷或商贷部分的,协议不会自动终止。两者均结清的,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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