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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社局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及申领流程详见全文。

2023-06-26,全文共 19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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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吸引大学生留沈来沈,激发青年人创新创业活力,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沈阳振兴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范围

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第四条 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籍留学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在沈企业或事业单位连续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与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购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查毕业生提交房产情况的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及更新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材料审核、资料存档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申请人,依法纳入市失信黑名单,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第九条 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局核查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为住宅、自住的给予补贴,房屋用途记载为公寓、公建或其它用途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 首次购房的认定

申请人提交的房产应为本人在沈初次购买或获得的首套居住性房产。在申请人提交的房产之前,申请人在沈不能以任何形式拥有(或曾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第十一条 申报时效的认定

申请补贴时必须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1.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申报期限为毕业证书发放五年内,申报期不足一年的,可延期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毕业五年内签订网签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需同时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手续申报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沈抚新区人员申请购房补贴认定

在沈抚新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毕业五年的认定

2012年、2013年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2014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毕业证书发放日期满五年。

第十四条 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第十五条 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28号)。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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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2023-09-08,全文共 40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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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助力沈阳城市发展,按照我市“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二)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

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第四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申请人通过“盛事通”或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1);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第五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其信息进行比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区、县(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2)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的信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市)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七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每年提供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名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沈阳域内“老字号”“原字号”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每年年底提供下一年度“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市大数据局负责软件开发维护和提供数据支持;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料存档、补贴人员名单复核及上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细则认真审核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政府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发放,首次(第二个月)一次性发放前三个月生活补贴,第四个月生活补贴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第三个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核对信息,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以此类推。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暂停发放:

1.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缴费;

2.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3.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终止发放:

1.申请人提出终止发放;

2.申请人死亡;

3.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4.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提标资金随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的生活补贴提标资金,每年3月由企业向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附件4-3)及《“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附件4-4),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公示结束后,填报《“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5)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程序同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三)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生活补贴以市委组织部提供的名单按月发放,不再进行数据比对。

第九条  其他

(一)关于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当月有效。

(二)关于养老保险的认定。申请人须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沈抚新区人员申请生活补贴认定。在沈抚新区就业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

(四)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五)申领人在补贴领取期间,企业机关事业、省保市保状态发生变更的,应在养老保险变更后第一时间登录“盛事通”变更信息。未及时变更影响当月信息核对,生活补贴不予补发。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七)生活补贴相关数据以相应单位提供为准。

第十条

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沈阳市“引博”工程、博士后在站资助、博士后留企生活补贴、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人才驿站实施办法〉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4号)中《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部分,正在按照以上文件享受生活补贴人员,博士学历人员按原办法执行到期满为止,其他人员按本细则执行到期满为止。

附件:

4-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4-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4-3.“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

4-4.“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

4-5.“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

附件4-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个人

基本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落户时间


户籍地址


全日制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毕业证编码


银行卡号


开户行


开户行号


联系电话


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参保类型

□省城镇企业职工□市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

参保单位

名称


养老保险单位编号


注册地址


本人

承诺

本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的相关内容及规定。承诺如实填写以上信息,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违反承诺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月    日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公章):

月    日

注: 1. 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编码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编码;

2. 此表一式两份,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个人各一份。

附件4-2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区(县、市):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申请时间

开户行

开户行号

银行卡号

补贴月份

补贴金额(元)


































































































附件4-3

年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汇总表

申请信息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申请人数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承诺

经我单位审核,同意年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中人员申请生活补贴提标,并承诺如实填写以上信息,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违反承诺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章):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公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各一份。

附件4-4

年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申请人员明细表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学历

生活补贴申请时间

本年度在本单位

生产一线岗位月份数

提标总金额(元)

































































合计



注:1.本年度在本单位生产一线岗位月份数是指申请人本年度已领取生活补贴的月份中在本单位生产一线岗位的月份数;

2.此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其中纸质版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各一份,两页以上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4-5

年度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提标发放名单汇总表

区(县、市):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学历

工作单位

本年度符合提标月份数

补贴金额(元)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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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公示名单在哪查?附查询入口汇总

2023-11-13,全文共 3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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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公示名单在哪查?

沈阳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公示名单查询入口汇总
铁西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
辽中区大东区于洪区浑南区
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沈北新区
苏家屯区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沈阳高校毕业生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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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必须是全日制毕业才能领吗?

2023-11-13,全文共 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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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必须是全日制毕业才能领吗?

根据《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申领对象为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具体范围为:

1、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2、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毕业五年的认定方法:

2012年、2013年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2014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毕业五年认定截止到毕业证书发放日期满五年。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注意:在沈抚新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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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3-09-08,全文共 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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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沈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毕业时非我市户籍,毕业后新落户我市);

2.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二)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

3.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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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咨询电话

2023-09-08,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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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2531302

沈河区 024-24855507

和平区 024-31912257

皇姑区 024-86267667-8102

大东区 024-88504833

铁西区 024-25711356

浑南区 024-23844089

于洪区 024-85831307

沈北新区 024-82840221

苏家屯区 024-89121280

辽中区 024-87821329

新民市 024-87851026

康平县 024-87338066

法库县 024-87125305

经济开发区 024-2537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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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咨询电话

2023-09-08,全文共 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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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咨询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2531302

沈河区人社局 024-24855507

和平区人社局 024-31096628

皇姑区人社局 024-86264370

大东区人社局 024-88504833

铁西区人社局 024-25711356

浑南新区人社局 024-23844089

于洪区人社局 024-85831307

沈北新区人社局 024-82840221

苏家屯区人社局 024-89121280

辽中区人社局 024-87821329

新民市人社局 024-87851026

康平县人社局 024-87342822

法库县人社局 024-87125305

经济开发区人社局 024-64689589

温馨提示:

1、在沈抚新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2、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3、首次购房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已经领取补贴的申请者,不按照新标准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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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受理部门(附具体地址)

2023-09-08,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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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受理部门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和平区: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沈河区: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沈河区人社局一楼5号人才服务包窗口

铁西区: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五险合一大斤)1楼A19窗口

大东区: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10号窗口

皇姑区: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人才大厅4号窗口

浑南区:浑南区新隆街10-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于洪区:干洪区黄海路16甲,干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10号窗口

苏家屯区: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西厢房

沈北新区: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人社厅4号人才服务窗口

新民市: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后楼1楼

康平县:康平县胜利街道迎宾路名门第一城路西,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辽中区:沈阳市辽中区市民服务中心403

法库县: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南外环路38号,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三楼人才管理部

经济开发区:铁西区流花湖街一号沈阳经开区人才服务中心二楼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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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报资料

2023-09-08,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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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报资料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籍留学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在沈企业或事业单位连续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温馨提示:毕业证丢失可到毕业院校开具证明或在学信网打印证明。

>>>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受理部门(附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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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报指南

2023-06-26,全文共 14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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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报指南

补贴范围:

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申请补贴所需要件:

申请人须持下列要件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参保分局划分;其他养老保险类型按参保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划分)。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籍留学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在沈企业或事业单位连续缴纳的六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缴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网签合同复印件。

审核与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审批期限为6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如下:

1.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写本地区《沈阳市首次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受理部门: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2531302

和平区:31096628(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沈河区:24855507(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沈河区人社局一楼5号人才服务包窗口)

铁西区:25711165(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五险合一大斤)1楼A19窗口)

大东区:88504833(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区10号窗口)

皇姑区:86264370(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就业人才大厅4号窗口)

浑南区:23844089(浑南区新隆街10-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于洪区:85831307(干洪区黄海路16甲,干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10号窗口)

苏家屯区:89121280(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西厢房)

沈北新区:82840310(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人社厅4号人才服务窗口)

新民市:87851026(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后楼1楼)

康平县:87342822(康平县胜利街道迎宾路名门第一城路西,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辽中区:87821329(沈阳市辽中区市民服务中心403)

法库县:87125305(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南外环路38号,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三楼人才管理部)

经济开发区:64689589(铁西区流花湖街一号沈阳经开区人才服务中心二楼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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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及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购房补贴申请表

2024-01-23,全文共 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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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购房补贴申请表:点此下载

申报流程:

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发放。

1.申报。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对本单位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的,指派专人负责,定期集中收集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初审。

2.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提交房产情况。

3.公示。经审核认定后,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购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沈阳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公示名单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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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引进高级技师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入口

2024-01-23,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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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引进高级技师购房补贴申请表下载入口:点此下载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新引进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术大奖”获得者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单位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可官网打印);

4.高级技师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提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证书(含原件、复印件及国家人社部文件);

5.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款发票、完税凭证或二手房的所购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完税凭证。

>>>沈阳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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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领咨询电话

2024-01-11,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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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领咨询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12333

辽中区 024-87821329 024-87880889

法库县 024-87125305

康平县 024-87342822

新民市 024-27602300

补助标准:

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工作时限:

1月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上年度下半年补贴,7月1日起60工作日内发放当年上半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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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领指南

2024-01-11,全文共 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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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领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请时满足:

1.沈阳户籍;

2.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在县域地区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

二、补贴标准

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三、所需要件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及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五、相应表格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申请表

六、相关说明

1.申请人在补贴领取期间,养老保险缴费所在县域发生变更的,应第一时间携带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缴纳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

2.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不可兼得。

七、受理部门

申请人到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八、联系方式

辽中区 024-87821329 新民市 024-27602300

康平县 024-87342822 法库县 024-8712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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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12-26,全文共 19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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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举措,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基金社会互助式保障模式转变,逐步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

这次改革是全国医保领域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经过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审慎作出的决策。职工医保从1998年开始建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的费用支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需求的提高,医保个人账户的局限性逐步凸显。主要问题是保障功能不足,不能共济使用,有病的不够用,没病的用不着。为此,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21年4月13日印发指导意见,辽宁省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推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

2022年8月30日,《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正式出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门诊统筹保障、个人账户、定点与管理、附则共5章,20条内容。

(一)保障范围

适用于沈阳市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包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参保(含退休)人员。

(二)建立职工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参保人门诊就医负担,发挥统筹基金的共济作用。

(三)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

(四)实现个人账户共济使用

由本人使用拓宽到参保人在沈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济使用,提高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用于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五)明确职工门诊共济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下同)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4.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六)完善职工门诊统筹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金安全。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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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2023-12-26,全文共 24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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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9号),按照《沈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2〕21号),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将职工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

第三条

职工门诊统筹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和改革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统筹保障,提高参保人门诊待遇。

第二章 门诊统筹保障

第四条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四)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第五条

职工门诊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但仍在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按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第六条 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等,将根据省有关要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的,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个人账户划入。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本人医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每月80元定额划入。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继续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暂停其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待足额补缴后,补划其应计入的个人账户。停缴期间,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停止统筹待遇。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个人账户余额随同医保关系转移;如转入地医保部门无法接收个人账户余额导致不能随同转移的,可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办理终止参保时,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用于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国家政策允许的除外)、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四章 定点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符合政策规定、为参保人提供职工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名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凭其出具的处方(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药店购药。

第十六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完善便民惠民服务举措,增强百姓就近就便可及的门诊医疗服务。便民惠民服务举措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出安全防控机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基金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6.8%,缴费期间不划拨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产前检查实行过渡政策,2024年6月30日及以前入院的,可以兼得原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

第二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高值药品、日间病房治疗、中医特色门诊、异地就医等其他门诊费用保障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门诊慢性疾病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2〕43号)同步废止。

>>>《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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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在哪里下载?

2023-12-13,全文共 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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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在哪里下载?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下载入口:点此下载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3、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4、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区县拨付补贴→资金汇总上报→市级资金补助。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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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以网上申请吗?

2023-12-13,全文共 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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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以网上申请吗?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以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yhrsa.org.cn/)进行线上申请。

申请入口:

点此进入“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

申请步骤:

1、进入“沈阳业市”舒心就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yhrsa.org.cn/),在首页点击“网办大厅”;

2、点击“社会保险补贴”,再在“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板块点击“办事指南”;

3、点击右上角“申报”;

4、按照提示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并按照提示完成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审查→区县拨付补贴→资金汇总上报→市级资金补助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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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名单公示时间及官网

2023-12-11,全文共 4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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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名单公示时间及官网

公示时间:公示7天

公示官网:在区、县(市)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发放至领取补贴本人银行卡。

铁西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
辽中区大东区于洪区浑南区
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沈北新区
苏家屯区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享受期限为24个月。如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

有关要求:

(一)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即:本人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后发放至领取补贴本人银行卡。

(二)已申领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后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其补贴并不得再次申请:

1.用人单位录用并缴纳养老保险;

2.本人申请提出退出保险补贴政策;

3.企业法人(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4.死亡;

5.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沈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咨询电话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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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材料是什么?

2023-12-11,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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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申请材料是什么?

沈阳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保险(即社保补贴)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我市户籍的申请人额外提供居住证原件;

(三)本人领取补贴银行卡;

(四)未毕业申请人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毕业申请人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补助对象及条件:

毕业年度(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和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以毕业证时间为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区县拨付补贴→资金汇总上报→市级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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