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依申请延续办理指南
2019-07-29,全文共 569 字
+ 加入清单办理地点:点击查看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申请材料:
1、《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1份】
2、《三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表(有效期届满60日之前)》 【纸质原件x1份】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纸质原件x1份】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
5、《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会计师事务所】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1份】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2份】
8、《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不动产登记局】
9、《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纸质原件x1份】
10、《公司章程(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
11、《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纸质原件x1份】
12、《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市场监督管理局】
13、《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有效期届满60日之内)》 【纸质原件x1份】
劳务派遣新申请许可办理指南
2019-07-29,全文共 580 字
+ 加入清单办理地点:点击查看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必要材料】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不动产登记局】【必要材料】
3、《公司章程》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必要材料】
4、《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B)》 【纸质原件x2份】【必要材料】
7、《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8、《营业执照(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筹建中的公司)》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必要材料】
9、《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10、《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筹建中公司)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材料】
11、《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材料
2015-07-08,全文共 465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劳务派遣许可依申请注销办理指南
2019-07-29,全文共 145 字
+ 加入清单办理地点:点击查看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必要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指南
2015-07-08,全文共 1773 字
+ 加入清单一、再生育条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生育办理程序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二)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三)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五)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
2015-07-08,全文共 439 字
+ 加入清单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海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条件
2015-07-08,全文共 863 字
+ 加入清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许可依申请变更办理指南
2019-07-29,全文共 487 字
+ 加入清单办理地点:点击查看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申请材料:
1、《验资机构出具的最新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会计师事务所】
2、《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需提供)》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不动产登记局】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公司名称需提供)》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市场监督管理局】
4、《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纸质原件x1份】
7、《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必要材料】
8、《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必要材料】
9、《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纸质原件x1份】【必要材料】
10、《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名称需提供)》 【纸质原件及复印件x1份】【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