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6,全文共 1355 字
+ 加入清单今年以来,上海税务部门办税便利化改革持续加力。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第三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共计6大类51项。至此,本市已累计发布318项“最多跑一次”涉税事项,其中249个事项已实现“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
今年6月以来,市税务局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深入基层和纳税人、缴费人当中,了解民情、掌握实情,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同时,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检视边整改,把“改”字贯穿始终,推出一系列服务纳税人的硬举措,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效。
7月初成功上线的实名办税“线下亮证”就是此次主题教育的成效之一。
据了解,实名办税推行以来,本市办税人员携带的身份证明材料大大减少。办税人员在办理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等13个常用事项时,出示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即可。市税务局在调研中发现,不少纳税人仍会忘记携带身份证,造成往返。
问题很快被发到市税务局征管科技处研究解决。实体身份证忘记带了,是否可以用电子身份证代替?
“讨论中,一位同事提到,之前注册过‘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绑定个人身份证信息后,有‘我要亮证’的功能。”市税务局征管科技处负责人说,“这一下打开了我们的思路,如果电子居民身份证能与现场纳税人影像对比通过,就完全符合了实名办税的要求。”
经过与市民云主管单位沟通,市税务局迅速开展实名办税“线下亮证”功能试点。税务部门的办税系统与“随申办市民云”APP数据全面对接,税务工作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端,扫描纳税人“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出示的电子居民身份证,再现场拍摄纳税人影像,经人像比对技术通过后,便视同纳税人出示原件,纳税人即使不带身份证也能办理实名办税相关业务,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
据了解,截至8月6日,本市已经有100多人次通过“线下亮证”完成实名办税。市税务局征管科技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破除信息壁垒,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环境,这既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主题教育“抓落实”要求的具体成效,也是进一步落实本市“减材料”工作要求的又一举措。
“税务部门落实主题教育,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税收发展思想,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和区域发展特点,把具体工作抓起来、把税务精神亮出来、把政策成效显出来,持续切实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上海赢得城市发展的持续动力。”上海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以来,市税务局成立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将学习教育和减税降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同时,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优化服务的制度规范。
例如,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一网通办”品牌的部署要求,全面做好深度对接,明确16大类共77项细化任务,将任务完成时限从9月提前到7月。
截至7月底,税务“一网通办”上线事项共计71大项184子项,已办理业务189.3万笔。税务部门还联合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厂房、仓库类不动产转移登记采取“自主申报、承诺告知、当场完税、事后复核”的办税模式,实现受理、缴税、发证“当场办结”;加强与交管部门数据共享,试点车辆购置税税收完税证明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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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科技节上海欢乐谷门票半价
2024-05-15,全文共 459 字
+ 加入清单图虫—1105504825199951887
活动时间:2024年5月17日—5月19日
门票优惠:
成人票原价260元,现价130元
具体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林湖路888号
开放时间:9:00 ~ 21:00
购票流程:
点击进入“上海欢乐谷”公众号,点击下方“购票办卡”栏目中的“我要购票”,进入此页面进行购票
景点介绍:
①2009年9月12日,上海欢乐谷建成开业;2014年7月,上海欢乐谷二期“欢乐海洋主题区”开放;2016年暑期,上海玛雅水公园2期“魔力水城”正式对外开放。上海欢乐谷全园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拥有100多项体验项目,上海欢乐谷全园共有七大主题区:阳光港、欢乐时光、上海滩、香格里拉、欢乐海洋、金矿镇、飓风湾。
②2012年5月,上海欢乐谷被评为“国家AAAA旅游景区”;2012~2016年,上海欢乐谷连续五年荣获“问鼎旅游行业大赏”年度最受欢迎景区,上海欢乐谷位于上海西南部的松江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距上海市中心区40千米,离虹桥国际机场25千米、浦东国际机场68千米。
上海科技节上海海洋水族馆有活动吗
2024-05-15,全文共 474 字
+ 加入清单图虫—632453390600372267
活动时间:2024年5月17日—5月19日
开放时间:9:00—18:00
门票价格:
①成人票原价160元,活动价80元
②儿童票110元,活动价55元
③老人票90元,活动价40元
④现役军人票70元,活动价35元
⑤残疾人票70元,活动价35元
⑥离休干部票70元,活动价35元
半价门票购票渠道:
1、上海海洋水族馆官网、官微、官方小程序线上购买半价成人票和儿童票
(2024年5月15日开售)
2、上海海洋水族馆线下售票处购票(老人票、现役军人票、离休干部票和残疾人票只可在线下售票处凭相关证件购买)
3、携程网线上购买半价成人票和儿童票(现已开售)
购票入口:#小程序://上海海洋水族馆OFFICIAL/bboGau42LqpUCpE
景点介绍:
上海海洋水族馆(Shanghai Ocean
Aquarium),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88号,于2002年2月正式对外开放,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设有中国展区,并对长江流域水生物、生态进行主题展示的水族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人造海水水族馆之一
2024上海F1比赛期间上海地铁管控措施
2024-04-19,全文共 225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f1中国大奖赛于4月19日~4月21日,将在上海国际赛车场举行。赛事期间,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上海地铁11号线上海赛车场站将采取出入口管控措施。
赛事期间每日08:30至15:00时间段内,上海赛车场站车站8个出入口均开启,1、2、7、8号口实施“只出不进”的管控措施,进站乘客可从3、4、5、6号口分散向两侧站厅进站。
赛事期间每日15:00至22:00时间段内,上海赛车场站车站8个出入口均开启,5、6、7、8号口实施“只进不出”的管控措施
4月19日至21日上海F1大奖赛专线开通(上海国际赛车场⇄虹桥枢纽)
2024-04-18,全文共 265 字
+ 加入清单2024年4月19日至21日,f1中国大奖赛强势回归,考虑到比赛期间将吸引大量观众,为了分担上海国际赛车场和虹桥枢纽的疏散压力,开设了一条上海国际赛车场至虹桥枢纽的往返专线,满足观众出行需求,提升出行体验。
一、线路及时间
1.线路详情
单程票价 20元
★ 上海国际赛车场⇄虹桥火车站(嘉虹快线站点)
(线路走向)
(专线车辆)
2.线路时刻表
虹桥西枢纽中心站点(嘉虹快线站点)
上海国际赛车场站点(P8停车场旁外环东路)
二、购票流程
扫下方二维码,进入侬好致行小程序购票
选择班次时间→选择上下车点→选择日期及乘车人数→查看购票说明并勾选→下单。
上海身份证办理及补换指南(上海市民+外省市居民)
2024-03-15,全文共 1208 字
+ 加入清单一、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公民
2、外省市户籍:所有外省市户籍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或个人户口卡向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申领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户籍:居民户口簿;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提供纸质居民户口簿(提供电子户口簿的,暂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无法提供整本纸质居民户口簿的,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信息页;未满16周岁的,提供申请人及监护人加盖公章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信息页(未登记监护人和申请人亲属关系需提供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对外省市集体户的,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或个人户口卡之一。对学生集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学生证等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监护人已完成30日内本市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的,系统核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可登录“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微信、支付宝“随申办”小程序进入“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事项进行自主填报。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可由监护人当场填写《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承诺书》进行办理)。
2.申请人或监护人未完成30日内本市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一是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是就学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对学龄前儿童,可提供父母一方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证明材料)。
三是居住证明,包括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办理地点
本市任一派出所就近办理
四、办理时限
1、本市户籍:最快7天办结
2、外省市户籍:受理点领取: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邮政速递: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身份证补换
一、本市户籍补换指南
换领:本市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本市就近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补领:本市户籍人员凭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或机动车驾驶证或护照或个人户口卡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向本市就近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外省市户籍补换指南
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身份证件之一至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换。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补换办理费用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证。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4年招聘公告
2024-01-05,全文共 174 字
+ 加入清单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招聘公告,1月21日前可报名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招聘公告。
招聘类型包括社会招聘、校园招聘和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招聘等3类。
求职者请于1月21日24时前,点击此处投递简历。
如对招聘内容和报名方式有疑问可发电子邮件至hr@shfe.com.cn咨询。具体岗位及要求详见↓
上海宫颈癌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2023-11-16,全文共 446 字
+ 加入清单不少女性选择接种HPV疫苗进行预防宫颈癌,HPV疫苗接种有什么注意事项吗?宫颈癌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和禁忌包括以下几点:
上海宫颈癌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禁忌症
1.对于已经确诊宫颈癌的患者,是不可以打宫颈癌疫苗的。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可以打宫颈癌疫苗。
3.对蛋白质、酵母过敏的人群不可以注射该疫苗,过敏体质人群也应该谨慎注射。
4.在一周内使用过抗炎及抗病毒药物的女性不可以注射此疫苗。
5.患有急慢性疾病或出现发热症状时不宜注射该疫苗。
6.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女性不可打该疫苗。
注意事项
1.接种宫颈癌疫苗的女性应避开月经期。
2.接种疫苗需严格按照间隔时间进行,不能过早也不能延后。
3.女性在接种疫苗后的三十分钟,应留院观察,若无异常现象方可离院。
4.在接种疫苗的一周内应避免使用抗生素或抗病毒的药物,以免干扰疫苗效果。
5.在注射过疫苗的两周内需要注意饮食,保持清淡饮食,不吃辛辣、刺激的食物。
6.注射后切忌剧烈运动,要多休息,避免熬夜。
7.女性如果想要备孕,应该在注射疫苗后的半年后进行。
上海发布新基建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机会清单
2023-10-19,全文共 691 字
+ 加入清单根据上海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要求,为持续增强社会资本投资意愿,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本市新基建重大项目建设,特发布《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机会清单》。
上海发布新基建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机会清单
重大项目共计100项,总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网络基础设施类21项,算力基础设施类22项,数据基础类9项,创新基础设施类20项,终端基础设施类28项。
项目主要涉及采购、协作、融资三类投资合作需求。
其中,采购需求主要面向政府出资类项目,即项目涉及的产品或服务,欢迎社会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市公共算力扩容、政务区块链平台等17个项目;协作需求主要面向国企出资类项目,即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或运营服务等,欢迎社会主体参与,主要包括工业互联网、数据交易链等44个项目;融资需求主要面向有资金需求的项目,欢迎社会资本以及银行、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等金融机构参与融资建设,主要包括智算中心、加氢站等39个项目。
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机会清单
【备注】
1、项目需求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采购需求,主要面向政府出资类项目,项目涉及的部分产品或服务等尚未确定采购对象或承建主体,欢迎社会主体参与建设,共计17个项目;二是协作需求,主要面向企业出资类项目,即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或运营服务等部分需求,欢迎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共计44个项目;三是融资需求,主要面向有资金需求的项目,欢迎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等参与融资建设,共计39个项目。
2、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转载。请社会主体按需联系,切勿影响清单内企业正常工作。
上海松江区第二届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
2023-10-16,全文共 1505 字
+ 加入清单松江选任200名人民陪审员!详见→
为落实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松江区第二届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20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6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随机抽选由松江区司法局会同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公安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松江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明(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松江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资格审查
由松江区司法局会同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示任命
松江区司法局会同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松江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待遇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八、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1月10日
(二)报名地点
松江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地址:松江区乐都路825弄182号)或各基层司法所。
(三)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松江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松江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联系人:卢以西
联系电话:57711750
邮箱:sjsfjjck@126.com
2.各司法所联系方式见下:
特此公告。
上海卡介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2023-10-11,全文共 708 字
+ 加入清单卡介苗是每个新生儿都需要接种的疫苗之一,在我国属于一类疫苗,可以免费接种的,不需要家长在额外支付费用,而且是必须接种的。接种卡介苗有什么注意事项呢?什么人群不能接种?
上海卡介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卡介苗接种禁忌症
1、结核病、急性传染病、肾炎、心脏病、免疫缺陷症、湿疹或皮肤病患者。
2、急性疾病、烧伤患者、疾病恢复期、近期接种天花疫苗、泌尿道感染。
3、由于使用下列药物或治疗而致免疫应答抑制:抗代谢药、放射治疗、类固醇等。
4、由于下列疾病导致免疫应答降低:全身恶性肿瘤、HIV感染、γ干扰素受体缺陷等。
5、由感染性疾病导致的发热或未知病因的发热。
6、免疫力降低慎用 。
7、结核菌素反应强阳性慎用。
8、免疫原性物质可引起哮喘发作或过敏反应。
卡介苗接种不良反应
接种2周左右出现局部红肿、浸润、化脓,并形成小溃疡,严重者宜采取适当治疗处理。接种中偶可发生下列反应:
1、淋巴结炎症:接种后1-2个月左右,颈部、腋下、锁骨上下等淋巴结肿大(大于1.0cm)。反应过强者,可形成脓疡或破溃或小脓疤。
2、类狼疮反应:与结核菌菌株剩余毒力有关。
3、疤痕:因丰富的肉芽组织形成疤痕突起,有时呈疤痕瘤。
注意事项
1、卡介苗接种后局部会出现少量的脓疱或破溃,无需使用皮肤消毒剂。
2、不能热敷,保持局部清洁,防止继发感染。穿着棉质透气宽松的衣物衣袖,不要太紧以免摩擦或勒紧皮肤。
3、洗澡时,注意不要用水直接冲淋接种部位,不要长时间浸泡在水中。若接种部位不慎沾湿,可用纱布或棉质毛巾轻轻擦干水分即可。
4、不要经常用手触摸红肿硬结部位,脓疱破溃结痂以后,要等待痂皮自然脱落,不可以提早揭去或用手抠除,以免感染,在皮肤化脓破溃的高峰期,暂时不宜游泳。
上海军人遗属优待目录清单
2021-12-21,全文共 2222 字
+ 加入清单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合称 “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对上海“三属”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7 | 对因战、因公牺牲和在服役期间病故的军人,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其遗属致哀和慰问。 |
8 | 对前往异地祭扫烈士墓的本市烈士遗属,按照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
9 | 对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给予定期抚慰金。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1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三属”,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4 | 符合规定条件的“三属”经审核可进入市荣誉军人疗养院集中供养。 |
15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三属”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6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三属”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17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三属”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18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9 | 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优惠体检。 |
20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21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三属”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22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3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三属”家庭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2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25 | 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三属”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
26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
27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28 | 本市优质公办教育资源适当向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倾斜。 |
29 |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优先安排。 |
30 | 对在校(含继续教育)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对象,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 |
32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33 | 观看电影时,对烈士遗属给予最低票价优待;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可给予适当票价优惠;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4 | 烈士遗属凭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
35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6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三属”的优先就业,落实其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
37 |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38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三属”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39 | 对自主创业的“三属”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40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三属”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41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42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三属”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三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43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4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属”的惠民、便民服务。 |
45 | 对去世的“三属”,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46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47 | 对烈士遗属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
延展阅读:
上海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2021-12-21,全文共 1910 字
+ 加入清单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7 | 在每年建军节期间为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举办“集体生日”等活动。 |
8 | 对上海退役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9 | 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伤病残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退役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4 |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5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退役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16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退役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17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
19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20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21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22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
23 | 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退役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24 | 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退役军人要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
25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26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2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28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于伤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29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0 | 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
31 | 对执行作战、维和、反恐、抢险、边海防维权等高危任务,长期坚持在基层、在艰苦地区、在高风险岗位服役,以及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在安置上应当给予倾斜照顾。 |
32 |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33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34 | 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35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36 | 有关游览参观点和文体场所可自主安排,在有关节庆、纪念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给予退役军人适当票价优惠。 |
37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退役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
38 | 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39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40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延展阅读:
上海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2021-12-21,全文共 2583 字
+ 加入清单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参战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对上海残疾军人中的优秀典型,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以及各种新媒体等宣传其光荣事迹。 |
9 | 在接收安置因伤病残退役的军人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应充分体现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通过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为残疾军人家庭提供生活辅助服务,开展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平稳度过适应期。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1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残疾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4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5 | 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因地制宜提供“光荣床位”或开辟“光荣间”,依规优先安排有需求的老年残疾军人入住,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
16 | 按规定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享受居家养老等日常照料服务。 |
17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9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20 | 按规定开通优先窗口,为残疾军人提供挂号、就诊、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先待遇。 |
21 | 本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 |
22 |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负责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
23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范围。 |
24 | 在住房征收征用时,对残疾军人可适当考虑其身体状况给予优先和便利。 |
25 | 残疾军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26 | 对申请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残疾军人要应保尽保,及时保障。 |
27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8 | 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等在中考、高考时,按规定予以降分或优先录取。 |
29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名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原则给予适当的优先安排。 |
30 | 对在校(含继续教育)残疾军人或其子女,特别是残疾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各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在其学习、思想、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关心和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奖学金、助学金。 |
31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2 | 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工具和轮渡。 |
3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34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5 |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工作站,依法安排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简化办理程序,并开通网上申请渠道,为残疾军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残疾军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
3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7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户籍所在地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如预防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与服务、无障碍环境等社会性优待。 |
38 |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残疾退役军人的优先就业,落实残疾退役军人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
39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40 | 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
41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
42 | 拓展就业渠道,通过优先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方式,为残疾退役军人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 |
43 | 对自主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给予优先优惠扶持。 |
44 | 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信贷、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转让、引导参加经济联合体、农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方面,给予创业的残疾退役军人以优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
45 | 对去世的残疾军人,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惠民殡葬补贴等优待;鼓励相关殡葬机构结合其业务特色,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
46 | 本市市域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和其他类型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中,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优待。 |
47 | 观看电影时,对残疾军人给予最低票价优待;鼓励剧院(场)、体育场所在举行演出、赛会时,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48 | 鼓励在公用事业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等领域,以多种形式开展对残疾军人的惠民、便民服务。 |
49 | 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及其他社会救助或福利政策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抚慰金等均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
50 | 对残疾军人中个人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
51 | 残疾军人外省市户籍的配偶和残疾军人亲生子女,按本市户口投靠类迁移政策优先给予办理迁沪落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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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或通过“上海税务”微博、微信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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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登记证办理地址 各区税务局地址
2019-10-31,全文共 6580 字
+ 加入清单单位 | 办税服务场所名称 | 办税服务场所地址 | 办公时间 | 业务范围 | 管辖范围 | 服务电话 |
---|---|---|---|---|---|---|
第三税务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夏令时9:0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契税业务办理) | 63650292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处 | 黄浦区陆家浜路1060号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夏令时9:00-11:30;13:30-16:30) | 本市税务登记审核管理和外建承包企业登记管理;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企业的受理、审批。 | 63185500-1235 | ||
黄浦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黄浦区斜土路313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63021008*4011;53023351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黄浦区鲁班路158号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00-16:30(夏令时8:45-11:30;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3012508*122 | ||
徐汇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徐汇区虹桥路188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34772597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徐汇区上中路466号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54180710 | |
长宁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22208766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长宁区剑河路606号2楼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32140763 | |
静安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52297892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静安区老沪太路1233号2楼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0837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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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普陀区中山北路2930号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62163738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 | 普陀区千阳路220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车辆购置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60259500 | |
虹口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虹口区临平北路35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26035651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虹口区水电路1576号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5533057 | ||
杨浦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402号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021-65192561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1号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021-65155408 | |
闵行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七宝办税服务厅 | 闵行区沪松公路559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021-34639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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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水清路159号 | 周一至周日8:45-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4148200 | ||
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南部分中心税务窗口 | 沧源路1160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64359906 | |||
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浦江分中心税务窗口 | 联航路1528号一楼 |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7:00(夏令时13:30-17:00) | 64118418 | |||
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 莘东路505号三楼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021-33885173 | |||
宝山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宝山区铁山路988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新办企业除外)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33798147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宝山区宝杨路1369号 | 周一至周日8:30-11:30;13:00-16:30(夏令时8:30-11:30;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6711057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沪太路办税服务厅 | 宝山区沪太路6600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车辆购置涉税事项办理(仅轻摩)、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新办企业、外建、金税盘/税控盘初始化除外)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36513108 | |
嘉定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嘉定区叶城路925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39517533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268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39178237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嘉定区嘉定镇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 周一至周日 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3:30-17: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0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9989948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二十税务所车辆购置税大厅 | 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969号主楼三楼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6:30 | 车辆购置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9501030 | ||
浦东新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环湖西三路829号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20973061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50587782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川沙镇新川路580号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68391099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十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丹桂路1059号)3号楼3楼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50797976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东路2号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68138469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德平路289号2楼 | 周一至周日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58718506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十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 | 周一至周日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20900021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十四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三考场)4号楼 | 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车辆购置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68061153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四十二税务所 | 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68542222*88249 | |
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浦东新区基隆路1号2楼 |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50113481 |
奉贤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楼) | 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277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67109100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 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277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全区通办 | 67109100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二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水闸路159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57133243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1-3号(中企联合大厦C裙楼底层) | 周一至周日8:30-11:30;13:00-16:30(夏令时8:30-11:30;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7137689 | ||
松江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67731837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松江区文诚路1611号 | 周一至周日8:45-11:30 ;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67881937 | ||
金山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1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下午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021-37321073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上海市金山区卫零路478号 | 周一至周日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8:45-11:30;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021-57966447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第二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 上海市金山区临源街538号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夏令时下午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021-57326482 | |
青浦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城中西路办税服务厅 | 青浦区城中西路68号、88号、100号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夏令时13:30-17:0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021-59719427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上海市青浦区支家路158号 | 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城通办 | 021-59711203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赵巷镇延伸服务点 | 赵巷镇赵华路400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13:30-16:30) | 全区通办 全城通办 | 59754539 | ||
崇明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二楼) |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69617123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30 | 房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021-69613659 |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二十一税务所长兴办税服务厅 | 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521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令时8:30-11:30;13:30-16:30) | 涉税事项办理、纳税咨询及税法宣传 | 全区通办 | 56858799 | |
国家税务总局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楼) | 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30 | 69617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