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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意

上海注意专题栏目,提供与上海注意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上海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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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注意事项

2019-07-26,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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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注意事项

一、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

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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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网上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2019-07-26,全文共 10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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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

一、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4)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是境外人士,交易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经过公证,此时合同方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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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

2019-07-26,全文共 2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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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房地产交易经纪服务合同?

答:经纪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和房地产交易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合同。

问: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哪些作用?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一般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寻找房源或适合的交易方,并提供相关房产咨询及经纪服务。

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

1、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尽量选择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2、注意查看房产经纪人证书;3、审查授权委托书,确认对方是上家的合法代理人;4、签订统一规范的经纪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方式、报酬、期限、权限等内容,注意签订日期及盖章;5、看清楚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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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火车携带品注意清单一览

2024-01-29,全文共 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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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春运已经开始啦(1月26日-3月5日),国铁集团帮大家列出了火车携带品注意清单,坐火车出行的小伙伴出发前请注意查看。详见↓↓

乘坐火车携带品注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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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宫颈癌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2023-11-16,全文共 4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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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女性选择接种HPV疫苗进行预防宫颈癌,HPV疫苗接种有什么注意事项吗?宫颈癌疫苗接种的注意事项和禁忌包括以下几点:

上海宫颈癌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禁忌症

1.对于已经确诊宫颈癌的患者,是不可以打宫颈癌疫苗的。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不可以打宫颈癌疫苗。

3.对蛋白质、酵母过敏的人群不可以注射该疫苗,过敏体质人群也应该谨慎注射。

4.在一周内使用过抗炎及抗病毒药物的女性不可以注射此疫苗。

5.患有急慢性疾病或出现发热症状时不宜注射该疫苗。

6.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女性不可打该疫苗。

注意事项

1.接种宫颈癌疫苗的女性应避开月经期。

2.接种疫苗需严格按照间隔时间进行,不能过早也不能延后。

3.女性在接种疫苗后的三十分钟,应留院观察,若无异常现象方可离院。

4.在接种疫苗的一周内应避免使用抗生素或抗病毒的药物,以免干扰疫苗效果。

5.在注射过疫苗的两周内需要注意饮食,保持清淡饮食,不吃辛辣、刺激的食物。

6.注射后切忌剧烈运动,要多休息,避免熬夜。

7.女性如果想要备孕,应该在注射疫苗后的半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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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卡介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2023-10-11,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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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是每个新生儿都需要接种的疫苗之一,在我国属于一类疫苗,可以免费接种的,不需要家长在额外支付费用,而且是必须接种的。接种卡介苗有什么注意事项呢?什么人群不能接种?

上海卡介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卡介苗接种禁忌症

1、结核病、急性传染病、肾炎、心脏病、免疫缺陷症、湿疹或皮肤病患者。

2、急性疾病、烧伤患者、疾病恢复期、近期接种天花疫苗、泌尿道感染。

3、由于使用下列药物或治疗而致免疫应答抑制:抗代谢药、放射治疗、类固醇等。

4、由于下列疾病导致免疫应答降低:全身恶性肿瘤、HIV感染、γ干扰素受体缺陷等。

5、由感染性疾病导致的发热或未知病因的发热。

6、免疫力降低慎用 。

7、结核菌素反应强阳性慎用。

8、免疫原性物质可引起哮喘发作或过敏反应。

卡介苗接种不良反应

接种2周左右出现局部红肿、浸润、化脓,并形成小溃疡,严重者宜采取适当治疗处理。接种中偶可发生下列反应:

1、淋巴结炎症:接种后1-2个月左右,颈部、腋下、锁骨上下等淋巴结肿大(大于1.0cm)。反应过强者,可形成脓疡或破溃或小脓疤。

2、类狼疮反应:与结核菌菌株剩余毒力有关。

3、疤痕:因丰富的肉芽组织形成疤痕突起,有时呈疤痕瘤。

注意事项

1、卡介苗接种后局部会出现少量的脓疱或破溃,无需使用皮肤消毒剂。

2、不能热敷,保持局部清洁,防止继发感染。穿着棉质透气宽松的衣物衣袖,不要太紧以免摩擦或勒紧皮肤。

3、洗澡时,注意不要用水直接冲淋接种部位,不要长时间浸泡在水中。若接种部位不慎沾湿,可用纱布或棉质毛巾轻轻擦干水分即可。

4、不要经常用手触摸红肿硬结部位,脓疱破溃结痂以后,要等待痂皮自然脱落,不可以提早揭去或用手抠除,以免感染,在皮肤化脓破溃的高峰期,暂时不宜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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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海这里禁货时段延长!今起实施!

2023-12-08,全文共 1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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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上海这里将调整

货车限制通行措施

自2023年12月8日0时起实施

来看详情

1、剑川路(S4沪金高速-沪闵路)双向禁止大型号牌载货汽车通行的时间段由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6:30-19:00)调整为工作日7:00-20:00。

2、剑川路(沪闵路-华宁路)双向禁止大型号牌载货汽车通行的时间段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6:30-19:00)维持不变。

3、以上管理措施调整自2023年12月8日0时起实施。

货运机动车禁止、限制通行措施:

(一)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二)有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道路,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悬挂“沪B—H”号牌、私人货运机动车“X”专段号牌的货运机动车,需进入上述道路载卸货物的,允许就近路口驶入,完成作业后就近路口驶出。

(三)每日7时至20时,悬挂外省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

沿杨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周家嘴路—军工路—逸仙路—场中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天山西路—剑河路—北翟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北翟路至漕宝路段)—漕宝路—虹梅路—梅陇立交—虹梅南路—S20外环高速公路(虹梅南路至徐浦大桥段)—徐浦大桥及其地面道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徐浦大桥至杨高南路立交段)—杨高南路立交—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锦绣路—罗山路—罗山路立交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四)每日7时至20时(周六、周日除外),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悬挂“沪B—H”号牌、私人货运机动车“X”专段号牌、工程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和军队、武警、警字号牌的货运机动车除外),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沿惠民路(大连路以西段)—大连路—大连西路—广中路(大连西路至中山北一路段)—中山北一路(广中路至西宝兴路段)—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陆家浜路(中山南路以东段)与黄浦江边线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控江路(大连路至黄兴路段)。

(五)低速货运车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1.高速公路等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共和新路、蕰川路、沪太(公)路、沪宜公路、曹安公路、沪青平公路、沪闵(公)路(虹梅路至西渡段)、沪杭公路(西渡至金丝娘桥段)、北松公路(沪闵路至车亭路段)、车亭公路、亭枫公路、沪南(公)路、龙东大道(全线)。

2.沿杨浦大桥(含地面道路)—杨树浦路—黎平路—军工路—逸仙路—场中路—沪太路—汶水路—真北路—北翟路—华翔路—沪青平公路—七莘路—漕宝路—虹梅路—虹梅南路—S20外环高速公路—徐浦大桥(含地面道路)—S20外环高速公路—杨高南路—龙阳路—罗山路—杨浦大桥(含地面道路)所围合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执行。

(六)大型号牌货运车限行

9月15日起每天7时至9时对莘砖公路高技路、G15高速进口处实施大型号牌货运车的限制通行措施。

PS:

违法限行规定,按闯禁令处罚:记3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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