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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房贷个税扣除标准(条件+主体+问题解答)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贷款买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023-12-22,全文共 1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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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住房贷款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及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主体

纳税人未婚: 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申报要求

1.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7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8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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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扣除(标准+条件+申请+问题解答)

2023-12-22,全文共 1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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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及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扣除主体

本科及以下学历 (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本人扣除

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本人扣除

申报要求

1.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4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5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7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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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相关问题解答

2023-12-22,全文共 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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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纳税人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任职受雇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原文>>德阳市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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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个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标准+问题解答

2023-12-22,全文共 12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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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对象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申报个人所得税app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问题解答

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7、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8、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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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租房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申请+问题解答)

2023-12-22,全文共 1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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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住房租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及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申报要求

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6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7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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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税大病扣除标准(范围+材料+申请方式+问题解答)

2023-12-22,全文共 1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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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大病医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申报要求

1.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4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5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6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7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8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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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2023-12-22,全文共 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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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

1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哪些申报方式享受,有什么不同?

您可将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本人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扣除。

一般来说,指定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取得收入时便可享受扣除,而自行申报更适合注重个人隐私的纳税人。

2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3扣除年度什么意思?可以选择多年吗?

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

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4我实际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与预期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请检查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有误。

2.与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存在其录入金额错误或未及时下载您填报的扣除信息等问题。

3.在您与扣缴义务人均填写正确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或税务机关。

5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可以修改吗?

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6公司为我申报的信息我能修改吗?我申报的信息公司能够修改吗?

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的扣缴义务人只可以查看不可以修改。

扣缴义务人为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修改,您修改之后,扣缴义务人不可以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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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申报方式)

2024-04-03,全文共 10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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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费用、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用

2.享受条件

女职工连续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男职工连续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6个月,其配偶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待遇等待期的,按规定报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医疗费用享受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标准:

三级甲等医院1100元/人

三级乙等医院1000元/人

二级甲等医院900元/人

二级乙等医院800元/人

一级及以下医院700元/人

2.住院分娩费用结算标准: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上标准的50%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德阳市外分娩,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线在德阳市同等级医院起付线基础上上浮50%,报销比例在同等级医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20%

三、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天数

计发基数:

职工生育(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365

计发天数: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津贴,其中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

四、生育待遇申报

1.在德阳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可直接与医院联网结算,若未联网结算或异地分娩,可持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病情证明(出院证明)、发票原件、费用清单等办理分娩医疗费手工报销

2.产前检查和生育津贴待遇可于分娩后持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病情证明(出院证明)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注意事项:

1.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6个月,不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后住院分娩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住院分娩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4.未在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参保缴费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期为当月起满6个月后至当年12月31日

5.7月1日以后参保:当年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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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税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汇总

2024-01-04,全文共 1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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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调整包括: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1.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2.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1.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2.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1.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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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2023-12-29,全文共 1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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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12月31日是纳税人确认次年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段,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标准如下: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标准10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相关问题解答:

一、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三、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五、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七、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八、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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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详解(扣除标准+范围)

2023-12-22,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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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个税扣除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个税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学历教育支出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子女教育个税扣除主体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注意: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

[2023)]13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子女教育个税专项附加问题解答

1、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4、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不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 (地区),能享受此项扣除吗

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5、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儿?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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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个税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标准+方式)

2023-12-22,全文共 9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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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税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标准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德阳个税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德阳个税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申报:个人所得税app

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问题解答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是谁?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4、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5、子女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同时扣除。1到8月份子女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的年龄范围内,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7、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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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德阳个税扣除政策图解(扣除标准上调)

2023-12-22,全文共 1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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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个税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上调

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分别提高1000元。

除此之外还有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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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最新)

2023-12-16,全文共 1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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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1、扣除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2、扣除标准:

2000元/月/每个婴幼儿(定额扣除)

3、扣除方式:

①父母(监护人)各按标准的50%扣除

②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1、扣除范围:

①学前教育支出:

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②学历教育支出: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所段,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标准:

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3、扣除方式:

①父母(监护人)各按标准的50%扣除

②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1、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2、扣除标准:

①独生子女:

3000元/月(定额扣除)

②非独生子女:

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定额扣除)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3、扣除方式:

独生子女:本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

①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②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③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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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哪些?

2023-12-16,全文共 1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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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标准详情:

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出。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扣除标准400元/月(定额扣除)3600元/年(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本人扣除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标准10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扣除标准1500元/月(定额扣除)1100元/月定额扣除)8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扣除标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
3000元/月(定额扣除)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范围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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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条件+方式)

2023-12-16,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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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条件

1.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

3.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企业要求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的辅助账样式设置辅助账,或可以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时点及申报:

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就前3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当年10月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在次年5月31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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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标准创新型号企业激励申报(条件+流程)

2023-12-15,全文共 9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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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创新型企业定义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二、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类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

1.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

2.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3.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三、申报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2.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3.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4.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5.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四、申报依据:

1.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得分≥60分

标准技术领先性指标≥10分

标准应用先进性指标≥10分

2.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

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条件

工业企业≥80分

农业、服务业企业≥70分

3.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

①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

②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指标

③标准技术领先性指标

④标准应用先进性指标

⑤标准整体效益性指标

⑥标准国际突破性指标

⑦标准融合创新性指标

⑧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指标

⑨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指标

注意:申报依据由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

五、申报流程

1.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自行选择申报级别

2.后续申请认定时,应逐级进行申报

六、有效期:

1.初始有效期均为3年

2.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

3.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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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德阳城乡医保缴费相关问题解答

2023-12-07,全文共 2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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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时系统提示:没有对应险种的参保信息,这是什么意思?

如果缴费时系统提示无参保信息,表示需要先进行参保登记。请缴费人先通过医保部门指定的各类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再办理缴费。

线上登记:

成年居民、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线下登记:

在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学校或幼儿园登记。

成年居民、18岁以下散居儿童(含新生婴儿)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或村(社区)医保服务点。

二、在税务平台缴费了,能够查询到缴费记录,但是显示的是“未到账”,是什么原因呢?

“未到账”表示您已在税务部门缴费成功,医保部门可能还未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信息记录权益,或医保部门已正常记录权益但尚未反馈数据至税务部门,您可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待遇记录情况。

三、为什么我的社保费显示缴费成功后,又被退回来了?

此情况通常是由于银行扣费信息与税务部门征收信息不一致造成的。

缴费人看到的“缴费成功”提示仅代表银行完成了扣费,还需银行与税务机关对账成功后才能顺利完成缴费。若税务局系统未能成功收到银行传递的信息,税银对账失败,费用会原路退回。缴费人确认费款被退回后,可以通过四川税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非接触式渠道再次申报缴纳。

四、缴费时系统提示:“存在在途业务数据",应该如何处理?

该提示表示您已经申报或正处于批扣中,存在费款未缴清或已缴纳暂未入库的情况。如果您未缴费,可能是短时间内多次操作缴费但支付失败导致,可以稍等几分钟再尝试。

如果您已缴费或正处于批扣中,2-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缴费情况。

如果超期还未查询到缴费证明,请核对银行是否收到退款,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处理。

五、缴费时提示订单已失效是什么原因?

一般来说出现这种情况是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时,选择“三方支付”后没有提交订单或直接关闭了支付页面,则该笔订单会在一定时间后自动失效。

出现这种情况,缴费人重新进行查询缴费即可。

六、系统提示“存在未入库费款,不能再次缴费”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办?

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办理社保缴

费业务时,如果出现“存在未入库费款,不能再次缴费”的提示,可按以下两种可能情形进行处理:

已申报未缴费:

申报被占用,请拨打当地12366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已申报已缴费:

请等待2-3个工作日后查询费款缴纳情况,下载打印缴费证明和完税证明。

七、如何取消医保代扣协议?

取消社保缴费委托扣款协议,可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操作,步骤如下:

1.关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后,点击【办税缴费】一【社保缴费】,点击【扣款协议查询、签订、作废】,如果当前未登录,则会弹出登录窗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登录。

2.登录完成后系统跳转到社保缴费主页面点击“扣款协议”。如果您已经签订银行委托扣款协议,系统会自动列出协议,点击对应协议下方“作废”按钮,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八、医保批扣失败或错过批扣时间怎么办?

缴费人如果错过了批扣时间,或银行批扣不成功,可在集中征缴期结束之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医保:

线上:

“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

微信“城市服务”

支付宝“市民中心”合作银行App及网点

线下:

便民服务中心

办税服务厅

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办理渠道

九、签订了委托扣款协议的缴费人,如果已经在手机上自主缴费成功,银行会重复扣款吗?

不会重复扣款。如果缴费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自主缴费成功,税务机关将不再批扣同一费款所属期的医保费用。

十、使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中电子税务局“代家人缴费”功能时,添加家人信息失败是什么原因?

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缴费】–【社保缴费】中选择“四川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缴费”–“代家人缴费”标签页点击“添加家人”,或者通过“我的”-“我的家人”–“添加家人”绑定家人信息时,需要确定该家庭成员是否在人社、医保部门做了参保登记,如果未做登记,系统将会阻断该家人信息的绑定,提示该人员不存在有效的参保登记信息。

十一、以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停缴了一段时间,今年想重新参保缴费应该怎么办?

继续在原参保地缴费的缴费人,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即可;

转移参保地的缴费人,需暂停原来的参保关系,并在新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方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十二、缴费时系统提示存在多个经办机构的有效参保登记,应该怎么办?

如果出现这种异常提示,请联系当地医保部门停止重复的参保登记信息,然后再重新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即可。

除了通过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以及APP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外,缴费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线上渠道:

1.微信“城市服务”:

打开微信,点击“我”–“服务”–“城市服务”,找到“社保”点击进入,点击“社保缴费”

在此处的社保服务页面,如果您未参保登记,也可点击“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进入。

2.支付宝“市民中心”∶打开支付宝,在首页点击“市民中心”(如果首页没有可点击“更多”进入应用中心),找到并点击“社保缴费”

3.合作银行APP。

4.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网上缴费平台。

线下渠道:

1.便民服务中心及社区代办点。

2.合作银行网点。

3.办税服务厅。

4.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线下办理渠道。

十三、我现在人在境外,可以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吗?

由于网络原因,境外用户无法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直接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如有缴费需求,可委托在境内的亲友代为缴纳。

推荐阅读:

>>>2024德阳城乡医保缴费指南(标准+时间+渠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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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考德阳公务员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2023-12-01,全文共 8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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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报考条件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 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2024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3. 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答: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2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于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5.应届高校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6.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采取了哪些倾斜措施?

答: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中央机关设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职位,可以单独或者综合采取调整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和经历条件以及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同时从中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州、盟)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州、盟)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市(地、州、盟)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7.《招考简章》中提出的学历要求应当如何理解?

答:对于2024届高校毕业生,应以其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对于其他人员,均应以其已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比如,《招考简章》中仅允许本科学历人员报考的职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考。

8.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9.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答:在省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0.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答: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政策,不得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1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否能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答: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12.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否可以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答: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职位计划。报考定向职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当于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国防部统一制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和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并由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盖公章。

13.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0月以后出生)。

市(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即1992年10月以后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7年10月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为25周岁以下(1997年10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2年10月以后出生),对于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7年10月以后出生)。

14.报考者在报名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终止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的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或者备案人选。

15.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多少?

答:除2024届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4年7月外,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0月。

二、关于报名

16.什么情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答:报考者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在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者可以更改。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2023年10月24日18: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但不可再次报考原职位。

17.《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何时提供?

答:所有报考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纸质《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一般在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

18.社会在职人员是否需要填写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

答:社会在职人员一般不需要填写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个别招录机关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要求。

三、关于资格审查

19.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答: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20.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招录机关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退回补充资料”3种情形。

21.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报考者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招考简章》和专题网站查询。

四、关于笔试

22.笔试考务费用是多少?哪些人员可以减免?

答:笔试考务费用以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依据,具体情况请向承担笔试考务工作的当地考试机构咨询,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可于2023年10月31日以后通过专题网站查询。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报考者可以直接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23. 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试如何安排?

答:报考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葡萄牙语等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23年11月25日下午的外语水平测试,然后参加11月26日的公共科目笔试,其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

24.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职位的考试如何安排?

答:报考金融监管财经类职位、金融监管综合类职位、金融监管法律类职位、金融监管财会类职位、金融监管计算机类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23年11月25日下午的专业科目笔试,然后参加11月26日的公共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

2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的考试如何安排?

答:报考证监财金类职位、证监会计类职位、证监法律类职位、证监计算机类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23年11月25日下午的专业科目笔试,然后参加11月26日的公共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

2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如何安排?

答: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先参加2023年11月25日下午的专业科目笔试,然后参加11月26日的公共科目笔试,其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27.如何选择考试地点?

答:笔试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城市设置考点。其中,对于8个非通用语职位、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将统一安排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参加考试。

28.如何划定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

答: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确定合格分数线。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合格分数线分别划定。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在划定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五、关于面试

29.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招考简章》确定的面试人员比例,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

30.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具体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一般在2024年3月底前进行。面试内容和方式结合招考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确定。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报考者可登录专题网站或者招录机关网站查询面试公告,也可直接向招录机关咨询。

31.是否所有职位都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答:不是。只有《招考简章》事先公布的需要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职位,才进行专业能力测试。

面试阶段的专业能力测试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时间、地点、考试内容、分值比重及有关要求等由招录机关确定,详情可查看《招考简章》或者招录机关发布的面试公告。

32.为何有些职位需要组织调剂?

答:个别职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达不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员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调剂公告、职位等可以在专题网站上查询。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将在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相关人员不再参加原报考职位的递补。

六、关于体检和考察

33.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答:在京的招录机关,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应当在市(地)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34.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答: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5.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36.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答: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37.哪些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答: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将在面试公告中公布,一般不高于2:1。省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实行等额考察,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录用标准的,不得录用,如有需要,招录机关可以顺延递补后续考生进行考察。

38.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答: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39.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吗?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七、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40.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1.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4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4.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答: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5.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6.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7.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答: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其他

48.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答: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对于社会上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出版物等,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防止权益受损。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9.报考者应当如何备考?

答: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这些能力素质主要靠平时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长期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很大提高。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50.《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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