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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最新)

2023-12-08,全文共 4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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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如下:

政策一(2023年发布)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 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政策来源: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政策二(2022年发布)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chinatax.gov.cn)

政策三(2018年发布)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 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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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温州文成县岗位表+联系电话

2024-04-02,全文共 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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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温州文成县岗位

根据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面试后将组织开展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工作,全省共推出562名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进行专项招录。

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gwy.zjks.gov.cn)、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网站查询专项招录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对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的,可与招录机关联系咨询。

点击查看:2024年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计划表(温州岗位表)

点击查看:2024年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计划表

2024年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计划表(文成县岗位表)

图源:浙江发布

报名安排

2024年4月8日9时至4月10日17时期间,报考人员以参加我省2024年度公务员招录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报名系统,填报专项招录职位。提交信息后,可查询报考职位当前报名人数和进入资格审核范围人员的笔试最低分,报名时间截止前1小时停止查询功能。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招录机关不进行资格审核。请报考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免因网络拥堵等原因无法提交报名信息。

资格审核

2024年4月11日9时至4月12日17时期间,招录机关按照10:1的比例,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资格审核。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测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行测再相同的,以申论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各科目成绩均相同的,一并进入资格审查。各职位审核通过人员与录用计划数达到10:1后,招录机关不再对其他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达不到5:1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保留外,一律取消或核减。

报考人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网站查询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名单。

202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时间+条件+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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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报名入口gwy.zjks.gov.cn

2024-04-02,全文共 6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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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面试后将组织开展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工作,全省共推出562名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进行专项招录。

报名入口gwy.zjks.gov.cn

报名时间:2024年4月8日9:00 — 4月10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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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24年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计划表

报名

2024年4月8日9时至4月10日17时期间,报考人员以参加我省2024年度公务员招录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报名系统,填报专项招录职位。提交信息后,可查询报考职位当前报名人数和进入资格审核范围人员的笔试最低分,报名时间截止前1小时停止查询功能。

报考条件

除具备《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考人员已参加2024年度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统一组织的笔试,且成绩达到原报考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原参加心理测评的人员,心理测评结果须合格)。

(二)报考人员须符合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报考人员原报考职位笔试科目测试类别应满足专项招录职位所需测试笔试科目类别。

(四)在2024年度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中,省级招录机关单位已完成差额考察,入围等额体检的人员不能报考本次专项招录职位。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和市级以下机关单位已完成体检,入围等额考察的人员,不能报考本次专项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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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江省海岛机关专项招录职位表

2024-04-03,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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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职位

根据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面试后将组织开展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工作,全省共推出562名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进行专项招录。

报考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gwy.zjks.gov.cn)、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网站查询专项招录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对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的,可与招录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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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24年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计划表报名安排

2024年4月8日9时至4月10日17时期间,报考人员以参加我省2024年度公务员招录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报名系统,填报专项招录职位。提交信息后,可查询报考职位当前报名人数和进入资格审核范围人员的笔试最低分,报名时间截止前1小时停止查询功能。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招录机关不进行资格审核。请报考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免因网络拥堵等原因无法提交报名信息。

资格审核

2024年4月11日9时至4月12日17时期间,招录机关按照10:1的比例,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资格审核。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测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行测再相同的,以申论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各科目成绩均相同的,一并进入资格审查。各职位审核通过人员与录用计划数达到10:1后,招录机关不再对其他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达不到5:1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保留外,一律取消或核减。

报考人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网站查询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名单。

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官网入口(www.csjgwy.com)

202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时间+条件+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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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2023-09-01,全文共 9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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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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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4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gaokao.chsi.com.cn/gkzt/gxzxjh202

2024-04-12,全文共 9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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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4高校专项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又称“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定向招收边远、脱贫、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旨在帮助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更畅通地考上“好大学”。

高校招生计划简章:点击查询

2024年,具有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的高校有95所。

图源:浙江发布

报考条件:

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户口性质按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前认定)

有关高校会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确保优惠政策惠及农村学生。

浙江实施区域:

淳安县、温州市洞头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含龙港市)、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

特别提醒: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报考流程

4月25日前

有关高校公布招生简章,考生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网址:https://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

5月20日前省市完成考生基本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5月底前高校完成考生其他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名单。

6月7日-10日考生参加统一高考。

高考后-出分前部分试点高校组织考核。

高考出分前高校确定并公示资格名单。

高考出分后考生单独填报志愿,高校完成录取并公示。

特别提醒:

入选高校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均须参加高考,单报志愿,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进行录取。高校专项计划文化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浙江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办法由有关高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志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材料的考生,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2024年浙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报考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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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利息填写流程+条件+标准

2024-02-21,全文共 18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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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利息怎么填?

一、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

您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判定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通过以下方法:

1、查合同: 有的贷款合同对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了约定,条款表述诸如“本笔贷款适用于第1套房的房贷贷款政策”。

2、咨询贷款办理银行: 可通过各大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客服电话和贷款办理行电话咨询。

3、银行官方微信号查询步骤: 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送

“个税”两字—根据提示选择“首套贷”相关内容查询。(中国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交通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邮政银行微信公众号可通过类似方法查询到首套贷款相关信息)

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的在中国境内的符合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0年。

若纳税人本人和其配偶在婚前均由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夫妻双方各自根据自己名下住房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二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其贷款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税前扣除。

二、填写申报准备材料

房屋信息: 包括房屋坐落地址、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贷款信息: 包括贷款类型、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贷日期、贷款期限(月数)。

三、手机APP填报图示

第1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并登录,选择“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第2步: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之后,选择相应的扣除年度点击“确认”。

第3步:确认材料完备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第4步:根据所选产权证明方式,填写“房贷信息”。

第5步:根据贷款方式,填写“房贷信息”。

第6步:填写“配偶信息”,选择“扣除比例”。

第7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四、申报方式的选择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为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需事先下载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由您的单位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可以较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优点: 按月按时享受,不用自行办理扣除。缺点: 单位会知道部分个人信息。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即:不由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自行去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延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优点: 单位不会知道您的个人信息。缺点: 延迟享受,自行办理较麻烦。

五、注意事项

房屋坐落地址:

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信息一致。

房屋证书类型和号码:

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且已经有房贷利息支出,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填写房屋预售合同编号。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已经有房贷利息支出,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填写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证书号码填写产权证号码。

贷款类型:

贷款类型分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贷款银行:

公积金贷款此项不填。贷款类型为商业银行时,此项必填。请填写总行名称,如中国银行。

贷款信息:

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等信息,查阅贷款合同或咨询贷款银行获取。

本人是否借款人:

本人是借款人的选“是”,具体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或他人共同贷款等情形。本人不是借款人的选“否”,同时需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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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时间+条件+岗位表)

2024-04-02,全文共 1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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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

根据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面试后将组织开展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工作,全省共推出562名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进行专项招录。

一、报考条件

除具备《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考人员已参加2024年度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统一组织的笔试,且成绩达到原报考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原参加心理测评的人员,心理测评结果须合格)。

(二)报考人员须符合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报考人员原报考职位笔试科目测试类别应满足专项招录职位所需测试笔试科目类别。

(四)在2024年度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中,省级招录机关单位已完成差额考察,入围等额体检的人员不能报考本次专项招录职位。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和市级以下机关单位已完成体检,入围等额考察的人员,不能报考本次专项招录职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gwy.zjks.gov.cn)、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网站查询专项招录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对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的,可与招录机关联系咨询。

点击查看:2024年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计划表(温州岗位表)

点击查看:2024年浙江省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计划表

(二)报名

2024年4月8日9时至4月10日17时期间,报考人员以参加我省2024年度公务员招录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报名系统,填报专项招录职位。提交信息后,可查询报考职位当前报名人数和进入资格审核范围人员的笔试最低分,报名时间截止前1小时停止查询功能。

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招录机关不进行资格审核。请报考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免因网络拥堵等原因无法提交报名信息。

(三)资格审核

2024年4月11日9时至4月12日17时期间,招录机关按照10:1的比例,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资格审核。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测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行测再相同的,以申论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各科目成绩均相同的,一并进入资格审查。各职位审核通过人员与录用计划数达到10:1后,招录机关不再对其他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达不到5:1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保留外,一律取消或核减。

报考人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网站查询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名单。

三、面试等后续工作

(一)资格复审

招录机关负责面试前的资格复审。面试前,招录机关将从通过资格审核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3:1的比例,线上线下进一步审核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或体能测评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测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行测再相同的,以申论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各科目成绩均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或体能测评人选。

资格复审开始前24小时以内,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入围面试名单公布后,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二)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中的综合执法职位须开展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行政执法类职位中的综合执法职位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民警察职位执行。

(三)面试

2024年4月17日前,报考人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长三角公务员考录一体化平台网站查询面试有关公告。面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面试时间为4月21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得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报考人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折合成百分制,并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合成总成绩。

招录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并按规定组织体检考察。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成绩再相等的,以行测成绩高的排位在前;行测成绩再相同的,以申论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在面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递补。

(五)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

报考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报考其他职位公务员应履行岗位明确的服务年限要求。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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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标准+申报方式(附图解步骤)

2023-12-14,全文共 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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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赡养老人篇操作指南

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 (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中外祖父母的支出。

扣除标准

1.独生子女:3000元/月(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本人扣除

1.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

2.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3.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确认流程

一、新增赡养老人信息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我要办税】

2.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3.点击“赡养老人”,选择扣除年度

4.准备好相关资料,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5.完善本人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

6.选择被赡养人

7.被赡养人信息确认后,点击“下一步”

8.选择是否独生子女,点击“确定”

9.独生子女的,点击“下一步”;非独生子女的,选择“分摊方式”和录入“本年度月扣除金额”,点击“下一步”

10.选择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点击“提交”完成操作。

二、修改分摊比例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我要办税】

2.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

3.选择需要修改的信息

4.点击“修改”

5.选择“修改分摊方式”

6.修改“分摊方式”“本年度月扣除金额”,点击“确认修改”

7.提示修改成功,操作完成

三、“删除”赡养老人信息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我要办税】

2.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

3.选择需要修改信息

4.点击“作废”

5.再次确认,点击“作废”

6.提示作废成功,操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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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24年千企万岗助强城专项行动新春招聘会岗位表

2024-02-23,全文共 3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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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早日实现“百万人才聚温州”,助力温州“强城行动”,龙年新春伊始,市人力社保局推出2024年“千企万岗助强城”专项行动新春引才系列活动,将通过线上线下高频次叠加、市内市外多渠道对接的方式,打造“5+5+N”产业和“一港五谷”新质生产力企业引才矩阵,掀起新春引才热潮。场次频繁、机会多多!欢迎大家“来温州·创未来”!

2024年“千企万岗助强城”专项行动本地线上线下招聘会预排期

注:

1.招聘会具体举办日期及举办形式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活动安排以温州人才网本地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栏目发布为准,敬请留意;

3.本地双线招聘会咨询热线:0577-88624008。

2024年“千企万岗助强城”专项行动一季度外出引才预排期

注:

1.招聘会具体举办日期及举办形式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2.活动安排以温州人才网外出招聘会栏目发布为准,敬请留意

3.外出引才报名热线:0577-8830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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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3-12-14,全文共 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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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12月31日。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于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入口在哪里?

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

2023年哪些扣除标准提高了?

一老一小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

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调整,无需操作,即可按照新的标准享受扣除。如之前填报有误,也可以点击“去填报”重新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推荐阅读:202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方式+标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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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方式+标准+注意事项

2023-12-14,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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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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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时间

2023-12-07,全文共 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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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间: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

确认入口+流程:

>>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指引(入口+流程)

温馨提示:

1、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 人支出、房贷 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2、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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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行政复议法知识专项竞答活动时间+入口+奖品+规则

2023-12-20,全文共 6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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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知识专项竞答活动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从12月1日开始举办行政复议法知识专项竞答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23年12月1日至30日(共计30天)

二、活动平台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各地方普法微信公众号矩阵

答题入口:点击进入

三、活动内容

重点围绕行政复议法进行答题。

四、奖项设置

个人优胜奖:共计7200名,奖品为每人20元人民币手机话费。

五、参赛规则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每10天为一个阶段。活动期间每天推出6道题目,每人每天限答一次。每一个阶段抽取2400名个人优胜奖,共计7200名,累计7天全部答对当天题目者可获得该阶段优胜者电子证书,同时获得该阶段抽奖资格,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答题正确率,随机抽取。每个阶段的获奖名单均于该阶段活动结束后第二日公布,活动全部结束后,统一为获奖者充值。欢迎各单位有组织参加答题活动,活动结束后,根据后台统计数据,将选出组织活动好的基层单位进行表扬。

六、答题办法

关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手机下方子菜单“齐参与”中找到“行政复议法竞答”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

七、特别提醒

1.请务必填写正确的手机号,这样才能拿到奖品。

2.答题前,网友须在个人信息页“所属地”的下拉菜单中选择个人所在的省(区、市)和地市,在“单位”栏填写个人所在单位,以便后台数据统计,作为优秀组织单位推选依据。

推荐阅读:2023行政复议法知识专项竞答第二阶段试题+答案(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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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2024温州平阳县有哪些岗位

2024-04-02,全文共 5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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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2024温州平阳县岗位一览

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

根据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面试后将组织开展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工作,全省共推出562名计划面向社会统一进行专项招录。

图源:浙江发布

报考条件

除具备《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考人员已参加2024年度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统一组织的笔试,且成绩达到原报考职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原参加心理测评的人员,心理测评结果须合格)。

(二)报考人员须符合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三)报考人员原报考职位笔试科目测试类别应满足专项招录职位所需测试笔试科目类别。

(四)在2024年度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中,省级招录机关单位已完成差额考察,入围等额体检的人员不能报考本次专项招录职位。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和市级以下机关单位已完成体检,入围等额考察的人员,不能报考本次专项招录职位。

2024年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报名入口gwy.zjks.gov.cn

2024浙江山区海岛县公务员专项招录(时间+条件+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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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怎么填(条件+标准+材料)

2024-02-21,全文共 11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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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怎么填写?

一、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

扣除年度内您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第一档标准1500元每月扣除;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第二档标准1100元每月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第三档标准800元每月扣除。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二、填写申报准备材料

住房租赁信息 (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方信息)

工作城市信息 (市一级主要工作城市)

三、手机APP填报图示

第1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并登录,选择“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第2步:选择“住房租金”之后,选择相应的扣除年度点击“确认”。

第3步:确认材料完备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第4步:“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为选填,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5步:填写“住房租金支出信息”和“工作城市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第6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四、申报方式的选择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为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需事先下载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由您的单位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可以较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优点: 按月按时享受,不用自行办理扣除。缺点: 单位会知道部分个人信息。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即:不由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自行去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延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优点: 单位不会知道您的个人信息。缺点: 延迟享受,自行办理较麻烦。

五、注意事项

住房坐落地址:

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

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期,截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

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

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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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填报?

2023-12-14,全文共 4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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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填报?

12月1日-31日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

今年,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

系统已按照新标准进行了调整,无需操作,即可按照新的标准享受扣除。如之前填报有误,也可以点击“去填报”重新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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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2024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特招生专项测试时间

2024-01-15,全文共 6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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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安排

专项测试项目包括田径、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武术、足球(男)、举重(男)、游泳、体操。测试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公布的《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招生专项测试项目内容和要求》。

专项测试于2024年3月24日在指定考点举行。考点学校在专项测试准考证上明确。考生可于考前3天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自行打印专项测试准考证。考试当日,考生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检录、候考和考试。

报到要求

考生须在考前一天即3月23日,至考点学校办理报到手续,了解考试编组、检录时间、考试时间、考场分布、考试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并熟悉考点环境。

报到时,考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在高中阶段获得我省体育专业特招生相应项目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前6名(集体项目限主力队员,体操项目在地市级及以上体操比赛中获得过男、女个人全能前6名)的证明或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

个别考生因特殊原因在报到时暂无法提交相关证明原件的,须递交个人申请报告和由学生所在中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相关证明原件。逾期仍无法提交的,专项测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温馨提醒: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专项测试前考生须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考生请关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发布的体育专项测试有关通知和消息,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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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2023-12-14,全文共 68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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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住房租金篇】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6、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7、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住房贷款利息篇】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7、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8、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继续教育篇】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4、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5、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我现在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我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扣除继续教育吗?

如您有综合所得(比如稿酬或劳务报酬等),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3600元/年)。

7、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赡养老人篇】

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7、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8、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篇】

1、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是谁?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5、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6、婴幼儿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同时扣除。1到8月份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的年龄范围内,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8、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子女教育篇】

1、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2、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3、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5、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6、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7、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8、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大病医疗篇】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4、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5、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6、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7、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8、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其他】

1、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哪些申报方式享受,有什么不同?

您可将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本人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扣除。

一般来说,指定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取得收入时便可享受扣除,而自行申报更适合注重个人隐私的纳税人。

2、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3、扣除年度什么意思?可以选择多年吗?

扣除年度指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房贷利息支出等连续多年的扣除需要每年重新填写或确认。

4、我实际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与预期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1.请检查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有误。

2.与扣缴义务人确认是否存在其录入金额错误或未及时下载您填报的扣除信息等问题。

3.在您与扣缴义务人均填写正确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或税务机关。

5、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可以修改吗?

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6、公司为我申报的信息我能修改吗?我申报的信息公司能够修改吗?

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的扣缴义务人只可以查看不可以修改。扣缴义务人为您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修改,您修改之后,扣缴义务人不可以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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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时间(开始+结束)

2023-12-07,全文共 2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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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时间什么时候开始?

2023年12月1日开始确认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

如何确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下载并打开个税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

温馨提示:

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

纳税人可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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