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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

天津居住证专题栏目,提供与天津居住证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天津居住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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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多久?

2024-04-15,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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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办理需要多久

办理时限:成功提交后,系统将于5日内完成审核,若未因其他原因被系统驳回申请的,提交申请之日起15天内完成证件发放。

受理条件:公民在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理程序

1、按照平台要求上传符合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的电子照片(注:到窗口单位申领居住证不需提供照片,如对制证照片有特殊要求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照片的申请人应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

2、上传身份证明和合法居所等证明材料照片后提交申领信息。

3、成功办理居住证的,使用邮政EMS服务速递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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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车家庭指标外省申请人需要有居住证吗?

2024-01-09,全文共 3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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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无车家庭指标外省申请人需要居住证吗?

答:需要。所有家庭申请人需属于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实体证或电子证均可)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及近两年在本市连续居住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市民、华侨和外国人;

申请官网: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xkctk.jtys.tj.gov.cn/

申请流程: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进入“用户中心”界面,在“无车家庭指标申请”菜单栏中选择“填报家庭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家庭其他申请人登录各自账号并对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后,无车家庭指标申请开始计算时间。(流程图解

需要人工办理业务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家庭关系证明等材料,所有家庭申请人共同到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家庭指标申请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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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公告

2024-03-04,全文共 1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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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公告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和《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规范〔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办法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符合在津入学(转学)条件,并于2024年秋季入学(转学)的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入学学生: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转学学生:需具有全国义务教育段小学在校学生学籍。

二、具体安排

2024年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申请阶段,包括网上预约登记和现场核验证件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约登记

1. 请居住证持有人于2024年4月8日~5月8日前 登录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系统。有以下三种登录方式:

(1)关注“天津红桥教育”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小学教育”——进入“小学随迁入学登记” 或“小学随迁转学登记”栏目。根据入学或转学需求,自行选择进入系统填报。

(2)扫描红桥区教育局门前张贴的《公告》中的二维码,根据入学或转学需求,自行选择进入系统填报。

(3)扫描各公办小学校门前张贴的《公告》中的二维码,根据入学或转学需求,自行选择进入系统填报。

2. 请居住证持有人按照登记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每一名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身份证号码与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只能登记一次。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3. 网上预约登记提交成功后,您将会收到如下提示语:“现场验证时间、地点将于5月20日以短信形式发送到您的手机,请您注意查收,并按照手机短信通知时间到场进行验证。感谢您的合作。”。(请家长留存好此条提示语短信)

(二)现场核验证件

1. 现场验证。根据短信通知时间、地点,居住证持有人携带所需证件(所需证件请参看本通知第三项内容),出示短信凭证到现场进行证件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登记回执》(请家长做好留存);审核不合格,可补充证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验证。

2. 验证审核通过后,红桥区教育局将依据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登记期间提供的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统筹安排到一所公办小学报名。申请登记确认后,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出现变更的,将不能再作为安排学校就读的依据。

3. 居住证持有人要讲诚信。现场核验证件时,居住证持有人要保证证件原件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并真实有效,方可办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报名。填报信息不实或提供虚假证件,则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报名资格,不予以办理入学(转学)。

三、需提供的相关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红桥区居住证原件或电子居住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红桥区合法居所的证明。

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并提供申请入学登记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居住证持有人需确保填报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证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居住证持有人务必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不再予以办理。

(三)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红桥区居住证地址与合法居所证明的地址必须一致,天津市社保需连续缴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前且不少于半年(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或2024年1月至6月)。

注:此公告为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基本政策。

天津市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请关注后期天津市发布的招生入学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

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各小学门前《公告》中的咨询电话向学校进行咨询。也可拨打红桥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电话(022-6301537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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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最新制度

2024-02-27,全文共 54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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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规范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天津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居住证是来津公民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负责承办居住证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居住证申领

第七条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一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第十五条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权益。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在本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在本市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章居住证积分

第三十四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市级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设立的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户籍身份、相关材料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并对区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专栏,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情况定期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第六章落户

第四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当期积分落户人员名单确定后1个月内,对应当归档的申报材料,受理点及时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移交给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由其对居住证积分档案进行汇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居住证积分档案托管。公安部门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者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四十三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四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积分期间存在犯罪行为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期满后,5年内申报积分落户的,每条刑事犯罪记录减100分。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办理积分落户的,取消当期积分落户资格,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信息记录扣减30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由市教委牵头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居住证待遇

1.持居住证人员子女可接受居住地免费的义务教育,并享有居住地参加中高考的资格。

2.参与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3.在居住地可享受法律援助。

4.可在居住地办理社保参保。

5.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6.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

7.可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领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8.可办理驾驶证、机动车登记。

9.办理生育服务证。

10.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

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落户准则

建制镇和小城市

1.在当地有稳定住所

中等城市

1.在当地有稳定就业

2.有稳定住所(对住房面积、金额无要求)

3.参加当地社保不超过3年

大城市

1.当地有稳定住所

2、.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一定的年限

3.参加当地社保不超过5年

注:人口在300万-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就业范围、年限和住所范围、条件作出规定,可建积分落户制。

特大城市

1.当地有稳定住所

2.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一定的年限

3.参加当地社保年限

注:特大城市,如广上北深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并且合理的设置了积分分值,所以想在这些城市落户的话,还是需要努力攒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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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南开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通知

2024-03-25,全文共 1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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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开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通知

一、登记对象

2024年入学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预约

1.请居住证持有人于2024年4月8日—5月7日的工作日9:00—16:30电脑登录南开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预约系统http://nkyydj.tjeol.com(不支持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

2.请居住证持有人按照预约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每一名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身份证号码与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只能预约一次。预约时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未填写真实有效信息或逾期没有完成预约,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登记资格。

3.网上预约成功后,请居住证持有人打印系统生成的预约单。“预约单”将显示如下提示语:“您已预约成功,我们会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您现场核验证件的时间及要求,请耐心等待。感谢您的合作!”

(二)现场验证

预约成功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需完成初审和复审两次证件审核。初审与复审时均需携带纸质版预约单、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初审与复审均合格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方具备入学登记资格。初审时间一般为5月,复审时间一般为7月。统筹安排学校的结果与初审学校无关,以复审时通知为准。

三、需提供的相关证件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南开区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南开区居住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南开区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合法居所证明的地址须与居住证的地址保持一致,且至申请入学登记前在南开区连续居住不少于六个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或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用途须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须在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复康路5号院内)办理。同时需提供在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解放南路376号)开具的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结果》,在天津市其他区有0套不动产。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南开区的务工就业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南开区的务工就业证明:如为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如在单位就职需提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南开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居住证持有人需在申请入学登记前连续缴存六个月南开区社保(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或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至少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初审与复审时均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

四、注意事项

(一)居住证持有人要确保填报信息及所提供证件均真实有效,否则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登记资格,一切后果自负。

(二)居住证持有人要在规定时限内登录预约系统,按页面提示完成信息填报,规定时限以外不予办理。如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完成网上预约,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登记资格。

(三)随迁子女父母中一方已取得天津市其他区户籍(含蓝印户口、集体户口)或已在其他区购房,南开区不再接收其随迁子女入学或转学,请到户籍所在区或购房所在区申请学位。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已在天津市其他区入学的,南开区不再接收其转学。2024年秋季学期跨省市转入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学时需提交的材料与入学基本一致,各项材料的具体时间要求以届时的转学通知为准。

(五)区教育局将为符合入(转)学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全区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小学就读,小升初时统筹安排到全区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初中就读。

(六)如后期颁布新的政策,则以最新政策为准。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为27459972

以上政策解释权归南开区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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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2024-03-04,全文共 1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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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职分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且满足本市高考报名政策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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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天津积分落户居住证怎么加分?

2023-01-03,全文共 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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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天津积分落户居住证怎么加分?

答:根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最新消息,经过重新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正式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特别提醒:

申请人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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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积分落户居住证加分规则

2024-01-19,全文共 3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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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积分落户居住证加分规则

答:根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最新消息,经过重新修订后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正式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居住证积分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特别提醒:

申请人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政策来源:天津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http://218.67.246.52/wu-score/systemNotice/detailPage?id=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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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网上办理怎么查询进度?

2024-04-10,全文共 2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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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网上办理怎么查询进度

答:按照指引输入公民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可查询办理居住证进度

办理入口: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 | 天津公安APP

办理步骤:

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

第一步,在微信上搜索关注小程序“天津公安民生服务”,点击进入“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小程序。

第二步,点击小程序首页上方搜索框;

第三步,输入“居住证办理”,点击“居住证办理进度查询”,按照指引进行办理。

天津公安APP

第一步,点击链接下载天津公安APP,APP首页点击居住证办理进度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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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签注指南

2024-02-27,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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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怎么办理签注?天津居住证签注办理条件是什么?天津居住证办理延期需要什么条件?天津居住证在哪里办理延期?

办理条件

1.居住证失效补签,拥有天津市居住证的持有人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需办理

2.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申请变更地址办理材料

居住证失效补签

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

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三)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居住地址发生变动

1.居住证

2.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

注: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可当场办理

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

在网上申请,可以通过微信搜一搜 搜索“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小程序进行办理,申请过程十分简单,只要按照提示注册账号并登录,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对应的资料即可

线下办理

在现场申请,只需携带好材料到现场办理即可,在新居住地受理单位(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可以通过居住登记入口查看新居住地受理单位办理地点

线上办理

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进入后首页“流动人口居住证签注申请”

线下办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其他须知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签注:

1.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

2.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5日内核查居住情况: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

注: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办理费用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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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持有效居住证的准市民落户指南(材料+流程)

2023-11-06,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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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的准市民落户指南材料+流程

申请条件

持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申请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

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教体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教育部门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

3.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相关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4.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5.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6.经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推荐阅读:

天津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来源: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https://www.tjbh.gov.cn/government/contents/11160/278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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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办理办法

2024-03-25,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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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及流程验证方式

一、验证方式

2024年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采用网上证件预审方式进行,网上预审结果将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申请注册的手机号上,请按要求进行下一步操作。预审合格的,现场验证报到时间将在8月下旬以短信形式发给家长

二、时间

1.网上注册及上传证件时间

3月29日-4月30日(工作日)8:00-18:00

2.网上证件预审时间

4月1日一4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分配学位时间

8月22日一8月23日9:00-18:00以短信形式将现场验证的学校名称和报到时间发送给家长。

三、申请入学办理流程

1.登录注册。由居住证持有人登录“2024年天津市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登记系统”,注册账号 (一名适龄儿童仅允许一人注册登记)。

2.信息填报。请如实填写基础信息,并确保与登记时携带材料信息一致。

3.上传验证材料。请如实拍照上传所需证件原件进行预审。

4.网上预审。网上预审结果将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申请注册的手机号上,预审合格的,现场验证报到时间将以短信形式发给家长;预审不合格,请补充证件并在预审时间内重新提交验证。

5.材料复审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预审合格的居住证持有人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可分配学位;审核不通过,取消登记资格。

6.分配学位。根据区内资源情况,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区内一所公办小学就读。

7.现场验证。预计8月下旬凭到校报到短信和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学校进行验证。请确保所有证件在到校验证期间真实有效,验证不通过,取消入学资格。

四、网上预约操作办法

电脑端:通过浏览器登录hdsaditizsbm.com

手机端:

1.下载浏览器;

2.通过浏览器扫描二维码

五、咨询电话:24120924-8010

河东区教育局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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