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便民服务

0

天津实施细则

天津实施细则专题栏目,提供与天津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天津实施细则问题。

分享

浏览

19

文章

102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024-01-09,全文共 3984 字

+ 加入清单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有效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持续优化我市小客车调控政策,市交通运输委等8部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具体细则如下:

一、实施无车家庭指标

年内定向投放3万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按照申请时间顺序配置,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于2024年1月8日起60天内,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的申请登记,通过资格审核的可获取一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

(一)无车家庭指标的数量及配置方式

无车家庭其他指标共3万个,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先后配置,申请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3:30——2024年3月8日24:00,审核时间为2024年1月8日13:30——2024年4月20日24:00。

我们将对每个家庭按申请时间编号排序,并在家庭指标申请界面提示有关排序。排名在3万名以内的家庭,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通过资格审核的可直接获取指标;排名在3万名以外并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可在前3万个家庭出现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后依次递补。

(二)无车家庭的具体定义

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申请;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举例来说,一对夫妻可以组成一个家庭;子女和其父母可以组成一个家庭;单亲父母和其子女可以组成一个家庭;亲兄弟姐妹二人不可以组成一个家庭。

(三)无车家庭指标的申请条件

1.家庭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申请,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2.家庭主申请人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3.所有家庭申请人需属于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实体证或电子证均可)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及近两年在本市连续居住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市民、华侨和外国人;

4.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号牌小客车、名下没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5.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所有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参与多个家庭配置;

6.家庭主申请人目前不在“因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惩罚期内;家庭主申请人没有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7.所有家庭申请人须承诺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

8.现役军人请到各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申请。

(四)无车家庭指标的申请过程

家庭主申请人可登录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xkctk.jtys.tj.gov.cn/),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进入“用户中心”界面,在“无车家庭指标申请”菜单栏中选择“填报家庭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家庭其他申请人登录各自账号并对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后,无车家庭指标申请开始计算时间。

需要人工办理业务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家庭关系证明等材料,所有家庭申请人共同到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家庭指标申请并进行确认。

市民在注册和登录账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22—12345”进行咨询。

(五)无车家庭指标的使用方式

家庭主申请人获取无车家庭指标后,可用于购买新车及二手车,本次无车家庭指标不限制车辆购买地区。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家庭主申请人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2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增量指标申请。

(六)无车家庭指标的审核过程

申请人信息会同步发送至各审核部门。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本市民政部门配合进行家庭申请人信息核查,在本市登记的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天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实比对。

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婚姻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通过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xkctk.jtys.tj.gov.cn/)通知家庭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或提供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提出复核。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在2024年4月20日24:00前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家庭主申请人可获取一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无车家庭指标申请自家庭其他申请人登录账号并确认申请信息后开始生效,主申请人完成信息填报后请及时完成家庭其他申请人的申请确认工作。

二是请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如实填写婚姻状态等家庭信息、认真核对全部填报信息,如因申请人填报有误造成审核不通过,重新填报家庭指标申请会重新计算申请时间。

三是如果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婚姻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或向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提供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起书面核实,核实无误的方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两种途径。2024年4月20日24:00前未完成亲属关系公证或未完成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书面核实的家庭不能获取指标。

二、实施个人阶梯摇号指标

(一)个人阶梯摇号指标的数量及配置方式

年内定向投放1万个个人普通车阶梯摇号增量指标,个人累计参加普通车摇号25次及以上且未中签的市民可参与个人阶梯摇号活动,个人阶梯摇号活动定于2024年3月底单独实施,具体情况以调控服务机构届时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

(二)个人阶梯数的计算方式

个人阶梯数按照个人累计参与普通车摇号的有效次数来计算,个人累计参加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个人每累计参加12次且未中签的,阶梯数加1。即:累计参加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2,累计参加49次至60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3,以此类推。

(三)个人阶梯数的具体意义

个人阶梯数为该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

举例来说,市民张某累计参加36次普通车摇号且未中签,他的阶梯数为1,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也为1;市民王某累计参加60次普通车摇号且未中签,他的阶梯数为3,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也为3;市民刘某累计参加61次普通车摇号且未中签,他的阶梯数为4,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也为4;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四)个人阶梯摇号指标的使用方式

申请人获取个人阶梯摇号指标后,可用于购买新车及二手车,本次个人阶梯摇号指标不限制车辆购买地区。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申请人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5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增量指标申请。

三、实施高层次人才指标

(一)高层次人才指标申请条件

经市人才部门认定的海河英才A卡、B卡人员,名下未登记天津市小客车的,可申请一个高层次人才其他指标。

(二)高层次人才指标申请方式

经市人才部门认定的海河英才A卡、B卡人员,且满足名下未登记天津市小客车条件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办理高层次人才其他指标申请业务。

四、实施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

(一)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申请条件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在本市依法设立;

二是融资租赁公司需经市金融部门认定,符合已纳入监管名单、监管评级为A级、具有汽车租赁业务经验(上一年度汽车租赁资产余额大于等于5亿元人民币)、近一年未发生有责投诉;

三是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无达到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状态的机动车。

(二)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市金融部门确定可申请指标额度后,可持相关材料到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小客车调控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申请业务。

五、优化二手车周转指标

为促进本市二手小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23〕3号)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非营运二手小客车可申请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使用周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六、调整增量指标配置比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年度10万个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从原来的1∶5∶4的比例配置调整为1:7:2的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7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具体增量指标配置情况以调控服务机构当月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

七、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具体实施起止期的除外)。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8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2024-03-29,全文共 900 字

+ 加入清单

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津财建一〔2022〕38号)《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津交发〔2023〕23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现制定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一、运营奖励

享受运营奖励的新能源车辆,应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里程运营补贴

享受里程运营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应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里程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非纯电动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按照每公里0.1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6000元运营补贴。

三、奖励补贴审核拨付

已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进行线上申报。“一次性运营奖励”将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注册日期与原车的强制报废日期核准应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额度;“里程运营补贴”将通过多种途径渠道对比核实后核准应享受里程运营补贴的额度。交通部门定期严格做好信息审核、补贴申报等工作,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补贴资金拨付,依法依规发放奖励补贴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更新非纯电动汽车的经营者不受影响。

政策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403/t20240326_6570607.html

展开阅读全文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2024-03-04,全文共 1944 字

+ 加入清单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职分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且满足本市高考报名政策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原文

2023-11-06,全文共 3915 字

+ 加入清单

天津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公安局)

(一)申请条件

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承诺无异地社保);

2.《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

4.学校在学证明或毕业证;

5.学历认证(涉及毕业生);

6.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

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上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办理落户。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在滨海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该企业正常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

7.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8.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和所在企业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教体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教育部门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

3.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当前存续状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4.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相关人社部门进行在该企业就业及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5.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6.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7.经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三、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经区政府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等外省市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随企业迁来的已在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在滨海新区人才集体户落户,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在外地总部上社会保险的提供异地社会保险凭证);

5.直接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所在企业向区商务和投促局或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落户申请,企业一次性进行申报,提供企业职工名册;

2.区商务和投促局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框架协议进行审核;

3.区人社局、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进行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

4.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进行审核;

5.经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四、鼓励在“滨城”持有效居住证的准市民落户(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持滨海新区有效居住证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申请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教体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教育部门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

3.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相关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4.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5.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6.经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五、鼓励在“滨城”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落户(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申请条件

在滨海新区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在外省市同期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正常连续缴纳1年社会保险费且同期无异地社会保险费缴纳),支持其落户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或人才市场集体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5名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6.该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落户在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

8.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和所在企业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教体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教育部门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

3.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当前存续状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4.区人社局、各开发区相关人社部门进行员工在该企业就业及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5.区税务局、各开发区相关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6.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相关产权登记部门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7.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8.经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和泰达街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六、鼓励为“滨城”贡献者落户(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妇联、区公安局)

(一)申请条件

在滨海新区工作、生活的外省市人员,获得滨海新区区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技能大师、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可申请在滨海新区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落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落户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

3.《天津市居住证》;

4.荣誉证书;

5.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

6.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落户人在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网上预约,在预约办理日到预约办理地点现场提交材料(开放全流程网上办理后,可通过滨城户籍新政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及邮寄信息);

2.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区妇联、区公安局对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分别进行审核;

3.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

4.区公安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亲属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5.经区总工会、团区委、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妇联、区公安局等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打印并邮寄《准予迁入证明》。

其他事项:

1.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黑名单”;落户申请人不能有犯罪记录,对故意隐瞒犯罪记录行为取得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对弄虚作假的相关企业取消申报资格。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本细则享有最终解释权,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承担。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期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完善。

政策来源: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https://www.tjbh.gov.cn/government/contents/11160/278963.html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