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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持有人专题栏目,提供与天津持有人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天津持有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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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公告

2024-03-04,全文共 18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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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公告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和《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规范〔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4年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办法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符合在津入学(转学)条件,并于2024年秋季入学(转学)的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入学学生: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转学学生:需具有全国义务教育段小学在校学生学籍。

二、具体安排

2024年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申请阶段,包括网上预约登记和现场核验证件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约登记

1. 请居住证持有人于2024年4月8日~5月8日前 登录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系统。有以下三种登录方式:

(1)关注“天津红桥教育”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小学教育”——进入“小学随迁入学登记” 或“小学随迁转学登记”栏目。根据入学或转学需求,自行选择进入系统填报。

(2)扫描红桥区教育局门前张贴的《公告》中的二维码,根据入学或转学需求,自行选择进入系统填报。

(3)扫描各公办小学校门前张贴的《公告》中的二维码,根据入学或转学需求,自行选择进入系统填报。

2. 请居住证持有人按照登记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每一名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身份证号码与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只能登记一次。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3. 网上预约登记提交成功后,您将会收到如下提示语:“现场验证时间、地点将于5月20日以短信形式发送到您的手机,请您注意查收,并按照手机短信通知时间到场进行验证。感谢您的合作。”。(请家长留存好此条提示语短信)

(二)现场核验证件

1. 现场验证。根据短信通知时间、地点,居住证持有人携带所需证件(所需证件请参看本通知第三项内容),出示短信凭证到现场进行证件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登记回执》(请家长做好留存);审核不合格,可补充证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验证。

2. 验证审核通过后,红桥区教育局将依据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登记期间提供的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统筹安排到一所公办小学报名。申请登记确认后,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出现变更的,将不能再作为安排学校就读的依据。

3. 居住证持有人要讲诚信。现场核验证件时,居住证持有人要保证证件原件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并真实有效,方可办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报名。填报信息不实或提供虚假证件,则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报名资格,不予以办理入学(转学)。

三、需提供的相关证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红桥区居住证原件或电子居住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红桥区合法居所的证明。

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并提供申请入学登记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居住证持有人需确保填报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登记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证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居住证持有人务必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不再予以办理。

(三)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红桥区居住证地址与合法居所证明的地址必须一致,天津市社保需连续缴至申请入学(转学)登记前且不少于半年(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或2024年1月至6月)。

注:此公告为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基本政策。

天津市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请关注后期天津市发布的招生入学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

红桥区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各小学门前《公告》中的咨询电话向学校进行咨询。也可拨打红桥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电话(022-6301537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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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办理办法

2024-03-25,全文共 7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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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办理时间及流程验证方式

一、验证方式

2024年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采用网上证件预审方式进行,网上预审结果将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申请注册的手机号上,请按要求进行下一步操作。预审合格的,现场验证报到时间将在8月下旬以短信形式发给家长

二、时间

1.网上注册及上传证件时间

3月29日-4月30日(工作日)8:00-18:00

2.网上证件预审时间

4月1日一4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分配学位时间

8月22日一8月23日9:00-18:00以短信形式将现场验证的学校名称和报到时间发送给家长。

三、申请入学办理流程

1.登录注册。由居住证持有人登录“2024年天津市河东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登记系统”,注册账号 (一名适龄儿童仅允许一人注册登记)。

2.信息填报。请如实填写基础信息,并确保与登记时携带材料信息一致。

3.上传验证材料。请如实拍照上传所需证件原件进行预审。

4.网上预审。网上预审结果将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申请注册的手机号上,预审合格的,现场验证报到时间将以短信形式发给家长;预审不合格,请补充证件并在预审时间内重新提交验证。

5.材料复审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预审合格的居住证持有人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通过,可分配学位;审核不通过,取消登记资格。

6.分配学位。根据区内资源情况,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区内一所公办小学就读。

7.现场验证。预计8月下旬凭到校报到短信和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学校进行验证。请确保所有证件在到校验证期间真实有效,验证不通过,取消入学资格。

四、网上预约操作办法

电脑端:通过浏览器登录hdsaditizsbm.com

手机端:

1.下载浏览器;

2.通过浏览器扫描二维码

五、咨询电话:24120924-8010

河东区教育局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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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南开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通知

2024-03-25,全文共 16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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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南开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通知

一、登记对象

2024年入学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办理流程

(一)网上预约

1.请居住证持有人于2024年4月8日—5月7日的工作日9:00—16:30电脑登录南开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预约系统http://nkyydj.tjeol.com(不支持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

2.请居住证持有人按照预约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每一名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身份证号码与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只能预约一次。预约时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未填写真实有效信息或逾期没有完成预约,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登记资格。

3.网上预约成功后,请居住证持有人打印系统生成的预约单。“预约单”将显示如下提示语:“您已预约成功,我们会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您现场核验证件的时间及要求,请耐心等待。感谢您的合作!”

(二)现场验证

预约成功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需完成初审和复审两次证件审核。初审与复审时均需携带纸质版预约单、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初审与复审均合格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方具备入学登记资格。初审时间一般为5月,复审时间一般为7月。统筹安排学校的结果与初审学校无关,以复审时通知为准。

三、需提供的相关证件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南开区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有效期内的南开区居住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南开区合法居所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合法居所证明的地址须与居住证的地址保持一致,且至申请入学登记前在南开区连续居住不少于六个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或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用途须为: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须在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复康路5号院内)办理。同时需提供在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解放南路376号)开具的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结果》,在天津市其他区有0套不动产。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南开区的务工就业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南开区的务工就业证明:如为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如在单位就职需提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南开区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居住证持有人需在申请入学登记前连续缴存六个月南开区社保(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或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至少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初审与复审时均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

四、注意事项

(一)居住证持有人要确保填报信息及所提供证件均真实有效,否则将取消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登记资格,一切后果自负。

(二)居住证持有人要在规定时限内登录预约系统,按页面提示完成信息填报,规定时限以外不予办理。如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完成网上预约,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登记资格。

(三)随迁子女父母中一方已取得天津市其他区户籍(含蓝印户口、集体户口)或已在其他区购房,南开区不再接收其随迁子女入学或转学,请到户籍所在区或购房所在区申请学位。

(四)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已在天津市其他区入学的,南开区不再接收其转学。2024年秋季学期跨省市转入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学时需提交的材料与入学基本一致,各项材料的具体时间要求以届时的转学通知为准。

(五)区教育局将为符合入(转)学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全区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小学就读,小升初时统筹安排到全区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初中就读。

(六)如后期颁布新的政策,则以最新政策为准。

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为27459972

以上政策解释权归南开区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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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2024-03-04,全文共 19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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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相关申请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持有人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职分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且满足本市高考报名政策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资源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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