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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通知

青岛通知专题栏目,提供与青岛通知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青岛通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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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4-26,全文共 2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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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创业补贴政策(统筹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申领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资金来源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五、申领程序

1.申请。创业实体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持申领补贴人员身份证件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还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2.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区(市)每月按2个批次进行审核。

3.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可由单位出具单位负责人“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4.信息公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政策衔接

1.《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于2022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施行。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2.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符合《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以上文件规定继续申领。其中,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所招用人员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办理就业登记。以上补贴申领日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

3.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不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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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岛海信探索中心重要通知(11月20更新)

2023-11-20,全文共 2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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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探索中心重要通知

各位亲爱的大朋友和小朋友们!

为营造更好的参观体验,提升展馆质量,让每一位来到海信探索中心的参观者可以体验到更加新颖与多彩的科学体验项目,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29日,海信探索中心一期改造工作将正式启动。

在改造期间,一楼科学启蒙馆的交通区与水上科学站将关闭,期间无法参观游览,其他区域将正常开放。

具体游览路线请密切关注探索中心官方微信与馆内公告,或请在营业时间内拨打0532-80872888咨询,对您的参观游览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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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4-01-12,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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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通知点击查看原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90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88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3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7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4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8元。三市农村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8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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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4-26,全文共 1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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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1.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对不再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申领对象可申领补贴至灵活就业当月。

三、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统称“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按月发放。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申领补贴时,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发放。审批通过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六、政策衔接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状态未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补贴期满。

2.本通知施行之日及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七、有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贴申领条件。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金额等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3.各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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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风景区最新开闭通知

2024-02-22,全文共 25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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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风景区开放通知

【2024年2月22更新】

经过景区积极清理积雪和道路除冰,目前,巨峰、九水游览区具备开放条件,现恢复开放。太清、仰口、华严游览区仍在加紧清雪,具备开放条件时会及时发布。

请游客朋友们自备防滑登山用具,安全游览,结冰危险路段请勿前往。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4年2月21更新】

受雨雪寒潮天气持续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今日(2月21日)起对景区全线暂时封闭。

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景区各游览区正在组织清理冻雪,具备开放条件时,会及时发布信息。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随时了解景区实时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4年2月20更新】

因景区内车行路及游览区游步道积雪结冰,为确保安全,景区观光车暂停运行,除仰口游览区继续开放外,太清、巨峰、华严、九水游览区暂停开放,景区各游览区正在组织清雪,具备通车、游览条件时,会及时发布信息。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随时了解景区实时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4年2月5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巨峰、太清、九水游览区观光车恢复运行。

仰口至华严、太清路段仍在加紧清雪,具备通车条件时会及时发布。

【2023年10月1更新】

崂山风景名胜区华严游览区恢复开放公告

自2023年10月1日上午7:00,崂山风景名胜区华严游览区正式恢复对外开放,仰口游览区至华严游览区之间景区观光车恢复运行。

2023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华严游览区恢复开放公告

【2023年8月29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目前,崂山风景区九水游览区恢复开放。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8月28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受暴雨天气持续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今日(8月28日)起对九水游览区暂时封闭。

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随时了解景区实时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3年7月13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目前,暴雨预警信息已解除,崂山风景区恢复开放。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7月13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受暴雨天气持续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7月13日起对景区全线封闭。

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3年6月28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目前,崂山风景区恢复开放。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6月27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受暴雨和大风恶劣天气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今日(6月27日)14时10分对景区全线暂时封闭。已预约购票未入园的游客,请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景区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3年4月5更新】

4月6日起,崂山风景区九水游览区恢复开放。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4月5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巨峰、太清、仰口游览区已恢复开放。九水游览区暂不具备开放条件,仍然封闭。

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4月4更新】

受暴雨和大风恶劣天气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4月4日起,对景区全线封闭。已预约购票的游客,请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景区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3年1月25更新】

受寒潮天气和降雪结冰的影响,目前,崂山风景区巨峰游览区开放天地淳和广场至索道上站至灵旗峰线路,海上名山第一至坤门至巽门循环线暂时封闭。

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登山请做好防滑和添衣保暖,合理安排游览行程,注意游览安全。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2年10月9更新】

自2022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太清游览区内八水河桥头至太清广场观光车公路入口段步行木栈道因项目施工,暂时封闭,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2年9月18更新】

9月18日起,崂山风景区九水游览区恢复开放,华严游览区暂不开放。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9月17更新】

9月17日起,崂山风景区巨峰、太清、仰口游览区恢复开放;九水游览区、华严游览区暂不开放。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9月14更新】

受今年第12号台风“梅花”影响,今日崂山区将有大到暴雨,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9月14日10时起对景区全线封闭。已经入园的游客,请尽快出景区。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景区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2年8月15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巨峰游览区恢复开放。近期天气多变,请关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出行。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8月14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九水游览区恢复开放。近期天气多变,请关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出行。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8月13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太清、巨峰、仰口、华严游览区已恢复开放,九水游览区河道水量较大,暂不具备开放条件,仍然封闭。近期天气多变,请关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出行。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因连续暴雨影响,景区决定自8月14日起对巨峰游览区临时封闭,进行地质隐患排查处置,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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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4-14,全文共 2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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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规定,现就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六)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已享受安家费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及配偶已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三、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其中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无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须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核实,线上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核实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存疑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确定。

3.审核通过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安家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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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2023-06-28,全文共 1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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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季节,多地气温连创新高,对职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高温期间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等规定,现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充分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二)扎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三)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相关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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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4-16,全文共 2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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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为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聚青创新创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现就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二)补贴期限。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申请前须先向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其中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无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两次(月初和月中)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汇总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贴资金到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一)已按《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1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资助(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三)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四)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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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青岛崂山风景区重要通知

2024-02-22,全文共 2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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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景区重要通知

2024年2月22更新】

经过景区积极清理积雪和道路除冰,目前,巨峰、九水游览区具备开放条件,现恢复开放。太清、仰口、华严游览区仍在加紧清雪,具备开放条件时会及时发布。

请游客朋友们自备防滑登山用具,安全游览,结冰危险路段请勿前往。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4年2月21更新】

受雨雪寒潮天气持续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今日(2月21日)起对景区全线暂时封闭。

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景区各游览区正在组织清理冻雪,具备开放条件时,会及时发布信息。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随时了解景区实时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4年2月20更新】

因景区内车行路及游览区游步道积雪结冰,为确保安全,景区观光车暂停运行,除仰口游览区继续开放外,太清、巨峰、华严、九水游览区暂停开放,景区各游览区正在组织清雪,具备通车、游览条件时,会及时发布信息。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随时了解景区实时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3年8月29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目前,崂山风景区九水游览区恢复开放。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8月28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受暴雨天气持续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今日(8月28日)起对九水游览区暂时封闭。

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随时了解景区实时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3年7月13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目前,暴雨预警信息已解除,崂山风景区恢复开放。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7月13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受暴雨天气持续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7月13日起对景区全线封闭。

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3年6月28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目前,崂山风景区恢复开放。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3年6月27更新】

亲爱的游客朋友们:受暴雨和大风恶劣天气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今日(6月27日)14时10分对景区全线暂时封闭。已预约购票未入园的游客,请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景区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3年1月25更新】

受寒潮天气和降雪结冰的影响,目前,崂山风景区巨峰游览区开放天地淳和广场至索道上站至灵旗峰线路,海上名山第一至坤门至巽门循环线暂时封闭。

请大家先预约再出发,登山请做好防滑和添衣保暖,合理安排游览行程,注意游览安全。更多景区实时信息,请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祝您旅途愉快!

【2022年10月9更新】

自2022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太清游览区内八水河桥头至太清广场观光车公路入口段步行木栈道因项目施工,暂时封闭,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2年9月18更新】

9月18日起,崂山风景区九水游览区恢复开放,华严游览区暂不开放。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9月17更新】

9月17日起,崂山风景区巨峰、太清、仰口游览区恢复开放;九水游览区、华严游览区暂不开放。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9月14更新】

受今年第12号台风“梅花”影响,今日崂山区将有大到暴雨,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9月14日10时起对景区全线封闭。

【2022年8月15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巨峰游览区恢复开放。近期天气多变,请关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出行。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8月14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九水游览区恢复开放。近期天气多变,请关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出行。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2022年8月13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太清、巨峰、仰口、华严游览区已恢复开放,九水游览区河道水量较大,暂不具备开放条件,仍然封闭。近期天气多变,请关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出行。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因连续暴雨影响,景区决定自8月14日起对巨峰游览区临时封闭,进行地质隐患排查处置,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

【2022年8月12更新】

受雷电暴雨天气持续影响,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8月12日起对景区全线封闭。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2年8月11日更新】

因受雷电暴雨天气持续影响,目前崂山风景区部分路段和区域积水较多,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8月11日起对流清、太清、巨峰、华严、九水游览区暂时关闭。仰口游览区正常开放。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022年7月28日更新】

目前,崂山风景区全线恢复开放。近期天气多变,请关注气象信息,合理安排出行。雨后景区道路湿滑,请注意游览安全,切勿进入河道和非游览区。

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的实时信息,“先预约,再出行”!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景区管理要求,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游览环境。祝您游览愉快!

【2022年7月27日更新】

受持续强降雨天气影响,目前崂山风景区部分路段和区域积水较多,为确保旅游安全,根据崂山风景区应急预案的要求,决定自7月27日起对九水游览区暂时关闭;太清游览区八水河游览线关闭,太清宫区域9:30分恢复开放;巨峰游览区开放至“海上名山第一”景点;仰口、华严游览区正常开放。

已预约购票的游客,可按照原购票路径进行退票或调整游览行程,推荐预约仰口、华严游览区。恢复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请您密切关注@崂山风景区官方微博 随时了解景区实时信息!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崂山全域旅游热线:0532-96616。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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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场巴士调整西海岸新区线路运行时刻的通知

2023-09-11,全文共 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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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海岸新区线路运行时刻通知

尊敬的各位旅客:

自9月11日起,胶东国际机场往返西海岸新区线路执行以下运行时刻,请您提前做好出行安排,以免影响出行计划。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图源:青岛机场巴士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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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4-01-12,全文共 4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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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停车收费政策通知查看原文公告

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关于印发<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经新区管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区停车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机场、车站、港口、物流园区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5.事故车辆停车场;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7.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性停车场;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除上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外,其他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2.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二、价格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经新区管委批准向社会公开。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三、基本原则

围绕“控出行停车、保基本需求”,按照“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长时停放高于短时停放、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着力缓解热点区域、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泊位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适用本政策。

(二)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停车场。一类区域为漓江(东西)路、滨海大道以南,胶州湾隧道黄岛出口至海西路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除积米崖片区、星光岛片区);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车站、港口、物流园区、非一类区域景区景点和道路泊位等需要加速车辆流转的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见附件1)。

原则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均应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对建设运营成本较高或周边区域存在交通堵点的个别停车场,如不适合所在区域类别划分,增加特殊核定程序,可由经营性停车场提出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审核后,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计费方式

主要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超过免费时长,计时收费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有长时停放需求的,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

道路泊位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通过道路泊位经营单位停车收费系统申请办理,考虑到道路的公共属性和停车资源的稀缺性,道路泊位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对长期占用道路泊位资源的,将在计月收费资格方面予以限制。暂定为:同一号牌车辆在同一道路泊位连续不间断停放超过10日的,冻结办理下个月计月收费资格。后期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鼓励公共停车场(医疗机构停车场除外)开放不低于总泊位数30%的泊位作为计月泊位,满足市民长期停放需求。鼓励停车场采取日间计月、夜间计月、昼夜计月、分时段计月等菜单化管理方式,实行差异化计月收费标准,提高计月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错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计月需求。

车辆使用人与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签订计月停车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计月规定、退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收费时段

结合新区旅游城市特点,明确旺季时段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日间时段为当日8:00(含)-18:00(含),夜间时段为当日18:00(不含)-次日8:00(不含)。

(五)收费标准

1.计时收费体现差异化原则。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退路入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具体标准见附件2)

2.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实行累进递增计费。前30分钟(含)免费优惠,30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3.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六)优惠减免

1.车辆在政府价格管理的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均享受30分钟(含)免费优惠;在城市公园配套停车场享受2小时(含)免费优惠。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低于政策规定的免费时长基础上制定具体免费时长优惠政策,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

优先考虑“三证合一”(“三证”指身份证、行驶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且停车缴费信誉良好的居民计月需求,未达到计月收费标准时,按计时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2.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号牌车辆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政府价格管理的道路泊位内或同一个公共停车场首停免2小时停车费,已在某一道路停车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当日在其他政府定价道路泊位停放的,不重复享受减免。倡导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给予首停免2小时停车费。

5.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6.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五、停车收费管理

(一)价格管理形式确认

新区经营性停车场应安装计时收费设施并通过西海岸新区停车管理信息平台联网接入全市一个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简称“平台”),并实时在线传输准确的停车数据信息。政府价格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1.停车收费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

2.接入“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停车场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停车场总览图或平面示意图);

3.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或相关材料。

区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按程序确认价格管理形式、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停车场存续期间,如申请办理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持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重新确认。未经重新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的不能继续收费。

(二)价格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新区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及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公示。道路泊位经营者应对全部收费泊位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平台服务、统一价格公示。

为方便市民辨识和社会监督,不同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使用不同底色予以区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使用白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绿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其他底色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价格管理停车场还需标明核定收费类别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停车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由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局,结合动静态交通组织和交通拥堵治理实际,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需调整优化的,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别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区城市管理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停车资源供需实际,每2年组织一次评估,需调整优化的,按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区城市管理局结合新区城市公园建设情况,定期确定城市公园配套停车场名单。

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结合新区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施划和动态调整道路泊位,加大对违法停车、违规占用车位治理;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推进停车资源有序利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道路泊位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主要安排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停车场建设,停车运营和收支接受区城管、财政、国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发改〔2023〕25号)废止。

附件:1.西海岸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2.西海岸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3.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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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24-01-02,全文共 69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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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招生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官方原文

一、招生对象

(一)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已被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二、报考条件

(一)考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没有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3.没有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

4.专科阶段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报名前已解除处分。

5.身体健康。

6.具备以下考生资格之一:

(1)在毕业高校获得学校推荐资格的我省普通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校荐生)。

(2)通过招生高校自主组织的相应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下简称专业测试),获得考生自荐资格的我省普通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自荐生)。

(3)经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我省普通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家庭考生)。

(4)应征入伍地为我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退役,报名时为2024年应届专科毕业生或已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5)专科学习阶段,作为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 Skills Competition)”中获奖,或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一等奖的我省高校应届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大赛保送生)。

(二)2024年“3+2”对口贯通培养转段考生,须根据转段测试有关要求参加全省专升本统一考试报名。如具备上述报考条件,参加转段测试同时可兼报其他类型专升本考试招生。

三、相关考生数据校验和报送

(一)生源高校。

1.做好本校应届毕业生学籍信息工作。应届毕业生学籍库信息是高校报送资格名单、考生参加报名的主要依据,各生源高校应提前对本校应届毕业生学籍库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专科专业代码及名称、毕业年份等关键信息,对因更改姓名、更换专业、休学等原因造成信息有误的,要按学籍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应于2024年1月15日前全部更正完成,确保考生学籍信息准确无误。按照实际情况为需要参加高校专业测试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的考生、大赛保送生开具学籍证明(参考模板见附件1)。

2.报送本校小语种考生名单。各生源高校要根据本校公共外语课程设置情况,对本校所有应届毕业生及“3+2”二次转段考生全部进行语种排查,确定本校小语种考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1月22日—23日通过山东省普通专升本考试管理平台(https://zsb.sdzk.cn:8083,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报。报送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外语语种。此名单作为所有考生考试科目确定的依据,须完整、真实、准确,凡不在高校报送的小语种名单中的考生专升本考试科目为英语。

3.报送校荐生名单。校荐生名单经生源高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生源高校于2024年2月20日—21日通过管理平台报送。报送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专科院校代码及名称、专科专业代码及名称。

4.报送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名单。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包括两类群体:一是脱贫享受政策户,二是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申请建档立卡家庭考生资格的考生,须于2024年1月12日前向生源高校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建档立卡地在我省的考生申报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生源高校汇总申请名单。建档立卡地在其他省份的考生申请时,须向生源高校提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截图并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由生源高校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合格名单。

生源高校汇总以上名单于2024年1月22日—23日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专科院校代码及名称、专科专业代码及名称、建档立卡所在省份。对本省申请考生将统一报省乡村振兴局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所有合格考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获得建档立卡家庭考生资格。考生如因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建档立卡考生资格造成录取后无法注册学籍、被取消录取资格等问题,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生源高校须认真核查各类报送考生名单,对报送考生名单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产生遗留问题由生源高校负责解释。

(二)招生高校。

1.校验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报名考生名单。招生高校应于本校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报名完成后至2024年2月28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校验报名参加测试的考生名单信息。招生高校上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获取考生相关信息,获取的信息字段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专科院校、专科专业等,招生高校仅可批准考生获得与其本人专科专业对应可报考的本科招生专业的报考资格。

2.报送自荐生名单。招生高校应于2024年3月7日通过管理平台报送自荐生名单。报送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专科院校代码及名称、专科专业代码及名称、获得报考资格的本科院校代码及名称、获得报考资格的本科专业代码及名称。

3.报送大赛保送生名单。招生高校应按《通知》要求对申报考生进行资格审核、综合考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3月7日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大赛保送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录取学校、录取专业、专科院校代码及名称、专科专业代码及名称、获奖类型等,电子版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录取名单盖学校公章以pdf文件报送至邮箱:e37_liucx@sdzk.cn。

招生高校须认真核查报送考生名单,对报送考生名单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产生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解释。

(三)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1.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由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资格及立功受奖情况,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报考资格,至2024年4月12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资格审核工作。

2.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残疾人考生合理便利申请,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审核通过考生汇总表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认真核查报送考生名单,对报送考生名单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产生遗留问题由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解释。

四、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的形式,除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外,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可登录指定网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报名。

网上报名(含缴费)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13日,每天9∶00—17∶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31日,每天9∶00—17∶00,考试当天提前1小时开放准考证打印。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2。

五、报名办法和流程

校荐生、自荐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大赛保送生均须参加普通专升本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为注册登录、采集个人照片、填写个人信息、选择考试地点、选报专业、网上缴费6个步骤,大赛保送生报名时仅需完成注册登录、采集个人照片及填写个人信息。

(一)注册登录。

考生登录山东省普通专升本,报名信息平台(https://zsb.sdzk.cn),凭本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及获取的动态短信验证码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第一次登录时需设置登录密码。考生应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系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采集个人照片。

考生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及要求,通过手机自行拍摄采集并提交本人照片。该照片将用于专升本,报名、考试、录取及入学后学籍注册,审核通过后无法修改。请考生务必严肃对待,规范拍摄本人报考照片,若因考生美颜、修图、翻拍照片造成影响考试入场、录取后无法注册学籍、学信网信息比对不通过等情况,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填写个人信息。

考生须按照报名填报信息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完成网上个人信息填报。考生应对本人填报信息及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考生本人信息填报有误、造假或缺失而造成录取后无法注册学籍、被取消录取资格等问题,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选择考试地点。

考生应选择本人就读院校所在市或户籍所在市为考试地点,就读院校与户籍分属两地的只可选择一地,并执行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外省户籍在我省就读的考生,应选择就读院校所在市参加考试。考试地点一经选定无法更改,请考生慎重选择。

(五)选报专业。

根据《通知》精神,校荐生、自荐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可根据专科毕业专业和专业指导目录中本、专科专业对应关系,选报多个本科招生专业(以下简称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高等数学》考试科目须相同,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根据《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精神,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该专业专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报名系统会根据考生的专科专业,自动为考生列示本人能够报考的考试科目组合及对应的本科专业,考试科目组合以高等数学Ⅰ、Ⅱ、Ⅲ区分。考生选择一个考试科目组合后,即确定报考的专业范围。

(六)网上缴费。

考生按照规定自行上网缴纳考试费,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校招生与专升本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927号),普通专升本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20元,仅报考“3+2”转段的考生收费标准为每生60元。

(七)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1.认真核对本人信息。考生进入报名系统后,请认真核对本人姓名、专科专业、院校等信息是否准确,若有误,应立即联系生源高校进行更正。为保障考生顺利参加考试、录取和升入本科高校后学籍注册工作,考生在报名之后,直到高校新生入学报到期间,不应更改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以免造成遗留问题。

2.保证手机号码正常使用。注册时所用手机号码将贯穿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志愿填报、录取等整个招生过程,在此期间请考生确保手机号码正常使用。

3.妥善保管密码。报名信息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不得由他人代报,因考生填报失误或由他人代报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本人登录密码和动态短信验证码,因考生本人泄露密码或动态短信验证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4.残疾人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符合报考条件的残疾人,可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于2024年3月14日前向考试地点所在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合理便利申请(市级招考机构地址见附件3),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参照高考审核合理便利工作办法进行初审和汇总后,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复审。

六、“3+2”转段考生报名

过程性考核合格的“3+2”转段考生可以选择仅报考“3+2”转段,若同时为具有校荐生或自荐生或建档立卡家庭考生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也可以选择兼报“3+2”转段和普通专升本。

(一)仅报考“3+2”转段的考生选择“仅报3+2转段”,按要求选择考试地点和公共课外语对应考试科目,仅报考“3+2”转段考生须参加专升本2门公共基础课考试,1门为英语(公共外语课为非英语的学生考大学语文),1门为计算机(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考高等数学Ⅰ)。“3+2”二次转段需参加文化基础课考试的按上述要求选报并缴纳相应考试费用;“3+2”二次转段不参加文化基础知识测试的考生,也须进行网上报名,采集个人照片并填写个人信息,无需缴纳文化基础知识测试费。

(二)兼报“3+2”转段和普通专升本的考生选择“兼报3+2转段和普通专升本”,根据普通专升本,报名要求填写个人信息、选择考试地点、选报专业并进行网上缴费,其中选择专业时其转段考试科目应与普通专升本考试科目相同,否则不得兼报。

七、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名

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与全省统一考试专升本不得兼报,报名全省统一考试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同时具备两项资格的考生需慎重选择,其中一项报名完成后不得更改。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名分为网上申请和选报高校两个环节。

(一)网上申请。网上申请包括填报个人信息和选报专业。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资格的考生,须于2024年4月1日—3日(每天9∶00—17∶00),通过山东省普通专升本,报名信息平台(https://zsb.sdzk.cn)线上申请资格审核并根据专业指导目录,选报1个与本人专科毕业专业对应的本科招生专业,一经确认不得更改。考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本人身份证、专科毕业证(应届考生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退出现役证件、武装部开具的入伍地证明(或入伍通知书);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还需提供立功受奖的证章和证书;在部队荣立集体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立功受奖通令复印件(加盖服役部队公章)、服役部队立功证明(须证明立功情况与考生本人有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资格及立功受奖情况、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合规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合格后获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资格。

考生个人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负法律责任的承诺。新生入学时,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考生如因弄虚作假或不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资格造成录取后无法注册学籍、被取消录取资格等问题,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资格审核完成后,将短信通知考生审核结果。若考生网上提交的材料不清晰、不完整或真实性存疑,考生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按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到现场进行审核。

(二)选报高校。审核通过后,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于2024年4月19日(9∶00—17∶00),登录山东省普通专升本,报名信息平台(https://zsb.sdzk.cn)选报1所招生高校。首轮高校选报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于2024年4月29日(9∶00—17∶00)填报一次征集志愿和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按规定参与征集和调剂录取。

八、统考安排

专升本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31日。

统考科目为4门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专科期间公共外语课程为非英语的考政治)、计算机、大学语文、高等数学(分为高等数学Ⅰ、高等数学Ⅱ、高等数学Ⅲ),具体考试科目设置情况见附件4。每门科目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总分满分400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九、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涉及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考试环节多、政策性强,各市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生源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要以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建立报名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抓好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报名工作规定,坚决杜绝往年报名工作出现的问题再次发生。对于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报名工作失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二)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学习,精准掌握政策规定,建立双人审核机制,将资格审查工作责任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生源高校要严格做好学籍信息、小语种考生、校荐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的资格审核及数据上报工作,招生高校要认真做好自荐生审核、测试及数据上报工作;各高校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确保不发生数据漏报、错报等问题。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与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沟通对接,明确职责、协同配合,扎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确保资格审核准确无误,考生申报材料至少留存1年备查。

(三)提高考生服务质量。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考生意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醒指导考生按规定时间完成资格申请、网上报名等工作。生源高校应切实发挥宣传主体作用,利用主题班会、校园网站、宣传展板、联系群等多渠道广泛宣传专升本考试招生政策,扎实做好考生咨询答疑;招生高校应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广泛告知专业测试方案、测试时间,让考生充分了解、应知尽知。

(四)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各生源高校要切实肩负起考生诚信教育的主体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考生开展诚信考试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依法依规处理后,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通报所在生源高校,由生源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应届生学籍证明参考模板.doc

2.山东省2024年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日程表.doc

3.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

4.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专业类别设置及考试科目.doc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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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自11月25日首车起对374路、916路线的线路走向、站点调整通知

2022-11-22,全文共 13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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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城路停车场整体改造,结合文阳路停车场的启用,自2022年11月25日首车起,对374路、916路线线路走向站点进行调整

一、关于对374路公交线路优化调整的公示

(一)调整后的起止站和线路走向

该线路主站由长城路②调整为文阳路停车场;副站为市政府南通路,无变化。

下行:自“文阳路停车场”始发站发车,沿文阳路、厚城路、宁城路、正阳中路、靖城路至“大北曲靖城路”站后,恢复原路线。

上行:原线路至“大北曲靖城路”站,沿靖城路、正阳中路、宁城路、文阳路至“文阳路停车场”站。

(二)调整后站点设置

下行:文阳路停车场、正阳中路民城路、大北曲靖城路、春城花园、南疃社区、奥林匹克雕塑文化园、城阳一中、重庆北路民航路、渤海湾花园、汽车北站③、重庆中路瑞金路、重庆中路湘潭路、胸科医院、十梅庵、坊子街、南岭、石沟、文昌阁、大村庄、东南山、重庆中路延寿宫路、重庆中路书院路、李村大集、重庆南路郑州路、重庆南路长沙路、重庆南路德丰路、重庆南路南京路、理工大学、山东路鞍山路、图书馆、山东路江西路、九七一医院、市政府南通路。

上行:市政府南通路、九七一医院、山东路江西路、图书馆、山东路鞍山路、理工大学、重庆南路南京路、重庆南路德丰路、重庆南路长沙路、重庆南路郑州路、李村大集、重庆中路书院路、重庆中路延寿宫路、东南山、大村庄、文昌阁、石沟、南岭、坊子街、十梅庵、胸科医院、重庆中路湘潭路、重庆中路瑞金路、汽车北站②、渤海湾花园、重庆北路民航路、城阳一中、奥林匹克雕塑文化园、南疃社区、春城花园、大北曲靖城路、正阳中路民城路、文阳路停车场。

增设站:文阳路停车场(双向并901路)、正阳中路民城路(双向并901路)。

取消站:长城路②(双向)、小北曲(双向)。

(三)调整前、后线路走向

(四)调整后首末车发车时间

文阳路停车场:首车4:30(提前10分钟)、末车20:40(无变化),

市政府南通路:首车5:30(无变化)、末车22:00(无变化)。

二、关于对916路公交线路优化调整的公示

(一)调整后的起止站和线路走向

该线路主站由长城路②调整为文阳路停车场;副站为胶东国际机场,无变化。

下行:自“文阳路停车场”始发站发车,沿文阳路、厚城路、宁城路、正阳中路、至“正阳中路中城路”站后,恢复原路线。

上行:原线路至“正阳中路中城路”站,沿正阳中路、宁城路、文阳路至“文阳路停车场”站。

(二)调整后站点设置

下行:文阳路停车场、正阳中路民城路、春阳花苑、正阳中路中城路、立交桥、黑龙江北路春阳路、西元庄、南万、棘洪滩东、棘洪滩、锦宏西路锦盛一路、大胡埠、李魏屯村、魏家屯村、三官庙、航平南路、胶东国际机场。

上行:胶东国际机场、航平南路、三官庙、魏家屯村、李魏屯村、大胡埠、锦宏西路锦盛一路、棘洪滩、棘洪滩东、南万、西元庄、黑龙江北路春阳路、立交桥、正阳中路中城路、春阳花苑、正阳中路民城路、文阳路停车场。

增设站:文阳路停车场(双向并901路)、正阳中路民城路(双向并901路)、春阳花苑(双向并901路)。

取消站:长城路②(双向)。

(三)调整前、后线路走向

(四)调整后首末车发车时间

文阳路停车场:首车5:00(提前30分钟)、末车19:30(无变化),

胶东国际机场:首车7:00(无变化)、末车21:30(延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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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8-14,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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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构建“租购并举”新格局,现决定优化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

无房职工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中心系统登记备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三、强化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租购衔接”政策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申贷时点一年内的租赁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以促进“租购并举”。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模式

租赁企业已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纳入住房公积金支付体系的,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按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实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直接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租赁企业。

六、其他事项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建设,上述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大数据共享验证的,职工无需提供原件办理。

2.《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字〔2021〕1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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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岛市北区幼儿园第二次招生信息通知

2023-06-19,全文共 7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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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北区教体局关于发布2023年幼儿园第二次招生信息通知

市北区把办好学前教育作为党和政府为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坚持公益普惠发展基本方向,不断提升学位供给质量,促进园所内涵发展,努力实现百姓“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

2023年市北区幼儿园第一次招生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在各幼儿园的精心组织以及家长们的大力配合下,于2023年6月16日完成。

经网上信息审核确认,第一次招生网上报名符合招生条件的幼儿7421人。按照《2023年市北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第一次招生实际录取幼儿7390人;第二次招生可提供学位6006个(详见附件),可以满足符合条件的第二次报名幼儿入园需求。

符合第一次招生条件随机派位未录取的市北户籍的幼儿、非本区户籍幼儿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人员子女,请家长根据2023年6月18日市北政务网和“市北教育和体育”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3年市北区幼儿园第二次招生信息》以及各幼儿园发布的第二次招生简章进行第二次招生网上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幼儿园将于6月21日下午2点在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一园一案确定录取幼儿名单,并当场公布。第二次招生后将不再统一组织招生工作。

第二次招生网上报名:6月19日8:00至6月20日16:00。家长通过“爱山东”APP登陆“青岛市市北区幼儿园报名服务平台”,按平台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有关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录取结果查询时间:6月21日16点至6月25日24点。

附件1 2023年市北区幼儿园第二次招生基本信息.xls

附件2 2023年市北区幼儿班第二次招生基本信息.xlsx

市北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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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2-08-05,全文共 3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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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退役军人局、教育 (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人民银行各支行,税务局,各开发区,有关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1. 持续开展 “百日冲刺促就业活动”。结合疫情防控总体要 求, 以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为重点, 持续开展“24365校园招聘服务” 活 动,积极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各类招聘活动不断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2. 持续开展 “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 等活动。面向各高校精准推送企业招用工信息,满足退役军人毕业生多层次、全方位、精准化服务需求。落实离校未就业退役军人毕业生实名服务,为他们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退役军人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各有关高校)

3. 持续开 展 “青岛市退役军人服务省市重大项目系列活动”。深入对接省市重大项目,进一步挖潜创新拓展岗位资源,以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为重点组织专场招聘、企业体验、直播带岗等线上线下活动。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各有关高校)

4. 各有关高校应根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并将相关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学生较多的高职院校可建立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站”,对 高 校毕业生普惠性和退役军人专属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责任单位:各有关高校)

二、做好常态化退役军人就业服务

5. 建立完善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制。市、区(市)两级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等,挂牌成立军地

两用人才市场,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介、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 持续开展 “荣军岗” 系列招聘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在 “八一”建军节前夕,举办青岛市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创新活动形式,举办灵活多样的网络专场招聘活动。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做好事业单位定向招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全市事业单位非专 业岗位招聘中拿出一定比例,按照规定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 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在制定中小学 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招聘计划,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延长2年有效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充分挖掘当地城乡基层、产业园和服务行业带动就业潜力,增加公安辅警、基层疫情防控和社会服务等岗位招募退役军人比例。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10. 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困难援助工作。开展就业监测工作,用好 “微型就业工作室”模式,对就业困难 退 役 军 人,加大岗位推介力度,开展 “一对一”精准帮扶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援助范围, 按规定落 实就业扶持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 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策。严格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要求,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救助兜底帮扶。(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12. 落实城乡公益性岗位政策。根据 《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组织上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

13. 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 企 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14. 鼓励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建立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岗位归集,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岗位资源,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15. 提供公共服务支持。支持区内各公共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各区为退役军人入驻创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各开发区)

四、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

16. 支持退役军人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退役军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或青年农场主、农村产业带头人。引导退役军人集中连片发展特色产业。鼓励有技能的退役军人探索发展数字农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7. 建立优秀退役军人后备人才库。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军人按程序参与村 (社区) “两委”换届选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 (社区)党组织书记。加大“兵支书”培养力 度,举办培 训班、提升班等, 锻炼提升“兵支书 ”任职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

18. 加大服务保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参加农业农村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围绕乡村振兴需求,建设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孵化基地。在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中常设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等赛道。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扶持创新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

19. 开展创业培训。依托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采用项目制方式,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各级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以“一对一”、创业沙龙、讲座等形式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入驻项目提供专业化指导。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20. 发挥资金支撑。用好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将有创业资金需求、但尚未获得贷款的退役军人纳入 “齐心鲁力·助企 惠 商”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加大信用培植和创业辅导,提高获贷能力。(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1. 建立军创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加大对军创企业的联系帮扶,开展常态化联络、精准化服务,通过 “送政策、送服务、帮军企、解难题”,面对面问需问计问策,切实摸清企业所需所盼,解决企业发展实际困难。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六、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22. 落实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建立退役军人数据信息比对机制,加强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比对分析,并定期推送最新税收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

23. 落实吸纳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就业,并与退 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24. 扶持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军创企业,签订定向招录退役军人就业合作协议,支持国有企业拿出一定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结合退役军人需求和区域产业特点,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按规定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25. 落实培训补贴。发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作用,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就业见习,增强就业岗位锻炼,提升就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 发挥宣传引领作用。大力宣传吸纳录用退役军人较多的企业,择优推荐入选 “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对军创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突出的企业及个人,加大宣传力度,择优推荐参加 “退役军人创业之星就业之星”选树活动。(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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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2024年春节假期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时段的通知

2023-10-25,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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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2024年春节假期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时段通知官方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放假调休日期安排和“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等要求,现就做好优化2024年春节假期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时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4年春节假期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时段起止时间为2月9日(除夕)00:00至2月17日(正月初八)24:00。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1〕46号)要求,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公路保通保畅及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

三、2024年春节假期时间较长,预计公众出行意愿较强,公路交通流量将再创新高,路网保通保畅和服务保障工作压力较大。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总结2023年中秋国庆假期公路网通行服务保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部分路段拥堵原因,会同有关部门提前研究进一步提升路网保通保畅服务措施,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切实提升路网通行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为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出行提供优质服务。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0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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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24年度军队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

2023-10-16,全文共 2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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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24年度军队招收飞行学员工作通知官方原文

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军队2024年度招飞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空军、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源范围

(一)空军。

生源地为青岛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德州市、滨州市、聊城市、菏泽市。

(二)海军。

生源地为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临沂市。

二、报名条件

(一)空军。

符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及空军飞行学员选拔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男生,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出生日期在2004年8月31日至2007年8月31日之间);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未满18周岁的,在164—185厘米之间);体重在52公斤以上(未满18周岁的,在50公斤以上),不低于标准体重的80%,不高于标准体重的130%(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按空军招飞标准“C”型视力检查表,双眼裸视力均为0.8以上,未做过视力矫治手术,未佩戴过角膜塑形镜;无色盲、色弱、斜视等;血压收缩压在 100-138mmHg之间,舒张压在60-88mmHg之间;无影响功能或军容的文身、刺字、瘢痕等;必须具有所在学校正式学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限英语、俄语),预估高考成绩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以上。

(二)海军。

符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和海军飞行学员选拔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男性,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2004年8月31日后至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身高在165—185厘米之间,体型匀称;体重在52公斤以上(未满18周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身体质量指数符合标准;按“C”字视力表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0.8(约为E字表5.0),无色盲、色弱、斜视,未做过视力矫正术(如准分子、飞秒激光手术,角膜塑形镜矫治等);无口吃,无文身,听力、嗅觉正常;预估高考成绩不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须选考物理,外语限英语。性别、体重以海军正式发布的招收飞行学员简章为准。

三、工作流程

(一)报名。

空军和海军分别提供宣传材料,由有关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共同组织实施。考生可登录“空军济南招飞”微信公众平台或“海军招飞网”了解相关信息,符合自荐条件并征得家长同意后自愿报名。经考生所在中学及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把关和目测摸底,推荐参加空军或海军招飞部门组织的初检预选。初选时间安排见附件。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从空军和海军招收的飞行学员中择优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2024年招收的“双学籍”飞行学员文化课选考科目必须包含物理。

(二)初检预选。

1.空军:2023年11月,由济南选拔中心派出初选组,在有关市设置检测站对考生进行身体初选。考生持报名表(在“空军济南招飞”微信公众平台下载)和身份证,由有关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统一组织,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空军济南招飞”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到检测站参加检测,如因故错过当地检测,可按发布的时间、地点自行前往其他地市参检。

2.海军:2023年10月,由海军招飞办派出初检预选组,在有关市设置检测站对考生进行身体初检预选和文化摸底。考生须携带《海军招收飞行学员报名表》《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初检预选体检表》(在“中国海军招飞网”下载,正反打印并用黑色碳素笔填写)、身份证、本人及家庭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由有关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预选站报到。

空军和海军所有参加初检预选考生都应进食早餐,防止因空腹影响检测。

(三)复选。

1.空军:2024年1月,由有关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统一组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空军济南招飞”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到济南接受全面体格检查和心理品质检测。

2.海军:2024年4月底前,由有关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统一组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海军设立的检测站(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接受全面体格检查和心理品质检测。

(四)政治考核。

分别由空军济南选拔中心(2024年5月至6月)和海军招飞办(2024年4月至6月)与地方公安部门按照军队招收飞行学员的政治条件共同组织实施,考生所在中学及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给予协助。

(五)定选录取。

空军、海军的招飞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之前进行,考生不需填报志愿。2024年6月中旬前,空军济南选拔中心、海军招飞办公室分别将选拔合格的考生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送格式另行通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向空军济南选拔中心和海军招飞办公室提供考生的文化成绩,然后再由空军济南选拔中心和海军招飞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及格式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优秀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军队飞行学员选拔。突出军队招飞“参军从戎、报效国家、献身国防”“投身航空、服务军队”的主题,宣传军队招飞政策和飞行学员综合择优的重要意义,引导优秀学生积极报考,营造“一人应招,全校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把关,提高目测摸底质量。要对报考学生的自然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视力、色觉、身高、体重4项体格检查,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不要推荐上站检测,切实提高初选合格率。

(三)精心保苗,加强报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初选、复选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测合格学生的“保苗”工作及时作出安排,使学生坚定报考信念,提高心理素质和文化成绩,防止身体发生意外。

(四)严密组织,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军队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结合实际,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与军队招飞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协调配合;要完善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有序组织学生上站检测,确保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附件:1.2024年度山东省空军招飞初选时间安排.docx

2.2024年度山东省海军招飞初选时间安排.docx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

空军招飞局济南选拔中心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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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23,全文共 2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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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精神,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流动人口信息详情》)、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诚信申报承诺。

(二)认定。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核查其就业、失业等信息。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纳入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提示、现场或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对以书面承诺方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如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三、资格注销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予以自动注销。

2.第3、6、7、9类人员,由个人认定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通过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并标识注明信息。

3.第4、5类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4.第8类人员,由经办机构参照失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除第4、5类人员外,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四、精准帮扶

(一)实施网格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以街道(镇)为网格单元,按照常住地、户籍地、就业地、参保地,将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网格管理。各区(市)为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就业服务专员,开展需求调查、动态管理、信息录入、服务对接、效果跟踪等服务。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二)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统筹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双零家庭”、残疾人、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健全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将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纳入政策扶持体系,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三)开展动态服务。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通过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将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就业创业培训需求、就业服务对接过程、就业服务成效等信息,纳入就业援助平台实行动态服务。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尤其将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大龄失业人员、城乡双零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符合认定条件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促进多渠道就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联部门要严格认定程序,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落实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圆满完成就业援助目标任务。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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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半年青岛教资笔试成绩复核申请受理通知

2024-04-15,全文共 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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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青岛2024上半年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复核申请通知

在青岛参加笔试的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请于4月12日至4月25日(仅限工作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的区市招考机构,按要求填报成绩复核申请信息。成绩复核整个流程预计在申请复核后的3-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请考生注意: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成绩是在各科原始成绩基础上进行转换的报告分,报告分满分120分,70分以上为合格。在复核分数的过程中,教育部教育考试院不会将考生的原始成绩、每题小分以及分数转换标准告知省市招考院。市招考院最终获取到的考生复核成绩仍然为转换后的报告分。

青岛市招生考试院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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