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8-14,全文共 913 字
+ 加入清单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构建“租购并举”新格局,现决定优化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
无房职工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住房保障中心系统登记备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租赁型人才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三、强化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租购衔接”政策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申贷时点一年内的租赁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以促进“租购并举”。
五、推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模式
租赁企业已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纳入住房公积金支付体系的,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按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实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直接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租赁企业。
六、其他事项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建设,上述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大数据共享验证的,职工无需提供原件办理。
2.《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字〔2021〕1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4日
青岛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多久?
2022-09-30,全文共 494 字
+ 加入清单办理时限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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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南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民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2楼南侧大厅
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李沧管理处 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崂山管理处 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城阳管理处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即墨管理处 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胶州管理处 地址: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平度管理处 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莱西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莱西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
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2023-08-03,全文共 1598 字
+ 加入清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推行存量房单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业务办理范围,决定自2023年8月3日起,正式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模式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采取双预告登记模式,由存量房交易双方申办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人分别办理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待提存资金全部到位后,将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双预告登记及注销原抵押登记均由公证机构代为办理。
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类型
(一)原贷款类型为单纯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或银行;新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
(二)原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新贷款类型为单纯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或银行;
(三)原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新贷款类型为组合贷款,贷款机构为市管理中心和银行。
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资金监管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推行交易资金由公证机构公证提存账户监管模式。由公证机构设立独立的公证提存账户,并保证提存监管资金要覆盖全部未清偿贷款本息总额。
四、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流程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需新贷款机构和原贷款机构分别与同一公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带押过户”业务由同一签约的公证机构协助贷款机构办理。
(一)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买卖双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提存监管,将相关款项(首付款)存入公证机构设立的资金专用提存账户中。
(三)原贷款机构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1.公证机构代交易双方向原贷款机构提出“带押过户”申请。
2.原贷款机构应在收到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3.原贷款机构为组合贷款的,由原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若一方贷款已结清,结清贷款的贷款机构因涉及共同撤押,需一并出具同意“带押过户”证明。
4.原贷款机构若拒绝出具“带押过户”证明,则“带押过户”业务终止。
(四)新贷款机构与借款人按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分别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公证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转让预告登记,买方与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六)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各自领取预告登记证明,银行先将贷款发放至银行与公证机构协议约定的提存账户中,公证机构确认银行放款后,通知市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在收到公证机构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将贷款发放至与公证机构协议约定的提存账户中。
(七)公证机构确认组合贷款机构放款后,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预告登记转现。
(八)转让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后,公证机构通知新贷款机构(市管理中心和银行)领取抵押权证。同时,公证机构根据卖方的委托和合同约定,向原贷款机构书面申请开具卖方应偿还的贷款剩余本金和利息明细,原贷款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向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机构向原贷款机构一次性交付贷款本息余额,并对余款进行清分。
(九)公证机构根据原贷款机构的结清证明或公证机构资金清分报告,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抵押登记。
如房产转移登记业务无法完成,则“带押过户”业务终止,公证机构将终止情况反馈给原贷款机构及新贷款机构,对提存款项进行返还清分,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分别返还贷款机构和买方本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日
青岛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额度
2022-09-21,全文共 240 字
+ 加入清单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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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范围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2.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青岛市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提升申请指南(条件+标准+入口)
2024-01-08,全文共 204 字
+ 加入清单(一)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点此进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
三、申请地点
各区(市)服务大厅【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青岛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27,全文共 1113 字
+ 加入清单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组成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31015.25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21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9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023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722元。下限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105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95元。
四、其他事项
(一)2023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各单位在完成202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23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申报工作参照在职职工,由自由职业者本人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办理。缴存基数按照自由职业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6月21日
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2023-10-16,全文共 2552 字
+ 加入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3〕26号)要求,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使灵活就业人员群体更好享受政策红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特点及实际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缴存范围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方式进行确认,大数据比对不到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提出申请。
(二)完善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以签订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缴存,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三)给予补贴激励
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可于年度结息时在国家规定利率基础上上浮05个百分点,作为缴存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退出缴存使用协议时,缴存补贴终止。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中列支。
(四)灵活提取和退出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期间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退出,退出时可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部分。畅通缴存身份转换渠道,对与单位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支持其个人账户在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与单位职工账户之间灵活转换,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实行存贷挂钩
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根据借款人的缴存余额、房屋贷款比例等综合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的,可贷额度按一定比例上浮,最高不超过我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上浮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后在协议中予以约定。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申请条件、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参照在职职工执行,缴存时间连续性认定根据其特点予以适当放宽。
(六)落实配套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报时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2.享受同等租房提取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租赁提取待遇: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平台,通过与租赁企业合作,实现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至出租方,简化租房提取的中间环节及材料,同时为缴存人争取免押金、减租金等优惠待遇。
3.推出青年人住房支持政策。在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前提下,支持来青高校毕业生将住房补贴、租赁补贴等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参与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实施“青年优居计划”,围绕青年租房、购房等环节,构建“一站式、全链条、全周期”的青年住房服务体系。
(七)加强服务保障
优化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爱山东”等政务服务平台网办功能,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使用等业务“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拓宽缴存结算方式和服务渠道,鼓励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鼓励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推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构建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使用、退出”一站式场景化住房公积金服务体系。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畅通灵活就业缴存人跨城市转移接续个人账户资金和信息。
(八)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1.核查缴存使用信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
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贷款偿还等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贷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列为失信行为。依托信用评级结果,强化住房公积金业务管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相关领域探索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应用。
3.严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按照贷前严审、贷中规范、贷后跟进的管理原则,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逾期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贷款还款账户,缴存额不低于还款额,确保贷后继续缴存且正常偿还贷款。
4.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等方式补充流动性。监测住房公积金总体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住房公积金总体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一定比例时,适当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商交流。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系,推动试点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指导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信息共享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购买住房及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措施;团市委负责牵头实施“青年优居计划”及青年群体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市税务局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指导开展征信工作。
(三)强化宣传推广。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特点,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区(市)要发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贴近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开展宣传工作,鼓励合作银行将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送上门”“送到家”,确保相关试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么计算?
2024-01-08,全文共 358 字
+ 加入清单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线,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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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6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1、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2、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3、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网上查询入口: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营业厅
青岛公积金关于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11-07,全文共 307 字
+ 加入清单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负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商转公”业务办理模式进行优化,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职工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贷款受理时点为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2023-11-23,全文共 819 字
+ 加入清单★市南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民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二楼南侧大厅
管理处电话:0532-66200788
★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
管理处电话:0532-66753023
★李沧管理处★
地址: 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 利客来购物中心对面
管理处电话:0532-68698369
★崂山管理处★
地址:管理处崂山管理处于2012年8月6日搬迁至海尔路182-8号半岛大厦5楼办公(具体位于:海尔路与银川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海尔路人才市场南侧)
管理处电话:0532-88893091;0532-88898286
★城阳管理处★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办公楼东面城阳区政府、西边城阳区公安局、下边是工商银行和沃尔玛超市)
管理处电话:0532-87866195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原开发区管理处)★
地址: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
管理处电话:0532-86894176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原黄岛管理处)★
地址:黄岛区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座落于:原胶南市一期经济适用房西侧,胶南经济开发孙家滩村东侧。 乘公交2路、8路、101路到光大商务中心下车即到
管理处电话:0532-85173281
★即墨管理处★
地址: 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三楼
管理处电话:0532-88577079
★胶州管理处★
地址: 胶州管理处于2013年6月24日起搬至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新城区利群对面)办公
管理处电话:0532-82232927
★莱西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莱西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5楼
管理处电话:0532-81876650
★平度管理处★
地址: 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乘1路公交车可直接到达(楼前有站牌),位于现河东岸路北,平度农行和天柱山度假村旧址之间
管理处电话:0532-88338377;0532-88338399
青岛市公积金商贷自助提取申请对象
2022-09-21,全文共 397 字
+ 加入清单业务申请对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实现本市商业贷款自助提取的银行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兴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河北银行、日照银行、平安银行、汇丰银行、广发银行、东营银行。
实现异地商业贷款自助提取的银行范围:招商银行、青岛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省内)、浙商银行、齐鲁银行、日照银行、河北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汇丰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营银行。
注:为更加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容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合作银行范围,新增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异地商贷自助提取业务,东营银行本市及异地商贷自助提取业务。
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2023-10-16,全文共 3451 字
+ 加入清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细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存登记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灵活,可以选择按月委托扣划、按月或按季自主缴存。
(一)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月委托扣划的,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扣划授权书,每月按时将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扣划资金,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自主缴存的,可灵活选择按月或按季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自主缴存,按季缴存可一次性缴存近3个月(本月及之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不含预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在我市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可根据收入情况灵活变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且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且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退出自愿缴存。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同退出自愿缴存,由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当月或次月起缴存,不得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重新缴存时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手续。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情形的,按照我市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二)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退出自愿缴存后可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即满183天),申贷时账户状态正常且在近6个月(含)连续正常足额缴存;
(三)具备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计算参照我市单位职工贷款政策规定,按照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缴存人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再合计确定,最终确定的可贷额度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计算贷款额度时,可贷额度上浮10%,上浮后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身份转换的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利率和申请流程等,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0.5个百分点作为缴存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中列支,计息方式参照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自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起计算,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退出缴存使用协议的,缴存补贴终止发放,并在年度结息或销户提取时兑现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报时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或一年多次灵活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贷时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承租住房所属租赁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支付体系的,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十八条 支持来青高校毕业生将住房补贴、租赁补贴缴存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灵活就业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失信行为的,包括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取消其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户核算。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总额不得超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当总体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流动性。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监测工作,当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对总体资金流动性造成较大影响,住房公积金总体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一定比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收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本市已开户缴存的自由职业者和自愿缴存的退役军人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将自由职业者、退役军人缴存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按照本细则规定接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改革要求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