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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最新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具体详见正文

2024-04-14,全文共 2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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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规定,现就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六)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已享受安家费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及配偶已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三、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其中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无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须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核实,线上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核实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存疑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确定。

3.审核通过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安家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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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4-16,全文共 2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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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

为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聚青创新创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现就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三年内来青就业创业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

(三)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国(境)外高校毕业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二)补贴期限。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申请前须先向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其中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无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的,由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两次(月初和月中)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汇总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贴资金到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一)已按《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1号)规定申领住房补贴但未享受政策期满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领取剩余期限的住房补贴。

(二)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博士后生活资助(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请人已申领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

(三)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非在职期间提高学历的人员,上学期间在用人单位有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但须对是否在职提高学历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其中,对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核实。

(四)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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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8-09,全文共 8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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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37号)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

招用2023 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 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 1个月以上的企业。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二、补助标准

按每招用1人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三、经办方式

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采取“免申即享”与“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所招用的相关人员参保情况,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 30日内办结。四、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五、工作要求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防范基金风险。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对部、省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 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市要立即组织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

(四)加强数据报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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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4-26,全文共 24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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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创业补贴政策(统筹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申领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资金来源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五、申领程序

1.申请。创业实体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持申领补贴人员身份证件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还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2.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区(市)每月按2个批次进行审核。

3.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可由单位出具单位负责人“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4.信息公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政策衔接

1.《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于2022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施行。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2.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符合《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以上文件规定继续申领。其中,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所招用人员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办理就业登记。以上补贴申领日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

3.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不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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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最新)

2024-04-14,全文共 25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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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规定,现就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六)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已享受安家费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及配偶已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三、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其中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无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须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核实,线上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核实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存疑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确定。

3.审核通过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安家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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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4-01-12,全文共 42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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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西海岸新区停车收费政策通知查看原文公告

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关于印发<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经新区管委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区停车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机场、车站、港口、物流园区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5.事故车辆停车场;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

7.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性停车场;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三)除上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外,其他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2.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二、价格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经新区管委批准向社会公开。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三、基本原则

围绕“控出行停车、保基本需求”,按照“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长时停放高于短时停放、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着力缓解热点区域、高峰时段交通拥堵。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泊位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适用本政策。

(二)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停车场。一类区域为漓江(东西)路、滨海大道以南,胶州湾隧道黄岛出口至海西路沿海一线商业旅游业集中区域(除积米崖片区、星光岛片区);二类区域为商圈、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医疗机构、车站、港口、物流园区、非一类区域景区景点和道路泊位等需要加速车辆流转的区域;三类区域为一、二类外的其他区域(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见附件1)。

原则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均应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对建设运营成本较高或周边区域存在交通堵点的个别停车场,如不适合所在区域类别划分,增加特殊核定程序,可由经营性停车场提出申请,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审核后,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计费方式

主要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超过免费时长,计时收费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有长时停放需求的,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

道路泊位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通过道路泊位经营单位停车收费系统申请办理,考虑到道路的公共属性和停车资源的稀缺性,道路泊位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对长期占用道路泊位资源的,将在计月收费资格方面予以限制。暂定为:同一号牌车辆在同一道路泊位连续不间断停放超过10日的,冻结办理下个月计月收费资格。后期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鼓励公共停车场(医疗机构停车场除外)开放不低于总泊位数30%的泊位作为计月泊位,满足市民长期停放需求。鼓励停车场采取日间计月、夜间计月、昼夜计月、分时段计月等菜单化管理方式,实行差异化计月收费标准,提高计月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错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计月需求。

车辆使用人与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签订计月停车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计月规定、退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收费时段

结合新区旅游城市特点,明确旺季时段为每年4月20日至10月10日,淡季时段为每年10月11日至次年4月19日。日间时段为当日8:00(含)-18:00(含),夜间时段为当日18:00(不含)-次日8:00(不含)。

(五)收费标准

1.计时收费体现差异化原则。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退路入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具体标准见附件2)

2.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实行累进递增计费。前30分钟(含)免费优惠,30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3.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六)优惠减免

1.车辆在政府价格管理的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均享受30分钟(含)免费优惠;在城市公园配套停车场享受2小时(含)免费优惠。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低于政策规定的免费时长基础上制定具体免费时长优惠政策,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

优先考虑“三证合一”(“三证”指身份证、行驶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且停车缴费信誉良好的居民计月需求,未达到计月收费标准时,按计时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2.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号牌车辆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政府价格管理的道路泊位内或同一个公共停车场首停免2小时停车费,已在某一道路停车泊位享受优惠减免的新能源车,当日在其他政府定价道路泊位停放的,不重复享受减免。倡导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给予首停免2小时停车费。

5.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6.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五、停车收费管理

(一)价格管理形式确认

新区经营性停车场应安装计时收费设施并通过西海岸新区停车管理信息平台联网接入全市一个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简称“平台”),并实时在线传输准确的停车数据信息。政府价格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前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确认价格管理形式,并提交以下材料:

1.停车收费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

2.接入“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停车场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停车场总览图或平面示意图);

3.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或相关材料。

区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按程序确认价格管理形式、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停车场存续期间,如申请办理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持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重新确认。未经重新确认价格管理形式的不能继续收费。

(二)价格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新区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及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公示。道路泊位经营者应对全部收费泊位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平台服务、统一价格公示。

为方便市民辨识和社会监督,不同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使用不同底色予以区分。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使用白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绿底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其他底色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价格管理停车场还需标明核定收费类别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停车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由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局,结合动静态交通组织和交通拥堵治理实际,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需调整优化的,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别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区城市管理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停车资源供需实际,每2年组织一次评估,需调整优化的,按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区城市管理局结合新区城市公园建设情况,定期确定城市公园配套停车场名单。

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结合新区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施划和动态调整道路泊位,加大对违法停车、违规占用车位治理;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推进停车资源有序利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道路泊位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主要安排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停车场建设,停车运营和收支接受区城管、财政、国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发改〔2023〕25号)废止。

附件:1.西海岸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域类别划分

2.西海岸新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3.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确认表

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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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最新)

2024-01-05,全文共 2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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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上合示范区综合部、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青发〔2020〕16号)规定,现就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2020年4月20日(《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印发之日)及以后,首次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两区”)就业创业的毕业三年内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六)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已享受安家费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及配偶已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三、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四、申领流程

(一)学历确认。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留学人员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须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核实,线上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核实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存疑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确定。

3.审核通过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安家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市、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负担;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50%;其余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财政负担。

(二)拨付方式。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根据区(市)上年度补贴发放情况,年初将市本级承担的资金预先拨付区(市),不足部分由区(市)垫付。第四季度,市财政根据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其他事项

(一)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二)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进行申请,提供申请人护照首页、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决定书、工作居留许可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学历学位相关材料等,经“两区”有关部门核实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具体经办程序由“两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8号)、《关于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中共青岛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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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2022-07-19,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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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入驻扶持政策

青岛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3号,为创业者提供三年免房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商机洽谈、产品展示、投融资对接以及企业注册、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代理记账、知识产权代理、企业认证等创业一站式服务。

扩展阅读>>>

创业企业(项目)入驻条件

入驻高创中心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企业(项目)的申报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硕士及以上学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

3、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4、创业企业(项目)的申报人(拟)担任入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创业企业占股30%以上;

5、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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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4-26,全文共 16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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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1.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对不再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申领对象可申领补贴至灵活就业当月。

三、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统称“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按月发放。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申领补贴时,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发放。审批通过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六、政策衔接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状态未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补贴期满。

2.本通知施行之日及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七、有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贴申领条件。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金额等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3.各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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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2-04-06,全文共 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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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有关问题公告

根据《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于2022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受理新增申请,现就该政策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2022年4月25日(含)以前已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且享受期未满的,在2022年4月25日以后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至补贴期满。

二、对2022年4月25日及以前初次提交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还未审核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三、请广大高校毕业生广而告之,符合条件还未申请的,于4月25日前及时登录青岛人才网提交补贴申请。如想了解其他就业创业政策,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或拨打各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各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1.市南区:0532-68896026

2.市北区:0532-58771885

3.李沧区:0532-87633107

4.崂山区:0532-88899133

5.城阳区:0532-58659783

6.西海岸新区:0532-85166613

7.即墨区:0532-85559301

8.胶州市:0532-82206558

9.平度市:0532-88333928

10.莱西市:0532-66035782

11.高新区:0532-68686082

12.保税区:0532-86769669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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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23,全文共 2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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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精神,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流动人口信息详情》)、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诚信申报承诺。

(二)认定。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核查其就业、失业等信息。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纳入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提示、现场或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对以书面承诺方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如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三、资格注销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予以自动注销。

2.第3、6、7、9类人员,由个人认定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通过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并标识注明信息。

3.第4、5类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4.第8类人员,由经办机构参照失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除第4、5类人员外,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四、精准帮扶

(一)实施网格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以街道(镇)为网格单元,按照常住地、户籍地、就业地、参保地,将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网格管理。各区(市)为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就业服务专员,开展需求调查、动态管理、信息录入、服务对接、效果跟踪等服务。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二)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统筹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双零家庭”、残疾人、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健全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将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纳入政策扶持体系,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三)开展动态服务。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通过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将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就业创业培训需求、就业服务对接过程、就业服务成效等信息,纳入就业援助平台实行动态服务。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尤其将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大龄失业人员、城乡双零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符合认定条件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促进多渠道就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联部门要严格认定程序,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落实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圆满完成就业援助目标任务。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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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青岛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2024-05-31,全文共 3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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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原文链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所购住房区(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办理新购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二、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对家庭住房套数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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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次性安家费申请全指南(标准+条件+方法)

2024-04-14,全文共 21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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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申领范围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二)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号)印发之日)及以后,来青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

█补贴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不含)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不含)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申请人须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外籍及港澳台研究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人须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书时间为准)。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宅须为个人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且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宅为夫妻在青唯一商品住宅,产权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六)申请人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博士后聚青资助(博士后安家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已享受安家费的,申请上述补贴时,按就高原则予以扣减;申请人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申请安家费,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过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家费;申请人及配偶已分配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申报入口

青岛人才网官网【点击进入

█申请流程

(一)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点击进入官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其中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无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点击进入官网】,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须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由我市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核实,线上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核实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存疑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确定。

3.审核通过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其他事项

首次就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首次创业时间,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创办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同时有就业和创业记录的,以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首次就业或创业的最早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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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山东省军人子女高考教育优待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4-03-22,全文共 17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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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山东省军人子女高考教育优待资格审核工作通知官方原文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山东省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年度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4年我省军人子女高考教育优待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优待对象范围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②子女已报名参加山东省2024年高考。

本通知所称子女应为军人婚生法定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以及具有合法收养、抚养关系的子女。根据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推行使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的通知》(军政〔2022〕395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按照军人服现役期间的有关条件享受优待。

二、优待政策

(一)烈士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三)军人子女(指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时,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高考照顾政策如有变化,以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最新出台的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和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发函、网上公告等多种方式,分别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告知当地驻军单位和在校军人子女。3月25日前,由军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优待申请,填写《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采集表》(附件1),提交相关必要证明材料(附件2),其中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信息等方面证明材料,军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已审核认定并录入军事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且在办理此次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期间未发生变化的,军人不再提供,由系统直接调取并匹配相关信息;其他涉及军人服役经历、特殊贡献等方面证明材料,一般以信息系统记载为准,信息系统不能准确体现的,由所在单位指导军人按要求提供。首次采集的证明材料,全部上传信息系统“附件库”,随军人信息作为电子档案一并长期保存,在以后办理人力资源相关业务工作时按需调用。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优待资格经所在单位审核把关后,录入信息系统军人子女优待资格证明信模块,汇总至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各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复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采集表》、《参加普通高考军人子女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其他必要的补充情况说明,于4月10日前送各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并通过信息系统转递相关数据信息。4月15日前,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将有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三)集中会审。由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共同实施,5月10日前完成。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主要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对参加普通高考享受的照顾政策进行审核。5月底前,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上公示审核合格的军人子女名单。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军人子女考生资格审查工作。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审查把关,严格政策纪律,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采集表.doc

2.需报送的相关材料清单.doc

3.参加普通高考军人子女信息汇总表.doc

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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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青岛机场巴士微信小程序的通知

2024-03-01,全文共 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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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青岛机场巴士微信程序通知

旅客朋友:

为丰富广大旅客购票渠道,青岛机场巴士自2024年3月2日00:15时起启用微信小程序售票客户端,您可在微信公众号内购票的基础上,通过搜索微信小程序“青岛机场巴士出行”进行购票。2024年3月2日00:15前班次车票仍在微信公众号内【在线购票-旧】购买。请您提前规划,避免耽误行程。

票务热线:0532-67896676。

祝您旅途愉快!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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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2024年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发布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4-02-01,全文共 2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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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2024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发布有关事宜公告

我省2024年夏季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将于2月26日上午10:00开放查询。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届时我院将统一向考生推送成绩短信,考生也可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成绩查询系统(网址:https://cx.sdzk.cn),在规定时间内查询当次考试成绩。

二、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次日起2个自然日内,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前往参加考试地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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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区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

2024-01-26,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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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险实施封山禁火通告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南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属于森林高火险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对全区所有山林非开放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荒、烧地堰、烧秸秆、焚烧垃圾等;

(三)野炊、烤火、吸烟、火把照明、电击野物、乱丢火种等;

(四)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等;

(五)电焊、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擅自进入封山区域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在森林高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违规野外用火的,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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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4-01-12,全文共 8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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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通知点击查看原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90元。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88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3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7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4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8元。三市农村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8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1元。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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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青岛一次性安家费申请流程

2024-01-05,全文共 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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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历确认

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点击进入官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其中,国内高校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原件照片,留学人员上传《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等国家学历信息查询平台,对毕业生学历情况给予确认。核实结果通过“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反馈。

(二)个人申报

申请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申请【点击进入官网】,也可到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办理。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须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在青创新创业安家费申报”模块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到现场办理的,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等材料,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申请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相关材料。

(三)审核发放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核实,线上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对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青岛市产权型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信息,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国家或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核实比对;系统无法核实或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存疑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确定。

3.审核通过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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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一次性安家费咨询电话

2024-01-05,全文共 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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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市南区:0532-68896026

市北区:0532-58771882

李沧区:0532-87896069

崂山区:0532-88899133

西海岸新区:0532-85166613

城阳区:0532-58659768

即墨区:0532-85551166

胶州市:0532-82206557

平度市:0532-88333928

莱西市:0532-66035782

高新区:0532-68686082

保税区:0532-8676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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