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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禁止

济南禁止专题栏目,提供与济南禁止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济南禁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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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平阴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4年

2024-01-19,全文共 6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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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平阴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2024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榆山街道、锦水街道及安城镇全部区域。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机关办公场所;

(二) 文物保护单位;

(三)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 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 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决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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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钢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

2024-01-19,全文共 9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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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南钢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

尊敬的广大市民: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实施,钢城区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2024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钢城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至:汶水溪路—钢都大街东段—钢城东外环;南至:钢城南外环—永兴路—京沪高速;西至:颜庄河沿河东路—205国道—钢城西外环—九龙西大街—京沪高速;北至:钢城北外环—韩莱路。四至路线穿行村(居)整体纳入禁止燃放区域。

(二)颜庄街道办事处驻地范围:北至龙行街—北外环,西至昆山路,南至广州路,东至沿河路。

(三)辛庄街道办事处驻地范围:北至蟠龙大街,西至辛庄卫生院,南至莱马路,东至锦龙山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10电话,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济南市钢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办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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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起济广高速公路济南至菏泽段济南方向禁止通行

2023-02-10,全文共 16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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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济广高速公路济南菏泽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菏泽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2023年2月16日10时起,对济广高速公路济南至菏泽段改扩建施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济南方向禁止通行。具体交通管制措施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自2023年2月16日10时至2023年12月31日10时。

二、交通管治范围G35济广高速公路王官屯枢纽立交至殷家林枢纽立交,桩号为K208+980至K55+378。

三、通行管理

1.主线:因济广高速殷家林枢纽立交至王官屯枢纽立交段主线菏泽方向(右幅)封闭施工,自殷家林枢纽立交起,沿线菏泽方向车辆借道济南方向(左幅)单向通行;本阶段最高限速80km/h,禁止危化品运输车、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车、超限运输车通行;菏泽方向车辆行驶至王官屯枢纽立交交通导改回右幅正常通行。因施工及保通需要,局部路段需借道或维持右幅通行的,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2.枢纽立交:殷家林枢纽立交菏泽至北京方向匝道封闭,菏泽至台北方向匝道封闭;松竹枢纽立交齐河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长清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孔村枢纽立交青岛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兰州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东平湖枢纽立交梁山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青岛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徐州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王官屯枢纽立交济南方向主线封闭,菏泽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日照至济南方向匝道封闭。

3.收费站:长清、平阴、东平、梁山收费站出入口及长清大学城收费站出口保持通行;长清大学城收费站入口、孝里、平阴南、嘉祥西收费站出入口实施封闭。

4.服务区:长清服务区东、西区;沙河停车区东、西区;平阴停车区东区、东平服务区东区、梁山服务区东区关闭,暂停服务;平阴停车区西区、东平服务区西区、梁山服务区西区正常开放。

四、其他事项

1.请广大驾乘人员按照实际道路标志、标线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2.为服务区运送石化油气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临近收费站进出济广高速公路。

3.因施工活动需进一步调整交通管制措施的,将另行发布相关通告或信息。

4.本通告自2023年2月16日10时开始实施。

5.请驾驶人及运输企业妥善调整出行计划及路线,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菏泽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齐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9日

附:绕行路线(仅供参考,请实时关注途经地交通管制信息,合理规划绕行路线)。

1.长途过境交通(1)西通道:自王桥枢纽驶入德上高速,在聊城西枢纽驶入济聊高速,在晏城枢纽驶入济南绕城高速,在殷家林枢纽重新驶入济广高速。

(2)东通道:自王官屯枢纽驶入日兰高速,在曲阜枢纽驶入京台高速,在殷家林枢纽重新驶入济广高速。

2.区间型交通(1)济南长清区附近以与济广并行的G220作为主要分流通道,以S104、G104、S105作为次要分流通道。

(2)济南平阴县附近以与济广并行的G220作为主要分流通道,以G105、S329、S243、S104等作为次要分流通道。

(3)泰安东平县附近以与济广并行的G105(京澳线)作为主要分流通道,以G22、S243等作为次要分流通道。

(4)济宁市汶上、梁山县附近以与济广交叉的G105作为主要分流通道,以G342、S321、S244等作为次要分流通道。

(5)济宁市嘉祥县附近以与济广交叉的S319作为主要分流通道,以S321、S242等作为次要分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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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各区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汇总

2024-01-19,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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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南区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汇总(持续更新)

济南市召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安排部署2024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会议传达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继续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部署,层层压实责任,不折不扣落实禁放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地区禁放区域
历城区点击进入
历下区点击进入
商河县点击进入
平阴县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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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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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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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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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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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市莱芜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4-01-02,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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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市莱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尊敬的广大居民朋友: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在莱芜区实施以来,全区动员、全民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显著,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2024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请广大干部群众人人总动员、大家齐努力,全力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一、莱芜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莱芜区城区东至博莱高速,南至汶河中心线,西至莱城大道(包括南十里铺村、北十里铺村全域),北至嘶马河和济莱高速交叉线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上述禁放区域之外的下列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非禁放区购买销售烟花爆竹均需实名登记。

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销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实名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请销售业户及广大群众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购买销售实名登记,我们共同提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能力,有效防范各类涉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依法处理。

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居民朋友们,违规集中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造噪声污染,莱芜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碧水蓝天、净化空气质量、保障人身安全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继续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莱芜区人民政府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居民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莱芜区禁放办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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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2024年历下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哪些?

2024-01-19,全文共 10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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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2024历下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哪些?

亲爱的历下区市民朋友:

大家好!

2024年春节将至,在过去,燃放烟花爆竹是人们欢庆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还严重危害了大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并且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处罚,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

一、历下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三、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倡议:

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

主动遵守《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文明安全的方式欢庆佳节,做到不购买、不销售、不储存、不运输、不燃放烟花爆竹。

宣传劝导 从身边做起

向身边人积极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规定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树立安全、环保、绿色、健康的生活新风尚,健康安全的节日氛围依靠大家共同营造。

倡导新风 从现在做起

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守法自护的带头人、文明风尚的传播者,倡导文明新风,共同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历下区市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造安宁、和谐、整洁的居住环境,为防治大气污染,创建美好家园,守护平安历下做出贡献!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祝大家身体健康,生活美满,节日快乐!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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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2023-12-25,全文共 23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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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城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以下统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条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莱芜区、钢城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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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市济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4-01-19,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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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南市济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尊敬的广大市民: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成效显著,2018年至2023年春节泉城迎来“春节蓝”。2024年春节将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西至澄波湖路;

北至泰兴西街、旺旺路、泰兴东街、纬四路;

东至经一路、再由纬三路进入东环路南延至黄河大堤连接线;

南至新元大街。

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

二、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澄波湖大桥、澄波湖公园及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10电话,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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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长清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4-01-19,全文共 7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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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南长清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昌街道办事处、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平安街道办事处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浮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燃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禁止燃放的区域示意图图源:长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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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南历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2024-01-19,全文共 5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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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历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涉及历城区为北绕城(济青高速)以南,东绕城(京沪高速)以西的区域。

(一)济南绕城高速以内山大路街道、洪家楼街道、东风街道、全福街道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济南绕城高速环线经过的华山街道、王舍人街道、唐冶街道、鲍山街道、港沟街道辖区,以绕城高速公路为界,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上述区域之外,在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10.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历城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历城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律不得销售(存储)烟花爆竹。推荐阅读:2024年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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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4-01-19,全文共 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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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区:东至国道340(东外环);南至国道340(南外环);西至商西路、温泉路、银河路、振华路、宝源街、商西路、明辉路延长线、滨河路;北至北外环、商中路、北环街、田园路、富民路;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详见附图)。各镇禁放范围自行划定。

二、除以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工业园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保、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商河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商河县城区禁止燃放范围图

商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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