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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一次性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材料)

根据《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规定,广州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可以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022-07-27,全文共 6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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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一次性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具体认定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另行制定。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诚信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企业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广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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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材料)

2022-06-24,全文共 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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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一次性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具体认定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另行制定。

补助对象: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经营收入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材料,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企业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广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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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政服务培训基地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材料)

2022-06-24,全文共 11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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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政服务培训基地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

(1)市级培训基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1200人次(其中社会生源不少于1000人次);具有6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技师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以上师资(含专职和兼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以上师资(含专职和兼职)。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

(2)区级培训基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次(其中社会生源不少于600人次);具有4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师资(含专职和兼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次;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书,每个培训类别具有2名师资(含专职和兼职)。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及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

补助对象: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补助标准:经认定为市级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的,按每个基地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认定为区级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的,按每个基地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文字材料,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声明。

应核验信息:申报单位资质及相关佐证材料。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定。评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评定后次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广州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申请方式:

由申报单位在评定后次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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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方式)

2022-10-11,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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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及评价通过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补助标准:认定后按每个30万元给予补助。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到“优秀”的,按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

应核验信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所受理补贴申请审核、复核。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按就近原则,向申请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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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入口)

2022-07-07,全文共 2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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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线上公益招聘服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网络招聘会达到一定规模且期限至少为3天。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参会企业达到300家,按每场5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100家,按每场2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50家,按每场1000元给予补助。

应提交材料:(1)加盖补助对象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补助申领表》。(2)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3)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网络招聘会截图(包含招聘会日期、网站等)。(4)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

应核验信息:(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2)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

实施程序: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线下公益招聘服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且许可范围为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线下招聘会达到一定规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参会企业达到100家,按每场20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50家,按每场10000元给予补助;参会企业达到20家,按每场5000元给予补助。

应提交材料:(1)加盖补助对象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补助申领表》。(2)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发布汇总表》。(3)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招聘会现场照片。(4)委托方及补助对象加盖公章的《广州市公益招聘活动情况统计表》。

应核验信息:(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2)委托方的委托承办材料。

实施程序: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公示和支付。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定点监测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普通高等学校等提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定点监测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普通高等学校等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按每年每家监测企业不高于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上一年通过年度报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职业中介类),随机抽样确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辖区定点监测样本的企业目录。随机抽样机构数量不低于辖区通过年度报告机构总数的80%。(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上半年按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人力资源供求定点监测,监测周期为:当年第三季度至次年第二季度,共开展4个季度的定点监测。(3)服务承接主体在次年第三季度(7月至9月)申领监测补助。(4)服务承接主体填写《广州市 区 年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定点监测补助申领表》,提交采购合同及监测企业填报情况明细表,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表复核、补助发放。

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在本市区域办学的院校建立“就业创业e站”并为本校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补助标准:新认定的就业创业e站,认定后给予5万元补助。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5万元补助。从第2年起对服务站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应验核信息:站点场地情况,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等。

实施程序: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普通高等院校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就业创业e站评估办法见附件2)。

其他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程序: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实施程序办理。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以上购买服务事项相关事宜应依法通过合同约定。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按就近原则,向申请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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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

2022-06-29,全文共 2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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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公共创业指导。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公共创业指导的自主创业大学生人数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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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引进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补助申请指南

2022-06-24,全文共 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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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引进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补助

补助条件:引进的境外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与国内现有的相比较有一定先进性或填补国内的空白。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院校、家政企业、培训鉴定机构、行业组织。

补助标准:经评审合格的,按每个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境外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引进建议书》,家政培训课程、服务标准、评价规范正本内容。

应核验信息: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实施程序:每年申报两期,由申请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年5月、11月的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评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在每年6月、12月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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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申请指南

2023-01-13,全文共 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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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条件:

1. 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 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 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复印件;

3、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应核验信息:

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对上一年度补贴申请;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核;

3、符合补贴条件的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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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补助怎么申请(条件+标准+方式)

2022-07-27,全文共 6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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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级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补助怎么申请

补助条件

(1)评选年度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30人(含)以上,吸纳我市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的可放宽至15人(含)以上。

(2)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以上,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3)在岗的脱贫人口有50%以上综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近3个月平均)。

(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三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严重侵害脱贫人口合法劳动权益的情况。

(5)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6)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补助对象: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帮扶基地。

补助标准:按每个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核验信息:市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文件。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补助对象在次年4月1日-6月30日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拨付资金。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可叠加享受。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按就近原则,向申请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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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赴外省举办招聘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

2022-07-04,全文共 2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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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省举办招聘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家以上用人单位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场招聘会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赴外省举办招聘会的场次数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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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事档案保管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

2022-07-04,全文共 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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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事档案保管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助,保管期人事档案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实施程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保管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数量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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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标准)

2022-07-04,全文共 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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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助申请指南

补助条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每份档案2.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实施程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接转、整理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数量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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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条件+标准+材料)

2024-05-10,全文共 173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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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一般情况下申领失业保险金,视为同步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先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一般情形通用材料: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书》(本业务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网办渠道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及确认承诺书;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需现场填报并确认申请表和承诺书);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特殊情形另需提供材料:

1.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应提交个人档案原件。

2.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退役军人,应提供人事档案或退役证明,包括。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申领人员,还应提供失业登记材料以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相关材料。

失业人员选择在本省户籍所在地申领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在最后失业单位参保缴费小于等于6个月的,需一并提供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薪金发放流水及会计凭证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相关有效材料。

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后前往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广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各街镇办事地点、办公时间、对外咨询电话仅供参考,如有变更,请于各街镇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更新截止至2024年3月22日

所属区服务点名称(区/街道)地址办公时间对外咨询电话
越秀区洪桥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小北路洪桥街27号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171193
北京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惠福东路472-48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1058871
六榕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六榕路109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360192
流花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6234730
光塔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光塔路2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040072
人民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大新路25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1092895
东山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寺右北街26号之一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7386772
农林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农林街执信南路64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7879604
梅花村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梅花路2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8627714
黄花岗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水荫路3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7616323
华乐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麓苑路49号三荣大厦2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489468
建设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建设中马路11号-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766393
大塘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中山四路秉正街17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370535
大东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东川路东仁新街8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882820
珠光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珠光路5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186951
白云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东华南路166-168号四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877872
登峰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麓景东路55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83494191
矿泉街政务服务中心越秀区沙涌南洪荫围13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020-36376551
海珠区海珠区江南中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江南西路青柳大街44号(其他业务)
海珠区聚龙新街2号之一(失业退休,失业抚恤金业务)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059041
海珠区凤阳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泰沙路203号之5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9617793
海珠区南石头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64号之一2楼(燕岗地铁站B出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175352
海珠区昌岗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晓港中马路37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66218840
海珠区沙园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沙园大街26号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379417
海珠区龙凤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凤凰新村凤凰三街6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28939
海珠区南华西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福西路兆龙里1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378346
海珠区素社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前进路基立北街1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238149
海珠区海幢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同福东路598号同福睿府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66360808
海珠区滨江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富基南一街12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44783
海珠区新港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新港西路38号之二(江南新苑旁)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297927
海珠区赤岗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客村立交旁财智大厦2楼(广州大道南44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21427
海珠区瑞宝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盈丰路168号二楼(263总站旁)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051843
海珠区江海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聚德路80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4161426
海珠区官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北山大街1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086822
海珠区南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南洲路331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34353662
海珠区琶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海珠区磨碟沙大街1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9238381
海珠区华洲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海珠区华洲路88号之二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89886710
荔湾区金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西华路金花直街7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075168
西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西湾路151号之二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26282193
南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南岸路92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618192
逢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宝华路存善北街7号后座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726069
多宝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多宝路12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655474
龙津街道综合服务中心龙津东路欧家园56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925251
昌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恩宁路逢庆首约33号之二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957080
岭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杉木栏路99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859031
华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十八甫北路曹基直街81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295487
沙面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沙面大街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215412
站前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荔湾区流花路中展里72号后座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6433431
彩虹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西华路冼家庄17号101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021690
桥中街道综合服务中心红楼路8号荔湾东海岸创意产业园3栋1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750824
石围塘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芳村大道西83号二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55107
花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芳村大道18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891414
茶滘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茶滘路9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70619
冲口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芳村大道东88号三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80016
白鹤洞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培真路二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650109
东漖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东漖南路123号4楼(医保分局电梯直上4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01677
东沙街道综合障服务中心玉兰路3-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494627
中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渔尾西路8号珠江钢琴创梦园4栋1001室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500450
海龙街道综合服务中心龙溪中路10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1409061
天河区沙东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大道北范屋路145号富力大厦首层沙东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639119
长兴街政务服务中心长兴路289号长兴街道办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236195
林和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林和西路101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260488
沙河街社区服务中心沙河大街8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235453
车陂街政务服务中心东圃大马路1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22130806
冼村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平云路16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8339035
珠吉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珠村东环路9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2366629
元岗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元岗路600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097278
五山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岳洲路3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8632841
黄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荔苑路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12921
前进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盛荟横街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2370932
棠下街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华景北路27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554097
天园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东方三路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8526593
凤凰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华美路8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065765
兴华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天河区银燕路166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226560
员村政务服务中心员村新街十号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5528277
天河南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体育西横街19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343616
新塘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合景路141号-147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57233
猎德街政务服务中心海明路2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8332321
石牌街政务服务中心石牌东路127号一楼大堂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507586
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3楼38733210
龙洞街社区服务中心天河区龙洞北路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035058
白云区三元里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559122
松洲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同康路32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1995417
景泰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云苑三街31号一楼大厅8号窗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630692
黄石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东路88号白云汇集团办公室大楼后座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402710
同德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富康路怡康南街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280371
棠景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07号棠景街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452680
新市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区新达路89号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32427
云城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道萧岗村明珠路归南1号1层(名汇广场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10771
同和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大道北2077号同和街道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7356087
京溪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天裕街5号一楼(京溪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7267699
永平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百顺南路1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133725
均禾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99号均禾街道办事处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075763
嘉禾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二路63号嘉禾街党群服务中心一楼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1310069
鹤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鹤泰路6号鹤龙街道办事处一楼10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176435
石井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兆丰路140号(石井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406286
石门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工业区一横路12号石门街政务服务中心5、6号窗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6166659
白云湖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石夏路288号(白云湖党群政务中心2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89676524
金沙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复建19号首层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019637
人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六路6号(政务中心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031812
江高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金沙北路3号金沙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6082993
太和镇综合保障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南路22号(太和镇政府里面)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32364
钟落潭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2号(镇政府大楼旁边)钟落潭镇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7055223、37055221
大源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北路46号之一栋3单元大源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7379910
龙归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龙瑞街13.1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31214861
黄埔区大沙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大沙地东297号大院一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81812
红山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文船路208号三楼办证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96973
黄埔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港湾路362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276692、82272859
鱼珠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中山大道东214号益庭阁二楼201室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272892
萝岗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萝岗公路街118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084422
南岗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佳兆业城市广场盛凯二街27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231371
穗东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南湾大街31号宝夏花园B栋一楼穗东街政务服务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066595
长洲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长洲金洲南路1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800554
夏港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志诚大道303号西座一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9858845
永和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永和街新业路15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2164672、32169479
联和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联和街黄陂新村东二街15栋一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61899321、61899324
云埔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开创大道140号云埔街党群服务中心(原东区文体中心)1楼大厅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801461、82016599
文冲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文冲街道祥东环街20号瑞东花园J1-J2栋1楼(瑞东花园北门)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2383183
九佛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凤凰五路40号1楼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61096984
龙湖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龙湖街城南邻里中心C1栋一楼龙湖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87491621
长岭街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水西路185号三楼长岭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605093
新龙镇政务服务中心黄埔区广汕八路333号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31605142
花都区花都区新华街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组)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南路1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窗口7、窗口8)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836451
花都区花城街政务中心花都区花城街葱兰街5号花城街政务中心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6884800
花都区秀全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花都区秀全街学府路11号之37-39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6966790
花都区新雅街政务服务中心花都区新雅街万和北路九号之二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26263751
花都区花东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花都区花东镇南溪村南合新庄一巷5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762379
花都区花山镇便民服务中心花都区花山镇热橙大街11号之二十六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7727439
花都区赤坭政务服务中心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17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7723892
花都区炭步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花都区花都大道93-10炭步镇党群服务中心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733668转806
花都区梯面镇党群服务中心花都区梯面镇金梯大道58号1楼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86851598
花都区狮岭镇党群服务中心花都区阳光南路6号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公休
020-37732319/86939054
番禺区番禺区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76331
番禺区东环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星路10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811531
番禺区沙头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77354
番禺区桥南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愉西路逸祥大街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617558
番禺区沙湾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77354
番禺区石碁镇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851146
番禺区大龙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269121
番禺区石楼镇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2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869997、84869996
番禺区钟村街便民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灵北路27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290666
番禺区南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4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820330
番禺区大石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植村村敏昌路96号政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785013
番禺区洛浦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环岛南路312号洛浦街道办事处一楼101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582733
番禺区石壁街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石壁街钟韦路73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906673
番禺区化龙镇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化龙镇工业路20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84751443
番禺区新造镇政务服务中心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5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4726238
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学城分中心番禺区大学城中心南大街2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9339902
南沙区黄阁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71717
万顷沙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垦康华路7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窗口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523067
横沥镇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中环路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68046
大岗镇党群服务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豪岗大道20号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91263
东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13385
榄核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瑞海路8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28286
南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41号3栋103—111铺(香江国际科创中心)办事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83398
珠江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嘉顺一街101-104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525708
龙穴街社区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龙穴路1-5号(龙穴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84940322
港湾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南中交蓝色海湾一街4号103-105室(即南沙客运港C出口)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9396938
从化区街口街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一巷3栋首层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930178
城郊街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北路6-8号(旧旺城西居委)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912288、87900300
江埔街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江埔街七星路16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997912
太平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太平镇党群服务中心一巷一幢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16026
温泉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温泉镇景泉大道10号(温泉镇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38123
良口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良口镇大街96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52809
吕田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吕田镇中新北路68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87858758
鳌头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40号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020-62161191
增城区增城区南部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宁西街(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大道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163303
荔城街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荔城街金竹一路75号(荔城街党群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621660
新塘镇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2号D栋一楼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776663、020-82773337
中新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中新镇侨建御溪谷御宾街2号2楼之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955686
仙村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213号花源二街4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6920824
石滩镇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石滩镇东西大道中鲍思高(石滩体育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178046
增江街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南3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738968
朱村街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朱村街学前路2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56696
荔湖街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荔湖街荔湖大道95号一楼大厅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26256696
小楼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南18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48319
宁西街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宁西街太新路9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32198022
永宁街综合服务中心增城区永宁街荔香街38号党群服务中心C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973086
正果镇党群服务中心增城区正果镇正南路16巷9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10988
派潭镇政务服务中心增城区派潭镇文政路31号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020-82823236

线上办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后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等平台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粤省事小程序:办事--社保--失业--失业金待遇申领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登录官网(https://ggfw.hrss.gd.gov.cn)--社会保障--搜索“失业保险金”

3.广东人社APP:首页--失业金待遇申领

发放标准

例如:张三在广州市参加了6年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享受期限计算为前4年可享受4个月待遇,超出4年部分可享受4个月待遇,享受期限一共为8个月。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0%。

注:

1.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自2021年12月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广州市失业保险金由1890元/月同步调整为2070元/月。

2.失业保险待遇除失业保险金外,会有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待遇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不超过6个月。

3.“粤省事一社保失业-失业业保障个人待遇明细查询 (失业保险)可以查询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如果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未满,会自动续发。不包含求职补贴,需要进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对。

办理时限:

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失业保险金自受理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并于审批通过后的次月15日前(含15日,节假日顺延)统一发放。

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查询方式查询办理结果,详情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查询,查询方法:登录--查询打印--信息查询--失业定期待遇查询。

停发待遇情形: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变更待遇发放账户:

现场办理:

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需变更的银行账户资料,就近前往任一区或镇街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修改银行账号。

自助办理:

请登录微信粤省事小程序---选择社保模块--姓名右边--点击个人参保信息--失业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银行卡信息变更(失业补助金)/银行卡信息变更(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失业金) --上传银行账户材料。

提示:需要提供广州市开具的有效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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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指南(时间+条件+材料)

2024-03-21,全文共 3269 字

+ 加入清单

黄埔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指南

【适用范围】

已通过遴选的区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

【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9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网签时间)后在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购买住宅或住宅类公寓。

2.申领补贴期间:①只能依据首次申请时的同一套住宅或住宅类公寓(以下简称“该房产”)提出申请;②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发生变更。

3.已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可由一方提出申请。

4.申请人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统计关系在本区,申领个人奖励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工作单位。

6.创业类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期间,申报依托单位应在本区正常经营和纳税。

7.创新类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期间应持续符合以下条件:

(1)本区工作单位为企业的,申请人在该工作单位的最低个人年申报收入额应满足下表要求:

(2)本区工作单位为科研院所的,申请人在该工作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收入额应分别不少于60万元、36万元、24万元。

注:个人年申报收入指申请人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近12个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股息红利等收入。

【相关待遇】

区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实际购房金额的8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连续5年等额发放,发放金额精确至元(舍尾法)。

【申报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原件相符章)。

3.房产购买凭证:

3.1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人才请提交: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交复印件核原件)、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申请受理期当月的该房产《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原件(产权人版);

3.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的人才请提交:完成网签的购房合同、申请受理期当月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原件、支付全部房款的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3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揭贷款购房的人才请提交:完成网签的购房合同、申请受理期当月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原件、支付部分房款(含首付款)的银行转账流水原件(需包含付款人信息、收款人信息、款项明细,如无则需补充回执、回单等佐证材料)、银行贷款合同及截止到申请受理期当月的银行还款流水原件,组合贷款的须补充提供《广州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还款明细表》;

房产所有权应为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和其配偶。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贷款合同均为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注明与原件相符,材料姓名落款处和银行转账凭证的账户户主均应为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配偶或申请人和其配偶,如仅为申请人配偶一人,需为夫妻共同财产。

4.申请人及工作单位共同出具的《承诺书》(详见附件2)原件。

5.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原件相符章,并核查原件)。

6.创业类申请人提供:

6.1创办企业最新年度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近12个月的《税收完税证明》;

6.2股权结构证明材料:直接在申报单位持股的,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申请受理期当月官方网址下载打印);非直接持股的,还需提供间接持股的股权结构等相关证明;

6.3申请人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件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如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还需提供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纳税的证明材料(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扣缴明细完整截图为准,即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应补(退)税额等)。

7.创新类申请人提供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件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同时提供近12个月在本区申报依托单位的申报收入材料(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个人扣缴明细完整截图为准,即须体现税款所属期、姓名、证件号、单位名称、每个月收入、应补(退)税额等)。

8.申请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须为一类卡,即存取现金、理财、转账、缴费、支付等使用时不受额度限制的银行卡)。

9.外籍人才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证明。

10.其他视具体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备注:由申请人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原件及其他申报材料1份,上述材料均须在系统上传电子版。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每一份连续性材料首页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为单页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以A4纸型制作纸质材料并装订。

【申报流程】

(一)开通系统申报账号。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申请开通单位账号(如已开通请忽略此步骤)。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登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业务网办大厅(https://fwdt.gddrcgzjt.com/),按指引填报购房补贴申请、上传申报材料。

(三)核查。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在一站式网办大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系统显示“待提交纸质材料”的,提交纸质材料;系统显示“退回补正”并注明原因的,根据原因再次修改。

(四)纸质材料受理核查。系统显示“待提交纸质材料”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递交至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受理窗口。窗口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正式予以收件,材料不齐予以退回补充,并将受理核查情况汇总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

(五)审核。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六)公示。审核通过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官方网站(http://www.hp.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部门审定。

(七)审定。上级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八)拨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结果,委托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拨款通知,通知申请人提交收款收据(申请人本人签名)和确认函(仅限国企及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部门公章,详见附件3)。受理窗口收齐收据后,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受理地点】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务平台业务受理大厅

受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新阳东路东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7楼70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20)82108590,31604542

电子邮箱:Globaltalent@vip.163.com

【有关说明】

1.购房补贴为税前补贴,采取转账方式分5年等额发放。申请获批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2.购房补贴应在完成人才遴选36个月内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自首次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当月起连续计算,申报周期须连续,不可间断享受。未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报时段的补贴。

3.对已享受过同类其他扶持政策的人才,在申领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财政资金。

4.审核单位将不定时核查人才工作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申请本办法奖励或者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将停止发放奖励或资助资金,并视情况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a.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b.品行不正,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c.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承诺函.docx

附件3:确认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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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4-03-07,全文共 6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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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①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②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①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②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③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①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②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①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②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街道办受理--街道办初审--街道办公示--区复核--市公示批准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即《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即《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即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批准:

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7元/平方米补贴。

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以及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满十八周岁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补贴期限】

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

【常见问答】

1、可以同时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以及公租房轮候吗?

答:不可以,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2、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可以一直领吗?

答:不能一直领,根据政策要求公租房补贴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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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公租房轮候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3-10-19,全文共 57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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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1、《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3、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4、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供核对。

5、婚姻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住房证明:

(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7、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8、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广州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10、计生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1、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12、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13、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4、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15、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6、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17、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18、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9、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20、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21、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申请流程第一步: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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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复印申请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经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申请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所列除《申报表》、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外的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并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连同收入、资产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开展核对。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对机构受理核对委托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提交至上级核对机构。

第五步:区住房保障部门会民政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予收件并退回补正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予以收件,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

1.是否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广州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于20日内向其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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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流程+房源+租金)

2023-10-19,全文共 3041 字

+ 加入清单

意向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番禺区房源数量:1349套

>>具体房源情况

温馨提示:此次户籍公租房配租对象需要有效轮候号才能申请哦~

分配对象

2023年11月3日前(意向登记结束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取得有效轮候号是指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后审核通过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

意向登记材料

(1)《意向登记表》原件。

>>《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

(2)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 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广州市居住证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供核对。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仍在有效期内):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孤寡老人;

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

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证明、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其他退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家属证明、残疾军人证明、烈士遗属证明、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证明、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证明(企业或其监管单位出具,证明版本可前往户籍所在街镇领取)。

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

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庭(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提供有效证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管理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职聘用人员提供其所在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部门开具的工作证明)。

以上(2)~(6)项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登记流程

第一步:领取资料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领取《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下称《意向登记表》)、《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也可登录网站 (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下载上述资料。

第二步:看房

样板房开放。今年推出分配房源中的房源点 (除部分零散房源外) 开放样板房,市民可于 2023 年10 月17日-30日通过两家住房租赁公司 APP 或微信公众号预约现场参观样板房。

市民可通过两家住房租赁公司APP或微信公众号进行VR看房。

第三步:意向登记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1月3日

●分配对象(2022年10月17日~11月3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意向登记,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领取通知及回执。

●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意向登记信息按期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对象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如实申报的,将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第四步:意向登记审核

时间:2023年10月17日~12月6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家庭基本情况信息并对其家庭保障人口是否符合优先配租情形进行审核。(2023年10月17日~11月10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的意向登记信息、优先配租情形及保障人口进行复核,并 上报市住房保障办汇总公示。(2023年10月17日~12月6日)

第五步: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异议复核

●公示:2023年12月12日~12月16日。

●异议申诉复核:2023年12月12日~12月19日。

●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并受理异议申诉,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

第六步:公布预配租名单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市住房保障办异议申诉复核后在网站(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公布参加配租名单。

第七步:摇号预分配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举行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预分配仪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家庭代表等共同参与和见证摇号预分配全过程。

第八步: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

时间: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

●2023年12月26日~2024年1月2日,市住房保障办在网站(市住建局http://zfcj.gz.gov.cn)公示摇号预分配结果,并接受举报投诉。

第九步:领取资格复核资料、资格复核通知书

时间:2024年1月3日~1月10日

获预配租资格的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关于办理广州市2022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的通知》(下称《资格复核 通知书》)、《广州市2023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下称《资格复核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下称《授权书》)等资料。

第十步:递交资格复核资料

时间:2024年1月3日~1月16日

●获预配租的家庭在《资格复核通知》规定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资格复核表》等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并打印《受 理回执》。

第十一步: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初审: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5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部门复审:2024年1月3日~2024年3月27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资格复核(举报核查)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告知书》后,对资格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的分配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异议申诉。市住房保障办对异议申诉(关于收入、资产情况的异议申诉除外)进行核 查(异议申诉核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步: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时间:具体时间将根据资格复核情况确定。

●珠江住房租赁公司、城投住房租赁公司根据分配房源的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分批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分配对象派发入住通知并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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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户籍家庭公租房意向登记办理指南(资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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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州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2023-01-13,全文共 5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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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

每年一次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

【申请材料】

1、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2、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核验信息】

1、单位登记信息;

2、社保缴费信息;

【申请方式】

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广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

【申请流程】

1、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对于暂时无法线上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内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2、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所受理补贴申请审核、复核。

3、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申领期限】

1、补贴对象每年申请上一自然年度1-12月的符合条件人员,不能跨年申请。

2、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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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标准+入口)

2022-10-11,全文共 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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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申请指南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由工作经费和企业工作人员监测补贴组成,工作经费每年的标准为每家监测企业不高于1000元,用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费用);企业工作人员监测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1. 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其辖区就业失业监测企业样本的企业。

2. 每家监测企业的工作人员只限1人担任,此人必须是该企业的在岗员工。

补贴对象: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每家监测企业的工作人员只限1人担任)。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

申请时间: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前六个月的补贴。对于暂时无法线上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内到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应核验信息:企业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委托事项相关事宜应依法通过合同约定。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前六个月的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受理的补贴申请完成审核、复核。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按就近原则,向申请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广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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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电商基层站点补助如何申请(条件+标准+方式)

2022-10-11,全文共 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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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电商基层站点补助如何申请

补助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具体条件按照省规定执行。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网商交易记录,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示范站场地情况。

实施程序: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经办。补贴对象可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所受理补贴申请审核、复核。

申请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按就近原则,向申请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广州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电话(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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