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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政策

东莞政策专题栏目,提供与东莞政策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东莞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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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方案(政策原文)

2024-03-01,全文共 4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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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完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本市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统称“属地

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教基〔2020〕3 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申请条件

符合《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四条规定及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统称“申请

人”),可选择父或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积分方”,

通过积分入学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园区)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条件为:

(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 6 周岁且不超过 18 周岁,

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

6 周岁(计算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 6 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

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

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积分方条件

1. 积分方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按本方案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2. 积分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积分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积分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积分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积分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

符合优待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

籍)可按照相应入学政策执行。

第三条申请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

式确定积分入学“申请镇街(园区)”,向该“申请镇街(园

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其中“申请镇街(园区)”由相应

部门按当年积分入学日程安排中的“资料初审”时间进行审核,

如积分方的“申请镇街(园区)”在“资料初审”时间结束后

发生变化的,不予以复核。具体审核标准见部门审核评分指引。

(一)积分方在正常参保状态下现社保缴费所在的镇街(园

区);

(二)积分方现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的镇街(园区);

(三)非东莞市户籍积分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证登记的

居住地址所在的镇街(园区);

(四)东莞市户籍的积分方现户籍所在的镇街(园区);

(五)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办理不

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

合同备案的住宅所在的镇街(园区)。

第四条积分项目

(一)工作原则。积分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由各镇街(园区)具体组织开展。积分项目按照

“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释。

(二)积分依据。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

后,按此积分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

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四个项目

的情况计算积分。除“在本市居所情况”可选用积分方配偶或

申请人居所情况外,其他积分项目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三)积分项目和分值

1. 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

(1)积分方一直是非东莞市户籍: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

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

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

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 1 个月积 1.5 分

(以 30 日为 1 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

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

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 4 月 30 日。

(2)积分方一直是东莞市户籍:以积分方的户籍为依据,

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积分计算截

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计满 1 个月积1.5 分(以 30 日为 1 个月计算)。

(3)户籍有调整的积分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现

为东莞市户籍”或“原是东莞市户籍,现为非东莞市户籍”):

本项目合计积分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

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

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 2010 年

1 月 1 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

积分入学当年的 4 月 30 日,每累计满 1 个月积 1.5 分(以 30

日为 1 个月计算)。

2. 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积分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

次性缴费年限),包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 1 个月积 0.3 分。计

算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 4 月 30 日。

3. 在本市纳税情况

以积分方近 3 个纳税年度在东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

算积分,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税款入(退)库日期统计,以实缴

(退)金额计算。近 3 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前

3 个完整年度,如 2023 年申请积分入学,以税款入(退)库日

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以此类推。本项目总分值上限不超过 100 分。

(1)综合所得:积分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5 分。

(2)经营所得:积分方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

每满 1 元积 0.005 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

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

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

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

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

得税: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

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5 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积分方缴纳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5 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

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1 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

积分。

4. 在本市居所情况

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办理不动产登

记的住宅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

案的住宅可积分。拥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

有居所参与积分,不叠加计算。

(1)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镇街(园区),积 20 分;

(2)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镇街(园区),积 10 分。

(四)申请材料。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各积分项目需

提供材料和具体操作见附件《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

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五条申办程序

(一)公布学位。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可提供积分

入学的年级和学位供给数,向社会公布。

(二)网上报名。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

生平台”(统称“招生平台”),填写积分入学相关信息及上

传佐证材料。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报名时间结束后,

招生平台自动关闭信息填写和报名功能。

(三)资料初审。报名工作结束后,招生平台将申请人家

长填报的积分入学信息推送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和评分工作。具体日程安排以当年公布为准。

(四)网上确认。初审结果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对初审结

果无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初审结果进行“网上确认”。初

审结果“网上确认”后,申请人家长不能再对积分入学有关报名

信息和初审结果进行修改或复核。

初审不通过或对积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家长,须在规定

时间内按复核指引提出复核,复核无误后再进行“网上确认”。

申请人家长不按时进行复核和网上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

入学申请。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

更或补充信息资料。

(五)志愿填报。“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家长

根据申请镇街(园区)提供的学位情况、志愿填报规则、录取

规则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

(六)积分公示。各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

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

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

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取消

申请人申请资格。

(七)学位安排。积分排名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可在规定

时间内修改志愿。积分公示期结束后,各镇街(园区)教育主

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和排名、申请人最终填报的志愿及学

位供给情况,按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依次按申请

人在“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

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

分录取。如四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

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

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第六条转学与升学

(一)申请人因其积分方服务地、自有居所变化或其他原

因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或申请积分入学未

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须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入学申请期间重

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

请人积分,并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二)已在东莞市公办小学就读(含属地购买服务)的申请

人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公办初中(含属

地购买服务)的,须重新申请积分入学并按积分排名录取。

第七条申请人家长在申请积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不符合

入学条件、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其自行承担。

其中,开学前被发现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撤销其积分入学

录取结果;开学后无法办理学籍的,撤销其录取结果;开学后

发现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入学资格的,在公办学校就

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积分就读

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整个学段内不予受理该生积分入学申请;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取消其该学段属地购买服务资格。

第八条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园区)

应当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

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

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严肃查处积分入学工作中的违

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9 日。

附件: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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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交票价优惠政策

2023-09-21,全文共 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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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交票价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以下群体享受票价优惠:

1.身高1.20米—1.50米的儿童乘车按半票购买;身高1.20米(含)以下的儿童免票;

2.莞籍老年人可凭“东莞市敬老优待卡“、非莞籍老年人可凭“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免费乘坐;

3.莞籍残疾人可凭“公交爱心卡“、非莞籍残疾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

4.莞籍并在我市就读的大、中、小学生可凭“公交学生卡”半价乘坐;

5.残疾军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

6.莞籍重点优抚对象可凭“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免费乘坐;

7.现役军人可凭《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

8.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可分别凭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免费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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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2023-11-17,全文共 21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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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为做好我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有效衔接,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东公〔2018〕89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如新的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办法出台,本延期自动终止。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

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

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及《东莞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务部门简化证明材料、实现证明材

料共享工作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18〕33号)精神,进一步

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简化入户办理流程,提高我市户籍人口

城镇化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我市:

(一) 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

个月)。

(二)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

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

可随迁。

二、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开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工作,协调市社保部门做好社保数据

对接工作,最大限度简化入户办理所需材料,推动稳定居住就业

入户网上办理;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负责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的具体受理,对申请人居住时间的认定、入户审核及户口迁移办

理,并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购买社会

养老保险年限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数据推送至公安局。

三、申请地点

(一)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

下的房产)须向房产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

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中;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

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

如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

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将户口迁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

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应将户口分别迁入自有

房产、单位集体户或新型社区。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个人迁入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

簿。如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

直属企业员工,则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

《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

(二)申请配偶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配

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三)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

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

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如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

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抚养权归属法

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

明书》)。

(四)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1.迁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不

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或

已盖单位公章的扉页复印件。

五、申请入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

验原件,《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

证明收取原件。

(二)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

籍资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门推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入户手续:

属省内迁移的,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进行迁出核准操作后,通

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属省外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

在地办理迁出后,再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在提交入户申请时已选择证件邮寄服务的,其《准予

迁入证明》或户口簿由公安分局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寄递至申请

人。

六、材料调查

公安机关在受理入户申请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可疑证

件、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载体与

信息),核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内。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相

关部门审查发现,取消申请人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

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注销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并将户口退回

原户口迁出地,且自虚假行为被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

人及随迁人入户申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入户通报

公安机关每月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卫生计生部门、

社会保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及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链接:http://dghrss.dg.gov.cn/ztzl/ydwgryzj/ljdg/rhdg/content/post_3988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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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双五入户政策结束后还会继续吗?

2023-09-20,全文共 3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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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个五年政策是指持东莞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及在东莞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可申请入户东莞市,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社保保障局稳定就业居住入户实施细则》的文件指引,“两个五年”入户细则将在2018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生效,2023年10月14日废止。

那么等政策到期后,还继续会有两个五年入户政策吗?

为做好我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有效衔接,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东公〔2018〕89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如新的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办法出台,本延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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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官网+流程

2023-12-25,全文共 9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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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官网+流程

最新政策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不分类型和重量,都应当在飞行前为所属无人机进行实名注册登记。

申请人需备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下简称自然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登记官网

官网网址:https://uas.caac.gov.cn

官网入口:点此进入

登记流程

(a)当所有人为自然人时:登记如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无人机的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唯一产品识别码、飞控序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等;

(b)当所有人为法人时:登记如下信息: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以及本条第(a)段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和使用用途。

1、进入官方平台(https://uas.caac.gov.cn)

建议使用电脑会更方便操作。

2、首次进入需要注册

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详情可点击查看:无人机执照UOM系统操作步骤,近期系统最后一步需要人脸识别完成注册。

3、实名注册无人机

登录好进入首页——点击右上角登记管理——实名登记——注册品牌无人机——验证所有人信息——手机扫码刷脸验证——选择生产商名称(可一页页看,也可直接输入搜索)——选择型号等相关信息(序列号需手动输入)——根据要求长传照片——完成注册。

4、实名登记标志的展示

完成注册后,可在实名登记页面中查询到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无人机,点击右侧[发送二维码]按钮。填写邮箱,下载附件并打印,将二维码粘贴至该无人机的机身上。

实名登记号码共11位,以UAS开头,后缀为8位的阿拉伯数字、罗马字符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特别提醒

为便于管理,请拥有无人机的小伙伴将无人机在民航局实名登记系统注册登记后,将登记的信息报给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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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就业见习补贴相关政策

2024-05-23,全文共 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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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参加就业见习。按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长3-12个月。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2.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

4.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5.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6.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7.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金融账户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到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基本账户。

其他事项:

1.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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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东莞房贷政策(最新)

2024-05-28,全文共 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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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东莞房贷政策最新

最新消息:

5月24日,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市政府调控要求,对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共19个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调整。

执行时间:

在2024年5月24日后(含2024年5月24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均可按以下政策执行。

具体政策:

一、对于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利率下限。

二、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取消利率下限。

三、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温馨提示:

值得一提的是,首套房和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取消,意味着上述19城实现了房贷利率市场化。具体利率水平将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对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等文件要求,以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显示的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简单来说,住房套数是以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查册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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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双五政策截止日期

2023-11-17,全文共 4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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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为做好我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的有效衔接,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东公〔2018〕89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如新的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办法出台,本延期自动终止。

办理条件

持东莞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及在东莞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可申请入户东莞市。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四)《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

(五)《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公〔2018〕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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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东莞酒驾标准最新政策规定

2023-12-11,全文共 10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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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2013)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有什么变化?

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

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2、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3、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酒驾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如下:

饮酒驾车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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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龙凤山庄免票政策+优惠人群

2024-01-26,全文共 3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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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龙凤山庄免票政策+优惠人群

免票政策

老年人:70周岁(含)以上凭老年证或身份证,免费门票入园观光,玩机动游戏另外自费;

儿 童:身高1.2米(不含)以下,免费门票入园观光,玩机动游戏另外自费;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免费门票入园观光,玩机动游戏另外自费;

全国人大代表、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英雄模范:凭相关证件,免费门票入园观光,玩机动游戏另外自费;

广东省志愿者4星(含)-5星(含):凭相关证件,免费门票入园观光,玩机动游戏另外自费;

优惠人群

老年人:55周岁(含)-69周岁(含)凭老年证或身份证(观光门票享优惠价)

儿 童:身高1.2米(含)-1.5米(含)(观光门票享优惠价)

广东省志愿者1星(含)-3星(含):凭相关证件(观光门票享优惠价)

残疾人:凭4级(含)以下残疾证(观光门票享优惠价)全日制中小学生:凭学生证(观光门票享优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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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办理政策

2023-08-25,全文共 1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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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恢复户口办理政策

办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申请返回原籍的(原籍户口已经注销),可申请恢复户口。

办理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二)《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办理户口通知书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或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共享获取,收原件。10
2原户籍居民户口簿在原户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供,验原件。10
3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投靠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入家庭户的提供,验原件。10
4亲属关系材料投靠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入家庭户或入户配偶、父母、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10
5户主居民身份证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10
6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10
7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迁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1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申请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验原件。10

1.2赴港澳人员入境恢复户口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时持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验原件。10
2申请人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已办理过港澳居民居住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提供,收原件。10

1.3赴台湾人员入境恢复户口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时持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验原件。10
3申请人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已办理过台湾居民居住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提供,收原件。10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出国(境)人员回国(境)”,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i莞家”预约指引)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相关提示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三)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事窗口

1、就近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说明

不收费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链接:https://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topic/subjectKmPoints.html?ksId=3145&labelId=1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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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东莞企石镇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

2024-05-16,全文共 105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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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国家、省以及东莞市《东莞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东教

〔20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落实“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和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掐尖”招生、提前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二)划分学区入学原则:户口本是非集体户的企石籍居民,根据户口本住址进行划分学区。具体划分如下表(表1):

学校招生范围
中心小学宝石社区、铁炉坑村、霞朗村、新南村、南坑村、企石村、杨屋村、莫屋村、金椅蒙园、东江蒙门
东山小学东山村、下截村、碧桂园、嘉宏锦城、华润公元九里
星光小学江边村、上洞村、旧围村、清湖村、东平村、上截村
江南小学铁岗村、深巷村、博夏村、湖美村、悦龙台
企石中学企石镇户籍和符合我镇招生方案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就近入学原则:户口本是集体户的企石籍居民,根据户口本的服务地按以上(表1)划区安排入学。

(四)统筹安排原则:我镇户籍因逾期未报名、逾期未注册或报名的以及申请入读我镇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的适龄儿童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二、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

(一)招生对象

1.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学籍信息)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有正常全国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向所在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延缓一年入学。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

(1)招生类别:

①企石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②积分制入学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③符合市级或以上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

④符合本镇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办法

①企石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本方案的招生原则申请入读公办学校。企石镇户籍适龄儿童含新办理入户儿童申请入读学区公办学校的时间截止至7月10日。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由教育管理中心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以公办学校为主,如镇内公办学位不足的,通过全额购买镇内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②积分制入学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3〕26号)、《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方案》(东府〔2023〕27号)等规定执行。

③符合市级或以上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如镇内公办学位不足的,通过全额购买镇内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A.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府办[2019]45号)规定;

B.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0]81号)规定,而且成功申领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且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内拥有自有房产的适龄子女。

C.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D.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E.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F.父或母一方符合我市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适龄子女。

④符合本镇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管理中心结合学位实际,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镇户籍(不含新入户),小孩未入户的适龄儿童。

申请人提交适龄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原件同复印件于5月27日至29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B.财政效益贡献企业人才的适龄子女。

上一年度财政效益贡献全镇排名前30名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财政效益贡献前10名的,当年提供4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11-20名的,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排名21-30名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C.重大项目企业人才的适龄子女。

经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当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D.镇“倍增计划”企业人才的适龄子女

每家企业给予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E.镇“优秀星级志愿者”的适龄子女(非企石镇户籍)。

申请人须在广东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izyz.org/,以下简称“i志愿”)系统实名登记注册,累积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1000小时且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在镇内志愿服务组织或团体参与的志愿服务时长(以下简称“企石志愿服务时长”,不含培训时长,以“i志愿”系统登记的时长为准)不少于200小时,申请人提交适龄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原件同复印件和缴纳社保证明,并填写《企石镇志愿者子女入学申请表》,于6月10日前向团镇委提出申请。团镇委、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申请当年上一年度企石志愿服务时长最多的申请人,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1个企石镇中小学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民办学位)。

F.符合我镇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适龄子女;

G.香港(澳门)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镇户籍(初中除外)。

申请人提交适龄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适龄子女身份证原件同复印件于5月27日至29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

H.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或母现在我镇工作且在我镇缴纳社保(逐月缴纳6个月以上)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初中除外)。

申请人提交适龄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有效房屋产权证明、社保缴纳证明、适龄子女出生证、适龄子女户口本原件同复印件于5月27日至29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

B、C、D类型的企业(机构)由所在单位出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申请人的家庭户口本、结婚证、适龄子女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并填写当年的《企石镇优待政策群体子女入学申请表》,由企业专人联络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门提供申请人数据和相关资料。经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机构),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由镇教育部门按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机构)高管的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当年新落户企石的大型企业、重大项目企业骨干人才可放宽至与该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缴纳社保1个月以上)。

以上类型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请,不能重复申请;市政策与镇优待政策指标数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且主要解决企业人才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教育部门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人才名单及其工作企业名称、职务、社保缴纳年限、小孩的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若企业由于发展需要(原则上只用于安排与该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在该企业缴纳社保的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子女入学),需增加入学指标的,视当年学位情况,由企业向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三)学位安排顺序

符合招生类别①、②类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原则上第一批次优先解决;符合招生类别③规定范围内的A、B、C、D、E、F类人员视剩余学位情况,纳入第二批次解决;符合招生类别④规定范围内若剩余学位在同一批次内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按A、B、C、D、E、F类顺序安排解决。G、H种类型的适龄儿童向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学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将按申请志愿、家庭住址以及全镇公(民)办小学学位剩余情况进行统筹安排。若公办学位无法统筹安排,将根据当年的学位剩余情况实行摇号定校。

三、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对象

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条件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按规定申请民办学校。其中:

监护人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监护人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监护人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监护人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监护人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办理了本市有效居住登记、提供在本市居住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清单、纳税清单或房产证明等)以及签订补办居住证承诺书后,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该类适龄儿童少年也需要在招生平台网上报名,但不能网上填报志愿。

3.录取顺序

依次为“直升入学”“属地购买服务”“长幼同校入学”及“电脑派位”。

(1)直升入学:在具有直升资格的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可以自愿为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对口直升学校申请直升。如直升申请人数少于对口直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全部予以录取;直升申请人数超过对口直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对口直升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直升录取名单,未能被直升学校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填报本市其它民办学校志愿,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

(2)属地购买服务。民办学校在满足完直升学生入学需求后如有剩余学位,属地教育部门可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与民办学校商定购买服务的要求和数量,由属地教育部门负责资料审核。

(3)长幼同校入学。民办学校在满足完“直升学生”和“属地购买服务”学生入学需求后如仍有剩余民办学位,按剩余民办学位50%的比例提供学位优先满足相同监护人下多孩家庭(简称“同一家庭”)兄弟姐妹同校入学需求。民办学校“长幼同校入学”仅限于同一家庭中哥哥姐姐目前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毕业班就读或2024年秋季能直升录取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弟弟妹妹今年需要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如“同校入学”提供的学位计划数超过申请人数,全部予以录取,剩余的学位计划数增加至“电脑派位”计划数。如提供学位计划数少于申请人数,由民办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录取名单。没被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填报“电脑派位”志愿随机录取。

(4)电脑派位。民办学校在确定“直升入学”“属地购买服务”“长幼同校入学”学生名单后,剩余的学位对外招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选报本市不超过3所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电脑派位办法另文通知。

4.注意事项

(1)符合“直升入学”资格,但监护人不是本市户籍或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在办理本市有效居住登记、提供在本市居住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清单、纳税清单或房产证明等)以及签订补办居住证承诺书后,予以直升。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2)幼升小直升政策执行至2024年,2025年起不再实行(即从2022年秋季起入学的幼儿园学生,毕业时均不能通过直升方式入读民办学校)。

(3)从2022年秋季起转学到有直升资格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学生,毕业时不能通过直升方式申请入读对口直升学校。该部分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学校的“电脑派位”或“补录”。

(4)按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能选择民办学校招生类别中的一类填报志愿,如选择并被“直升入学”录取的学生,不能填报“长幼同校入学”和“电脑派位”志愿;如选择“长幼同校入学”并被录取的学生,不能填报“直升入学”和“电脑派位”志愿;如选择了“直升入学”或“长幼同校入学”但没被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填报不少3所“电脑派位”学校志愿。“直升入学”和“长幼同校入学”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对外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监督。

四、入学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本市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积分入学学位,均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下称“招生平台”)进行入学报名。

(电脑版)网址:https://zs.dg.cn;

(手机版):“东莞慧教育”微信公众号(订阅号),“东莞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服务号),i莞家微信公众号,i莞家APP。

2.报名时间:2024年5月7日10:00-5月13日17:30

3.信息填写: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须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招生平台,填写“学生基本信息”“监护人基本信息”及有关信息,上传规定的证件照片;申请积分入学的学生家长按积分方案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民办学校直升或民办学校长幼同校入学的学生,先由民办学校线下进行信息登记和资料审核,再由民办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录入招生平台。网上报名期间内,填写的信息可多次修改;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招生平台关闭,不再接受网上报名和修改。

(二)初审结果公布

1.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对报名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2024年5月29日公布;学生家长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并“网上确认”初审结果。“网上确认”初审结果后,家长不能再对报名信息和初审结果进行修改或复核,请家长确认初审结果无误后再进行志愿填报。

2.初审结果复核时间:2024年5月29日9:30-6月5日17:30。初审不通过或对初审结果、积分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家长,请按复核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复核通过后须在志愿填报时间结束前完成志愿填报。

(三)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时间:2024年5月29日9:30-6月7日17:30。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志愿类别自行填报相应的志愿学校,逾期关闭招生平台。

2.志愿类别

户籍学生:可自选填报“户籍地公办学校”“优待政策学位”或“民办学校”志愿类别中一项或多项学位;

非户籍学生:可自选填报“积分入学”“优待政策学位”或“民办学校”志愿类别中一项或多项学位。

3.志愿填报注意事项

(1)志愿填报期间,志愿填写可多次修改,志愿填报时间结束后,招生平台自动关闭,不再接受志愿修改和补充。

(2)各镇街(园区)户籍学生和优待政策学生的入学条件及学位安排,以属地教育部门公布的招生方案为准,学生家长须在志愿填报前了解属地招生入学有关规定。

(3)学生家长在填报民办学校志愿前,须认真阅读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收费标准、走读住宿安排、校车接送等情况,再合理填报志愿。

(4)具有民办学校直升或民办学校长幼同校入学资格的学生,如确认选择直升民办学校或长幼同校入学学校入读的,须在志愿填报期间登录招生平台填报相应志愿。

(四)公布录取结果

1.公办学校。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于2024年7月3日在招生平台上公布户籍学生、优待政策学生以及积分入学学生的学位安排结果。

2.民办学校。市教育局于2024年7月3日进行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后,现场公布派位结果,学生家长可登录招生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五)注册缴费

1.学生注册缴费。学生家长根据招生平台上的录取结果,于2024年7月6日-8日选择其中1所有录取结果的学校注册缴费(含“直升入学”“长幼同校入学”录取学生)。具体每所学校的注册缴费时间和要求以学校注册须知为准。逾期未注册缴费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2.学校注册确认。注册缴费时,家长在招生平台点击需要注册的学校的“注册码”,注册学校在招生平台接收到学生的“注册码”后,须在2024年7月9日17:30前登录招生平台为已注册的学生进行“注册确认”。

3.招生平台实行查重管理,已被学校“注册确认”的申请人,不能再到其他学校注册或补录。各学校须在全市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确定学校的注册缴费时间,不得提前要求学生注册缴费,不得拒绝接收被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缴费的学生。

4.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费内容应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民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要按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提前公示的标准收取。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民办学校补录

注册缴费后,如民办学校仍有剩余学位,可开展补录工作。学位已满的民办学校不再进行补录。

1.第一轮补录

(1)补录学校。2024年7月3日电脑派位已按招生计划录满,注册后因有部分学生放弃录取结果需要补录的民办学校。

(2)补录对象。适用于“申请学位调剂的双/多胞胎学生”“申请了长幼同校入学但未被录取的学生”“填报了民办学校志愿,但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

“已在公办或民办学校注册确认”“已有民办学校录取结果但逾期不注册(双/多胞胎学生、未被长幼同校录取的学生除外)”以及“未在招生平台报名”的学生均不能进行第一轮补录。

(3)补录计划。2024年7月12日前公布本轮补录民办学校名单以及补录计划数。

(4)公布补录结果。2024年7月12日前公布补录结果,家长可以登录招生平台查看补录结果。

(5)补录办法。补录计划优先解决双/多胞胎学生入学调剂,额满为止;调剂完毕后如有剩余学位,按民办学校“长幼同校入学”未录取的学生的名单顺序补录,额满为止;如“长幼同校入学”安排完毕后还有剩余学位,按2024年7月3日电脑派位现场产生的“派位号”“开始码”和录取办法,根据民办学校剩余补录计划数,以及补录学生原填报的民办学校志愿和顺序,由市教育局统一顺延补录。

(6)双/多胞胎学生学位调剂办法。双/多胞胎兄弟姐妹在民办志愿和民办志愿顺序一致的情况下,如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后未能被同一学校录取,可于2024年7月3日15:00-7月4日17:30前登录招生平台“双/多胞胎学位调剂”栏目提出申请和上传佐证材料(监护人户口本,双/多胞胎学生的户口本和出生证等),经属地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招生平台自动调剂。其中,如双/多胞胎均有录取学校,由招生平台将被靠后志愿录取的一双/多胞胎一方自动调剂到被靠前志愿录取的一方的学校;如双/多胞胎只有一方有录取学校,将未有录取结果的一方自动调剂到有录取学校的一方;如双/多胞胎均没有录取结果,由其家长自行联系民办学校进行第二轮补录。双/多胞胎兄弟姐妹民办志愿和民办志愿顺序不一致的,不接受调剂。

(7)注册缴费。时间为2024年7月13-15日,具体以补录学校通知为准。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被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缴费的学生。注册缴费后,民办学校根据学生“注册码”在招生平台上“注册确认”。

2.第二轮补录

(1)补录学校。适用于第一轮补录后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

(2)补录对象。适用于“未被任何学校录取”“逾期不注册”“未按时在招生平台报名”或“父母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等学生。

(3)补录办法。由民办学校结合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的学位剩余情况制定补录方案,有剩余学位的应优先解决“直升入学”“双胞胎调剂”“长幼同校入学”或“在本镇街居住”

等未被录取的学生补录申请。符合补录对象的学生家长,可自行联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接收补录学生时,须先检查学生和监护人的补录资格,登录招生平台进行“注册查重”,不符合条件不予以补录。非本市毕业的小学毕业生提供学籍卡。民办学校接收后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有关录取数据上传招生平台。

(七)数据整理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以及民办学校做好数据整理上传;市教育局对学生报名数据以及录取数据随机抽查。

(八)学籍建立

开学后,各中小学在学籍系统上为新生建立学籍信息。凡未经招生平台招录的学生不能在学籍系统上建立学籍,因私下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招生等行为造成学生学籍无法正常办理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民办学校、申请人家长自负。市、镇两级教育部门开学后将对招生平台和学籍系统数据进行匹对核查,核查结果将与学校评优评奖、民办学校年检以及次年招生计划挂钩。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逾期未报名、未注册或报名截止后新入户的我镇户籍生。

适龄儿童、少年须严格按照招生日程安排网上报名,逾期未报名、逾期未注册或报名截止(5月13日)之后新入户的户籍学生,如需申请我镇公办学位,由家长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7月11日至12日携带户籍生及家长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根据公办中小学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如出现公办学位不足的情况,将通过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二)本镇户籍的长幼同校申请。

根据市招生政策精神,长幼同校申请不等同择校,镇管理中心根据镇招生方案和学位实际统筹安排。哥哥姐姐(同一监护人)已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毕业班),其申请起始年级就读的弟弟妹妹可于7月11日至12日向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到同一所学校就读,学位不足的不进行统筹。非起始年级长幼同校不在申请范围。若因其他特殊原因跨学区报读的,需于7月11至7月12日向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佐证材料,镇教育管理中心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相关资料后,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三)放弃已注册的学位选择回户籍地公办学校的我镇户籍生。

已在其他学校注册的我镇户籍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回我镇公办学校就读,需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7月11日至12日携带户籍生及家长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资料通过后,根据公办中小学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如出现公办学位不足的情况,将通过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四)注册后入户我镇需转入公办学校的学生。

已在民办学校注册后,学生户籍变更入户企石的,或者注册后才收到相关优待政策名单的,如需转入我镇公办学校就读,需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7月11-12日携带户籍生户口本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审核资料通过后,根据公办小学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如出现公办学位不足的情况,将通过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解决)。

(五)网上报名设备的处理。

镇教育管理中心将组织各幼儿园、中小学进行网上报名指导培训。如出现适龄儿童、少年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所就读的幼儿园、中小学进行网上报名并获得相关帮助与指引。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在读生,不能申请留级或重读。

六、非起始年级招生

(一)年龄要求

1.小学非起始年级转学必须要在符合年级相对应的年龄(年满6周岁入学),且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有正常学籍;

2.初中非起始年级转学,必须要与原就读年级相衔接,且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有正常学籍。

(二)招生办法

1.户籍学生

(1)户籍学生申请企石镇公办学校就读的,应在2024年6月24日-28日期间向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转学申请,由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镇教育管理中心将按申请人入户时间先后顺序、申请志愿、家庭住址以及全镇公(民)办小学学位剩余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公办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含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发放学位补贴)解决。如教育管理中心安排的学位,家长主动放弃,本学年不再接受申请。该类学生不需要登录招生平台申请。香港(澳门)的适龄儿童(初中除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镇户籍;本市外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初中除外),其父或母现在我镇工作且在我镇缴纳社保(逐月缴纳6个月以上)或在我镇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申请企石镇公办学校就读的应在2024年6月24日-28日期间向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转学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根据全镇公办学位剩余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该类学生不需要登录招生平台申请。

(2)户籍学生需转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须自行联系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能否接收。民办学校应在核批的办学规模范围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招收转学生。该类学生不需要登录招生平台申请。

(3)申请程序

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的户籍生,需填好《企石镇公办中小学学位申请表》,于当年6月24日至6月28日期间,携带学生及家长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及户籍生1张小1寸免冠近照到镇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入读申请。镇教育管理中心收到书面申请并审核相关资料后,将在新学期开始前进行统筹安排,然后由录取学校于2024年7月24日前负责通知家长报到等事宜。

2.非户籍学生

申请民办学校。自行联系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能否接收。民办学校应在核批的办学规模范围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招收转学生。该类转学不需要登录招生平台申请。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由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

附件1:

企石镇中小学招生咨询电话。

2.招生办公室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企石村运河南路1号商住楼2楼东莞市企石镇教育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咨询举报电话:86661025。举报邮箱:Dgqswjb@163.com

3.招生相关信息,可登陆“企石教育”微信公众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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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常见问题与解答

2022-05-10,全文共 24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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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层面人才子女入学政策中的人才主要包含哪些群体?

答:东莞市层面招生中提到的人才子女入学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端人才,即因人才个人贡献而获得政策优惠,使其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待遇入读我市中小学的;另一类是企业人才,即根据企业贡献,给予某企业一定入学指标,由该企业按规定分配给对其有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员工)。

高端人才主要是东莞市特色人才、东莞市在站博士后、入选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东莞市优才卡(包括玉兰卡和莞香卡)持有人(以下简称“优才卡”)、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持有人(以下简称“优粤卡”)、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等。

企业人才主要是大型骨干企业、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全市纳税排名前50名、全镇街(园区)排名前30名、主营收入超10亿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以上名牌名标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申报材料)、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超1亿元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等。

2.作为企业员工,怎样了解本企业是否有人才子女入学指标呢?

答:企业员工可向企业了解,本企业按规定是否拥有指标;也可联系所在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咨询。每年市相关部门都会提供符合上述要求企业名单给市教育管理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再转发给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如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还没有收到本年度相关企业及其入学指标名单,可引导相关企业人才参考往年指标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如已收到相关参考指标名单,应及时做好相关宣传和部署工作。

3.如本企业拥有入学指标,该指标怎样分配?

答:按《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获得的入学指标由企业自主确定分配给对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且该高管或骨干须在本企业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如属于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其高管或骨干人才缴纳社保时限可放宽至1个月及以上。即该指标只能给予本企业有贡献员工(高管或技术骨干),不得给予非本企业员工。

4.人才子女入学政策优惠能保证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吗?

答:按照规定,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是要确保人才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前些年都是要求安排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但近年来,由于户籍政策放宽,部分镇街(园区)出现公办学位供给紧张。为兼顾人才子女和户籍学生入学,落实教育公平,一方面指导各镇街(园区)不断新建改扩建公办学校,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另一方面也在2019年修订了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公办学位紧张的镇街(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

5.人才子女入学政策优惠范围是否包括入读幼儿园呢?

答:现行人才子女入学政策优惠范围不包含入读幼儿园。

6.人才子女能否实现想入读哪所学校就入读哪所学校呢?

答:不能。人才子女入学政策是保障未入户人才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非可择校。按东莞市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招生由市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政策实施。人才子女学位分配由镇街(园区)按市确定享受本市户籍同等待遇政策原则将其纳入本镇街(园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中,具体由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制定招生方案和安排具体入读学校。因此,人才子女具体入读哪所学校,要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按规定来协调和分配。详情可查询对应镇街(园区)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7.人才子女非起始年级插班入学有何优待政策呢?

答:按照规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优惠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的插班,由镇街(园区)结合实际酌情解决。即非起始年级不能确保一定能够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学校。具体情况请咨询所在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

8.人才子女符合什么条件可选择在居住地镇街(园区)享受义务教育入读优惠(入读公办或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学校)呢?

答:持有优粤卡、优才卡人才的子女,大型骨干企业、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全市纳税排名前50名企业的人才子女,可在自有住宅所在地镇街(园区)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类别人才不能按市定人才优惠政策在住宅所在地申请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9.人才子女符合什么条件可按本市户籍同等待遇报考普通高中呢?

答:优粤卡、优才卡持有人,特色人才、在站博士后人才、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其子女初中毕业时可按本市户籍同等待遇报考普通高中,注意只是按本市户籍同等待遇(不是加分)。

10.人才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怎样报名呢?

答:自2020年起,东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都需要通过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进行。请各类人才留意市镇两级教育管理部门发布的招生工作政策文件,按要求登录招生系统进行报名。人才子女家长在登录招生系统进行报名后,再线下向对应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提交资料申请。

11.特定企业获得的入学指标能否跨年使用呢?

答:不能。

12.特定企业获得的入学指标能否给其分公司或子公司员工使用呢?

答:可给分公司员工(人才)使用;不可给子公司使用。

13.如企业(机构)在多镇街(园区)设立办公机构,需向多镇街(园区)申请入学指标的,这里的“设立办公机构”怎样理解?

答:此处设立办公机构指按规定登记设立分公司。

14.某人才子女通过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入读某公办小学,中途希望转学到其他公办小学,在政策上有无保障?

答:此问题和问题7类似,实际上也是插班申请问题。属于当地镇街(园区)结合实际酌情解决范围,不保障一定能实现,具体可咨询相关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

15.前面都是讲市层面人才子女入学政策,镇街(园区)层面有无才子女入学政策呢?

答:我们鼓励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在做好市定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基础上,出台镇街(园区)层面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因此,很多镇街(园区)都有自定人才入学政策,会有更多政策优惠,详情可咨询相关镇街(园区)教育管理部门。

16.某人才获得子女入学政策优惠,能否给其亲属子女使用,或转借、转赠给他人使用?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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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温补贴政策标准2023

2023-06-05,全文共 13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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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温补贴政策标准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广东省的高温津贴制度

2021年5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从2021年6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10月。

谁享受高温津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号),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

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最高气温超39℃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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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07-14,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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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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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才生活补贴政策解读

2023-10-27,全文共 16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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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暂行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细则》)、《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引才奖励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细则》)和《东莞市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暂行方案》(以下简称《自主评审方案》)等5个细则和1份方案。

一、政策目的

为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市于2021年12月,对《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号)进行修订,出台了新《实施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东人才办通〔2018〕2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与规程》)已失效,需要对其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和各项补贴及奖励的操作规范,落实特色人才在住房、生活、创业扶持等方面的保障,落实下放特色人才评定权限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和用人主体三级联动良好人才工作格局。

二、总体修订情况

总体上,《认定评定细则》等5份细则及1份方案相对于原《细则与规程》有如下修改:一是新增细则和方案各1份;二是各项细则统一增加负面清单,明确不予(或暂缓)认定评定、资助和奖励的情形;三是各项细则统一增加园区、镇(街道)参与的程序;四是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删除管理办法2份,细则2份和规程5份。

(一)根据政策调整情况新制定了《生活补助细则》和《自主评审方案》。新《实施办法》增加了特色人才生活补助项目,增加了向条件成熟的镇街(园区)、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下放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权限规定,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相应地新增《生活补助细则》和《自主评审方案》。

(二)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评定特色人才、撤销特色人才称谓、不予享受特色人才待遇和暂缓享受特色人才待遇的情形,各项细则相应地增加相应条款。

(三)新《实施办法》调整了资金投入方式,由市和园区或镇(街道)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补贴或奖励资金,相应地,《认定评定细则》增加征求人才所在园区或镇(街道)的意见,各补贴或奖励的申请程序增加园区、镇(街道)受理初审和拨付资金的程序。

(四)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删除了不再实施或不必要的管理办法、细则和规程。新《实施办法》删除了配套扶持、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扶持和医疗保险补贴等措施,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不再包含《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国家重点人才项目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和《东莞市社会保险办理规程》;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和居留、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或已在其他部门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定,不需重复出台实施细则或规程,或相应指引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不再包含《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和《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三、《生活补助细则》主要内容

(一)总则。规定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的依据、申领对象、补助条件和标准,以及补助资金来源。

(二)部门职责。明确市委人才办、市镇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了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的申领条件和补助标准。

(四)申报办理程序。明确了特色人才申请生活补助的程序,包括:公告发布、个人申请、初审、复核、安全信用审查、形成补贴名单、资金拨付。

(五)申报材料。明确申报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监督管理。明确特色人才不再享受或暂缓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待遇的具体情形。

(七)附则。明确了其他特殊情况及其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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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欢迎中国学生去留学 留学政策无变化

2013-11-17,全文共 6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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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外国学生申请法国大学,2008年法国教育协作署更名为CampusFrance,并升级了留学的网络注册管理平台。

中国教育新闻网讯 近来,一些准备去留学(微博)法国的中国学生心中产生了疑虑:法国的留学政策究竟有没有改变。4月底,一些法国大学特地派代表来中国拜访中国的兄弟院校和留学中介,表示学校对中国学生的态度始终不变,法国欢迎更多的中国学生去法国留学。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法国留学政策并没有发生变化

法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核电、航空航天、高速铁路及通讯技术、服装设计、建筑设计等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法学、理学、工程学和其它人文科学艺术领域也有突出的贡献。法国的文化对于中国学生来讲也非常有吸引力;特别是法国高等教育的性价相当高。近几年,随着来华的法国企业增多,掌握法语能够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法国一直是留学的首选之一。

为了方便外国学生申请法国大学,2008年法国教育协作署更名为CampusFrance,并升级了留学的网络注册管理平台。原来我们国内的学生申请赴法国留学都是在一个专门为中国学生设计的网站,名为Campus-FranceChine中进行法语考试和语言学术评估的报名和注册,而升级后的新网站是对全世界开放包括中国,这也充分说明了法国政府的一视同仁。虽然新系统的一些功能有在完善中,但已经投入使用。考生需要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其中包括高考(微博)成绩的细节、职业计划、学习计划等,这样学校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决定录取与否。

但是究竟哪些因素决定能否被所选择的学校和专业录取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兴趣和爱好的问题,而是要结合个人经历、成绩、职业目标等综合因素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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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交春节免费吗(免费时间+免费政策)

2024-02-09,全文共 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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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交春节免费吗(免费时间+免费政策

最新消息:

2024年1月,东莞印发实施《关于春节前后暖工稳产促消费的若干措施》,围绕四大方面提出14条措施,真金白银支持企业连续生产,真情实意服务企业和群众欢喜过大年。其中丰富供给促消费部分提到了公交车全免费政策,如下所示:

免费时间:2024年2月10日至19日(年初一到年初十)

免费路线:全城公交车免费乘坐

免费政策:

2024年2月10日至19日期间,实施免费乘坐公交车措施的范围为:我市公交企业运营的常规公交线路及假日专线、随需公交等多样化线路,不含定制公交。

在免费乘坐措施实施期间,市民使用公交卡、具公交支付功能的银行卡、乘车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刷卡或扫码,均可享受上述实施范围的免费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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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2024-03-01,全文共 3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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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

要依据”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一步加

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

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

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

称“父或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随父或母在本市接受义务

教育的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条各镇街(园区)应落实流入地政府责任,加强领导

和统筹,把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民生实事抓紧抓好;保障教育用地供给,

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教育扩容提质千日攻坚行动,增加

公办学位供给,优化辖区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

作制度,依法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每年学位供给情况合理调整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供给数量,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

好接收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保障非户籍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负责积分入学学生学籍信息等项

目审核,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

准。

财政部门应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

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入学的学生及其父或母户籍情况审核,负

责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居住证的办理和审核,以及积分

入学积分方居住证办理所在镇街(园区)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定期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

周岁学龄人口数据,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能负责积分入

学积分方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缴纳社

保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纳税所在镇街(园区)以及

“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及

“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情况的审核

和评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

及“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

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情况的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

技术支持。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户籍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入学相关工作。

第四条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

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中:

(一)父或母是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

出入学申请;

(二)父母双方均为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父或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

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父或母是港澳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

居住证》;

3.父或母是台湾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

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父或母是外国国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

留许可等证件。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

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仅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

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具体入学条件和办理办法在年度招

生文件中另行规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可按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

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以下统称“属地购买服务”)。具体积分办

法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实施方案》执行。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

年,参照本市户籍生入学条件报名,按相应优待政策规定,在规

定时间内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

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

购买服务)。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

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在东莞市工

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三)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东莞市

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四)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

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

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五)符合规定的台湾学生和华侨华人子女;

(六)符合规定的军人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队伍

人员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

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入学后,符

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

贴,具体民办学位补贴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

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被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录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属地

购买服务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的购买服务安排、购买

标准等由属地镇街(园区)确定。

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

民办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开学后,符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

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学位补贴标准、

经费分担以及申请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

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

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评优奖励、团

队活动、课后服务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

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采取针对性地教学帮扶措施,加强

与家长沟通,帮助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融入集体,促进其健康

成长。

第十条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准确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畅通

群众咨询和申诉渠道,做好政策释疑和入学指导,积极稳妥处

理群众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在为其子女办理入学

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

或材料造成不符合入学条件、无法办理学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由其自行承担。其中,开学前被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撤销其

录取结果,不予以录取;开学后无法办理学生学籍的,撤销其录

取结果;开学后发现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入学资格的,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

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取消其该学段学位

补贴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完

善违规举报和受理机制,责任到人,严肃查处非户籍适龄儿童、

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

日。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政策执行。2022年4月19日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非户

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文件有效期限的

通知》(东府函〔202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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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个五入户2024年新政策

2023-11-17,全文共 40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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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两个五入户2024年政策

办理条件

持东莞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及在东莞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可申请入户东莞市,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都要迁移到东莞市或父母一方户口要迁移到东莞市另一方户口不与该生户口在同一地市的,也可随父母户口一同迁移,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四)《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

(五)《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公〔2018〕894号)。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10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验原件。10
3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验原件。10
4《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材料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的提供,参保证明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验原件。1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配偶随迁

序号材料名称情形和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配偶居民户口簿验原件。10
2配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10

1.2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材料名称情形和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验原件。10
2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10
3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10
4抚养权归属材料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10
5子女户口迁移声明书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并经父母双方签名同意;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10
6非婚生育说明属非婚生育(含单亲)的提供,在现场办理时或在“i莞家”预约时填写。10

1.3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材料名称情形和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验原件。10
2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验原件。10
3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10
4随迁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材料验原件,或可通过登录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申请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10

1.4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

序号材料名称情形和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10
2亲属关系材料迁入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10

1.5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集体户

序号材料名称情形和要求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
1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10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稳定居住就业”,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点击查看:“i莞家”预约指引)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迁移人属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纳入一站式户口迁移范畴,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审批完成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不属于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然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领取居民户口簿。

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五)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①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参保;②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参保,且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③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停参保,且达到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且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

(六)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七)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1、就近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说明

不收费

常见问题

1、问:如何理解“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答:是指正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有参保险种状态显示为“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参保月数显示已经有60个月。在申请人自行打印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中“缴费方式”一栏可查看,一般显示“正常缴费”或“一次性缴费”。显示“正常缴费”的才能累计年限。

2、问: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申请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我市:(1)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2)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但符合“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情形”也可随迁。

3、问:暂住证的年限可以累计到入户条件中的居住证年限吗?

答:办理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需要持有东莞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时间满5年,以前东莞的暂住证的登记时限是不计算在内的。

4、问:申请人无自有房产且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参保地和实际工作地不在同一个镇街,应在哪个镇街办理入户?

答:在我市没有房产的,向单位所在镇街提出入户申请,单位所在镇街以社保系统核查的缴存单位所在镇街为准。

5、问:两个5年随迁小孩满了16周岁未满18周岁,除了提供身份证外,还需要在校证明或是居住证吗?

答:不用。

6、问:配偶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居住证吗?

答:不用。

7、问:满双五但4年前因销售假药被拘留三个月,可以申请入户吗?

答:可以。稳定居住就业迁入作为普惠政策,不审核申请人包括随迁人的犯罪记录情况。

8、问:入户自有房产,对房屋性质(例如住宅或者商业性质)是否有要求?

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为申请材料迁入的,该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执行时间:

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链接:https://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FAQ/faqDetail.html?klpId=1019518&page=1&title=%E7%A8%B3%E5%AE%9A%E5%B1%85%E4%BD%8F%E5%B0%B1%E4%B8%9A%E5%85%A5%E6%88%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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