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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3-10-18,全文共 5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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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的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登记事项社区公示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徐州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京台、连霍、淮徐三条高速合围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已建成区域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铜山区行政区域内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铜山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九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单独的住房;

(三)与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或者与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养犬责任书;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教学、科研、护卫或者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并为犬只配置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将养犬登记事项在养犬人所在的社区公示。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免疫证明。

外来人员不得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人、养犬人住所地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拟弃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志或者犬只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犬、烈性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二)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大型农贸市场、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经批准进行犬只表演的除外;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八)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束犬链、戴嘴套,并注意避让他人;

(九)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十)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一)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履行养犬协议或者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前款第六项所列区域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时间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场所。犬只交易应当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指定的宠物交易市场。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供养犬登记、免疫等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应当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场所,留检场所收留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反本条例被收留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犬只留检场所由公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留检场所收留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原养犬人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于三日内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未能领回、领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收留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并依法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于当日将伤人犬只送至留检场所收留。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惊吓他人造成后果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者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其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或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进行处理;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一个年度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留处理犬只。

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得养犬。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责令养犬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注册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留检场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犬只。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留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留检场所。

第三十四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诊疗等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查处,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犬只交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由县(市、区)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期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延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或者对有关情况不及时通报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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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

2023-10-10,全文共 23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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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实施“钟吾英才”计划打造苏北人才高地的意见》

(新委发[2018]23号)、《关于印发“钟吾英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委发[2019]46号)和《关于印发“钟吾英才”计划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委发[2021] 54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提供的政策性租住周转用房,仅限人才本人居住。第二条

人才公寓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按照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申请先后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新沂市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规划建设、房源筹集、租住审核、运营管理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同时,负责对各类人才入住申请进行终审把关;

2.市城投公司、经开区、高新区按属地原则负责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工作,同时,负责各自人才公寓运营与管理!

3.市人社局负责对各类人才学历、专业技术水平、技能水平等

信息进行审核判断;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动态实时反馈人才及其配偶房产信息;

5.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动态实时反馈人才及其配偶保障房使用情况信息;

6.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运营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新沂市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我市人才公寓优先保障先进材料、治金装备、绿色化工、高端纺织等优势主导产业链上的市属企业(在新沂市注册登)

第五条 以上企业引进的下列人才可申请我市人才公寓:

1.具有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创业人才;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人才;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上级 (国家、江苏省徐州市)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6.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第六条 上述条款中第 1-5 类人才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入住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收到录用通知,且入住后持续缴纳社保;

2.截至申请时,在新沂连续工作不超过 5年;

3.第 3-5 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周岁,特别优秀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本人及配偶在新沂无自住房屋且未使用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根据人才层次,公寓租金实行灵活定价机制,根据产业领域、人才层次、贡献大小,各类人才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房租优惠,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把关、部门审核、

办理入住等程序进行1.个人申请。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登录“新沂人才”微信公众号,按照申报系统要求进行信息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单位把关。人才填报申请信息前,从系统导出《工作证明》并填写,经单位审核信息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3.部门审核。人才提交申请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准子入住。

4.办理入住。审核通过并接到通知后,须于10 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公寓准入资格自动失效。

第九条“新沂人才”微信公众号全天候接受人才公寓入住申请,相关部门于接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视房源剩余情况、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1.有剩余房源,向申请人发出办理入住的短信通知,人才持短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租住手续;

2.房源不足情况下,优先向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人才、经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研究的人才分配住房。

第十条

由于房源不足,审核通过但无法及时入住的,进入轮候序列,在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需要申请住房的,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系统修改相应信息。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入住资格。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人才入住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应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

1.本人停止在新沂缴纳社保或到新沂以外地区工作;

2.本人或配偶在新沂购买自住用房且完成装修 (给予最长 12个月装修时间);

3.累计入住时间达到 5年:

4.出现拖欠房租、破坏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累计入住人才公寓满 5 年后,在符合其他条件且人才公寓房源充足的基础上,需继续租住的,经申请及审核通过后可按照市场价继续租住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针对入住人才每半年组织一次资格复查,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进行及时清退。其中,对应该退出而未及时退出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视具体房型、市场因素、政策变化等情况,由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按照一年不多于

1次的频率进行动态调整。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市场价的 50%。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信息透明、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新沂人才”微信公众号对以下信息进行公开。

1.房源位置、余缺情况、户型信息;

2.租金价格:

3.入住申请审核结果;

4.设施、环境及服务信息;

5.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通过“专业运营团队、智能信息系统”对人才公寓进行专业化、高效率的管理,为人才营造安全、舒适、便捷、时尚的居住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沂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新人才[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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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健康管理师考生个人健康承诺书如何打印

2020-11-18,全文共 2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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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须知

1、请考生在考试之前提前熟悉考场,查看好线路,以免去错考场、迟到等情况;

2、学校考点因防疫要求均不得开车进入,部分学校会要求从指定校门乘坐接驳车进入,请按照学校指引有序到达考场;

3、“苏康码”绿码,现场测体温正常(<37.3℃)无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场;

4、考试需关注微信公众号“泰斯特测评”,提交健康问卷;

5、打印《疫情防控承诺书》并签字,承诺书在考试当天交给考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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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3-07-06,全文共 5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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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遵循安全性、真实性、专用性、互助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提取限额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上级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依照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件。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时须提供关系证明。

(四)提取业务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职工须提供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I类借记卡。

(六)本办法所称关系证明是指公安、民政、卫健委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件,且能够证明申请主体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遵照第七条要求的同时,须按不同业务类别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二)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异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四)购买异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开发企业等部门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八)通过拍卖购买住房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之一,《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

(九)建造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所在地户口簿、建房款发票。

(十)翻建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费用发票、翻建房所在地户口簿。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费用发票。

(十二)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及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还贷。

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在一次性还清时可申请提取,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允许一次性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职工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还清该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偿还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部分还贷和一次性还清两种业务。部分还贷业务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两万元,提供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

(十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还贷人夫妻双方须均未使用过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公积金贷款情况,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须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无逾期,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数大于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

办理时职工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还款银行卡等办件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则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

(十四)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在线核验职工房屋状况真实有效的,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十五)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十六)职工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配偶代提公积金的,代提人须提供结婚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签书面承诺书办理。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件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十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户口注销证明。

(十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九)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须加装电梯项目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含费用分摊方案)协议书、实际出资证明(发票或收据)。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及其产权共有人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个人所拥有产权相对应的房屋价格,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房屋总价;拆迁安置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职工补交差价金额;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实际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第十条购买异地商品房办理提取时,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办理,提取金额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起一年内职工当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予以提取。

第十一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市场建房价格1000元/平方计算,房屋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申请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年的房屋租金,每月提取金额按最高1000元计算,月租金额未超过1000元的按实际月租金额提取。

第十三条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审批还款金额,《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所占份额的,申请提取人购房和还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提取人所拥有产权相对应的房屋价格。

第十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按照提取还贷人上月实际还款金额(不含部分还贷金额),每月从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相应资金至职工个人还款银行卡内。

第十五条

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为百元(含)以上部分(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除外),剩余部分留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2008年6月5日前缴存的暂存代理户,可不受原“购、建住房”等条件的限制,正常情况下可视要求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十七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第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购房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须职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年后提取,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不得超出所购房屋总价。

1.职工所购住房在申请提取之日前一年内有1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

2.非老旧小区、矿区、乡镇户籍所在地职工(以区、县为行政区域)购买该区域“低总价、小面积”二手房的。

第二十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需上报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章 提取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网上业务和临柜业务两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业务

提取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按照相关说明及要求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审批,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二)临柜业务

申请人持相关提取资料、银行卡、身份证件到缴存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审批,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第七章 提取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有误的,应先更正信息后再办理提取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积金账户的,应先进行账户合并,职工可以选择就近管理部办理账户合并业务。

第二十四条以下几种提取情形须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

(二)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职工所购房屋明显不符合居住用途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购买本市二手房面积在60㎡以下(含60㎡)或房屋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经审核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骗提公积金、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申请提取的,核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已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限期全额退回。

第二十五条

购买商办、商用、非住宅类性质的商住和公寓、工业用房、小产权房、非整套房屋及单独购买阁楼、地下室、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共有人须按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夫妻双方均可凭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退房的,须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不得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提取首付比例均不低于房屋价格的30%。

第三十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协助法院扣划、转移住房公积金时,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享有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第八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上级和本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核查。

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及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开发企业、中介公司、评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虚构房屋交易事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并暂扣材料,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额度、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规〔2019〕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徐公积金规〔2020〕1号)、《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徐公积金规〔2021〕1号)同时废止。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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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健康管理师考试每年都有吗

2020-11-18,全文共 11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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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健康管理考试每年都有吗?

每年的健康管理师考试都要等江苏卫生人才网发布通知之后,才知道当年会不会有考试。原定2020年4月18-21日、7月25-28日、11月14-17日鉴定统一调整至第一批次2020年10月24-27日,第二批次2020年10月31-11月1日,第三批次2020年11月7-8日进行,每个批次提供两轮考试。同一职业,每位考生只可参加其中一个批次一轮考试。

报名条件

1、三级健康管理师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三级健康管理师

(1)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2)具有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2019年毕业的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

【注:医药生相关专业三年级在校生(大专)或四年级/五年级在校生(本科);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如本科/硕士学历为医药卫生相关专业亦可报考】。

2、二级健康管理师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二级健康管理师

(1)取得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三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经二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3、一级健康管理师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一级健康管理师

(1)取得二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取得二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3年以上。

(4)取得医药卫生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经一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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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徐州泰山庙会管理通告

2024-05-15,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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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泰山庙管理通告

2024年5月22日(农历四月十五)是泰山庙会,为满足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和庙会文化传承需要,5月21日至23日庙会期间将举办线下活动,设庙会民俗文化展示及民间工艺品展销区,选址在凤鸣路东段半山假日酒店至凤鸣二巷路段。为保障庙会期间泰山景区及周边道路区域安全文明秩序,有效防范山林火灾,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加强管理,确保给广大市民游客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和野外用火;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治安管制品;

3.严禁在非指定区域违规摆摊设点;

4.严禁圈占场地、阻塞通道;

5.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6.严禁在景区内销售和烧高香(长度超过500毫米、直径超过10毫米);

7.严禁乱扔垃圾、踩踏绿地、折损花木、破坏公共设施。

请市民游客遵守上述管理规定,文明登山、文明休闲、文明旅游、绿色出行,保持通道畅通,共同维护庙会安全秩序。

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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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11-16,全文共 1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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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改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为进一步规范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加强目录指引,提升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根据省级清单,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培训需求,定期发布以下清单: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目录、全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公告等。

二、加强培训补贴标准阶梯性管理。建立培训补贴标准阶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省厅发布补贴基准及对培训补贴清单“反映就业需求、体现培训成本、提升培训层次”的总体要求,建立培训成本和鉴定成本调查机制,对培训成本较低、培训时间较短的培训项目,根据实际下浮其初级工、中级工补贴标准;对培训成本较高、培训时间较长、就业成效明显及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适当上浮补贴标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加强培训补贴政策统筹化管理。统筹推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步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我市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我市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我市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四、加强培训补贴信息实名制管理。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应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加强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关于转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社〔2020〕80号)执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执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及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严禁突破资金使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徐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84号)、《关于公布我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70号)同步废止。各县区参照实施。如遇国家和省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徐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doc

附件2:徐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目录.

附件3:徐州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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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养犬重点管理区域有哪些?

2023-10-19,全文共 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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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依据今年最新修改实施的《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徐州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京台、连霍、淮徐三条高速合围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已建成区域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铜山区行政区域内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铜山区人民政府划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携犬外出时要给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推荐阅读: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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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4-04-19,全文共 31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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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徐公积金规〔20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助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支持青年就业创业,助力青年安居乐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进城务工等多种方式的从业人员。

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分别设立专用管理户,对本地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集中管理。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管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

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市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的I类借记卡原件现场办理。

个人账户设立后,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其个人账户账号。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查询。

第十条 职工从缴存单位离职需继续缴存的,由原单位经办人办理离职封存,再由本人到受托银行申请转移至灵活就业缴存人专用管理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缴存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先申请办理账户封存,再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

第十一条 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

个人账户已封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愿意恢复缴存的,可以申请启封其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其月平均收入据实申报,也可参照其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同时不得低于当年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上限,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申报。

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至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结束时仍未进行调整的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且其缴存基数低于当年基数下限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基数下限为其调整基数。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由其本人在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时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范围内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由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不同缴存模式下累计的缴存余额分列,个人账户余额为两部分余额累加。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签约的银行借记卡,银行每月15日自动划款。

不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补缴其个人账户开设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

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市公积金中心视作其主动停缴,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再继续缴存的需申请启封,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账户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年结息,利息归其个人所有。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六)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二十条 开户后一直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缴存,未申请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自愿终止缴存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由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愿终止缴存时仅能提取灵活就业缴存部分。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未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仅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他原因不得提取。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由单位缴存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正常缴存月度如未中断,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二)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

(三)所购自住住房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贷款规定;

(四)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近24个月内不存在最长连续逾期记录3期以上(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记录。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申请的贷款金额采用余额倍数法计算。

(一)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15倍,中心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计算倍率;

(二)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上限额度不高于徐州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相关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的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档次新利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按月还款方式采取从个人账户余额逐月扣划方式。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逾期还款的,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顺序回收偿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缴存资金的管理模式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17日,《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公积金规〔2023〕3号)同时废止。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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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州云龙山庙会管理通告

2024-03-22,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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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山庙会管理通告

2024年3月28日(农历二月十九)是云龙山庙会。为保障云龙山景区安全文明秩序,有效防范山林火灾,3月27日至29日,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加强管理,确保给广大市民游客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和野外用火;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治安管制品进入景区;

3.严禁在非指定区域违规摆摊设点;

4.严禁在景区内圈占场地、阻塞通道;

5.严禁在景区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6.严禁在景区内销售和烧高香(长度超过500毫米、直径超过10毫米);

7.严禁在景区内乱扔垃圾、踩踏绿地、折损花木、破坏公共设施。

请市民游客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文明登山、文明休闲、文明旅游,保持景区通道畅通,共同维护景区安全秩序。

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来源:徐州云龙湖旅游景区

为保障云龙山庙会期间游览秩序和安全,庙会组委会特作如下规定:

1、云龙山北门至观景台山脊步道,单向通行,只上不下;

2、云龙山汽车道为下山通道;

3、云龙山西门,可进可出;

4、云龙山东门,只进不出;

5、云龙山北广场、云东一道街为庙会展销区域,云东一道街采取环线单向通行,禁止一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请广大市民游客自觉遵守游览规定。因场地所限,建议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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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4-03-26,全文共 19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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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2021年11月27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八条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第九条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具体条件和产生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应当接受测试。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为本校师生接受测试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十二条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三条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等级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纸质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测试成绩,查询结果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测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测试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须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具体受理条件和复核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测试机构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主管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机构的处理,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网址: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12/t20211209_585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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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健康管理师准考证没了怎么查分数

2020-11-18,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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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健康管理准考证没了怎么查分数

可以通过身份证查询。

查询流程:

第一步:进入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s://www.21wecan.com/),点击『成绩查询』

特别提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健康管理师等3项职业资格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出职业资格目录。

退出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健康管理师等职业进行考核评价,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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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居民考了健康管理师证书有什么用

2020-11-18,全文共 11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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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师说明

健康管理是基于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的个体化健康事务管理服务,它建立在现代生物医学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模式上,从社会、心理、生物的角度来对每个人进行全面的健康保障服务。

健康管理师是从事对人群或个人健康和疾病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的专业人员,

其工作内容包括:采集和管理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信息;评估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和疾病危险性;进行个人或群体的健康咨询与指导;制定个人或群体的健康促进计划;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维护;对个人或群体进行健康教育和推广;进行健康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进行健康管理技术应用的成效评估等。

健康管理就是基于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的个体化健康事务管理服务,它是建立在现代生物医学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模式上,从社会、心理、生物的角度来对每个人进行全面的健康保障服务。它帮助、指导人们成功有效地把握与维护自身的健康。但传统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已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发展的健康保障服务需求,为此,健康管理师成为一个独立职业就显得很有必要。健康管理作为一门学科及行业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最早在欧美风行,并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业。这个行业的兴起是由于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人的寿命延长和各类慢性疾病增加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医疗费用大幅度持续上升,而寻求控制医疗费用并保证个人健康利益的需求有力地推动了健康管理的发展。健康管理在中国刚刚起步,是一个朝阳的产业。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仅有少数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大部分为医院及体检中心的附属部门.健康管理的从业人数没有准确的数据,估计全国在10万人以上,享受科学、专业的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万分之二,与美国70%居民能够在健康管理公司或企业接受完善的服务相去甚远。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期望寿命的延长以及慢性病的上升,对健康维护及改善的需求会日益増长。传统的医疗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新兴的健康管理行业将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建立一支健康管理专业队伍,对于改善和提高我国国民身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好处

一、申请补贴

徐州健康管理师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徐州健康管理师补贴金额:2000元

注:2020年12月31日前,健康管理师将会退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目录;也就是说,退出后,健康管理师就不能领取技能提升补贴了。一定要在证书退出目录前参加考试,获取证书,才能领取补贴。

二、前景广

健康管理在中国刚刚起步,是一个朝阳的产业。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仅有少数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大部分为医院及体检中心的附属部门.健康管理的从业人数没有准确的数据,估计全国在10万人以上,享受科学、专业的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万分之二,与美国70%居民能够在健康管理公司或企业接受完善的服务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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