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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注意事项、相关规定等,详情请见正文。

2023-10-18,全文共 50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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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的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登记事项社区公示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徐州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京台、连霍、淮徐三条高速合围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已建成区域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铜山区行政区域内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铜山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九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单独的住房;

(三)与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或者与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养犬责任书;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教学、科研、护卫或者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并为犬只配置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将养犬登记事项在养犬人所在的社区公示。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免疫证明。

外来人员不得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外来人员携带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养犬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人、养犬人住所地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人拟弃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志或者犬只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型犬、烈性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二)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大型农贸市场、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经批准进行犬只表演的除外;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八)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为犬只束犬链、戴嘴套,并注意避让他人;

(九)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十)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十一)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履行养犬协议或者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前款第六项所列区域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时间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场所。犬只交易应当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指定的宠物交易市场。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供养犬登记、免疫等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诊疗等经营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应当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场所,留检场所收留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反本条例被收留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犬只留检场所由公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留检场所收留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原养犬人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于三日内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未能领回、领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收留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并依法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于当日将伤人犬只送至留检场所收留。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惊吓他人造成后果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者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其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或者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进行处理;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一个年度内违法记录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留处理犬只。

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的,三年内不得养犬。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养犬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责令养犬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部门处理犬只,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注册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留检场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四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犬只。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间携犬进入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留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留检场所。

第三十四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寄养、培训、美容、诊疗等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服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查处,并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进行犬只交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由县(市、区)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期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延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或者对有关情况不及时通报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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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11-16,全文共 15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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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改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为进一步规范培训补贴管理工作,加强目录指引,提升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根据省级清单,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培训需求,定期发布以下清单: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全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目录、全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公告等。

二、加强培训补贴标准阶梯性管理。建立培训补贴标准阶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省厅发布补贴基准及对培训补贴清单“反映就业需求、体现培训成本、提升培训层次”的总体要求,建立培训成本和鉴定成本调查机制,对培训成本较低、培训时间较短的培训项目,根据实际下浮其初级工、中级工补贴标准;对培训成本较高、培训时间较长、就业成效明显及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适当上浮补贴标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加强培训补贴政策统筹化管理。统筹推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步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我市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我市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我市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四、加强培训补贴信息实名制管理。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应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加强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关于转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社〔2020〕80号)执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执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及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严禁突破资金使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执行,原《关于公布〈徐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84号)、《关于公布我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徐人社发〔2022〕70号)同步废止。各县区参照实施。如遇国家和省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徐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doc

附件2:徐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目录.

附件3:徐州市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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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3-07-06,全文共 5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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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遵循安全性、真实性、专用性、互助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提取限额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上级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依照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件。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时须提供关系证明。

(四)提取业务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职工须提供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I类借记卡。

(六)本办法所称关系证明是指公安、民政、卫健委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件,且能够证明申请主体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遵照第七条要求的同时,须按不同业务类别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二)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三)购买异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四)购买异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开发企业等部门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八)通过拍卖购买住房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之一,《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

(九)建造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所在地户口簿、建房款发票。

(十)翻建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费用发票、翻建房所在地户口簿。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属危房的证明、《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费用发票。

(十二)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及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须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还贷。

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在一次性还清时可申请提取,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允许一次性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职工一次性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在还清该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证明、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征信报告。

偿还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部分还贷和一次性还清两种业务。部分还贷业务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两万元,提供借款合同、近一年还款明细。

(十三)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还贷人夫妻双方须均未使用过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公积金贷款情况,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须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无逾期,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数大于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月还款额的12倍。

办理时职工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还款银行卡等办件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则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

(十四)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在线核验职工房屋状况真实有效的,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十五)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十六)职工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配偶代提公积金的,代提人须提供结婚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签书面承诺书办理。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件及提取人合法继承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十七)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户口注销证明。

(十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九)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须加装电梯项目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含费用分摊方案)协议书、实际出资证明(发票或收据)。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及其产权共有人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个人所拥有产权相对应的房屋价格,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房屋总价;拆迁安置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职工补交差价金额;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的,每户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家庭实际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第十条购买异地商品房办理提取时,职工可以在《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一年内申请,逾期不予办理,提取金额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起一年内职工当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予以提取。

第十一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市场建房价格1000元/平方计算,房屋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年可申请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年的房屋租金,每月提取金额按最高1000元计算,月租金额未超过1000元的按实际月租金额提取。

第十三条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非本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审批还款金额,《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所占份额的,申请提取人购房和还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提取人所拥有产权相对应的房屋价格。

第十四条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按照提取还贷人上月实际还款金额(不含部分还贷金额),每月从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相应资金至职工个人还款银行卡内。

第十五条

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为百元(含)以上部分(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除外),剩余部分留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2008年6月5日前缴存的暂存代理户,可不受原“购、建住房”等条件的限制,正常情况下可视要求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十七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第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购房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须职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年后提取,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不得超出所购房屋总价。

1.职工所购住房在申请提取之日前一年内有1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

2.非老旧小区、矿区、乡镇户籍所在地职工(以区、县为行政区域)购买该区域“低总价、小面积”二手房的。

第二十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需上报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之内。

第六章 提取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网上业务和临柜业务两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业务

提取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按照相关说明及要求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审批,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二)临柜业务

申请人持相关提取资料、银行卡、身份证件到缴存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审批,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第七章 提取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有误的,应先更正信息后再办理提取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积金账户的,应先进行账户合并,职工可以选择就近管理部办理账户合并业务。

第二十四条以下几种提取情形须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

(二)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职工所购房屋明显不符合居住用途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购买本市二手房面积在60㎡以下(含60㎡)或房屋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经审核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骗提公积金、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申请提取的,核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已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限期全额退回。

第二十五条

购买商办、商用、非住宅类性质的商住和公寓、工业用房、小产权房、非整套房屋及单独购买阁楼、地下室、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共有人须按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夫妻双方均可凭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退房的,须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不得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提取首付比例均不低于房屋价格的30%。

第三十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协助法院扣划、转移住房公积金时,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享有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第八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上级和本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核查。

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及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开发企业、中介公司、评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虚构房屋交易事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并暂扣材料,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额度、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规〔2019〕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徐公积金规〔2020〕1号)、《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徐公积金规〔2021〕1号)同时废止。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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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商品房+经适房)

2024-05-31,全文共 1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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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房经适房)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1、单位和个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

2、购买自住住房;

3、职工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办理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原件);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职工,须由其本人在柜面签署单身具结声明书;

6.个人收入证明(本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除外)(原件3份);

7.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银行卡(Ⅰ类)。

注:表格获取渠道请登录gjj.xz.gov.cn“在线下载”栏目下载

办理地点及电话

泉山管理部:徐州市彭城路81号   0516-85706063

云龙管理部:徐州市云龙区民祥园路1号   0516-83667182

鼓楼管理部:徐州市鼓楼区夹河东街牌楼市场6号楼   0516-83570028

丰县管理部:徐州市丰县工农南路金色家园B16-1-109号  0516-68566581

沛县管理部:徐州市沛县汤沐中路11-1号帝都大厦1楼  0516-89648608

铜山管理部: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北路29号  0516-67027088

邳州管理部:徐州市邳州市民主路112号凯旋花园6号楼   0516-80160757

新沂管理部:徐州市新沂市钟吾南路19号辰华丽都苑28号楼  0516-88995956

睢宁管理部:徐州市睢宁县睢河北路201号  0516-68068576

贾汪管理部:徐州市贾汪区泓福路御龙山水综合楼1号   0516-87717642

办理机构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 周六 周日 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贷款材料到购房所在地营业部或管理部柜面办理;

2、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审批表到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3、职工凭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贷款资料担保公司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手续;

4、职工凭贷款资料到产权处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手续;

5、凭抵押手续到担保公司申请放款;

6、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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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撷秀初级中学2024年教师招聘简章

2024-05-30,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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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撷秀初级中学2024教师招聘简章

学校简介

徐州市撷秀初级中学始建于1997年,是依托于国家级示范高中、徐州一中的民办初中。办学二十余年来,学校形成了“现代化、高质量、重规范、有特色”的办学风格,成为徐州地区的教育名牌。

招聘岗位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教师若干名

招聘条件

1.在职教师需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师范专业名校毕业生优先,应届毕业生需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具备初、高级中学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合格(二级乙等及以上),语言表达能力强;

3.热爱教育事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和团队合作意识,具备较高的教师基本素养。在职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优良的教学业绩。市级以上评优课获得者、优秀班主任、有过初高中大循环教学经历及具有各种专项特长者优先。特级教师、名教师、全国优秀教师、教授级高级教师、市(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等年龄可适当放宽。

录用待遇

1.一经正式聘用,将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享受撷秀初中教师所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依法缴纳五险一金;

2.凡具有特级教师、名教师等称号的,经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后,将实行额外补贴政策。

应聘程序

1.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应聘者下载并填写“应聘教师登记表”,填写完成后并另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一起发送至我校邮箱;【点击下载登记表

2.材料一经审核合格,将通知参加笔试、试讲、面试等,笔试现场请准备各项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相关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各级各类获奖证书等)以备查验;

3.一经录用,学校将与应聘者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

联系方式

0516xxzx@163.com。凡符合条件且有意应聘者,可直接将应聘教师登记表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电子版,命名为学科+姓名)发送至邮箱。

垂询电话:0516——83296955 范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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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州市市区高考考点安排

2024-05-28,全文共 1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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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高考考点安排

考点

考点地址

徐州市第一中学

汉源大道与紫金路交叉口

徐州市第二中学

府学路1号

徐州市第三中学

民主北路47号

徐州市第五中学

立德路22号

徐州高级中学

解放南路248号

徐州市第三十五中

黄河东路92号

徐州市第三十七中

煤建三街6号

徐州中学

汉城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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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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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州市端午节有哪些漫展?

2024-05-23,全文共 4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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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端午节徐州漫展汇总

一、徐州·清辞动漫展

活动时间:2024年6月9日10:00-6月10日17:00

活动场馆:徐州中央商场百大广场

活动场次:6月9日,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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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徐州·家庭教师HITMANREBORN!only茶话会

活动时间:2024年6月8日10:00-6月8日17:00

活动场馆:砂糖SUGAR PUB 中山北路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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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徐州·第十一届喵ku次元盛典动漫游戏展

活动时间:2024年6月9日10:00-6月10日17:00

活动场馆:金地商都

活动场次:6月9日、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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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徐州·洛樱Excited moment次元壁动漫嘉年华

活动时间:2024.06.09 09:30-06.10 18:00

活动场馆:老东门今雨天地街区

活动场次:6月9日、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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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邳州·向阳花宝龙广场PDE国潮动漫节

活动时间:2024.06.09 10:00-06.10 17:00

活动场馆:邳州宝龙广场(南京路店)

活动场次:6月9日、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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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市区辅警招录岗位一览表(2024)

2024-05-22,全文共 1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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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徐州市公安局市区辅警招录岗位一览表

本次招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第三方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统一缴纳五险一金,薪资待遇按岗位确定(具体情况咨询报考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要求,由徐州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使用及考核,辅警实习期为六个月

2024年徐州市公安局市区辅警招录岗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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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州市公安局辅警招聘报名资格条件

2024-05-22,全文共 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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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徐州市户籍(包含市区、县区);

3.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4.具备拟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3.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4.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5.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6.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7.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8.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9.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三)本人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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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徐州市公安局辅警招聘需要什么材料?

2024-05-22,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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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辅警招聘所需材料2024年)

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证、技能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身份证反正面复印在同一面纸上;学历验证材料,需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网上学历验证,点击学籍学历学位——学历查询——本人查询后注册并查询,将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后交验。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需复印在同一面纸上)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wap/index.jsp

招聘时间:2024年5月23日-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日除外

招聘地点: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辅警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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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此次招聘不收取任何报名费和考试费。

(二)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志愿岗位资格条件,只可报名一个岗位,不得同时报名多个岗位;报考者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在规定时间内,因不及时查看网站发布通知、手机通讯不畅、屏蔽群发短信、不接听电话、未及时查收短信、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造成未按约定时间参加招聘相关环节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或录用资格,责任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四)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内部调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

(五)此次招聘由徐州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不委托其他任何代办机构。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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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徐州市公安局辅警招聘报名地点在哪?

2024-05-22,全文共 1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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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除外)。

报名地点: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辅警管理办公室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少年路湖滨东村

附近公交站点:湖滨新村公交站,湖滨一小公交站,湖滨新村西公交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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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徐州市第一中学校园开放日

2024-05-21,全文共 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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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一中学校园开放日(徐州一中、撷秀高中中招政策说明会)

活动时间:2024年5月26日上午9:00-11:30

活动地址:

徐州市第一中学紫金校区大礼堂(云龙区紫金路36号)

学校简介:

徐州市第一中学(简称“徐州一中”)是江苏省乃至中国近代普通基础教育的先驱学校,始建于1903年,迄今已有120年的办学历史。学校是全国德育先进学校,教育部教师教育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示范学校,首批国家级示范高中,江苏省首批“四星级普通高中”,江苏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点学校,2023年通过省高品质示范高中综合评价现场考察,成为全省首批,徐州市首所通过评估验收的高品质示范高中。

信息登记

为确保活动秩序和活动质量,请您提前扫码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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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上牌地址

2024-05-20,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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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上牌地址

可以到徐州市永宁、银地、腾飞登记服务站和县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牌照。

窗口地址

永宁登记服务站

徐州市泉山区莲湖路1号

银地登记服务站

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徐海路88号银地农机大市场内

腾飞登记服务站

三环西路与黄河北路交叉口往西1000米

贾汪车管所

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西100米

铜山车管所

徐州市铜山区淮河西路2号

丰县车管所

丰县开发区东环路与汉韵路交叉口东100米

沛县车管所

沛县东风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南300米路西

睢宁车管所

睢宁县104国道与612省道交叉路口往南200米路西侧

邳州车管所

邳州市赵墩镇世纪大道57号

新沂车管所

新沂市唐店街道八户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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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24年端午节放假安排

2024-05-17,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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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放假安排

假期为6月8日-10日端午节假期,6月10日(星期一)端午节当天放假,与周末相连,共3天,无需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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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高速不免费!

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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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州市第五中学开放日安排

2024-05-16,全文共 1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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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五中学开放日

开放时间:5月20日下午14:00至21:00

活动详情

一、中考招生咨询

活动时间:14:00-17:30

二、省市级书画名家现场交流

活动时间:14:00-17:30

三、马可艺术节晚会

活动时间:18:00-21:00

咨询电话:8579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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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邳州大蒜收获季期间交通管制信息

2024-05-15,全文共 2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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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大蒜收获期间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为了做好大蒜收获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邳州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大中型货车在相关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现就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行时间

2024年5月18日至6月2日,每天3时至9时。

二、禁行路段

311国道(271省道至270省道路段)

251省道(310国道至邳睢路段)

250省道(311国道至邳睢路段)

敬请相关过往车辆驾驶人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现场人员指挥。

因交通管制造成出行不便,请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邳州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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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徐州泰山庙会管理通告

2024-05-15,全文共 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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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泰山庙管理通告

2024年5月22日(农历四月十五)是泰山庙会,为满足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和庙会文化传承需要,5月21日至23日庙会期间将举办线下活动,设庙会民俗文化展示及民间工艺品展销区,选址在凤鸣路东段半山假日酒店至凤鸣二巷路段。为保障庙会期间泰山景区及周边道路区域安全文明秩序,有效防范山林火灾,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将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加强管理,确保给广大市民游客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现就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和野外用火;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治安管制品;

3.严禁在非指定区域违规摆摊设点;

4.严禁圈占场地、阻塞通道;

5.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6.严禁在景区内销售和烧高香(长度超过500毫米、直径超过10毫米);

7.严禁乱扔垃圾、踩踏绿地、折损花木、破坏公共设施。

请市民游客遵守上述管理规定,文明登山、文明休闲、文明旅游、绿色出行,保持通道畅通,共同维护庙会安全秩序。

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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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特殊人群高温防范措施

2024-05-13,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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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如何安全度夏

老弱病人

1 经常做健康检查,如遇不适,及时就医。

2 尽量减少外出,如要外出,一定要有家人陪同。

3 宜多静坐,戒躁戒怒。

4 不要过分纳凉,屋内要通风。

婴幼儿

1 避免衣被过暖过厚,衣着宽松、透气、短小为宜。

2 不宜过多吃冷饮,食物要新鲜煮透,出现消化不良,要及时就医。

3 室内要通风,最好不要睡凉席。

4 天天洗澡,避免生痱子,提防烫伤或磕碰。

孕妇

1 居室要通风换气,切忌大捂大盖,最好不要睡凉席。

2 常洗澡勤换衣,衣着以宽大、透气为宜。

3 不可贪吃过凉食物。

露天作业者

1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作业。

2 工作场所要准备必要的饮料和防暑药品。

3 如感到不适,应迅速结束劳动,转移到阴凉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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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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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高温津贴可以用饮料充抵吗?

2024-05-13,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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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温津贴可以饮料充抵吗?

答: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如果最高气温超过了40℃应该停止室外露天工作,并且不能扣减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有关部门会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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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温停止作业会被扣工资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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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2024-05-13,全文共 3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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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如何发?

1.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个城市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

2.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

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主选择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并确定具体标准

其中,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将高温津贴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高温津贴计发方式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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