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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

邢台燃放烟花专题栏目,提供与邢台燃放烟花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邢台燃放烟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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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哪些?

2024-01-22,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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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哪些

答:邢台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柏乡县: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2.临城县:在全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燃放、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烟花爆竹。

3.巨鹿县: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4.广宗县: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5.平乡县:在全县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制造、运输、买卖、邮寄、储存、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6.临西县:全年、全县行政区域,禁止储存、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7.沙河市: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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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清河县禁燃放烟花爆竹最新消息

2024-01-10,全文共 13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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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清河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域内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时间和区域

清河县县域全境、全年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禁放烟花爆竹种类

禁止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 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对未经许可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清河县区域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政府禁令的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羊绒小镇及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宣传部门、气象、教育、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联动,按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县公安局严厉打击,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镇、开发区、社区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6日实施的《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除。

监督举报电话:

公 安 局:110

应急管理局:8160305

城 管 局:8165689

县生态环境分局:8181752

葛仙庄镇:8182901

谢 炉 镇:8159287

坝 营 镇:8100132

王官庄镇:8136682

油 坊 镇:8020808

连 庄 镇:8126334

开 发 区:8292029

新 材 料:8295995

羊绒小镇:8061996

社区服务中心:8262001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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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2024-01-23,全文共 4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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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1.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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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罚多少钱?

2024-01-23,全文共 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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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多少钱?

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邢台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1.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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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2024-01-04,全文共 1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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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12月18日邢台发布的《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中提到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2月18日开始,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有效应对此轮污染过程,最大限度减轻污染,经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2023年12月18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公众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提倡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全市工业企业按照《邢台市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Ⅱ级(橙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未纳入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涉气企业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期间执行停产措施。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限产、不停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严防“一刀切”。

(二)施工工地管控措施应急抢险工程和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的工程项目(包括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白名单)在严格落实“七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正常施工。原则上,其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焊接、切割等工序,其它工序可正常施工。

(三)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核定载重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市主城区行驶。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量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四)道路保洁措施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

(五)禁燃措施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职责分工,迅速传达到各工业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等,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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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清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24-01-19,全文共 1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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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加强清河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县域内全面禁止储存、销售、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时间和区域

清河县县域全境、全年禁止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禁放烟花爆竹种类

禁止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三条 管理与处罚

全县行政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对未经许可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清河县区域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政府禁令的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羊绒小镇及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宣传部门、气象、教育、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联动,按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县公安局严厉打击,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以及各镇、开发区、社区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26日实施的《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除。

监督举报电话:

公 安 局:110

应急管理局:8160305

城 管 局:8165689

县生态环境分局:8181752

葛仙庄镇:8182901

谢 炉 镇:8159287

坝 营 镇:8100132

王官庄镇:8136682

油 坊 镇:8020808

连 庄 镇:8126334

开 发 区:8292029

新 材 料:8295995

羊绒小镇:8061996

社区服务中心:82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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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2024-01-24,全文共 21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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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燃放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信都区、襄都区、任泽区、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区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通讯线路附近;(五)山林、草原和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六)重要军事区域。前款所列场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倡导使用安全、环保、低碳、绿色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告。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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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2024-01-10,全文共 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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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

宁晋县公安局:110

宁晋县应急管理局:5809159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12369

宁晋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应急管理局:8160305

城 管 局:8165689

县生态环境分局:8181752

葛仙庄镇:8182901

谢 炉 镇:8159287

坝 营 镇:8100132

王官庄镇:8136682

油 坊 镇:8020808

连 庄 镇:8126334

开 发 区:8292029

新 材 料:8295995

羊绒小镇:8061996

社区服务中心:8262001

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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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隆尧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4-01-19,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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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现将隆尧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请广大居民朋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望广大群众遵照执行。

一、依据《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隆尧县禁放区域为全县禁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简称“五禁”)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五、单位和个人仍私存或遗留有烟花爆竹的,自行主动上交至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110

广大父老乡亲们,美丽隆尧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为了您和大家有一个清新、安全、美丽的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树立新风尚,展现新气象,为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为美丽隆尧贡献自己的力量

隆尧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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