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城市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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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政策规定

通过带牌销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车辆照片、缴纳工本费、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电子行驶证。

2023-03-22,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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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带牌销售或预约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注册登记。

通过带牌销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车辆照片、缴纳工本费、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电子行驶证。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审核未通过的,通过系统告知原因,经补正后再次审核。

通过预约申请现场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时间到预约注册登记部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查验员应当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审核提交的材料,查验车辆脚踏骑行功能、重量、速度、尺寸等,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发放号牌,通过电动自行车平台生成电子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或者被涂改的;

(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置的;

(四)电动自行车无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的;

(五)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领。补换领时,应当提交补换领申请和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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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咸阳加强中考报名资格审查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2024-03-20,全文共 9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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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普通高中录取政策

1.

2024年及2025年,户籍、初中学籍均在咸阳市的考生,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学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一旦选定,考生只能在报名地县市区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2. 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3. 户籍在咸阳市且初次登记户籍在咸阳市、无咸阳市初中学籍的考生,在户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4. 咸阳市初中学校毕业且在咸阳市参加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在上次参加九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5.从2026年起,户籍、初中学籍均在咸阳市的考生,及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在学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户籍在咸阳市且初次登记户籍在咸阳市、无咸阳市初中学籍的考生,在户籍地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6. 咸阳市初中学校毕业且在咸阳市参加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在上次参加九年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县市区报名参加考试并参与普通高中录取。

二. 强化考试报名管理

1.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人群复杂,涉及考生切身利益和考试公平公正。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审联查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加强学籍管理,严格审查考生入学状况。

3. 教育考试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切实有效的资格审查办法,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

4.县级公安机关要持续做好户口迁移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户籍进行核查。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人员参保缴费信息证明。

5. 各初中学校要加强日常学籍管理和本校学籍考生资格审查,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学籍弄虚作假、人籍分离。

6. 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平稳顺利,为广大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 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和初中学校要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广泛宣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政策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群众解惑释疑,对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使报名政策家喻户晓,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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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注册安排是怎样的?

2024-03-15,全文共 8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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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注册

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证件照片。网上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核查结果分别为“核查通过”、“无法核查”和“核查不通过”。

1.核查结果为“核查通过”的人员,即可进入报名环节。

2.核查结果为“无法核查”和“核查不通过”的人员,须在进入报名环节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的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3.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报名地考试机构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接受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

4.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可以临时上传PDF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

二. 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报名事项。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或者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缴费确认后不可修改。

1.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人员。

(1)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2)报考级别为免二科(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已经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3)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上传已经取得的一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人员,经网络人工核查通过后,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完成报名。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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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原文)

2024-03-01,全文共 22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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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审验

第二节监督管理

第三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驾驶人考试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受理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验证申请人身份,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七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

(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的;

(六)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第十九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取得该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对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未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再次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六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学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医疗机构等单位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第三十一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三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三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倒车入库、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四)轻型牵引挂车考试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五)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四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五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防范次生事故处置知识、伤员急救知识等。

第三十六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考试地,在现居住地预约其他科目考试。申请变更考试地不得超过三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第三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以及第五款规定申请变更准驾车型的,受理后直接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2)。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九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中选拔足够数量的考试员,从事考试工作。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工作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五十一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对考试供给能力能够满足考试需求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购买社会考场服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比对、核验考生身份,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驾驶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和信息系统等应当满足业务办理需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考场的场地设施、考试系统、考试工作等进行统一管理。

社会考场的考试系统应当接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系统,实时上传考试过程录音录像、考试成绩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

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审 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八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有视力矫正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眼镜。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八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驾驶证核发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一)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涉嫌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

(三)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转出转入驾驶证等异常情形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车辆管理所发现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等业务存在前款规定嫌疑情形的,应当转为现场办理,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及时开展调查。

第八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档案、调取考试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经调查发现涉及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

第八十五条

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可以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八十六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材料、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管理档案电子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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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咸阳学业水平考试最新政策是什么?

2024-02-22,全文共 5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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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成绩

1.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分数和等级方式并列呈现。

2. 考试成绩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学业成绩以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为初中学生毕业合格要求。

二.不得根据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1.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根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以任何形式公布名次;

2.八年级学生参加的生物学和地理笔试成绩、信息技术和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要妥善保存,并记入九年级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作为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二. 考试时间

(一)八年级学生笔试科目

八年级学生信息技术上机操作考试和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在5月份完成。九年级学生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在5月份完成。九年级学生体育与健康现场考试在5月份完成。

(二)九年级学生笔试科目

1.各考点采用“英语听力光盘”或“英语听力U盘”播放英语听力试题内容。英语学科考试当天,上午8:25播放英语听力考试提示语,8:30—8:50播放听力试题内容。

2.各设区市、县(区)的所有考场务必在考前调试好使用“英语听力光盘”或“英语听力U盘”的播放设备,各考点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英语听力试题播放工作。点击查看:咸阳中考及学业水平考试对象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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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咸阳学业水平考试(时间+最新政策)

2024-02-22,全文共 10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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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对象

符合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八年级学生和九年级学生。

(二)八年级学生考试科目

1. 笔试科目:生物学和地理,共2科2卷。两科满分值各60分,考试时长各60分钟。

2. 实验操作考试科目:信息技术上机操作和生物学实验操作,两科满分值各10分,考试时长各15分钟,考试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九年级学生考试科目

1. 笔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道德与法治、化学、历史,共7科7卷。

2. 其中,道德与法治实行开卷笔试,其他科目均为闭卷笔试。

3. 笔试科目的语文科目为一卷制,其他科目为两卷制。

4.

各科目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长分别为:语文120分,考试时长150分钟;数学12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英语120分(其中听力3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物理80分,考试时长80分钟;道德与法治80分,考试时长80分钟;化学60分,考试时长60分钟;历史60分,考试时长60分钟。

5. 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满分为60分,记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并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计分科目,考试项目及办法另行通知。

6. 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满分值各10分,考试时长各15分钟,考试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 考试时间

(一)八年级学生笔试科目

八年级学生信息技术上机操作考试和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在5月份完成。九年级学生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在5月份完成。九年级学生体育与健康现场考试在5月份完成。

(二)九年级学生笔试科目

1.

各考点采用“英语听力光盘”或“英语听力U盘”播放英语听力试题内容。英语学科考试当天,上午8:25播放英语听力考试提示语,8:30—8:50播放听力试题内容。

2.

各设区市、县(区)的所有考场务必在考前调试好使用“英语听力光盘”或“英语听力U盘”的播放设备,各考点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英语听力试题播放工作。

三. 考试成绩

1.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分数和等级方式并列呈现。

2. 考试成绩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学业成绩以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为初中学生毕业合格要求。

四. 不得根据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1.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根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队或以任何形式公布名次;

2.

八年级学生参加的生物学和地理笔试成绩、信息技术和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要妥善保存,并记入九年级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作为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点击查看:咸阳学业水平考试对象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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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郑国渠春节马戏表演有免票政策吗?

2024-02-02,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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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大马戏演出为商业演出,老人、军官、儿童等特殊人群如需观演,需正常购票。

一. 购买须知

1. 可订2月10日最早可订2月10日

2. 无需取票。请凭「券码」或「券号」或「身份证」入园,未用可退,未使用可随时退款。

注:过期未使用自动退款,使用日期后1天经核实未使用系统将自动取消订单并退款,1笔订单多张票支持未使用部分退,下单后不支持改期。

3. 使用说明

(1)使用时间:08:30-15:30

(2)使用地址:王桥镇岳家坡村

(3)使用有效期:所选日期当日有效

(4)使用次数:每份可入园1次

(5)费用说明:不包含未提及的其他项目

二. 其他注意事项

1. 为了确保您按时观演,请至少在开演前20分钟入场,感谢配合!

2. 演出时间执行季节性调整,具体以当天开演时间为准。

3. 未使用可随时退款,过期后未使用商家审核后自动退款,支持一笔订单商家审核后部分退款。

4. 个别位置观演视线可能被少量遮挡,影响观演,介意者勿拍。

5. 无需取票,凭券码直接入场,购票成功后使用二维码直接检票入园

6. 大马戏演出为商业演出,老人、军官、儿童等特殊人群如需观演,需正常购票

7. 每名家长限带一名1.2米(含)以下儿童(免票无座)

>>点击查看:2024咸阳郑国渠春节大马戏演出(时间+活动)

>>点击查看:2024咸阳春节活动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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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三原县城区电动三轮禁行(时间+路段)

2024-01-26,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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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行安排

1. 禁行时段:全天24小时禁行

2. 禁行严管示范街路段:池阳大街中段(五号十字一西十字)、南大街、盐店街、政府街、临履大街中段(五号十字一政府十字)

3. 禁行车辆类型:载人类型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含老年代步车),民生保障载货类电动车辆除外。

二. 管理措施:

1.

禁止载人类型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含老年代步车)驶入和通行严管示范街。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

严管示范街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禁止载人类型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含老年代步车)驶入,一经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车辆采取暂扣措施,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措施。

3.

对违反本公告在车辆查处、拖移过程中,拒不配合,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从即日起至2月18日为宣传和处罚并用期,以宣传劝导为主,以强制处罚为辅,从2月19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执行。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规范行车、不乱停乱放,共同打造良好交通出行环境,提升我县城市文明形象。

>>点击查看:2024咸阳交通管制最新消息(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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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籍陕D牌照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2024-01-23,全文共 2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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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施行安排

1. 实施时间: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2. 具体规定:陕D牌照(咸阳籍)Ⅰ型客车纳入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含机场专用高速)通行费年费包缴范围

二. 行驶范围

为西安绕城及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需安装 ETC 设备)。

注:(1)车主自愿选择办理包缴,未办理年费包缴用户按现有高速公路通行费计收方法正常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2)包缴年费由每年600元/车降至300元/车,实现了“每天一元钱,绕城跑一年”的降费效果,切实为双城生活群众带来西安—咸阳一体化发展成果福利。

>>点击查看:2024咸阳交通管制最新消息(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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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日间手术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2024-01-19,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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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间手术相关规定

1. 实施范围:市级统筹地区内经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及外科类专科医院,具备相应资质及设备的日间手术中心。

2.

具备独立的手术室(配备必要的麻醉设施)和术后恢复病区,建立完善的急救体制且配备经验丰富的外科医师、麻醉医师和护理人员的日间手术中心,可持相关资料向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结算资格,经备案同意方可实行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结算。

3. 日间手术病种医疗费用限额是指从门诊到接受规范化治疗后出院,整个过程发生的术前检查、手术、麻醉、护理以及术后随访等符合目录范围的所有费用。

4.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病种支付政策规定执行。个人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实施日间手术期间出现手术并发症或术后并发症等情况,可按病情转入相应科室住院治疗,其在日间手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二. 床日付费病种

序号

病种名称

结算标准(元/日)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1

精神疾病

215

122

107

2

结核病

325

260


按床日付费结算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药品、治疗、护理、耗材、床位等全部费用。

>>点击查看:在咸阳购买的药品怎样查询有没有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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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机动车年审周期规定是怎样的?

2024-01-11,全文共 7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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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年审周期规定

1.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大型轿车、摩托车在10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

其中,第2年、第4年、第8年无需上线检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第6年、第10年及10年以上的,需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合格后申领检验标志。

(4)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二. 提前多久申请年检

1.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注:属于“免检”车辆的,虽无需开车上线检验仍需按时申领检验标志“免检”车辆范围9座及9座以下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摩托车在注册登记后第2年、第4年、第8年需要定期检验时,直接向交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

2. 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3. 车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两年上线检验。

三. 注意事项

1. 办理业务前,请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

2.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可根据自身需求领取。

>>点击查看:咸阳驾照报名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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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70岁高龄补贴政策是怎样的?

2024-01-08,全文共 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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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人账户管理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状况终身记录,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1.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2.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执行。

4.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人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3)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5.

参保人有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6.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高龄补贴标准

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点击查看:咸阳加发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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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长武对电动三轮管理安排是怎样的?

2024-01-06,全文共 6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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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群众营造人安路畅的出行环境,依结合城区道路交通实际,设置电动三轮、四轮车禁行严管示范街,具体公告如下:

一、禁行严管示范街路段

县城南大街至北大街(南大街口至实验小学十字)为禁止通行严管示范街。

二、禁行车辆类型:载人类型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含燃油的老年代步车),民生保障载货类电动车辆不禁行。

三、禁行时段:全天24小时禁行。

四、管理措施:

1、禁止载人类型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含燃油的老年代步车)驶入和通行严管示范街。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严管示范街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及人行道),禁止载人类型的电动三轮、四轮车(含燃油的老年代步车)停放。违法停放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提醒、拖移等措施,并依法实施处罚。

3、对违反本公告在车辆查处、拖移过程中,拒不配合,阻碍执法,寻衅滋事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即日起至1月10日为宣传过渡期,宣传过渡期对违规违法车辆不予处罚,以宣传劝导为主。以上管理措施从2024年1月11日起开始执行。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规范行车、停车,共同打造良好交通出行环境,提升我县城市文明形象。

>>点击查看:2023咸阳交通管制最新消息(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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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咸阳中小学教资每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吗

2024-01-05,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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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考生报名需要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注册每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次。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区设高校考区和市(区)考区。

一. 报名程序

1. 报名时间:2024年1月12日10∶00至15日18∶00。

>>报名入口:点此进入

注: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办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

2. 网上缴费时间:2024年1月12日10∶00至17日24∶00。

3. 报名费用: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考试费用为70元/科。

4. 打印准考证号时间:2024年3月4日

二. 报名流程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考生信息、网上缴费三个环节。报名流程为:考生注册→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提交审核→等待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网上缴费→报名成功。

(1)按照提示和要求注册账号,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填写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不能参加考试),上传照片,提交报名信息等待审核。

(2)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应及时查看网上审核结果,按时完成后续报名流程。

(一)网上考生信息审核

1. 信息审核时间:2024年1月12日10∶00至16日18∶00。

2. 审核注意事项

(1)各考区考试机构对考生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的照片等个人信息进行审核,仅审核考生填报的项目是否规范齐全,不对考生报名条件和信息真实性审核,符合要求的则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考生信息不得修改;

(2)审核不予通过的考生,须在审核结束前重新上传正确的信息,逾期未提交修改信息的将不予审核。>>点击查看:2024咸阳上半年中小学教资报名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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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咸阳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政策

2024-01-02,全文共 26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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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关评审政策和事项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确认,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市本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职称确认、晋升可同次进行。

(二)职称资格转换

职称资格转换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人发〔2004〕459号)要求执行。

(三)全科医生

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对扎根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在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上给予政策倾斜。对在乡村工作满5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的乡村医生,免除科研论文和课题要求,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评审时个人总分乘1.1系数为评审最终得分。

(四)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发挥军队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地方骨干作用,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逐月领取退役金等医疗专业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受理逐级申报职称,灵活就业的退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由其档案托管机构申报。

(五)中小学和高校校医

根据中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有关要求,完善中小学和高校校医职称评审政策,积极畅通学校校医职称申报渠道,凡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隶属关系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申报、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执业药师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号)“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即认定具备主管药师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

(七)援外等医疗队员

援外医疗队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陕卫发﹝2019﹞27号)执行。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函》(陕人社函﹝2019﹞287号)执行。

(八)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要求执行。

(九)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执行。各级卫健部门要严格审核界定陕人社发﹝2020﹞12号文件划定的5类人员范围,严格审核防控一线人员抗疫表现,不得随意扩大享受抗疫政策人员范围。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卫健委应在推荐报告中明确抗疫一线人员姓名及数量,并在后附花名册中清晰标注,抗疫表现情况表须按照省厅统一制式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

(十)卫生系列未开考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1.专业类别

医学基础研究、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医疗器械维修)、生殖健康咨询、药具管理专业。

2.专业名称

3.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中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中专学历,取得“师”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②大专学历,取得“师”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③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师”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④硕士学位,取得“师”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⑤博士学位,可聘为中级职称。

(2)晋升初级(师)资格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②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③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申报初级(士)资格的,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代表作要求

(1)医学基础研究专业:

申报中级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1项:

①市、厅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成果奖的参与人;

②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为前5名完成人),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并通过市级以上鉴定;

③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1篇(独著或作者排名前三名);

申报初级资格: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本岗位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

(2)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生殖健康咨询专业、药具管理专业:

申报中级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1项:

①获市、厅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成果奖的参与人;

②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为前5名完成人),研究成果已结题验收并通过市级以上鉴定;

③获发明专利1项以上(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1篇(独著或作者排名前三名);

申报初级资格:需提供任现职以来业务工作总结1份。总结材料要翔实,能充分反映本人业务工作内容、项目、业绩和成果,所在单位要加盖公章,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论文字数1500字以上,工作总结1000字以上。

申报人符合《关于2022年度卫生系列未开考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陕卫职称发〔2022〕8号)论文条件的,可作为符合代表作条件参加2023年度评审,2024年度不再适用。

4.报送材料种类和要求

(1)报送材料种类

①《评审表》一式3份;

②《量化考核表》一式1份;

③《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

④学历复印件和“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PDF文件。国(境)外取得的学历须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⑤申报生殖健康咨询、药具管理专业的人员,仅限于具备生殖健康咨询、药具管理专业初级士、师资格人员,未具备资格人员不予申报。

(2)报送材料的要求

①报送的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材料,评现职使用过的材料不能使用。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完备。

②评审材料要一人一袋。材料袋要求选用牛皮纸档案袋,袋面粘贴《评审材料目录》,写清材料内容和数量。材料袋背面粘贴《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

5.其他事项

(1)报送材料时,须指定专人到市专业技术鉴定服务中心当面报送,不受理其他报送方式。

(2)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一并按照全市高级评审申报时间及地点。

(3)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即:中级资格200元/人,初级资格100元/人。

>>点击查看:2023年度咸阳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范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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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2023-12-28,全文共 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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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符合规定退休人员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 基金征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2.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6.8%(含生育保险0.8%):

3.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注:(1)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

二. “两病”(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报销

1、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60%。

2、待遇及报销封顶额: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糖尿病5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可同时享受。

3、处方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使用量,最长不超过3个月。

4、首次就诊持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相关病历、辅助检查化验单(原件或复印件)按诊疗规范认定并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

5、门诊“两病”在县域内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

>>点击查看: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患者在咸阳定点医药机构有什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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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过境货车通行管理(规定+执行时间)

2023-12-23,全文共 9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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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安排

1. 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2027年12月31日截止。

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 过渡期内违规驶入禁行路段的过境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2.

2024年2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请相关单位、广大市民、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提前择路绕行。

二. 具体规定

(一)过境咸阳市城区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禁止驶入市城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具体禁限行区域为:咸阳市主城区咸平路(咸阳西收费站-宝泉路口,含)以东,文林路西延段、文林路、迎宾大道、文渊路、东风路北延段、望贤路(含)以南,涤纶路、长陵路、朝阳三路、金旭路、河堤路、渭城桥(二号桥)、扶苏路(含)以西,世纪大道(含)以北合围区域。

(二)限制过境咸阳市城区的中重型货车可以通过以下路线通行

1.

高速公路近端绕行路线:G30连霍高速可在西吴立交和沣渭立交向G3021临兴高速绕行;G69银百高速可在马庄北立交向G3021临兴高速绕行;G65包茂高速可在永乐立交向G3021临兴高速绕行;G70福银高速可在马庄西立交向G3021临兴高速绕行。

2.

高速公路远端绕行路线:G70福银高速可在下河立交向G3511菏宝高速绕行;G69银百高速可在赤道立交和土桥立交向G3511菏宝高速绕行;G65包茂高速可在关庄立交(铜川辖区)和演池立交(铜川辖区)向G3511菏宝高速绕行。

3.

由国道344、国道312、国道211、国道108、省道312、省道105等国省公路过境咸阳的可选择G70福银高速西张堡、咸阳北收费站,G3021临兴高速店张、茂陵收费站,G30连霍高速兴平、武功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绕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 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货运车辆。

2,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邮政专用车。

(四)目的地或始发地在咸阳市城区的非过境载货汽车,仍须遵守《关于调整市城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相关规定。

三. 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暂停办理车驾管业务的通告

接省交警总队通知,将于12月22日19时至12月24日24时,对全省公安交管网络系统进行升级维护,期间全市将暂停办理各类车驾管业务。

>>点击查看:2023咸阳交通管制最新消息(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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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咸阳酒驾最新规定什么时候执行?

2023-12-19,全文共 4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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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二.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点击查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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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多长时间办理完毕

2023-12-08,全文共 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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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 参保人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三) 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二. 缴费情况查询及凭证获取

1.缴费完成后,您可通过“陕西社会保险”APP查询养老保险费到账情况,如需出具证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以下方式获取缴费凭证:

2.线上凭证获取:缴费完成后通过“支付宝”的“市民中心”或者搜索“陕西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认证后,即可查询个人缴费记录,并下载加盖税务部门电子签章的《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

3.线下凭证获取:一是通过开办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缴费的:

(1) 商业银行柜面缴费的,商业银行开具《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财政监制) ;

(2)

通过商业银行自助机具(含E终端、ATM机、智慧柜员机等)缴费的,开具缴费小票,或在缴费的商业银行网点补打《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

(财政监制) ,

(3)

通过商业银行网上渠道(含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等)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电子回单可以作为缴费依据,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网点补打《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财政监制)。二是通过办税服务厅现金缴费的,

>>点击查看:咸阳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缴费线下有哪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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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咸阳考的二级注册计量师还能申请技能补贴吗?

2023-12-04,全文共 4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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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补贴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故该类证书不能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 申请对象

(一)个人贷款对象

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共10类人。

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最长3年

(二)小微企业贷款对象

1.申请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 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最长2年。

二. 申请流程

1.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

2. 通过资格审核后,可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3. 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程序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4. 具体经办流程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点击查看:咸阳创业担保贷款哪些人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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