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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细则

厦门细则专题栏目,提供与厦门细则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厦门细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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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厦门翔安购车补贴活动细则

2023-02-15,全文共 11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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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厦门翔安购车补贴活动细则

1.同一用户(同一消费者),仅享一次补贴。

2.符合同一设备、同一身份证号或者同一APP账号、同一注册手机号等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用户需使用本人的电子设备、APP账号、银行卡、手机号码等亲自参加。

3.用户必须于购车发票开据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要求提交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贴资格。

4.用户申请资料提交成功后,可自行在申请首页右上侧“我的订单”中查询进度:

①如果“订单处理进度”为“审核拒绝”的,请查看原因,重新提交申请。

②如果进度为“审核通过”或“正在补贴”的请耐心等待补贴发放。

③如果进度为“补贴已发放”,请用申请补贴同一手机号注册的建行生活APP并开通建行钱包,然后进入首页“领券中心”领取消费券,该券可在“建行生活APP”上的指定商户消费。每张消费券只能一次性使用不可拆分,一笔订单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每笔订单抵券后还需至少实际支付0.01元(具体适用门店以消费券展示为准)。

补贴发放后,建行会统一发送提醒短信。

*温馨提醒:补贴的消费券发放后请在有效期内领取、使用,超过有效期后,未领取和未消费完的红包将回收,且不再补发。

5.当使用消费劵发生退款的,实际支付金额原路退回,所退还的消费劵有效期不变,逾期作废,消费劵不支持部分退款。

6.为使更多的用户享受本活动,对使用或涉嫌使用违反活动规则或不正当方式套取优惠的用户及其所使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银行卡号、APP账号等,主办方有权不予优惠、追回已发放的优惠,并拒绝其今后参加任何优惠活动。

7.本活动所有时间点以建行后台系统时间为准。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情况(如重大灾害事件、受有权机关指令需停止或调整的、系统故障需暂停的、活动中存在违规作弊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办方保留调整、暂停和终止本活动的权利,并经公告后生效。

8.本活动主办单位为翔安区商务局、翔安招商集团,合作单位为中国建行银行厦门市分行,根据主办方要求,您通过本小程序提交所有购车补贴申请资料及消费券使用情况将在活动结束后由中国建行银行厦门市分行移交至翔安区商务局和翔安招商集团保存。

9.对本活动如有疑问,请详询“中国建行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95533。

10.用户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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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厦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2023最新)

2023-12-11,全文共 2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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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群体落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市委市政府立足本市实际,遵循与城市承载能力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坚持稳步开放、有序放开,实行差异化的岛内外落户政策,于近期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围绕办理人才引进、迁入人员社保审核等工作做好对接准备。

二、目标任务

通过优化高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工院校毕业生等群体落户政策,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人员落户,推动落户经办项目实现全程网办,更好地推动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进展

为加快政策落地,我局在原有经办系统基础上增设业务类别,即在我局原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毕业生接收核准”、“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部分条件审核”和“厦门市投资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项目下增设相关业务类别,借助原成熟的审批服务系统,确保新政出台后,经办环节无缝衔接、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细则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的配套文件,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公布执行后,本市原有规定及做法与其不一致的,均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及本实施细则为准。

五、主要内容

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拟落户本市的,由申报单位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http://xm.zwfw.fujian.gov.cn),选择法人办事,查找到“毕业生接收核准”、“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部分条件审核”和“厦门市投资企业骨干员工申请落户社会保险审核”项目后,根据业务类别对应的具体办事流程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我局经办系统将以短信通知单位经办人,并推送相关信息到公安机关,落户人员再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具体落户要求、所需材料、经办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办理时限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

1.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已在本市就业的,可在毕业年份内按应届毕业生身份落户本市;

2.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

3.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

4.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本市。其中,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办理;

5.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6.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所需材料:毕业生证书、个人承诺书(网上传)

联系人:陈钰莹,联系方式: 5051363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二)高级技师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个人承诺书、单位承诺书 (网上传)

联系人:陈莉娜,联系方式:5110112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

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已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所需材料:技工院校毕业证、个人承诺书、单位承诺书 (网上传)

联系人:陈莉娜,联系方式:5110112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其他合法稳定就业人员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经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以及火炬管委会认定的其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下属企业骨干员工,根据市工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和火炬管委会制定的政策规定和办理途径,通过市人社局审核社保缴交信息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需要材料:劳动合同、个人承诺书、单位承诺书(网上传)

联系人:陈莉娜,联系方式:5110112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本市的,学历信息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

2、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当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

3、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本市的,毕业证书应当在人社部“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平台(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可查询。

七、关键词诠释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经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取得高级技师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是指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中高级技师级别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了职业资格名称、实施部门、资格类别和设定依据。

政策原文:

2023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来厦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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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发布2024年秋季小学积分入学细则

2024-04-11,全文共 33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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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发布2024秋季小学积分入学细则

一、招生原则

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积分高低,遵循志愿,采取电脑派位的办法,尽量提供学位,公正公开地组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翔安区小学一年级。

二、申请条件

(一)年满六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在有效期内,当前居住地址在翔安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三)随迁子女父或母一方报名前在翔安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即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必须在翔安区居住,且目前仍在翔安区居住。

(四)本市非翔安区户籍的学生默认符合积分入学条件,可以参加积分入学。

三、积分计算办法

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按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总分115分。

(一)务工社保积分

(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工作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4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48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务工的,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以作为副申请方计算积分。副申请方在厦门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12个月积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2分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满分10分。

(二)稳定居住积分

(57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厦门居住累计每满一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24分。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一人或共同在翔安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实际入住的,积24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若购买的商品住房符合厦门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愿意接受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学的,网上登记后于5月15日前凭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有效证件到区教育局登记,接受统筹。逾期视为只参加积分入学。

3.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居住地与社会保险缴交地均在翔安区,并在翔安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12个月*1分计算得分,本项满分9分。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选择网上登记或现场便民登记任一方式进行。

1.网上登记(4月15日—4月25日)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于4月15日—25日期间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xmedu.cn)或微信关注“厦门i教育”公众号进行网上登记。错过网络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翔安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不再组织补报名。

2.现场便民登记(4月20日)

具备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若因无上网条件无法网上登记的,可于4月20日到各便民服务点(见附件1)参加现场登记。便民服务点仅协助完成网上信息登记,并非录取学校。

说明:欲申请在我区入学的非翔安区户籍适龄儿童必须参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登记的,不得参与积分派位或统筹入学。

(二)审核报名信息

4月25日—5月31日,系统将自动调取申请人的社保、居住、房产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xmedu.cn)查询。随迁子女家长如对审核情况有异议可于6月1日—6月5日期间通过厦门i教育积分入学平台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他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投诉反映。

(三)公布试算积分,积分确认

1.公布试算积分。6月12日,系统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xmedu.cn)公布积分试算结果,家长可凭报名登记的账号密码登录网站查询。

2.积分异议复核。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如对积分试算结果有异议,可于6月12日—6月20日期间在网上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3.积分确认。6月12日—6月20日,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对公布的积分无异议的,应及时进行网上积分确认,积分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20日24:00,逾期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四)积分公示

(6月24日—6月28日)

翔安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并在“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xmedu.cn)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区教育局、市教育局投诉反映。

(五)公布空学位及积分排名

(7月21日—7月24日)

翔安区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对全区小学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符合规定的政策性入学对象后,核算出可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小学及其学位数。翔安区教育局将可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小学名单、空学位数、志愿填报方式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向社会公布。

总积分相同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次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排序:购房、社保年限、居住年限。若按上述项目排序后积分名次仍相同的,则按随机原则排序。

(六)填报志愿

(7月24日—7月26日)

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于7月26日24:00前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xmedu.cn)在全区有剩余学位的学校中填报入学志愿。家长填报志愿时须在五个积分入学片区中选择其中一个片区,并根据平台提示填满志愿学校,逾期未填报或未按照要求填报志愿学校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翔安区就学机会。

说明:五个片区为大嶝新店片区(大嶝、新店辖区内小学。热点学校及中心城区学校除外,下同);马巷内厝片区(马巷、内厝辖区内小学);香山金海片区(香山、金海辖区内小学);凤翔民安片区(凤翔、民安辖区内小学);新圩片区(新圩辖区内小学)。

(七)派位录取(7月30日)

翔安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其积分和志愿,以电脑派位的方式派位入学,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入学报名(8月4日)

被派入学校的适龄儿童家长,于7月30日24:00前登录“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xmedu.cn)查看派位结果。接收学校应在8月4日为被派入的适龄儿童进行报名注册(具体时间以录取学校通知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的,取消其在我区入学资格,并不得到区内其他学校就读。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统筹入学。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结合学校学位等实际情况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招生期间要设置专门的咨询窗口,公布招生咨询电话。作为现场便民服务点的学校要主动做好登记及政策宣导,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规范积分派位程序。填报志愿学校均未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向区教育局申请二次统筹调配入学,不同意调剂的,视为自愿放弃入学。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各校不得接收已经派位录取到其他学校或未参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不符合我区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或参加我区积分入学但未派入我区小学的随迁子女,应及时做好回原籍入学的准备。

(三)做好残疾儿童入学。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残疾适龄子女可参与积分入学。符合翔安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持有残疾证的随迁残疾适龄子女若不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且能接受特殊学校集体教学的,依申请,按照学位情况和积分高低,由翔安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提出就学安置意见。

(四)加强招生信用体系建设。将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纳入教育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建立积分公示制度,翔安区教育局对申请人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民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为随迁适龄儿童父(母)本人的材料,且真实有效,对未实际务工以挂靠单位缴交社保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在厦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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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

2024-02-21,全文共 2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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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标准: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对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对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需材料: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扣除的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扣除对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所需材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扣除的计算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对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所需材料: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住房贷款

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扣除对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需材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对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所需材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扣除的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扣除对象: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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