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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比例

温州比例专题栏目,提供与温州比例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温州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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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7月起调整)

2023-10-30,全文共 23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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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年度

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全市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按以下规则申报调整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1-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2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9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29709元)的,按297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84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5942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60%)、最高不超过29709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3倍)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23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由个体工商户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四、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申报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根据需要申请基数调整。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确有困难的网厅单位用户,可通过登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3.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4.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通过窗口柜面申报月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漏缴、欠缴的补缴。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以调整:

1.单位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按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符合本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缴存职工,直接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调整;高于594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其申请贷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942元的,按5942元予以调整;其申请贷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5942元的,按申请贷款时月缴存工资基数继续执行。

六、其他事项

涉及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和申请表单,可通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zfgjj.wenzhou.gov.cn)“下载中心”专栏查阅下载。

各缴存单位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下载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表

2.浙江政务服务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操作说明书

点此查看>>>2023温州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调整最新消息

>>>温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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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2023-09-05,全文共 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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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最新)

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温州市各县(市、区)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至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区间进行申报,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收入变化,在上述上、下限范围内按月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述上、下限范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可在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时进行调整。)

点此查看>>>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2023温州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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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比例及标准

2023-10-13,全文共 9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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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1.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700元,累计7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70%报销

2.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400元,累计4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80%报销。

3.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300元,累计3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90%报销。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就诊的,需辖区内最高等级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等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10%,再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不属于转外就医病种范围自行转市外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医保政策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 20%。

注1:特殊病种(自备案之日起享受住院待遇):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限耐多药治疗);儿童孤独症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

注2: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待遇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为3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 6 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注1: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注2: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报销之前应当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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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温州乐清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和集中就业补贴申报指南

2023-09-21,全文共 17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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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关于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22号)、《关于开展 2023

年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2023年乐清市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8月1日到9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

二、申报项目

1、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乐清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

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3.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

(三)补贴标准对上年度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月工资达到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150%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最高2个月补贴。岗位补贴金额=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2×实际安排残疾人月份(≥6)÷12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乐清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了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超过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4个月补贴。超比例补贴金额=核定补贴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职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5%)×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3、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乐清市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集中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期内通过用工审核;

2.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上年度应全年在职,并按月支付了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三)补贴标准

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三、申报方法

6月30日前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申办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所属劳服机构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

四、咨询电话

乐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61576775、6157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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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温州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和集中就业补贴如何申报?

2023-09-21,全文共 15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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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温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和集中就业补贴申报指南

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3.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连续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每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最高2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3.上年1-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了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补贴标准

安排残疾人超过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4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3.上年1-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凡本市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集中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工审核;

2.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上年度应全年在职,并按月支付了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三)补贴标准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期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期内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申办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所属劳服机构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系统”自行申报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残联申请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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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温州永嘉人民政府选聘执法监督员构成比例

2024-04-19,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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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温州永嘉人民政府选聘执法监督员构成比例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塑造“最‘嘉’营商”品牌,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永嘉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30名

构成比例

类别

人数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类

6人

新闻媒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从业人员类

4人

商会、行业协会从业人员,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类

14人

律师、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类

6人

2024温州永嘉县人民政府公开选聘执法监督员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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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文成中学2024年分配生招生比例

2024-02-26,全文共 11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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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2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3〕5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素质教育导向机制,促进我县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2024年我县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制度改革精神,使中考招生政策有利于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和考试负担,淡化升学竞争;有利于推进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二、招生学校

2024年我县实施分配生招生的优质普通高中为文成中学

三、分配生计划数

2024年文成中学分配生(以下简称“分配生”)招生比例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60%分配到初中学校

四、分配生报名资格

(一)报名条件

1.综合素质评价要求。自觉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综合表现评定为合格(含)以上。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综合素质测评等第2A3B及以上。

2.学籍要求。2024年及2025年应届毕业生,须具有我县学籍且在同一初中学校连续在籍在读满2年,其中一年为九年级。2026年起,具有我县学籍且在同一初中学校在籍在读满3年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参与分配生招生,中途转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分配生招生。

(二) 资格审定

1.学校审查。各初中学校严格对本校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应当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名单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教育科。

2.县教育局复查。县教育局对各初中学校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审定,审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分配生录取办法

文成中学面向文成县属初中等相关学校的定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发布后进行。根据各校定向生分配名额数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总分相同,则按考生录取县区排名),按照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降20分(含)且落实文成中学总分配名额录取率不低于95%予以录取,文成中学未招满的定向生名额,计入文成中学统招生名额。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定向分配生招生工作,需及时、准确做好招生工作的宣传及政策解读,确保实施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定向分配生招生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二)各学校要加强领导,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分配生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杜绝徇私舞弊,学校要将符合分配生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园醒目处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并公开举报电话。

(三)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文成中学定向分配生招生录取的批次等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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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温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报销比例

2023-10-13,全文共 3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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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温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已经附带参加了城乡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费。大病保险已经与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一站式结算,参保人在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手续时,符合大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同时结报。

参保人因住院或慢性病种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5700元,25700-385500元部分按70%报销。

注:大病保险的合规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共付段按比例个人支付部分、封顶线以上、按规定结算前由参保人先行承担的部分、经批准的转外和异地就医按比例需自行承担的费用等。不包括医保目录外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医用材料超限额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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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公告

2023-09-05,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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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公告

为开展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第二批城市试点,进一步探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均等共享,促进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部省合作联系点建设,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温州市各县(市、区)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至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区间进行申报,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选择。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收入变化,在上述上、下限范围内按月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述上、下限范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可在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时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温公积金〔2023〕33号)有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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