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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保险

天津保险专题栏目,提供与天津保险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天津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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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2023-10-27,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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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看病就医(含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万元(含)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均参照执行。

2024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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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2024-03-12,全文共 3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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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缴费比例是多少?便民100小编为你提供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4751元和23757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0.2%,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5%,个人不缴;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0.5%,个人0.5%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地点

通过天津市社保局官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tj.gov.cn))单位网上经办服务系统内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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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

2023-12-08,全文共 16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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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通知

各区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流程,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效能,现就完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人员范围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核定基本规则

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到月,不重复计算。具体核定规则如下:

(一)实际缴费年限

1.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3.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4.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

1.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2.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4.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5.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6.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7.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三、核定具体办法

(一)实际缴费年限。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以本市医疗保障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准。其中,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滨海新区医保局一次性核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导入医疗保障系统。

(二)视同缴费年限。本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本通知所规定的核定规则,结合与人社部门交互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跨省(含军地)转移接续年限等因素,通过系统进行核定。

四、个人信息核对

用人单位、街道(乡镇)或各类存档机构应通过单位网厅及时打印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信息核对表,交由参保人员进行核对;也可指导参保人员自主通过“津医保”手机APP、个人网厅、自助设备等相关渠道查询核对。

五、异议信息处理

参保人员应认真核实核对表记载的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对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无异议的,无需进行反馈;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职工养老保险年限、跨省(含军地)转移接续年限信息等进行变更,变更后系统自动同步变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提供核对表,参保人员可再次进行核对。

六、补足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应不少于25年、女应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5年。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足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七、完善异地年限核定

逐步优化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同步完善异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核定流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新办法出台前,异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由区医保局按照现行工作流程进行核定。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依职责加强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采取人工比对、案例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缴费年限核定情况的复核,确保缴费年限核定结果真实准确。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市医保局

2023年12月4日

政策来源:天津市医保局,链接:https://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312/t20231205_6473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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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保中心关于超出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有效期人员的通知

2023-09-27,全文共 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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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退休老同志:

我市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实行常态化管理,认证有效期为最新通过资格认证日期递延12个月,一个资格认证周期内,至少需要完成1次认证。社保中心积极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卫健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通过信息比对完成养老资格认证;通过开通微信、支付宝、人社APP等认证渠道,实现退休人员自主认证;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社保中心及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提供上门认证服务。通过以上方式,我市超过98.5%的退休人员已动态更新资格认证日期。

近期,我们对于超出认证有效期人员,再次通过电话、短信、单位通知等方式提醒及时完成认证。

近日,我们还将对即将超出认证有效期人员通过邮寄信函和在市社保中心官网发布尽快认证提示,请收到相关信息人员及时完成认证。

退休人员或家属可以通过“津社保微信公众号-智服务”查询认证有效。

感谢广大退休人员的大力配合,祝您幸福。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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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12-21,全文共 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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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外省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在当地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信息,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五、用工单位应定期查询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

六、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按劳务派遣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被派遣劳动者由本市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用工单位核定费率,并按规定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4号)同步废止。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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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2024-03-13,全文共 13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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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报销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呢?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便民100小编为你提供天津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报销范围

职工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民医保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报销标准

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用保险标准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三)生育婴儿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居民医保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用保险标准

报销条件

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用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正常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民医保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报销材料

生育医疗费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生育津贴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病历资料

产前检查费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报销流程

职工生育保险

天津职工生育险参保人员在天津市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生育津贴单位申报流程

登陆页面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后,选择登陆单位点击确认单位后进入 单位网厅,选择更多服务。

进入单位网厅后,选择参保单位服务,点击职工缴费明细,进入单位业务办理查询界面,点击网上经办中的生育津贴申报(*为必填项),输入身份证号点击旁边 的搜索框查询到其他必填项信息,填写完必填项后点击提交,在弹出的操作提示 中点击确认即可。

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怀孕后在天津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妊娠登记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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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生儿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2023-10-27,全文共 2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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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生儿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看病就医(含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万元(含)以下部分,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均参照执行。

2024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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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2024-03-13,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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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缴费基数又是多少?便民100小编为你提供天津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和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4751元。

居民生育保险无需额外缴费

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

单位缴交: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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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范围是什么?附条件

2022-06-16,全文共 4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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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稳岗返还范围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职工在30人及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不能享受情形:

严重失信企业和淘汰关停、依法破产、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不在返还范围。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2020年享受减半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名单执行。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形式及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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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3-13,全文共 3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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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是有工作单位办理,但是还有些对于生育保险办理不清楚的,就赶紧来看看吧!对于天津生育保险应该如何办理呢?便民100小编为你提供天津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参保条件

职工生育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居民医保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参保登记

职工生育保险

在职职工

由单位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办理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居民医保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等相关待遇,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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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2024-03-12,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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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天津市社保卡已包含了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那么,对于天津失业保险应该如何办理呢?便民100小编为你提供天津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几类人员缴费说明:

1、用人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为录用人员办理《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申报缴费后,通知职工去办理社会保障卡。

2、用人单位录用在本市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原单位携带转出职工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转出社保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现用人单位携带转出社保分中心审核完毕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相关增员审批材料,到转入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办理参保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企业,在申请注册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无需另行办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足额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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