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便民服务

0

上海人口

上海人口专题栏目,提供与上海人口相关内容的文章集合,希望能快速帮助您找到有用的信息以解决您遇到的上海人口问题。

分享

浏览

5750

文章

221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办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条件

2023-12-15,全文共 416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招聘人口信息采集

招 聘 要 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本市户籍人员。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

4、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熟练使用电脑办公软件及手机应用程序;

5、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有责任心,头脑灵活,抗压能力强。

薪 资 待 遇

工作时间:以常日班为主的弹性工作制。

缴金:享受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五险一金”(个人须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三险)。

薪资:具体薪酬执行《普陀公安分局机关辅助类人口协管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版)》,一般税后不少于5万/年。

聘用方式:经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面试择优录取后,由上海中智普陀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定向派遣至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办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12月19日前报名!

展开阅读全文

2024年上海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

2024-02-21,全文共 909 字

+ 加入清单

普陀人口人口信息采集员岗位

根据普陀区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将开展2024年度第一轮人口信息采集员招聘工作。本次招聘名额总计45人。具体招募简章如下:

简 章

岗 位 描 述

招聘岗位:人口信息采集员

岗位性质:党政机关编外辅助人员

岗位人数:45人

工作地点:普陀区各居(村)委

注释:人口信息采集员统一分配至普陀公安分局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具体安排至相应居(村)委,主要负责对辖区实有人口、房屋信息进行采集录入以及其他与人口管理有关的相关工作。

岗 位 需 求

招 聘 要 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本市户籍人员。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3、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4、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熟练使用电脑办公软件及手机应用程序;5、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有责任心,头脑灵活,抗压能力强。

薪 资 待 遇

工作时间:以常日班为主的弹性工作制。

缴金:享受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五险一金”(个人须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三险)。

薪资:具体薪酬执行《普陀公安分局机关辅助类人口协管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版)》,一般税后不少于5万/年。

聘用方式:

经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面试择优录取后,由上海中智普陀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定向派遣至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工作。

报 名 方 式

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表下载地址: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yogLCF0_IvPhLvi-A-zXLQ,提取码:1234

邮箱地址:ptq_rkb@sina.cn;

邮寄报名方式

通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实有人口科(人口办)收,邮编:200333。

请于2024年2月25日之前将报名表(详见附件)通过邮件或邮寄方式将应聘材料投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管理办公室。

咨 询 方 式

来电咨询方式:

管警官:22042365

王警官:22042379

杨老师:22042376

咨询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

展开阅读全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2016-04-26,全文共 4275 字

+ 加入清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办招聘岗位

2023-12-15,全文共 275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招聘

根据普陀区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将开展2023年度第四轮人口信息采集员招聘工作。本次招聘名额总计60人。

具体招募简章如下:

岗 位 描 述

招聘岗位:人口信息采集员

岗位性质:党政机关编外辅助人员

岗位人数:60人

工作地点:普陀区各居(村)委

注释:人口信息采集员统一分配至普陀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由派出所具体安排至相应居(村)委,主要负责对辖区实有人口、房屋信息进行采集录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岗 位 需 求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办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12月19日前报名!

展开阅读全文

中国2023年出生人口956万 二孩占38.9%

2023-10-12,全文共 1615 字

+ 加入清单

2023年10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2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

2022年总诊疗人次84.2亿 与上年基本持平

《公报》显示,202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84.2亿,与上年基本持平。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平均每人每年6次。《公报》显示,我国政府投入不断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提质扩容,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健康中国建设稳步推进。

《公报》显示,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继续增加。到2022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达到1032918个,比上年增加1983个。全国共设置13个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童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975.0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21年的6.70张增加到2022年的6.92张。全国卫生人员总数1441.1万人,比上年增加42.5万人(增长3.0%)。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15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3.71人。

2022年全国卫生总费用初步推算为84846.7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占28.2%;社会卫生支出占44.8%;个人卫生支出22914.5亿元,占27.0%。人均卫生总费用6010.0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为7.0%。

202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84.2亿,与上年基本持平。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次24686万,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居民年住院率为17.5%。

2022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342.7元,次均住院费用10860.6元,日均住院费用1186.5元。其中,医院次均门诊药费130.3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38.0%,比上年(37.5%)增加0.5个百分点;医院次均住院药费2640.5元,占次均住院费用的24.3%,比上年(25.1%)下降0.8个百分点。

各级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次均门诊费用上涨3.1%,次均住院费用下降了4.0%。

2022年末全国共有县级医院17555所

在基层卫生服务方面,2022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22年末,全国共有县级(含县级市)医院17555所,乡镇卫生院3.4万个,村卫生室58.8万个,全国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13.5亿,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12.1亿,村卫生室诊疗人次12.8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6448个,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6.9亿,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4亿。

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21年的79元提高至2022年的84元。2022年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管理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为12708.3万。2022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12.3亿,比上年增加0.2亿人次。

2022年出生人口956万 二孩占比近4成

在人口发展和妇幼健康方面,2022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全国出生人口956万人。

2022年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为38.9%,三孩及以上占比为15.0%,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1。2022年全国托育服务机构总数7.57万家,提供的托位数362.4万个,全国千人口托位数2.57个。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两项制度”共投入资金278.0亿元,比上年增加37.5亿元。

在妇幼健康方面,2022年我国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7.9%,产后访视率96.5%。与上年比较,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均有提高。2022年全国住院分娩率为99.94%,基本实现全部住院分娩。

据全国妇幼健康监测,2022年,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6.8‰,婴儿死亡率4.9‰,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15.7/10万,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2022年全国共为816.2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1.8%。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落实了孕前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办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

2023-12-15,全文共 919 字

+ 加入清单

上海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12月19日前报名!

招募令

根据普陀区实有人口管理工作需要;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将开展2023年度第四轮人口信息采集员招聘工作。本次招聘名额总计60人。

具体招募简章如下:

简 章

岗 位 描 述

招聘岗位:人口信息采集员

岗位性质:党政机关编外辅助人员

岗位人数:60人

工作地点:普陀区各居(村)委

注释:人口信息采集员统一分配至普陀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由派出所具体安排至相应居(村)委,主要负责对辖区实有人口、房屋信息进行采集录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岗 位 需 求

招 聘 要 求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本市户籍人员。

2、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3、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

4、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熟练使用电脑办公软件及手机应用程序;

5、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有责任心,头脑灵活,抗压能力强。

薪 资 待 遇

工作时间:以常日班为主的弹性工作制。

缴金:享受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五险一金”(个人须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三险)。

薪资:具体薪酬执行《普陀公安分局机关辅助类人口协管员薪酬管理办法(2023年版)》,一般税后不少于5万/年。

聘用方式:经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面试择优录取后,由上海中智普陀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定向派遣至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工作。

报 名 方 式

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表下载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X4c1TlJaYSQgiz48bZzLRg

提取码: etfc

邮箱地址:ptq_rkb@sina.cn;

邮寄报名方式:

通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实有人口科(人口办)收,邮编:200333。

请于2023年12月19日之前将报名表(详见附件)通过邮件或邮寄方式将应聘材料投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人口管理办公室。

咨 询 方 式

来电咨询方式:

王警官:22042379

管警官:22042365

杨老师:22042376

咨询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下午14:30~17:00

展开阅读全文

上海静安区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

2024-02-02,全文共 567 字

+ 加入清单

静安区招聘人口信息采集员啦!

岗位职责

1.协助开展相关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2.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信息登记、录入,资料收集、整理和发放等。

任职要求

1.具有高中(含普通高中、中专、职校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本市户籍,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4.工作认真细致,有良好服务意识,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佳,有责任心,应变能力和抗压能力强;

5.能熟练使用电脑办公软件及手机应用程序;

6.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7.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能骑行自行车或助动车优先。

薪酬福利

以中班为主,工作时长6-8小时,每周保证两个休息日。

缴金:享受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内的“五险一金” 等。

聘用方式

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聘,经上海东浩与静安区公安分局人口办共同面试择优选拔录取后,由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定向派遣至静安区公安分局人口办工作。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资格条件、能力要求和身体条件。

报名方式

有意报名者,即日起可登录以下链接报名:https://www.ecloudexam.com/website/ecloudform/240129161232

咨询联系:曹老师 021-52080752

展开阅读全文

2023年全国出生人口902万 增长率-1.48‰

2024-01-17,全文共 807 字

+ 加入清单

2024年1月1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

01人口总量有所减少,城镇化率持续提高

2023年年末全国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14096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08万人。

▪全年出生人口902万人,人口出生率为6.39‰;死亡人口1110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87‰; 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48‰。

▪ 从性别构成看,男性人口72032万人,女性人口68935万人,总人口性别比为104.49(以女性为100)。

从年龄构成看,16—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86481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61.3%;60岁及以上人口29697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167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5.4%。

从城乡构成看,城镇常住人口932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96万人;乡村常住人口47700万人,减少1404万人;城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城镇化率)为66.16%,比上年末提高0.94个百分点。

02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下降

全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2%,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12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本地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2%;外来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7%,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3%。

▪ 不包含在校生的16—24岁、25—29岁、30—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4.9%、6.1%、3.9%。

▪ 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0%。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9.0小时。

全年农民工总量29753万人,比上年增加191万人,增长0.6%。其中,本地农民工12095万人,下降2.2%;外出农民工17658万人,增长2.7%。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4780元,比上年增长3.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