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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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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原文(第128号)

2023-10-31,全文共 43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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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能源。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安全、稳定、智能、高效的供热保障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规划、城市开发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主管网建设资金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第八条用热项目立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供热规划,结合供热设备设施建设实际,合理确定供热方式。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用热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相关供热企业提出用热报装,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第九条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有关供热企业运营维护,有关供热企业应当接收。

已经投入使用的供热设备设施需要移交有关供热企业运营维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供热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供热企业应当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供热企业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第十条本省对供热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资金和能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

供热企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遇到特殊天气,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相关企业和单位,在供热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合理制定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热力供应计划,满足供热负荷需求。

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建立与自身供热能力相适应的备用热源或者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和供热服务质量。

向供热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热力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供热期内,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设备设施故障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经协商一致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备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缴纳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第十七条热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应当根据供热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并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热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热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成本监审,为确定供热价格和政府补贴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进供热计量和按照供热量收费。

第十八条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热费。对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热用户逾期不支付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热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第十九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申请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要求。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时间延长、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老旧小区供热设备设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装室温采集装置、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等。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用户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提出查询、报修等服务申请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居民热用户共用供热设备设施移交供热企业运营维护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计入经营成本。供热设备设施在保修期内或者因建设单位未履行、拖延履行保修责任延长保修期的,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企业报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通过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加强巡查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供热设备设施事故、能源供应短缺以及弃管弃供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热和其他事故。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热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破坏室温监测装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供热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评价结果。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权管理和核定供热补贴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用热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供热用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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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4-01-12,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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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廊坊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关规定什么

1、缴存基数设立: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2、缴存基数变更: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5至7月15日前向管理部申请调整,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公积金开户方法: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开户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1、《廊坊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4、《信用报告》;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者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6、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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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廊坊各区县烟花爆竹燃放最新规定

2024-02-21,全文共 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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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区县烟花爆竹燃放最新规定

各地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香河
三河
霸州
固安
文安

北京大兴国际

机场临空经济区

拓展阅读:

对于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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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4

2024-01-24,全文共 4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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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烟花爆竹燃放规定2024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各地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024年春节香河能放烟花吗?

>>>>2024年春节三河能不能放烟花?

>>>>霸州2024年春节能不能放烟花

>>>>固安县2024年春节能不能放烟花?

>>>>文安县2024春节能不能放烟花爆竹?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范围内能放烟花炮竹吗?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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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廊坊永清县限行规定(一直更新)

2024-01-02,全文共 6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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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在我市全域范围内解除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以下不适用

2023年廊坊永清县限行规定(一直更新

限行时间段:2023年7月3日至10月1日

从7月3日开始廊坊限行尾号将与北京同步调整!

为更好地保障市民群众出行需求,统筹考虑全市交通运行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2023年7月3日至10月1日,廊坊市区及其下县市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进行定期限行轮换。

具体规则为——

星期一:尾号3和8限行;

星期二:尾号4和9限行;

星期三:尾号5和0限行;

星期四:尾号1和6限行;

星期五:尾号2和7限行。

尾号是字母或汉字的按“0”

限行时间:每日7:00—20:00

(不含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

永清限行区域:益昌路、武隆路、文苑路、会昌街、金雀街、府东街、裕华街、裕丰街(含)以内道路。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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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机动车年审周期规定

2024-03-07,全文共 4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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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年审周期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大型轿车、摩托车在10年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

其中,第2年、第4年、第8年无需上线检验,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第6年、第10年及10年以上的,需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合格后申领检验标志。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提前多久申请年检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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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产假多少天新规定

2024-01-19,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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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产假多少天新规定

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津贴天数的标准为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1、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

①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500元;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200元。

②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标准:顺产30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2、生育津贴

①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注: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②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换算为平均缴费基数)。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③发放办法:生育津贴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本人。

④发放天数: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标准为3天;输卵管结扎术的标准为21天;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天;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42天;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节育器的增加2天;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津贴天数的标准为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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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辅警待遇条件怎么规定的?

2023-11-17,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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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资、保险、培训、装备、奖励、工会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五条 勤务辅警的工资待遇由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和政工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勤务辅警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据此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应包含基本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等项目;文职辅警工资及相关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辅警工资待遇可高于文职辅警,工资参照企业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金,签订短期合同或长期合同。

第四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和高危险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或病故的,其近亲属依法享受抚恤和其他相关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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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小区出入证费用有什么规定吗?

2023-12-13,全文共 2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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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廊坊小区出入证费用有什么规定吗?

小区出入证(卡) 工本费管理。受业主或业主委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制成本收取工本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人员出入证 (卡)工本每个不得超过 15 元,下浮不限;

车辆出入证(卡)工本费与人员出入证(卡)相同的,按照人员出入证(卡) 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出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车辆出入证(卡) 与人员出入证(卡)不同的,根据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情神,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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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限行1月份最新规定公告2024

2024-01-02,全文共 2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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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在我市全域范围内解除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以下不适用

按照北京实施的限行规定

2023年7月3日起,新一轮尾号限行即将开始。

自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10月1日,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3和8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4和9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5和0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1和6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2和7

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京津冀同步限行,廊坊的限行尾号与北京同步。

注意:限行规则随时可能调整如有变动请以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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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廊坊香河县限号规定

2024-01-02,全文共 3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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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2023年10月22日发布:为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当前廊坊市道路交通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在我市全域范围内解除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以下不适用

限行时间段: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北京和天津实施的限行规定,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廊坊市尾号限行规则如下:

星期一:尾号2和7限行

星期二:尾号3和8限行

星期三:尾号4和9限行

星期四:尾号5和0限行

星期五:尾号1和6限行

尾号是字母或汉字的按“0”

限行时间:每日7:00—20:00

(不含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

香河限行区域:通唐线(不含)以东、潮白河右堤顶路(郭新庄——许台段)(不含)以南、潮白河右堤顶路(许台——潮白新桥段)(不含)以西、家具大道(秀水街)(不含)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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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霸州最新限行规定(附限行区域)

2024-01-02,全文共 4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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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2023年10月22日发布:为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当前廊坊市道路交通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0月23日起,在我市全域范围内解除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以下不适用

2023年霸州最新限行规定(附限行区域

限行时间段: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北京和天津实施的限行规定,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廊坊市尾号限行规则如下:

星期一:尾号2和7限行

星期二:尾号3和8限行

星期三:尾号4和9限行

星期四:尾号5和0限行

星期五:尾号1和6限行

限行时间:每日7:00—20:00

(不含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

限行时间:

7:00—20:00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日的星期六、星期日不限行。

霸州限行区域:霸州市城区外围环路西环路、112国道市区段、东环路、北环路、大广引线以内道路(不含环路)。

限行处罚:

违反限行规定罚款100元,不扣分。对于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车辆,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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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火车站购买儿童票最新规定

2023-01-04,全文共 3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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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火车站购买儿童票最新规定

一、实行车票实名制的

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二、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

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车次、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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