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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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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

2024-01-02,全文共 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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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购买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落地

日前,呼和浩特市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57号),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

政策执行后,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时,以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市四区为六个独立的认房单元,家庭成员在认房单元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信贷政策。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相关信息由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记录。

同时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此项政策的落地将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有助于降低购房成本,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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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购买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2024-01-02,全文共 21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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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额度及期限

(一)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借款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无担保行为。对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第一次贷款还清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含配偶)已取得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多层购房行为在3年之内,高层在4年之内。(以网签备案合同和首次付款发票日期为准)

(四)抵押方式 (二选一)

1、个人办理需要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的80%(用2008年7月1日前房屋作抵押,应先办理共有证或进行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后方可抵押)。

2、办理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的,个人用所购房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预交一定比例保证金,用所购房做预抵押。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并交予中心后,一次退还保证金。

(五)贷款额度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金额为首次申请贷款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第二次申请贷款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抵押物评估价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本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

5、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的合计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超过需找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异地的以担保人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贷款额度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贷款额度以5000元取整计算)。

(六)、贷款期限

借款人(含配偶)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出借款人(含配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贷款要件

(一)借款人(含配偶)身份证。

(二)借款人(含配偶)户口本。

(三)借款人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借款人(含配偶)征信报告。

(五)借款人(含配偶)所购房屋的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六)所购房屋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八)以他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做抵押的,需要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结婚证。

(九)借款人本人名字还款银行卡(暂定行:中、农、工、建、兴),信用卡除外。

(十)贷款需要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及征信报告。

三、办理流程:

贷款资料齐备后叫号→前台审件录入拍照→签订合同及银行借据→信贷科审核、审批→抵押确认→发放贷款→个人按月还款

温馨提示:

1、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自由职业者需提供近一年内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存折流水单原件,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与户口本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需到发证机关更正或出具相关证明;结婚证丢失或信息与身份证、户口上不一致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或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3、如借款人为单身者(未婚、离异、丧偶),离异、丧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2)丧偶: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4、借款人(含配偶)可凭网签的购房网签合同和发票支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支取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

5、借款人(含配偶)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公积金账户的,需先合并账户然后申请贷款。对同一借款人(含配偶)不发放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6、如果因出差、出国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签字,需要提供本人在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由受托人持公证书代办公积金贷款手续。

7、借款人可根据个人情况,灵活选择还款方式,以免因工作繁忙错过正常的还款期而造成逾期,给个人信用造成不良记录。累计逾期6次以上或进入法律清欠的职工将取消再次贷款资格。

8、借款人如在还款期间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或按自由职业者继续缴存公积金。

9、购房人如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0、征信报告由前台审件时打印(公积金中心柜台打印)。

11、打印征信报告做授权委托公证书的,代理人需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

办理地点:呼市新城区东二环路9号房地产交易中心4层

咨询电话: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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